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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学政策] 综研国策(22) | 中国版《拜杜法案》尚需畅通落地渠道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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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余晖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研究员


□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订)》扫清了科研机构和高校享有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的法律障碍,其意义就如同美国的《拜杜法案》。

□ 目前,我国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政策松绑已到位,但落地渠道仍需畅通。

□ 地方和单位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没落地、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缺位、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薄弱是中国版《拜杜法案》真正落地面临的短板。


从去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订)》发布到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再到4月国办发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不到一年时间,形成了从修订法律条款、制定配套细则到部署具体任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三部曲”,完成了顶层设计。


其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订)》明确了科技成果处置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下放,就如同上世纪80年代美国的《拜杜法案》,扫清了科研机构和高校享有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的法律障碍,其作用可视为中国的《拜杜法案》。


8月,科技部、教育部又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11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了科研机构和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分配中的自主权,免除高校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为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解忧、免责的作用。


《拜杜法案》催生了硅谷的繁荣,在美国创新发展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中国版《拜杜法案》系列法规政策是否也能取得同样实效呢?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政策松绑已到位,但落地渠道仍需畅通。


在当前政策条件下,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渠道体系还存在三大短板值得关注。


一是地方和单位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没落地。虽然国家和部委相关政策已发布,但各地和单位尚未制订明确的实施细则,没有细化界定权责利。例如:政策提出用于奖励发明人的收益比例,可以提高到不低于50%,但50%-100%之间如何找一个平衡点,很多地方和单位尚无科学设计。而从国际经验来看,科研机构和高校通常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有清晰的制度约定。以剑桥大学为例,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小于10万英镑、介于10-20万英镑、大于20万英镑时,则发明人可分别获得90%、60%或34%的收益。


同时,科研机构和高校现行绩效考核体系与科研成果转化激励间存在错位,科研人员更注重职称评定和纵向课题申请,缺乏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尚未建立落地。地方及单位配套实施细则的缺失,难免使科研人员产生观望态度,国家的系列政策实际效果也因此会打折扣。


二是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缺位。技术转移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服务系支撑,如:技术转移过程中的技术价值评估和成果定价机制、技术转移和产业化过程中风险投资等配套资金的跟进,等,因而在国际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通常由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承担,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许可办公室(OTL)和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公司(STC)


OTL属学校内设机构,对学校全部知识产权享有独家经营权,负责与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交易,并跟进后续的产业化合作。OTL独立核算,自收自支,年度运营经费主要来自转移收入中按规定提取的比例,也会适当引入风险基金等外部投资。STC属民办官助的非营利性技术转移中介组织,是史太白基金会的子公司,其功能主要是寻找有价值的成果并推动其产业化。公司早期在税收优惠、拨款资助方面得到了州政府持续支持,目前虽已完全市场化运作,仍能从州政府得到大量采购服务项目。公司在全球设立的1000多家专业技术转移中心,是史太白技术转移体系的基石和主要收入来源,每个转移中心相对独立,实行市场化运作,每年将营业额的10%上交公司,公司则负责为技术转移中心创造宽松的法律保障、寻找技术投资者和受让方、协助申请商业贷款以及德政府或欧盟的项目资助等。


但在我国,部分高校近些年虽陆续成立了技术转移中心,但仍带有一定行政管理色彩,而其他市场化、社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又未形成规模。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缺位,不仅是科研成果得不到充分的资本化运营,也滋生了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是我国技术转移渠道不畅、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三是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薄弱。科技成果的转移或产业化不是也不应是科研人员专长,需要有职业化的技术转移专员来操作。发达国家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中都拥有高素质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他们是熟悉技术、法律、商务、营销、金融等跨学科、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能够胜任技术从评估到转让到产业化的全过程,并能与科研人员、企业、风投机构以及政府等相关主体进行直接有效沟通。而在我国,技术转移从业人员多为半路出家的非专业性人才,职业化的技术转移经纪人尤其欠缺。以国际注册技术转移经理人(RTTP)为例,目前全球共有358名,其中美国最多,有101名,英国、澳大利亚、德国和日本分别有35、31、25和14名,而中国仅有1名,差距不言而明。


中国版《拜杜法案》的有效实施,亟须补齐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渠道的短板。


首先, 各地和单位加快制订规范的成果转化流程与利益分配细则,建立与促进成果转化相适应的绩效考核体系,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激发相关创新主体的积极性。


其次,加快专业、高效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打通科技成果与产业部门间的对接渠道。技术转移机构成功运作的关键在于:规范而专业的服务模式,相关主体共赢的利益分享机制,以及持续的经费来源。为尽快培育起具有竞争力的专业机构,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政府在公司设立初期给予一定支持。


第三,发展职业化的技术转移专员,为科技成果精准转化提供基础。尤其要注重技术转移经纪人的培养,支持培养具国际视野、熟悉东西方商业文化、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规的国际注册技术转移经理人(RTTP)。鼓励各地借鉴西方的做法,设立技术经理人协会,更好地培养和服务技术转移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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