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洀思珐1958
3507 23

《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 [推广有奖]

11
洀思珐1958 发表于 2017-2-28 11:33:27
第二讲  从抽象思维到科学具象思维的进化(8)


九、人类行为动机与需要交替假说(上)


从很早开始,人类就对自己感悟到的的内在需要有了各种各样的零星描述。为了减少对人类客体自主表达的真实需要的计算和统计的复杂程度,也为了更方便人们判断每个人类客体的自主表达是有效表达还是无效表达(参阅本讲第九单元),我们的需要交替假说首先要对五花八门的人类需要做一定程度的归纳和简化。

笔者把位于人类需要的几个逻辑树最上层的几个无法或无必要进一步归纳和综合的需要叫做基本需要,笔者把位于每个逻辑树顶端以下的、满足基本需要的具体形式叫做基本需要的延伸需要。

大家熟知的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是仅仅从单个人的微观角度进行归纳的结果;笔者现在要展现给大家的需要交替假说在归纳基本需要时,不仅仅从单个人的微观角度进行归纳,还要进一步从宏观角度考虑,怎样能使每一个人的基本需要能够方便地汇总为一个社会共同体的基本需要。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能够从微观角度回答在某个时间某一个人的基本需要是什么的问题,但无法从宏观角度回答在某个时间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基本需要是什么的问题。因为,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的要求,每个人在同一时间位于逻辑树顶端的基本需要只能有一个,对单个人而言,理论上可以这样假设,但是,由于各个人的单一的基本需要可能是不同的,从单个人的单一基本需要出发,无论如何也推演不出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单一基本需要。例如,某甲今天凸显的基本需要是生理需要,某乙今天凸显的基本需要是安全感的需要,某丙今天凸显的基本需要是社会自尊的需要,你无法判断由他们三人组成的共同体的基本需要是什么。你当然也就无法从人的基本需要出发来推演出社会公共政策的依据。

笔者的需要交替假说则不同,它假设每一个人在同一时间位于逻辑树顶端的基本需要是由多个基本需要形成的需要格局,人与人基本需要的差别不是构成需要格局的那几个基本需要不同,而是那几个基本需要的强弱的不同。需要交替假说还假设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位于逻辑树顶端的基本需要也是由那几个基本需要构成的需要格局,将共同体的每一个人的需要格局中的同一个基本需要进行加总数、平均数等形式的数量运算,就能推演出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基本需要格局。例如,甲的基本需要是一个基本需要格局,格局中包括x、y、z、m、n五种基本需要,乙和丙的基本需要也是由这五种基本需要组成的格局。我们假设,在某时点,甲的需要格局是:2x、y、3z、4m、2n;乙的需要格局是:x、3y、2z、m、5n;丙的需要格局是:2x、4y、z、3m、4n;于是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假设,在同一时点,由甲、乙、丙组成的共同体的需要格局是:5x、8y、6z、8m、11n(三个人的格局中相对应的基本需要的数量程度相加而得)。如果我们按照时间序列连续度量每个人的需要格局,并同样按照时间序列由个人需要格局出发,统计计算出社会共同体的需要格局,就很容易发现个人和共同体的需要格局的变化轨迹以及变化轨迹的规律性。这些变化轨迹及其规律性是个人行为的指南,也是我们设计共同体的公共政策的基础和依据,这样设计出来的公共政策能比较准确、及时地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

笔者的需要交替假说认为,人的基本需要包括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两类,其中,自然需要又包括两种,社会需要又包括三种。现实人的基本需要是作为自然人的两种需要和人作为社会人的三种需要的统一。

人作为自然人的需要完全是生物性和个体性的。这种自然需要是人的生物本能,具有与许多其他动物类似的特征;并且这种自然需要大都不以其他人群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这也与许多其他动物类似。

人作为社会人的需要是对人与人之间的不同关系类型的需要,我们也把这种需要称作社会关系需要。显然,一个人的社会人需要的存在和满足以人的社会群体性为必要条件。

人作为自然人的第一种基本需要是通过感觉器官的视觉、味觉、听觉、嗅觉、触觉来衡量的各个器官的生理需要。这种需要的第一层级的延伸需要包括衣、食、住、行、性,等等。

需要提前就引起注意的是,衣、食、住、行、性等能够满足感官的生理需要,但不能反过来说现实中的衣、食、住、行、性仅仅是满足感官的生理需要,它们经常也充当满足下面提到的社会关系需要的符号。

在现代条件下,科学技术延伸和加强了视觉、味觉、听觉、嗅觉、触觉的感知能力,感觉器官无法直接感知或者无法准确感知的食品营养性、食品安全性、空气质量、饮用水质量、房屋建筑装修和其他生活用品的有毒有害性等,也可以通过科学技术测量出来,它们也是人类基本生理需要的重要内容。严格地讲,人类基本生理需要的第一层级的延伸需要应该表述为安全可靠的衣、食、住、行、性,它也随着科学检测标准和生产标准的变化而变化。

另外,从社会共同体的宏观角度看,与其他人类基本需要不同的是,人类基本需要格局中的基本生理需要及其变化完全可以主要通过科学测算的方法得出,人类个体的自主表达反倒可以仅仅用做辅助性的验证。

人作为自然人的第二种基本需要是满足好奇心的需要,是指人类渴望了解和认识世界的需要。这种需要的第一层级的延伸需要包括政治领域的探索和创新的需要、经济领域的探索和创新的需要、社会领域的探索和创新的需要、文化领域的探索和创新的需要。例如,一些人希望建立一种以前未曾有过的市长选举制度,就是一种政治领域的探索和创新的需要;一些人希望设计一套全新的产品营销方案,就是一种经济领域的探索和创新的需要;一些人希望搞出一套小区业主监督物业公司的新办法,就是一种社会领域的探索和创新的需要;一些人发明了新机器、新理论、新艺术作品,就是文化领域的探索和创新的需要。

好奇心的需要使人具有“喜新厌旧”的特征。好奇心与感官需要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心理需要,后者是生理需要;好奇心与感官需要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人作为自然人即生物体的本能需要,都具有个体性质,都不以其他人群的存在为必要条件。

人作为社会人,作为相互发生关系和联系的群体,第一种基本社会关系需要是相互依附和群体化的需要,它是指对他人依赖、服从、佩服、尊重的需要以及被他人依赖、服从、佩服、尊重的需要。这种需要的第一层级的延伸需要包括政治领域的相互依附的需要、经济领域的相互依附的需要、社会领域的相互依附的需要、文化领域的相互依附的需要。例如,政治家希望领导大家并且大家也希望有政治家来领导,就是一种政治领域的相互依附的需要;企业家管理员工并且员工也愿意被企业家管理,就是一种经济领域的相互依附的需要;爷爷需要儿孙尊重并且儿孙也愿意尊重爷爷,就是一种社会领域的相互依附的需要;一些人自称精英而称另一些人为老百姓,并且被称为老百姓的这些人也愿意称前者为精英、称自己为老百姓,就是一种文化领域的相互依附的需要。

从一个社会共同体的宏观角度看,人们经常借助制度办法将依附需要相对固定地表现为上下等级的区分。人们的依附需要可以表现为上下等级关系,但不是所有的等级关系都体现了人们的依附需要。我们判断等级制度正当性的基本标准,即判断等级制度是不是真的根据共同体的依附需要而建立的,关键是看上下等级之间的依附需要是否具有双向性:高等级需要低等级的依赖、服从、佩服、尊重,低等级也需要把高等级作为依赖、服从、佩服、尊重的对象。如果具有双向性,这个等级制度就是正当的,如早期的人类社会那样。如果不具有双向性,这个等级制度就一定是少数人用奸诈和武力勉强建立起来和勉强维持下去的,就是需要变革的等级制度。此时,位于下级的人对位于上级的人只是被迫服从,而没有发自内心的佩服和尊重。为了维持这样的等级制度,那少数人就为不同等级的人设计了不同的代表佩服和尊重的外在符号,如权力分配、财富多寡、知名度大小等,并且设计了一套始终对高等级有利的分配外在符号的游戏规则。这样的等级制度将依附需要中的服从极端化、唯一化,扭曲了人们真实的依附需要,即使仅仅从满足依附需要的角度看,也不会给包括高等级在内的所有等级的人带来真正的幸福感。并且,这样的等级制度与其他它几种人类基本需要很难兼容。

人作为社会人,作为相互发生关系和联系的群体,第二种基本社会关系需要是想要与他人完全一样的需要,即平等的需要。这种需要的第一层级的延伸需要包括政治领域的平等需要、经济领域的平等需要、社会领域的平等需要、文化领域的平等需要。例如,一个人想拥有与另一个人相同的选举市长的投票权和当人民代表的被选举权,就是一种政治领域的平等需要;一个人想得到与另一个人相同水平的工资待遇,就是一种经济领域的平等需要;儿子想同父亲一样能自己决定如何消磨周末时光,就是一种社会领域的平等需要;一个人称你为公民并且也想让你称他为公民,就是一种文化领域的平等需要。

平等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依附关系,如果你尊重对方的同时也需要对方的尊重,就表明你有平等需要。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同一个等级、同一个层次的人群之间的相互认同、相互交往、相互归属的需要,其实就是平等需要的延伸需要。例如,不管是在富人的俱乐部,还是在穷人的大茶馆,其间的平等交往都是最大特征。另外,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不同等级的人群渴望跨越等级的需要,其实就是与想另一个等级的人平等的需要,也可以看作是平等需要的延伸需要。例如,平素威严的老板与拘谨的下属一起在足球场上大呼小叫,不仅下属得到了一种跨越等级的平等需要的满足,老板也同样有一种跨越等级的平等带来的美妙感觉。

人作为社会人,作为相互发生关系和联系的群体,第三种基本社会关系需要是自由的需要,这是一种和依附需要相反并减弱人与人之间依附关系的需要,是一种不想与其他人发生密切联系的需要,是一种想独立、自主、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一种由自己来决定做与不做的需要,自由需要通常都是相对于有形的或无形的限制性、约束性条件而言的。这种基本需要的第一层级的延伸需要包括政治领域的自由需要、经济领域的自由需要、社会领域的自由需要、文化领域的自由需要。例如,可以组建一个政党,也可以不去组建政党,就是一种政治领域的自由需要;交易者想自己决定自己的产品的价格,就是一种经济领域的自由需要;一个人不想屈从于家族的要求而结婚,就是一种社会领域的自由需要;一个人希望能无限制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就是一种文化领域的自由需要。

人类的三种基本社会关系需要都属于心理需要,与人类的自然需要中的好奇心的心理需要相比,前者是在人类群体性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心理需要,可以称作社会心理需要;后者则是本能性更强的人类单体性心理需要,可以称作自然心理需要。

与人类的自然需要相比,人类的社会关系需要的确是复杂和矛盾的,它既有想密切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的依附需要、平等需要,也同时具有想远离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的自由需要。动态地度量各种需要的强度,是我们满足复杂的人类需要的前提,尤其是如果我们想用制度办法将人们的需要规则化和稳定化,就必须在自由需要和其他社会需要之间拿捏好分寸,给各种需要的满足都留下空间,还必须注意满足需要的具体形式的兼容性和动态性。

我们都知道,到了物质相对丰裕的现代社会,在生理需要和心理需要之间,人们能感受到的最大愉快往往是心理愉快,人们能感受到的最大痛苦往往也是心理痛苦。并且不在少数的人经常抱怨,愉快的心情似乎总是那么短暂,而遗憾甚至痛苦则如影随形。更让人沮丧的是,我们至今也说不清楚我们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不良情绪。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都变成了宿命论者,我们只好请求上帝为我们解脱困境。

现在我们知道了,我们的痛苦有时来源于我们未能达到我们为自己设立的目标,有时则来源于目标本身,来源于我们不知道怎样根据内在需要为自己设立恰当的目标。

我们再往前推演一步,如果我们都不了解什么是我们的内在需要以及这个内在需要是如何变化的,我们就根本谈不上根据内在需要为自己设立恰当的目标。

我们继续往前推演,由于我们都具有五种很难同时被完全满足的基本需要,尤其是我们作为社会群体化的一员居然同时具有三种相互矛盾、相互排斥并且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需要,根据这种内在需要来设计目标当然也就很具有挑战性了。我们可能做不到目标与内在需要的完全吻合,但我们的目标要尽可能贴近内在需要。

需要交替假说告诉我们,人类有五种同时存在的基本需要,每种需要的强弱是不同的,每种需要的强弱还是变化的,在某个时点度量的五种基本需要的强弱程度被称作在这个时点的基本需要格局。人类的幸福就来源于在较多的时点上的基本需要格局都被较好地满足着。注意,基本需要格局的满足与某种单项基本需要的满足不能等同。例如,某一项基本需要的满足程度很高,而其他基本需要的满足程度很低是一种基本需要格局的满足情况;五项基本需要的满足程度都属于中等偏上是另一种基本需要格局的满足情况。后一种情况就比前一种情况更能带来幸福感和稳定感,除非你是某种程度的偏执狂。

人类追求幸福的根本途径就是随时度量五种基本需要的程度,并随时寻找与需要程度相适应的满足方式,这需要从社会共同体的制度系统和个人的观念认知这两个层面的努力。其中,随时度量三种社会关系基本需要的程度,并寻找与需要程度相适应的满足方式,是人们的弱项。社会矛盾的根源就在于没有度量好全体国民的基本需要格局以及存在满足国民基本需要格局的制度性障碍。



12
洀思珐1958 发表于 2017-3-2 09:01:49
第二讲  从抽象思维到科学具象思维的进化(9)


九、人类行为动机与需要交替假说(下)



总之,人类的自然需要可以概括为生理需要和探索创新需要两个变量;人类的社会需要可以概括为自由、平等、依附三个变量。现实的人是自然人和社会人的统一,现实的人同时具有生理、探索创新、依附、自由、平等这五种基本需要。不同的人这五种需要的强弱不同,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点这五种需要的强弱不同,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由个体构成的社会共同体这五种需要的强弱也各不相同。但一般而言,这五个变量是同时存在和互动的。互动的规律性极其复杂,单纯的抽象思维方法根本无法描述这种复杂的互动规律,它往往将其简单化和片段化。生理、探索创新、依附、自由、平等这五个概念是运用抽象思维进行归纳的结果,但进一步的思维就放弃了继续寻找它们共同性的抽象思维方法,转而运用科学具象思维方法跟踪描述由这五个概念所组成的数量关系格局的变化轨迹,并从变化轨迹中发现变化规律。探索当代的或现时的这五个变量的数量关系格局及其变化规律时,由于研究的客体和对象是活生生的现实人以及这些现实人的复杂多变的选择,因此不能像传统的抽象思维方法那样先假设3个变量不变再考察剩下的两个变量的互动关系,而要运用科学具象思维方法考察五个变量共变时的互动格局。首先要让研究客体自己表述出他们各自的需要格局,表述出他们个人的各种基本需要的强度,这是通过连续不断的民意调查来完成的。难点在于,个人需要如何转化为社会集体需要?我们是将每一种相同类别的个人需要通过加总数、平均数、众数、中位数、概率分布这样的处理转化为社会需要,因为同一种基本需要的数量单位相同,不同的人的同一种需要的数量程度是可以相加减、相平均的。最后得出的就是相同时点的社会共同体的需要格局。如本节前面那个例子,在某时点甲的需要格局是:2x、y、3z、4m、2n;乙的需要格局是:x、3y、2z、m、5n;丙的需要格局是:2x、4y、z、3m、4n;于是我们可以假设在同一时点由甲、乙、丙组成的共同体的需要格局是:5x、8y、6z、8m、11n。这个格局就可以作为该时点设计公共政策的基础。当然,这也不是无前提和绝对准确的方法,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样推演出的社会共同体的选择比传统理论家通过观察得出的更接近真实。连续地按照时间序列从个体需要格局出发,统计计算出社会共同体的需要格局是社会科学的科学具象思维方法的基础,也是进一步发现五个基本需要的数量关系格局的变化规律的基础。现在可以初步确定的是,这五个基本需要的相互的量的关系的确存在变化的规律。例如,这五种基本需要中某些需要强于和高出其他需要的情况是交替出现的;某些需要在某一时期高出其他需要实质上是向五种需要的均衡关系的归位和调整,不存在某种需要比它种需要高级的结论,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只是在各种需要交替的频率很慢时的一种片段的、静态的描述,五种基本需要交替高出和不停地趋向于某种均衡状态才是事物的本来面目。特别在当代中国和西方社会,五种变量相混合的社会形态比较明显。五个变量同时作用、互相影响,共同决定了人类社会基本需要的大体格局,从而也决定着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的大体状况。一般而言,五个变量不是哪个比哪个高级的关系,每个变量长期高出其它变量后都会出现其它变量的高出,高出是交替出现的。现代条件下交替的频率要大大快于以往。正因为如此,社会科学要充分发挥其研究客体具有能动性的优势,设计出尽可能完备的话语信息传递系统,顺畅地获得各个时点的单个客体的五种基本需要的格局,并且进一步通过引入不同假设获得各社会群体的五种基本需要的格局。以前的理论家、政治家和各类管理专家,因为概念系统或思维系统的严重不完备,及时了解各社会群体需要格局的努力经常在两个方面受阻:一是没有对人类行为动机做出准确的符合逻辑的抽象,所归纳的人类需要的各个概念经常重叠、交叉、遗漏,形不成完备的概念系统,当然也就形不成确定社会群体需要格局的信息收集系统。二是严重忽略人类客体不同于自然客体的那种能动性,从而严重忽略人类客体自主传达内在需要的话语形式的标准化设计。研究主体(理论家等)完全高高在上,不是通过系统收集客体的话语形式的表述来获得关于偏好的信息,而主要通过观察客体行为这种自然科学的方法来判断社会偏好。由于人类客体因能动性而导致的高度复杂性,这种方法的准确性较差、成本较高,有时甚至是以社会群体几十年的灾难性动荡为代价。直接从民意测验等话语形式得出的个人意愿在社会意愿的形成中的作用要远远优于理论家对社会的观察。对某一时点的社会共同体的基本需要格局的度量是通过对逻辑树中其下一层延伸需要的度量来实现的,对每一层延伸需要的度量又是通过对逻辑树中更下一层延伸需要的度量来实现的。度量是按照时间序列连续进行的,人类需要越是位于上层,度量的时间间隔可以越长,反之则越短。人类基本需要的逻辑树与制度系统的层级是对应的,基本需要逻辑树按照从下到上的顺序分别对应的是小范围政策、大范围政策、浅层次制度、中层次制度、深层次制度。人类需要的度量结果随着时间变化而发生的变化就是变革相应层次的政策或制度的基本依据。


13
洀思珐1958 发表于 2017-3-3 18:25:17
第二讲  从抽象思维到科学具象思维的进化(10)




十、人类行为动机与制度变革


(一)人类行为动机与制度的关系


按科学具象思维方法的要求,人类行为动机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出发点或根源;社会共同体的需要、社会共同体的选择不是单靠理论家或政治家的观察和归纳得出的,而是直接从共同体的每个成员自主表达的个人需要格局进行加总数、平均数、众数、中位数、概率分布的处理而得出的一个数量关系格局。因此,度量社会共同体的某种需要的程度,首先须度量社会共同体各个成员的这种需要的程度。各个成员的这种需要的量具有相同的数量单位,是可以相加的,也可以进行平均数等方面的数据处理。

用这种方式解释社会现象时所不能回避的一个挑战是:人类行为还要受已经存在的制度的影响,我们必须回答人类行为动机与制度是什么关系。

一般而言,我们可以把制度看作是过去时点的人类行为动机累积的结果,现在时点的人类行为动机与制度的关系是相互影响的关系,即制度影响现在时点的人类行为动机格局的形成,现在时点的人类行为动机格局又是制度变化的根源。

虽然制度与现在时点的人类行为动机是相互影响的关系,但科学具象思维方法不考察制度对现在时点的人类行为动机格局的影响,那是抽象思维方法下的仅仅将人类视为研究客体的观察法所最关注的。科学具象思维方法直接由人类客体的自我表述得出现时的行为动机格局。科学具象思维方法不关心人类行为动机格局是怎样形成的,只关心人类行为动机格局是什么,然后把考察的重点放在现时的行为动机怎样影响制度的变化。

换句话说,虽然科学具象思维方法承认作为过去时点的人类行为动机累积结果的制度对现在时点的人类行为动机格局有影响,但它不再另外单独度量这种影响,它认为,每个人类客体自我表述的现时的行为动机格局已经包含了这个人类客体对制度影响程度的判断,它还认为千千万万个人类客体的这种形式的对制度影响程度的判断在准确性方面要优于少数研究主体基于抽象思维方法做出的判断。

科学具象思维方法把研究重点放在从现时的行为动机格局出发,推演如何通过制度变化来更好地满足现时的行为动机格局,即研究如何进行制度变革。现在时点的人类行为动机格局已经包含了历史制度对千千万万个人类客体的行为动机的影响,但现在时点的人类行为动机格局并不是历史制度的简单映射,它还包含了生产技术状况、环境状况以及其它更复杂的心理因素对千千万万个人类客体的行为动机的影响,如果历史制度(前人的行为动机累积的结果)与现在时点的人类行为动机格局有较大差别,需要改变的是历史制度而不是统计出来的现在时点的人类行为动机格局,变革就是要让制度符合而不是抵触现在时点的人类行为动机格局。


(二)制度合理性与变革机理


国家之变革从根本而言是重新架构或局部调整一个国家的制度系统,这个制度系统能使人们的那些较少涉及他人的行为趋于自由化和多样化,能使人们的那些较多涉及他人的公共行为趋于标准化和规范化,并且能使人们的全部行为更有效地达成一国国民的需要格局。被变革之制度系统,或者是技术层面不够系统化,导致各个个体的行为相互冲突、互为成本,个体行为无法形成合力,行为的宏观总体结果微小;或者是,制度系统虽然在技术上是有效的,但它使人们的行为的宏观总体结果与国民的需求格局渐行渐远,行为的宏观总体结果的效用较小。

人类共同体为追求“幸福”而行为,有些行为能有效接近“幸福”之目标,即人们对行为的结果满意程度较高,而有些行为则是低效的甚至在方向上就已经使我们远离目标。人们愿意反复模仿那些令人满意的行为,并将这些比较有效的行为概念化、标准化、稳定化、强制化,就形成了规范行为之制度。从形成机理的角度看,这样形成的制度才具有制度合理性。

制度按照可概念化、可标准化、可强制化的程度又区分为外在制度和内在制度,前者如法律规章等,后者如道德风俗等。

完整的制度是由显化的部分和隐含的部分共同构成,前者如文字化的法条和口语化的规矩等,后者则是形成制度时远未尽列的甚至尚未明确意识到的环境条件。专业从事制度研究和设计的人员有义务格外关注和准确描述制度的隐含部分,因为非专业的公众在多数情况下只意识到制度的显化部分,而对制度的隐含部分缺少概念化的认识。

变革的机理是什么?或者由于人们的需要格局或目标变了,或者由于环境条件变了,以前的制度的隐含部分不再与现实状况吻合了,导致以前的制度的显化的行为准则不再能有效引导人们的行为达成目标了。于是人们就要重新寻找在新的条件下能比较有效达成目标的典型行为,并将它概念化、标准化、强制化,从而形成新的规范行为的制度,这个过程就是变革。按照要变革的制度在整个制度系统中的层级位置,按照制度变革被拖延的程度,按照人们不满意的普遍程度,按照制度变革的成本比较,变革又分为全面系统变革和局部调整变革。

人们为了提高制度变革的准确性和效率,预先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重大假设条件下,对人们行为的片段规律做了学科性研究,如政治学、经济学等。人们按照抽象思维的要求将研究区分为政治学、经济学等是恰当的,但在现实的制度变革设计层面,特别是在全面的制度变革设计层面,当初为了学科研究的便利性而设定的那些重大假设就必须放松,因为多变和速变的现实并没有为我们预备好这些片段结论成立的假设条件,政治学和经济学的那些片段结论就必须紧随着对现实环境条件的扫描而随时重新组合,因此在话语形式上变革就不应该再分为政治变革和经济变革了,应该被称作系统的制度变革。


14
洀思珐1958 发表于 2017-3-3 18:28:15
     第三讲  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上)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马克思所处的时代与我们所处的时代相比,最显著、最重要的区别是,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统计计算手段非常落后,而统计计算手段恰恰是我们在准确和精确的意义上探寻社会现象的宏观规律的基本前提条件。统计计算手段不仅仅是一种技术,统计计算手段还影响人们的思维方法。

尽管经典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自然和社会现象是永恒地处于变化状态中,尽管经典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自然和社会现象之间普遍存在着相互联系的关系,但是,经典马克思主义哲学却无法做到在规范和系统的意义上普遍地、长期地、频繁地去度量这种变化;也无法在规范和系统的意义上直接地、同时地、综合地展现众多现象之间是怎样相互联系的。

正是由于统计计算手段的局限性,导致马克思那个年代的社会理论研究者的思维方法进化程度还停留在概念性思维的抽象思维方法阶段,并且即使仅仅就抽象思维方法而言,也远远没有形成规范意义上的考察变化和联系的定量方法,尤其是其综合手段也还没有能够从定性考察的“简单合并、罗列、拼图处理”进化到定量考察的直线矢量求和阶段或者“求合力”阶段。

我们所处的时代,研究自然和社会现象的统计计算手段已经达到了马克思那个时代难以想象的发达程度。虽然我们也同马克思一样是用概念来代表事物、用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来代表事物与事物之间的联系,但是,现在的概念工具不仅包括了马克思时代的概念符号、概念内涵、概念外延三个内容,还增加了概念内涵的数量属性、概念外延的数量属性这两个新内容。现在的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不仅包括了马克思时代的演绎关系、综合关系两个内容,还增加了概念内涵的数量属性关系、概念外延的数量属性关系这两个新内容(参阅《思维方法高级教程》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朱奇朱一鸣 张英著,中国长安出版社)。这就使我们能够更精准地揭示“永恒变化和普遍联系的事物”是如何变化和如何联系的。


一、关于事物的永恒变化性


在马克思那个时代,用概念代表特定现象时,只能从概念符号、概念内涵、概念外延三个方面去粗略地界定概念,还无法像我们现在这样,已经能从规范的意义上跟踪考察概念内涵的数量属性、概念外延的数量属性。因此,尽管马克思知道事物的量变将引起质变,甚至知道事物量变的方向,却无法系统地和精确地去进一步考察和描述量变过程本身的共性规律。

在马克思那个时代,如果承认事物是永恒变化着的,并且想用概念形式把握事物的变化规律,只能采取如下方法:

首先,寻找变化的两个极端点,即先找出矛盾的两个对立点。例如,现象和本质、内容和形式、原因和结果、可能性和现实性、偶然性和必然性、整体和部分、个性和共性、相对和绝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等等。的确,去寻找和发现无所不在、无时不有的矛盾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考察事物变化的基本方法。由于矛盾的两个极端点的对立性、区别性是如此显著,当代表这两个极端点的是持有不同立场的人类群体时,矛盾的对立性也就表现为两个人类群体的斗争性,因此,有些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者甚至干脆称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斗争的哲学。

其次,在找出了一对一对的矛盾以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方法就接着提醒人们注意,变化是这样发生的:任何两个看似不同的两个极端点或矛盾的两个对立点,既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既是不同的,也是同一的;并且任何矛盾的两个极端点将会相互转化和过渡。

这意味着矛盾方法在作出世界是永恒变化这一判断以后,只能从两个方面继续展现变化的规律性:一是可以确定变化的方向了,事物一定是朝着它的对立面的方向转化的;二是可以确定变化的两个阶段,当转化和过渡还没有达到对立点时,就是处于量变阶段,当转化和过渡接近或达到对立点时,就是处于质变阶段。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熟悉经典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党员干部开展工作的第一步,往往就是通过寻找自己的对立面来发现和确立矛盾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非常熬人的“又是对手又是朋友”的斗争以后,多数位于矛盾对立面的人们,由于都缺乏对这种焦点辩证方法的深刻领会,由于都已经习惯于要么是朋友要么是敌人的形而上学方法,由于都不善于和无法长期坚持这种又是对手又是朋友、今天是对手明天又是朋友的斗争方式,作为对立面,他们要么消失了(敌我矛盾),要么被转化了(人民内部矛盾),原有的矛盾就得到解决了。于是,熟悉经典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党员干部就又要开始寻找新的对立面和新的矛盾了!

在马克思那个时代,确认事物的永恒变化性并且用寻找和发现矛盾的方法来探求事物变化的规律性,的确是用概念方法认识现实世界的一个伟大创新和伟大进步。这标志着抽象思维方法从此进入辩证思维的阶段。而在此之前,在现在被我们称作抽象思维方法的形而上学阶段,人们对事物的概念性认识还只是停留在钉是钉、卯是卯的阶段,一个概念代表一个事物,不同的概念代表完全不同的事物。如果非要使用变化这个词语来描述不同概念之间的关系,那也只有当某个事物变化到某种极端程度时,只有当这个事物变化到不再是以前的事物时,才用一个新概念来代表变化后的新事物。形而上学对事物变化的处理方法仅限于此,它可以关注新出现的事物,但对于新事物出自旧事物的演化过程,则一概忽略不计或视而不见。这样一种考察事物的方法,也决定了形而上学必然要回避事物是永恒变化着的这样一种对世界的基本判断。

与形而上学相比,马克思主义的那种寻找矛盾的辩证方法,其概念描述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误差的确小了许多。

从更准确认识世界的标准看,马克思主义辩证方法的出现是一种进步。但是,面对永恒变化着的现实世界,抽象思维的辩证方法没有止步于经典的矛盾方法,概念性思维也没有止步于传统的抽象思维方法。

在统计计算手段已经非常先进的今天,我们在两个层次上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变化的辩证法。一是在抽象思维方法的范畴内,我们通过增加考察概念内涵的数量属性、概念外延的数量属性,使矛盾方法更加精确化、细致化;二是在概念性思维方法的范畴内,通过引入科学具象思维方法的数量关系格局或叫新综合方法,考察事物的变化性就不再局限于从寻找一对一对的矛盾开始,而是直接地、全面地、同时地展现众多事物共同变化的规律性。

我们先谈谈在第一个层次上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发展。

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核心在于引入了概念内涵的数量属性、概念外延的数量属性这两个新概念。

由于概念的内容不仅包含了传统的概念符号、概念内涵、概念外延,还包含了概念内涵的数量属性、概念外延的数量属性,我们在寻找出一对一对的矛盾极端点以后,就可以不再仅仅局限于指明极端点概念所代表的事物在逐步转化以及转化的方向是朝着另一个极端点,还可以规范地、连续地按照时间序列度量对极端点概念进行内涵的数量属性和外延的数量属性的度量,从而能够连续地、频繁地界定和判断矛盾已经转化到什么程度;另外,通过对众多已经被记录下来的极端点概念的内涵的数量属性、外延的数量属性变化轨迹的考察,还能总结出许多矛盾转化过程中的具体规律。这当然应该被视作考察永恒变化世界的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矛盾方法。

由于概念的内容不仅包含了传统的概念符号、概念内涵、概念外延,还包含了概念内涵的数量属性、概念外延的数量属性,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才真正做到了彻底解决“变”与“不变”的悖论问题,才真正做到了避免辩证法滑入庸俗辩证法的任何可能性。

当概念的内容仅仅包含概念符号、概念内涵、概念外延这三个方面时,我们真的很难解决变与不变的难题。世界是永恒变化着的世界,也可以说概念的外延是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中的。由于具体外延的变化,代表这一群外延的共同特征的内涵也是会变化的。严格说来,如果要想使概念的内涵代表一类现实事物的共同特征的准确度不降低,概念的内涵也是应该变化的。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概念的内涵变化了就意味着概念本身就完全变了。又由于变化时刻在发生,概念的内涵似乎也应该时刻变化。为了能够适应现实的变化,庸俗辩证法还真是经常变换概念的内涵。我们当然知道,概念内涵的时刻变化会引起思维的混乱。我们现在解决变与不变这一两难问题的办法是引入概念外延的数量属性和概念内涵的数量属性的概念。我们承认事物的变化会导致代表事物共同性的概念内涵的代表性有所降低,但是,在那个内涵的代表性降低到某种程度之前,我们依旧采用那个内涵,我们同时也通过按照时间序列度量概念的数量属性的办法来度量那个内涵对全部外延的共同特征的代表性的程度。在一定的数量程度之前,概念的变化不再通过内涵的变化来表现,而是通过概念的数量属性的变化来表现(参阅《思维方法高级教程》第六章,朱奇朱一鸣 张英 著,中国长安出版社)。

非常有意思的是,当概念的内容从以前的概念符号、概念内涵、概念外延这三个方面,增加到现在的概念符号、概念内涵、概念外延、概念外延的数量属性、概念内涵的数量属性这五个方面以后,我们居然可以用矛盾方法把形而上学和辩证法也看做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极端点,它们既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既是不同的,也是相同的。以前人们从来没有这样看待过形而上学和辩证法的关系。对于可以被辩证法纳入矛盾极端点的两个概念,形而上学会认为它们依然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辩证法则认为它们既是相同的又是不同的。形而上学认为辩证法的这种判断是诡辩和荒谬的,一个有特定内涵和特定外延的概念怎么可能又是它自己又不是它自己呢?辩证法则认为形而上学的判断是僵化和陈腐的,一个有特定内涵和外延的概念,它的外延时时刻刻在变化,它的内涵怎么可能不变呢?由于都没能有效地说服对方,形而上学和辩证法就不仅被看做是理论上的两个对立学派,也成了现实中两个人群各自信仰的完全不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令人遗憾的是,即使是善于到处寻找矛盾的辩证法,也从来没能把辩证法自身和形而上学看做是一对矛盾。只有对立性而没有一致性,怎么可能构成一对矛盾呢?

现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则可以把形而上学和辩证法解释为既有对立性也有一致性的矛盾。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认为,一个事物是由代表它的概念所包含的五个方面的内容搭配描述的,就时时刻刻在发生的变化而言,变化以后的事物与变化以前的事物相比,概念符号没有变,概念外延没有变,概念内涵没有变,但概念外延的数量属性、概念内涵的数量属性则发生了量变。因此,尽管事物的变化一定要通过代表事物的概念的变化来体现出来,但是概念的变化则不一定仅仅通过概念符号、内涵、外延的变化来体现,概念外延的数量属性、概念内涵的数量属性的变化同样体现了概念的变化,只有当量变积聚到接近质变时,概念的变化才通过概念符号、概念内涵、概念外延的变化来体现。

从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中,我们看见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相同之处、统一之处,我们也看见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不同之处、对立之处。其中概念符号与概念内涵、概念外延是一对一的,特定的内涵、外延一定有特定的符号,如果内涵、外延变了,符号就一定要变,这就是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具有相同性、统一性的地方;当一个事物发生了变化时,概念外延的数量属性和概念内涵的数量属性就变得和以前不同了,概念外延的数量属性和概念内涵的数量属性的变化也同样意味着代表变化后的事物的概念与代表变化前的事物的概念是不同的,尽管此时概念符号、概念内涵、概念外延都没有变化。这就是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具有不同性、对立性的地方。因此,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看来,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也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

另外,如果我们从思维方法进化的角度看,抽象思维方法可以细分为抽象思维的形而上学方法和抽象思维的辨证方法,并且抽象思维的这两种具体形式也不象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是完全对立的和没有共同基础的。实际上,抽象思维的辨证方法是建立在抽象思维的形而上学方法之上的,在运用分析、综合、归纳、演绎方法来形成概念并确定概念与概念之间的综合、演绎关系、概念外延的数量属性关系这些内容上,抽象思维的辨证方法和抽象思维的形而上学方法完全一样;只是面对发展和变化着的世界,为了提高思维的精确度从而减少思维对现实的偏差,抽象思维的辨证方法才增加了对概念内涵的数量属性关系的考察。可以说,抽象思维的辨证方法是对抽象思维的形而上学方法的补充和提高。

我们再谈谈在第二个层次上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发展。

在现代统计计算条件下,概念的内容不仅包含了传统的概念符号、概念内涵、概念外延,还包含了概念内涵的数量属性、概念外延的数量属性。这就决定了我们在考察事物的变化性时,已经有条件从不进行定量综合提升到可以进行定量综合的高度,也已经有条件突破抽象思维方法的线性综合的局限而提升到科学具象思维方法的非线性综合的高度(参阅《思维方法高级教程》第四章第七节,朱奇朱一鸣 张英 著,中国长安出版社)。

在抽象思维的框架内,面对包含众多因素或众多矛盾的现实事物,我们一次只能考察两个变化着的因素,我们一次只能考察一对矛盾,然后通过综合来满足考察全局性变化的需要。现在,我们则可以一次性地将全部相关因素罗列在一起,按照时间序列同时度量它们的概念内涵的数量属性、概念外延的数量属性,并且按照时间序列考察这全部因素的概念内涵的数量属性、概念外延的数量属性的变化轨迹。这是一种更全面、更精确、更及时的考察事物变化性的方法。

抽象思维是一种线性的概念性思维,它一次只能考察两个因素变化时的对应性或规律性,例如一个局部因素和一个全局因素的对应性或规律性,当你想考察两个以上的局部因素对那个全局因素的共同影响时,抽象思维就需要再进行一个综合过程。遗憾的是,在统计计算条件相对落后的年代,考察人类社会领域的现象时,还没有引入概念外延的数量属性、概念内涵的数量属性这两个界定概念的内容,那时的综合还仅仅是一种模糊的、粗略的“合并考察”或“全面考察”,除了将影响全局的所有局部因素再一次罗列出来以外,没有告诉我们任何怎样进一步“合并考察”或“全面考察”的方法。简单地说,人们那时知道需要综合,但是不知道怎样综合。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也不例外,它知道影响全局的矛盾不止一对,它也找出了影响全局的许多对矛盾,但也同样对如何综合这许多对矛盾的共同影响感到束手无策。于是,同许多其它传统抽象思维条件下的经典理论一样,经典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干脆回避综合,而用找出基本矛盾或主要矛盾的方法来替代对全部矛盾的综合。

我们在“综合”问题上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发展也是分两种情形进行的。

第一种情形是在抽象思维方法的范畴内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发展。通过引入概念外延的数量属性和概念内涵的数量属性,将“合并考察”、“全面考察”式的综合进化为直线矢量求和、求合力意义上的综合。从此,综合不再是一种笼统的对全面性的提醒,而成为了一种精确地计算。从此,我们在分别考察了甲、乙、丙、丁对某个事物的影响以后,不再害怕和回避考察甲、乙、丙、丁如何共同影响那个事物的变化了。

第二种情形是在科学具象思维方法的范畴内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发展。在引入概念外延的数量属性和概念内涵的数量属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科学具象思维方法的数量关系格局概念,或者叫新综合概念。当需要考察多个因素的共同影响时,放弃采用先进行一对一对的线性考察再进行传统综合的方法,转而按照时间序列直接度量全部因素的数量属性,每个时点的全部因素的数量属性的对应性就是这个时点的数量关系格局,各个时点的数量关系格局的变化轨迹,尤其是那些具有重复性的变化轨迹,就是全部事物变化的规律性所在(参阅《思维方法高级教程》第八章,朱奇朱一鸣 张英 著,中国长安出版社)。


15
洀思珐1958 发表于 2017-3-4 09:53:45
第三讲  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下)






二、关于事物的普遍联系性


我们已经知道,人们是通过概念与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去代表现实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的。

在马克思那个时代,用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代表特定现象之间的联系时,还没能在规范的意义上将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概括为演绎关系和综合关系这两类,也没有进一步将多个相关的概念间的关系集合成一个条理清晰的逻辑树,更没有系统展示该如何考察不存在演绎关系和综合关系的事物之间的联系。因此,尽管马克思知道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却主要是通过去发现一对一对的概念间的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关系,来揭示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例如,前面已经提到的现象和本质、内容和形式、原因和结果、可能性和现实性、偶然性和必然性、整体和部分、个性和共性、相对和绝对、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等等。这种一次只考察两个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抽象方法,无法将事物间相互联系的那种普遍性准确地、充分地反映出来。

随着统计计算手段的进步,我们在三个层次上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联系的辩证法。一是在抽象思维方法的范畴内,将一些经典的散见于马克思著作中的概念与概念之间的矛盾关系进一步系统概括为演绎关系和综合关系两类;二是在抽象思维方法的范畴内,将全部一对一对的演绎关系和综合关系都纳入逻辑树,从而保证更全面更准确地找出全部矛盾关系,从而也为更全面、更精确的定量综合找出全部综合对象;三是在概念性思维方法的范畴内,突破抽象思维方法的演绎关系和综合关系的局限,按照时间序列度量和考察科学具象思维方法的数量关系格局,用概念之间的数量格局关系或新综合关系,来更加直接地、全面地、同时地展现众多事物变化中的普遍联系性。

先谈第一个层次上的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联系性。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认为,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和多样性,而事物之间联系的普遍性和多样性就具体表现为矛盾的普遍性和多样性。这种经典理论判断直至今天依然有效。但是,当我们实际地去面对生动多样、复杂多变的现实事物时,如何有条理、有步骤从而快速准确地找出全部矛盾,历来是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长期性困难,也是我们发展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长期性课题。

尽管早就有理论研究者对矛盾现象本身进行比较、分类研究,但是,研究结果一直局限于把矛盾进一步分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等这样的粗浅划分。

我们通过对大量矛盾现象本身的比较研究发现:当你从又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极端点的角度观察时,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关系可以被我们界定为矛盾关系;而当你从运用分析、归纳、综合、演绎手段形成概念的角度观察时,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关系又可以被我们界定为综合关系和演绎关系(参阅《思维方法高级教程》第五章,朱奇朱一鸣、张英 著,中国长安出版社)。

概括地讲,如果以概念的各个外延的组成部分为最小分解单位,将各个外延分解成若干组成部分,代表划分成的各个外延的若干组成部分的各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代表划分成的各个外延的若干组成部分的各个概念与代表整体的原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综合关系。

概念与概念间的综合关系主要有整体与部分的层级关系、部分与部分的并列关系。在抽象思维方法中,综合被假定为只是同一层级的各个部分的简单合并或相加,整体就是各个部分简单合并或相加而成的,也可以反过来说各个部分就是从整体分解而成的。

概括地讲,如果以概念的一个外延为最小划分单位,将全部外延按一定标准划分成若干种类,代表划分成的若干种类外延的各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代表划分成的若干种类外延的各个概念与代表共同特征的原概念相互之间的关系就是演绎关系。

概念与概念间的演绎关系主要有一般与特殊的层级关系、特殊与特殊的并列关系。一般就是从各个特殊归纳而成的,也可以反过来说各个特殊就是从一般演绎而成的。

我们先举例把综合关系说得再具体一些。

我们可以把人的概念分解成人头的概念、人腰的概念、人腿的概念,我们也可以把人头的概念、人腰的概念、人腿的概念综合成人的概念。人的概念与人头的概念之间,人的概念与人腰的概念之间,人的概念与人腿的概念之间,就都是整体与部分的层级关系;人头的概念、人腰的概念、人腿的概念相互之间的关系就是部分与部分的并列关系。

再例如,以国家的组成部分作为划分单位,将国家分成人口、国土面积、矿藏资源、制度系统等若干部分,国家与人口、国家与国土面积、国家与矿藏资源、国家与制度系统相互之间就是整体与部分的层级关系,人口、国土面积、矿藏资源、制度系统相互之间就是部分与部分的并列关系。

我们也把演绎关系说得再具体一些。

当你从几个概念的共同性出发,忽略它们的差别,归纳成一个更深层次的概念时,你也能反过来从新概念出发,加上当初被忽略的特性,演绎出原来的浅层次的概念。那个深层次概念和每个浅层次概念的关系就是一般与特殊的层级关系,每个浅层次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特殊与特殊的并列关系。具有这两种关系的概念就是具有演绎关系的概念。从概念的外延角度看,一般概念的外延包含每个特殊概念的外延。例如,男人、女人,忽略其差异性,其共同性就是人;反过来,人加上大大的乳房等特征就能演绎出女人,人加上胡须等特征就能演绎出男人。人与男人之间、人与女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般与特殊的层级关系。男人、女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就是特殊与特殊的并列关系。

再例如,以一个国家作为最小划分单位,将全部的国家按科技水平标准分成发达国家、中等国家、发展中国家三个种类,国家与发达国家、中等国家、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就是演绎关系。

当我们从具有演绎关系或者综合关系的事物中,挑出某一对事物,并格外关注它们那又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特征时,这一对事物及其相互关系就被我们称作一对矛盾。在抽象思维的范畴内,不具有演绎关系,也不具有综合关系的事物之间,构不成矛盾关系。例如,马克思按照某个标准对人群进行划分所形成的无产阶级概念和资产阶级概念,因为它们之间具有特殊与特殊的演绎关系,所以才有可能进一步具有马克思学说中的矛盾关系;而奴隶概念和资产阶级概念就不是按照某个统一标准对人群进行划分的结果,它们之间不具有特殊与特殊或者一般与特殊的演绎关系,因此也不具有马克思学说中的矛盾关系。

如果我们认为这一对矛盾对整体事物或者一般事物的发展有最重要的影响时,我们就称它为主要矛盾,其它的则被称为次要矛盾。可以说,确定了相关事物之间的全部演绎关系和全部综合关系就是确定了全部可能存在的矛盾关系。

因为我们已经有了划分外延和定义内涵的一整套规则(参阅《思维方法高级教程》第三章、第四章,朱奇朱一鸣 张英 著,中国长安出版社),我们运用分析、归纳、综合、演绎手段在现实中确定各个事物的演绎关系和综合关系,困难相对较小,因此,在先确定演绎关系和综合关系的基础上再去寻找现实中的矛盾,就比直接从现实中寻找矛盾时的困难程度要小、准确程度要高、速度要快。

再谈第二个层次上的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联系性。

当我们要考察一个整体事物的全部联系性时,尤其当我们要考察的整体事物比较复杂时,事物之间的联系也会比较复杂,代表事物之间联系的概念间的关系也会比较复杂,每一个概念都会同许多其它概念之间存在演绎关系或综合关系。为了一次性地清晰展现全部联系,我们可以把代表这些联系的概念间的演绎关系、综合关系画成逻辑树(参阅《思维方法高级教程》第六章,朱奇朱一鸣 张英 著,中国长安出版社),在逻辑树的最顶端是一个最本质的和最能代表被考察事物全貌的一般概念或整体概念。

有了逻辑树,我们就能一目了然地知道存在联系性的事物都有哪些,也能一目了然地知道它们之间具体是什么样的联系。逻辑树充分地展现了抽象思维条件下的联系的全面性。如果我们想建立事物之间的矛盾关系,只需在逻辑树的同层之间或者紧邻的上下层之间找出任何一对概念,都能构成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关系。

在现实中,事物之间同时存在多种矛盾,事物的发展变化就是这许多对矛盾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如何进一步揭示这许多对矛盾同时发挥作用的情形历来是抽象思维方法的难题,当然也是以抽象思维方法为思维工具的经典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难题。经典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解决这个难题的方法也只是先罗列出矛盾,再寻找出发挥主要作用的矛盾。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则要通过对全部矛盾进行定量综合的方法,更精确地找出包括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内的全部矛盾共同发挥作用的总结果(参阅《思维方法高级教程》第六章、第七章关于定量综合的描述)。逻辑树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全面准确地罗列出了需要进行定量综合的全部对象。

最后谈第三个层次上的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联系性。

我们已经知道,抽象思维方法只能在可以建立演绎关系和综合关系的范围内考察事物之间的联系,或者说只能在逻辑树中考察事物之间的联系。同理,经典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也只能在逻辑树中才可以建立事物之间的矛盾关系。如果一个事物无法被纳入逻辑树,就说明它与其它事物之间不存在共同性、统一性,而与其它事物之间不存在共同性、统一性就不能与其他事物形成一对矛盾,矛盾就是又对立又统一、又有共同性又有区别性的事物之间的关系。

但是,现实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普遍性还体现在,即使不具有演绎关系和综合关系的事物之间也存在相互联系,即使不能被纳入同一个逻辑树的事物之间也存在相互联系。

科学具象思维方法用数量关系格局或称新综合关系来界定更广泛意义上的相互联系。只要我们能够按照时间序列同时度量一些事物的数量属性,这些事物的数量属性在同一个时点的对应性就是这些事物在该时点的数量关系格局,按照时间序列度量和列示的这些事物的数量关系格局既展示了这些事物的变化性,也展示了这些事物的相互联系性。从此,考察事物之间普遍存在的相互联系就不再局限于“求合力”意义上的综合以及“求本质”意义上的演绎了。被记录下来的数量关系格局中的各个并列的、很难再进一步探寻其“本质”的“非本质”概念的数量属性共同变化的轨迹,尤其是出现多次重复的变化轨迹,就是变化着的多个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的规律性。

例如,我们考察一群人的品德、业务能力、健康水平的相互联系时,就不必先想方设法归纳出品德、业务能力、健康水平的某种共同本质,从而建立起品德、业务能力、健康水平和那种共同本质之间的演绎关系的逻辑树,因为我们真的很难找出品德、业务能力、健康水平的某种有实际意义的共同本质。同样,我们也不必先想方设法对品德、业务能力、健康水平进行求合力意义上的综合,从而建立起品德、业务能力、健康水平与综合体之间的综合关系的逻辑树,因为我们甚至都无法在品德、业务能力、健康水平中找出统一的数量单位,而统一的数量单位是矢量求和的必要条件。

但是,我们可以按照时间序列连续地、直接地度量和记录这群人品德、业务能力、健康水平的某种数量指标,在某一个时点的品德指标、业务能力指标、健康水平指标就共同构成这个时点的数量关系格局,也就是说,我们从这个时点的数量关系格局中就能看出什么样的品德对应着什么样的业务能力和健康水平,这种对应性其实就是品德、业务能力、健康水平之间的一种联系性。如果我们按照时间序列连续考察数量关系格局的变化轨迹,就能发现品德、业务能力、健康水平相互联系的规律性,就能发现品德、业务能力、健康水平共同变化的规律性。

以数量关系格局为核心内容的科学具象思维方法使我们还能够探寻矛盾性联系之外的联系,从而更充分地展现了经典马克思主义所关注的那种联系的普遍性。


16
洀思珐1958 发表于 2017-3-5 09:44:53

第四讲 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理论

一、为什么理论上会产生唯物和唯心的分野


如果想揭示特定研究对象的变化规律,概念性思维总是先用一个或一组概念符号来代表那特定的研究对象,其中,概念性思维中的抽象思维就是只用单独一个概念符号来代表那特定的研究对象。

在抽象思维方法的范畴内内,你的研究对象的范围有多大,你就必须给这个范围内的全部现象以一个唯一的概念符号,这个唯一的概念符号通常被人们庄重地称作特定范围内全部现象的本质概念。如果不能从许多代表各个局部现象的非本质概念中继续归纳出代表全局的那个本质概念,抽象思维就陷入了停顿。

在马克思那个时代,概念性思维的唯一方式就是传统的抽象思维。如果想把握一般事物与特殊事物之间、特殊事物与特殊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规律性,就必须先从各个特殊事物中归纳出一般事物的共同性,从而形成那个能代表一般事物的“本质概念”,本质就是隐藏在许多特殊事物中的共同性,然后再用“本质概念”与各个特殊概念之间的演绎关系、特殊概念与特殊概念之间的演绎关系来代表一般事物与特殊事物之间、特殊事物与特殊事物之间的联系。

因此,要考察事物的范围越广泛,就越要经过一层又一层的归纳来形成更加“本质”的一般概念,用这个更“本质”概念来代表更大考察范围内的全部事物,用其他低层次的非本质概念来代表考察范围内的各个特殊事物。

当考察范围扩展至包括物质和精神在内的全部世界时,就出现了唯物主义学派和唯心主义学派的分野。唯物主义认为那个位于逻辑树最上层的、最本质的概念就是“物质”,而唯心主义则认为那个位于逻辑树最上层的、最本质的概念是“意识”。从思维方法的角度看,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就是这样产生的。

如此看来,如同辩证法和形而上学是一对矛盾一样,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也是一对矛盾。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是对立的,因为前者认为物质是世界的本质,后者认为精神或意识是世界的本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又是统一的,因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都认为世界应该有一个本质,或者说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都是严格的抽象思维的产物。

在过去,当我们以为抽象思维是概念性思维的唯一方式时,当我们身处抽象思维之中而不能以山外看山的角度审视抽象思维时,我们会以为追求本质就完全等同于追求真理,而看不出来追求本质恰恰也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这一对矛盾的共同性、统一性。

当然,如果非要在抽象思维方法的范畴内思考问题,如果非要用一个最高逻辑层次的本质概念来粗略地代表整个世界,我们宁愿唯物而不是唯心,宁愿物质决定意识而不是意识决定物质。但是,我们同时也必须清醒认识到,唯物主义不仅是关于世界本质的世界观,唯物主义也是抽象思维条件下的方法论。抽象思维方法的局限性一定也意味着唯物主义理论的局限性,如果抽象思维方法本身进化了,一定也意味着唯物主义理论将要或应该进化。


二、在抽象思维方法的层次上发展马克思主义唯物论


在本书中,我们从抽象思维和科学具象思维两个层次上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论。

先谈在抽象思维方法的层次上对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的发展。

把人类感官已经触及和尚未触及的整个世界都作为研究对象或研究范围,的确是对抽象思维方法的一个严峻挑战。要想从五花八门、千变万化、无边无际、无穷无尽的全部现象中归纳出它们的唯一共同性,并用这个唯一的共同性作为整个世界的总代表,任何理论研究者都有理由望而却步!

我们必须承认,历史上各种唯物思想的形成,并不是从认识到这种巨大困难和不畏惧这种巨大困难而起步的,它们往往是思想者对自己所感知到的有限范围的现象,无比大胆地进行跳跃式、联想式、粗放式归纳的结果。这一点从各种唯物思想都缺乏从具体现象到终极物质概念之间的过渡性概念就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唯物主义理论家都不会在规范的意义上告诉你物质概念是如何形成的。

我们在抽象思维方法的层次上发展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就是从展现物质概念的形成过程开始的。

我们当然也承认,下面再现的归纳物质概念的过程依然是一种未能充分扫描全部现象的不完全归纳,但我们总算因为对上述困难的敬畏而减少了思维跳跃的幅度,我们总算在终极物质概念之前有了过渡性的次级概念组。

我们形成终极物质概念的过程是分两步走的,我们在形成终极物质概念之前先将全部现象归纳概括为六类:纯自然类现象、人类有形产物类现象、人类无形产物类现象、人类活动现象、感知类现象、思维类现象。

纯自然类现象是指人类及其活动都不存在于其中,或者虽然人类存在和活动于其中,但未对其形成任何明显改变的一类现象;

人类有形产物类现象是指能感知到的人工制造、人工改造而成的一类现象;

人类无形产物类现象是指通过一定载体表现的人类思维的外在化结果,例如知识、制度等;

人类活动现象是指人类有形存在的时空变化过程;

感知类现象是指人类通过感官接受外部信号的过程;

思维类现象是指人类通过大脑处理感知信号的过程。

以上每一类现象都是一个无穷集合,我们都无法尽列其外延。由于至今也未发现这六类现象之外的现象,我们假定这六类现象的集合就是所谓整个世界的全部现象。

如果我们再以六类现象的存在与人类精神意识相关性的强弱为标准,假设一个客观存在性强度或主观意识性强度的度量指标,那么,按照纯自然类现象、人类有形产物类现象、人类无形产物类现象、人类活动现象、感知类现象、思维类现象的排列顺序,客观存在性强度是从最强依次到最弱,主观意识性强度则是从最弱依次到最强。

纯自然类现象的存在与人类的精神意识毫无关联性,因为纯自然类现象在过去、现在、将来都完全不依赖于人类的精神意识而存在。

人类有形产物类现象、人类无形产物类现象则显然不能视为与人类精神意识毫无关联性,但是,这种关联性仅仅存在于人类有形产物类现象、人类无形产物类现象的产生过程之中,人类有形产物类现象、人类无形产物类现象一旦形成,就完全独立于人类精神意识而存在。

人类活动现象、感知类现象的客观存在性就比前三类现象更弱了一些,它们不是独立于而是始终伴随着人类精神意识,但是,人类活动现象、感知类现象的客观存在性也不会因为始终伴随着人类精神意识就完全消失:人类本身的有形的客观存在性、人类活动对纯自然类现象的依赖都是在表明人类活动现象依然具有客观存在性;人类感官的客观存在性、感知对象的客观存在性也都是在表明感知类现象依然具有客观存在性。

思维类现象的客观存在性与前五类现象相比就是最弱的了。人们的思维甚至可以幻想出你从未见过,也永远不可能见到的现象。尽管如此,因为思维器官—大脑的客观存在性,也因为思维所处理的感知信号具有客观存在性,也因为超越现实的幻想并不是主要的思维类现象,也因为即使幻想也是真实感知对象基础上的一种变异思维,我们仍然说思维类现象依然具有客观存在性。

如此看来,如果需要按照抽象思维的要求,去寻找整个世界全部现象的共同性,去找寻一个能代表整个世界全部现象的本质概念,那么这个共同性就只能是客观存在性,这个本质概念就只能是以客观存在性为内涵的物质概念。精神意识则至少因为与纯自然类现象毫无瓜葛而不能成为六类现象的共同性。

虽然精神意识未能像物质概念那样成为世界的共同本质,但它在众多现象中的重要性无法被忽视,毕竟它也代表了仅次于物质范围的一大类现象的共同本质,我们就将它命名为以主观性为内涵、以感知类现象和思维类现象为外延的意识概念。

如果再用变化和发展的辩证方法来进行判断,物质和意识就成了既对立又统一的一对矛盾。它们因为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区别而对立,它们因为都具有客观性而统一。其中,纯自然类现象位于客观存在性最强的一个极端,强到与主观性没有任何瓜葛的程度;思维类现象位于主观性最强的另一个极端,但没有强到完全脱离客观性的程度。

我们甚至可以把纯自然类现象到思维类现象视为一个量变过程,从纯自然类现象开始,客观存在性的强度依次在逐步减弱,主观性的强度依次在逐步加大,到了感知类现象和思维类现象时,客观存在性已经减弱到足够的程度,主观性已经加大到足够的程度,量变引起质变,感知类现象和思维类现象就可以被界定为意识概念了。

如果采用矛盾的另一种描述方法,我们也可以说在物质和意识这一对矛盾中,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与马克思那个时代不同的是,在我们所处的时代,统计计算手段发达,我们必须把研究的主要精力放在充分展现物质决定意识的具体过程,以及充分展现意识反作用于物质的具体过程。需要格外引起注意的是,借助现代统计计算手段,要展现的不是物质决定几个人的意识的过程,而是物质决定一个共同体全体成员,比如13亿中国人的意识的过程;要展现的不是物质决定13亿中国人的意识的一两个片段,而是物质决定13亿中国人的意识的按时间序列的连续过程;要展现的不是几个人的意识反作用于物质的过程,而是13亿中国人的意识反作用于物质的过程;要展现的不是13亿中国人的意识反作用于物质的一两个片段,而是13亿中国人的意识反作用于物质的按时间序列的连续过程。

三、在科学具象思维方法的层次上发展马克思主义唯物论


与形象思维方法相比,抽象思维方法是用概念来代表现实事物(有形的和无形的),用概念与概念间的关系来代表事物与事物间的联系的。抽象思维方法是运用分析、归纳、综合、演绎四种具体思维手段来形成概念的,抽象思维方法也是运用分析、归纳、综合、演绎四种具体思维手段来确定概念与概念间的关系的。

概念是用语言表达的通过描述一些事物的特有属性来代表某事物的思维现象。当我们说运用抽象思维方法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概念时,那是指确定了这个概念的五个方面:符号、内涵、外延、外延的数量属性、内涵的数量属性;当我们说运用抽象思维方法来确定若干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时,那是指确定了这些概念间的演绎关系、综合关系、外延的数量属性的对应关系、内涵的数量属性的对应关系。

抽象思维用概念代表现实事物,用概念间的关系代表现实事物间实际存在的联系,即使达到抽象思维范围内最准确的程度,它和现实的偏离依然存在,这是由抽象思维方法本身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参阅本书第二讲)。这种偏离的程度因研究对象、研究客体的能动性不同而不同,人们对这种偏离的容忍程度因社会发展的阶段不同而不同。以前某个阶段在某领域这种粗略可以被容忍,现在在这个领域中这种粗略可能就不再被允许。创新抽象思维方法的要求随着人类文明的进化越来越频繁地显现。

唯物或者唯心的概念也是运用抽象思维方法一刻不停地寻找“共同性”、寻找“本质性”的结果。它们与现实的偏差也是由抽象思维方法本身的偏差造成的。

在科学具象思维方法的范畴内,我们不再追求用唯一的本质概念去代表整个世界的全部现象,而是用一组概念共同组成的数量关系格局去代表整个世界的全部现象,考察的重点放在数量关系格局的变化轨迹以及这个变化轨迹的数量规律性。

当我们把整个世界的全部现象归纳为纯自然类现象、人类有形产物类现象、人类无形产物类现象、人类活动现象、感知类现象、思维类现象以后,我们不再进一步把这六类现象归纳为物质和意识,我们把这六个概念视为一个数量关系格局,我们按照时间序列在每一个时点都度量和记录这六个概念的主要数量属性,并且按照时间序列观察它们的数量属性共同变化的轨迹,找出轨迹的变化规律。

我们这样做并没有否定唯物论关于物质对意识的决定性,而是比抽象思维条件下的唯物论更精确地展现了物质决定意识的具体过程;我们这样做并没有否定唯物论关于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而是比抽象思维条件下的唯物论更精确地展现了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的过程。

将纯自然类现象、人类有形产物类现象、人类无形产物类现象、人类活动现象、感知类现象、思维类现象再进一步归纳为物质概念,以及将感知类现象、思维类现象再进一步归纳为意识概念,虽然简化了思维的复杂程度,但也因为舍弃了众多具体差别而降低了思维的精确程度。在统计计算条件落后以及人们对思维误差容忍度较高的年代,这样的追求本质的简化是一种进步;在统计计算条件先进以及人们对思维误差容忍度较低的年代,放弃这样的追求本质的简化则是一种进步。例如,如果我们将感知类现象、思维类现象再进一步归纳为意识概念,追求简单的自然倾向就容易让我们将关注聚焦于笼统的意识概念,而不是分别聚焦于感知类现象、思维类现象,那样的话,我们就很容易滑向不再将感知主体与思维主体区分开来,也很容易滑向不再将不同人群的感知区分开来,也很容易滑向不再将不同人群的思维区分开来,再进一步,我们就很容易滑向用我们的感知来取代其他人群的感知、用我们的思维来取代其他人群的思维,用这样形成的意识来反作用于物质,该有多么大的偏差呀!


17
洀思珐1958 发表于 2017-3-6 13:45:55
第五讲 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1)

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是将辩证唯物主义理论应用于人类社会领域的研究成果。

如同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永恒变化和相互联系的一样,历史唯物主义也认为人类社会是发展变化的,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如同辩证唯物主义用矛盾方法来揭示变化的规律和联系的规律一样,历史唯物主义也是用矛盾方法来揭示人类社会变化的规律和人类社会相互联系的规律;如同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一切变化都是矛盾中的变化、一切联系都是矛盾中的联系一样,历史唯物主义也认为人类社会是在矛盾中发展、人类社会是在矛盾中相互联系的;如同辩证唯物主义在众多矛盾中找出了物质和意识这一对最基本的矛盾一样,历史唯物主义也在众多社会矛盾中找出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对最基本的矛盾。

当然,如同我们在现代统计计算等条件下可以发展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一样,我们在现代统计计算等条件下也可以发展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在本书中,主要描述如何发展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以及从经济基础范畴延伸出来的阶级理论和从上层建筑范畴延伸出来的国家理论。


一、如何发展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基本矛盾理论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以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其中的生产力的主要构成要素是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其中的生产关系的主要构成要素是通过人与物的关系来体现人与人关系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其中的经济基础的主要构成要素是体现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其中的上层建筑的主要构成要素是反映经济基础要求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

在现代条件下,我们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发展经典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一是在抽象思维方法的框架内更加辩证地界定作为生产关系主要构成要素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并以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为基础更加辩证地看待人类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二是在科学具象思维方法的框架内更加充分地揭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具体过程、具体规律。


(一)在第一个层次上对社会基本矛盾理论的发展。


在马克思所处的那个时代,人们能感知到的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相关的各种经验材料相对简单,人们习惯于在概念形式上把生产资料所有权理解为绝对无限制的排他性权利。谁是法律上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谁就几乎拥有全部的在生产资料运用过程中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与这种相对简单的经验材料相对应的,就是相对简单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概念:生产资料的语义指向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他(她)拥有法律上的全部与生产资料相关的权益。

但是,实际上没有一个制度化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是绝对无限制的对生产资料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最终表现为制度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总是在使用权或收益权或处分权方面都有某种程度的限制性规定,这一定程度的限制性规定实际上就是对绝对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一定程度的剥夺。换句话说,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实际上是不同主体的一定程度的混合的所有权。不同的混合程度是区分混合所有制的主要性质的标准。

尤其在我们所处的现代社会,由于分工和合作所导致的人类行为的公共性越来越显著,人们能感知到的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相关的各种经验材料日趋复杂。许多主体并非语义指向人意义上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如国家等公共主体),但是,其所拥有的对生产资料运用过程和运用成果的支配权、收益权已经大到我们再也无法忽略或无视的程度。在现代条件下,如果我们还想让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概念符号包容全部与生产资料的支配权、收益权、占有权相关的经验材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还想在科学的意义上继续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概念符号,我们就必须在更严谨、更辩证的意义上重新界定它的内涵。

  在我们所处的时代,现实社会中的所有制应该理解为一个完整的制度系统,理解为一个关于财产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完整和具体的制度系统。其中的占有权是通过支配权和收益权来表现的,虽然不能反过来说支配权和收益权是通过占有权来表现的。传统的产权语义指向(即归XX所有)是所有制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按照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所有制从宏观角度看只有两个标签,要么是公有制,要么是私有制,尽管公有制或私有制本身还可能被定义为多种具体形式。至于一些人所定义的混合所有制(如股份制等)也仅仅是从静态意义上来看待一个可以被分割的客体的多个占有主体,与我们现在探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不是同一个逻辑层次的范畴。

按照更辨证一些的思维方法,所有制既没有纯粹的私有制,也没有纯粹的公有制,一个客体哪怕在语义指向上完全归张三所有,张三也不拥有对该客体的完全的、绝对的支配权和收益权,从而也不拥有对该客体的完全的、绝对的占有权。

例如,国家可能会限制张三在某些领域使用该客体,或者通过税收拿走一部分似乎应该属于张三的收益;

再如,李四由于在生产资料使用过程中具有某种不可或缺的技术地位而额外得到一部分似乎原本应该属于张三的收益;

再如,一群人由于在生产资料使用过程中具有密不可分的合作性而导致他们逐步具有了某种社会行为一致性,而他们的社会行为一致性以及他们的整体不可或缺性也能使他们额外得到一部分似乎原本应该属于张三的收益。

只要上述国家、团体、自然人等主体在生产资料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那种内生要求上升为国家法律形式,它们就也都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语义指向人。

现实社会的所有制历来如此,区别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地域,法律形式使国家主体对私有产权的“强占”的程度以及各个私人、团体对私有产权的“强占”的程度不同而已。传统的所有制概念以及标签式的公有制、私有制的划分与现实相比是有误差的。在早期这种误差是可以容忍的,到了现代社会这种误差则是不能容忍的,它会误导人们的涉及制度变革的社会行为。人们本来可以根据现实状况通过制度设计来改变公有或私有的程度,从而来把握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在国家、个人、团体之间划分的分寸,但是,标签式的所有制的概念系统则完全把人们引向极端的制度革命。结果只能是以一种不合理的制度系统取代另一种不合理的制度系统。

可以这样概括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的内涵:它是一种通过确定人与物(生产资料及其被使用过程中的产出物)的关系来确定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全部具体法律所构成的制度系统,是在一定的生产力状况下所内生的关于生产资料及其产出物的排他性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完整法律形式。从生产资料语义指向人的角度看,作为社会共同体代表的国家是法律上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即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语义指向人之一,自然人或团体也是法律上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即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语义指向人之一,现实中的所有权一定是多个语义指向人的混合所有权,权利程度的大小是划分谁是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谁是第二顺序语义指向人的标准。

在现代条件下,在精确考察的意义上,我们再也不要简单化地从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直接延伸出传统意义上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概念和生产资料私有制概念(新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新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概念参阅本书第十讲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从生产力发展效率的角度看,作为社会共同体代表的国家是一种行为非常简单化的虚拟人,行使所有权的最有效方式是限制性制度系统和诱导性政策系统,它适合于在极少数经营行为比较简单、经营决策主要由限制性制度构成的领域做所有权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自然人则适合于在占绝大多数的经营行为比较复杂、经营决策灵活多变的领域做所有权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

完整的所有制系统必须是关于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和第二顺序语义指向人等多个语义指向人对财产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全面细致的制度规定。现实的和完整的所有制是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和第二顺序语义指向人等多个语义指向人的混合所有权,仅仅笼统地确定所有权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例如仅仅笼统地确定一个客体是属于国家所有或自然人所有,或者仅仅笼统地确定一个客体是属于张三所有或李四所有,是明显的片段思维的结果。

在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下,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国家行为与国家的其他管理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仅仅处理人与生产资料及其产出物的直接关系,是关于生产资料及其产出物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强制性规定;后者处理的则是人与人的直接关系或人与其他物的直接关系。例如,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就是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国家行为,而国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是国家的其他管理行为;再例如,国家征收企业增值税就是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国家行为,而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则是国家的其他管理行为;再例如,虽然基本农田的第一顺序所有权人是农村集体,但是国家规定基本农田不得荒芜或用于工程建设也是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国家行为。

有人习惯于先把简单化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的所有权理解为所有制的全部内容,而把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对私人产权的限制性规定理解为国家的制度管理或计划管理,这种把完整的所有制分割开来的思维方式在现代社会的实践中极为有害,容易在观念上将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私人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对立起来,还容易导致两种支配权在时间上不同步以至积累矛盾。当人们脑中起作用的是这种狭隘的所有制的概念系统时,面对所有制变革就往往只关注公有变私有或私有变公有,而不关注公有的不同程度和私有的不同程度的混合和搭配。当指望国家对支配权、收益权后续的介入来纠正偏差时,往往偏差已经过大。并且既得利益者会受维护狭隘所有权意识的驱动而竭力抵制纠正。这会频繁地导致社会共同体的群体对立和无序。

有人可能会说,这样一来传统的所有制概念还有什么意义?的确,我们就是要抛弃这陈旧的所有制概念,树立现代所有权意识。我国和发达国家的实践早已这么做了,只不过理论和概念系统远远滞后而已。

如果我们辩证地界定了作为生产关系核心内容的所有制概念,我们也应该辩证地界定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以及辩证地看待社会形态的发展规律。

现实社会的所有制是混合所有制,现实社会本身也一定是混合社会。

在一套完整的关于各个顺序的语义指向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全面细致的制度规定中,有些是更能体现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制度,我们将这一部分称为社会主义所有制。

在一套完整的关于各个顺序的语义指向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全面细致的制度规定中,有些是更能体现人与人之间固定等级关系的制度,我们将这一部分称为封建主义所有制。

在一套完整的关于各个顺序的语义指向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全面细致的制度规定中,有些是更能体现人与人之间商品化、货币化、自由化关系的制度,我们将这一部分称为资本主义所有制,等等。

当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经济领域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是能够代表平等性关系的国家时,以及其它经济领域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也有明显的平等性制度规定时,我们的社会形态就是以社会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可以简称为社会主义社会;

当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经济领域在内的大部分经济领域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是代表商品化、货币化、自由化关系的私人资本承载者时,我们的社会形态就是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可以简称为资本主义社会;

当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经济领域在内的大部分经济领域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是代表固定等级关系的国家或私人政治承载者时,我们的社会形态就是以封建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可以简称为封建主义社会。

 按照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现实中的社会形态是各种“主义”混合的社会形态,被界定为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中也包含着社会主义、封建主义,被界定为以社会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中也包含着资本主义、封建主义。

在新的所有制概念下,社会形态从一种“主义”为主到另一种“主义”为主的转化过程,完全不同于在传统所有制概念下的从不存在一种“主义”到新产生一种“主义”的社会形态转化过程。前者是一种量变过程,后者则是一种突变过程。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告诉我们,在常态下,社会形态转换的逻辑上是以渐变方式进行的。

再换一个角度看,现实社会中的所有制关系原本没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标签,有的只是一套完整的和具体的关于各个顺序的语义指向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全面细致的制度规定。当我们需要将已经制度化和稳定化的社会关系做片段性的抽象分析时,才有了这些主义的区分。在多数情况下,现实中的社会形态的转换并不是完全消除各种主义的混合状态,而只是混合的格局发生了变化,例如,从以封建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转换到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或者从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转换到以社会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与社会形态的完全替换相比,社会形态混合格局的变化可以视为一种渐变。

马克思自己在面对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时也不止一次强调:“我们在理论上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规律是以纯粹的形式展开的。实际上始终只存着近似的情况。”(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25卷,195-196页)。

有三个原因导致马克思没能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实际的混合状态的规律性给予充分研究:



18
洀思珐1958 发表于 2017-3-7 13:50:15
第五讲 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2)




有三个原因导致马克思没能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实际的混合状态的规律性给予充分研究:

第一个原因是传统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阻碍了关于社会形态渐变和混合的辩证推演。

人们当初把人类现实社会按生产资料所有制标准分为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科技主义或它们的各种混合形式,也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层面是指为了与生产力状况相适应,人类社会对冠以某种主义的生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追求以及实现追求的条件使该主义对社会的作用力日益显现出来,成为影响社会形态发展变化的越来越重要的因素和内在力量。第二层面是指这种内在要求或内在力量只有以法律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国家制度等予以制度化以后,才能完整地、系统地和稳定地表现出这种主义的全部内容和发挥出全部的作用。

显然,生产资料所有制含义的第一个层面是第二个层面形成、稳定和变化的“经济基础”,是直接内生于生产力状况的力量;第二个层面只是决定第一个层面能否充分地、现实地发挥作用的“上层建筑”。

要想真正理解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这种奇妙的、辩证的相互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有特殊作用的概念,也只有我们刚刚在上面描述过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新内涵才能让这个概念承担得起这种特殊作用。

生产资料所有制一方面是作为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的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其变化是由生产力的变化所决定的,具有某种内生性;生产资料所有制另一方面还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部分,是人为制定的,又具有某种外在性。这就在理论上产生一个悖论: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是随着生产力状况的变化而在不知不觉中经常变化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政治法律形式其变化机理又具有人们自觉设计和相对稳定的特点。传统条件下的马克思主义把这个悖论称作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

如果从传统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出发进行推演,解决矛盾的逻辑路径只能是:压力—压力阀—崩裂—新的压力。生产力的变化对生产资料所有制产生变革压力,同时,现实经验材料表明,传统含义下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现实法律形式并没有由于这个压力而相应产生变化。于是,传统推演只能把法律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解释为“压力阀”,在达到一定阀值之前,不管多大的压力下,“压力阀”都纹丝不动,而在达到一定阀值时,“压力阀”会突然崩裂。此时,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阶级载体通过暴力夺权产生了政治法律形式上的生产资料第一语义指向人的突变,新的社会形态就产生了,新一轮矛盾积聚过程又重新开始。

显然,从传统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出发所进行的这种推演,不是一种全面、彻底的辩证推演,如果生产力的变化对经济基础范畴内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所产生的变革压力可以渐变,为什么上层建筑范畴内的法律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却不可以渐变呢?是传统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导致了这种半机械、半辩证的逻辑推演。如果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全部内涵,我们的确无法在法律形式上搞“一台机器属于张三又不属于张三”的辩证法,进而导致法律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不可能随着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压力变化而适时渐变。

如果从我们刚刚在上面描述过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的新内涵出发进行推演,理论上则多了一条解决矛盾的更加辩证的途径: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包括了涉及收益权、支配权、占有权调整的全部具体制度,复杂多样的生产力的变化对生产资料所有制所产生的变革压力在达到一定阀值之前,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阶级载体就可能会通过公民化的方式获得一些政治法律权力,而这样的政治法律权力完全可能导致完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系统中某几项法律形式上的变化,尽管此时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可能依然没有变化。而完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系统中某几项法律形式上的变化完全可以视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渐变。

第二个原因是在方法论方面的局限。

单一的抽象思维方法实在无法胜任对几个完全不同质的概念混合和交织在一起的规律性研究。如果要求它解释混合社会,除了能说明现实经济是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等的混合经济以外,无法进一步得出更多的、有意义的通例性结论。现代统计计算条件下的科学具象思维方法则把封建主义范畴、资本主义范畴、社会主义范畴看做几个并列的逻辑树,并引导我们按照时间序列度量和记录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概念的某些数量属性,并通过比对数量属性的变化轨迹发现一些它们共变时的规律性。

第三个原因是马克思所处的特殊时代背景。

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越是发展,它同以前的经济状态的残余混杂不清的情况越是被消除,这种近似的程度(理论上的资本主义模型与现实社会,引者注)也就越大。”(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25卷195-196页)。

虽然以前的经济状态的消除也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并且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现实社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资本主义社会和以前的封建社会的一个混合社会,但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资本主义经济已是发展的主要趋势,它对现实社会的作用已接近于决定性的作用。马克思专注于资本主义理论模型的研究,实际上就近似地等于对他所处时代的现实经济的研究。

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以后,现实经济的新的混杂不清的情况又出现了。资本主义理论模型和现实经济的近似程度又开始出现由大变小的情况。在资本家方面开始出现了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等封建主义结盟的倾向,在无产者方面开始出现了劳动者工会、无产阶级政党等社会主义联盟的倾向。如果要求马克思的理论应对将要出现的新的混合状态做出解释和预测,那是对理论家的苛求。

马克思的后人作了各种企图以单一抽象思维方法描述新现象的尝试,这种追求“本质”的方法论就决定了他们在观念上都讨厌混合状态。于是,在世界格局中出现了信奉资本主义的国家阵营,也出现了信奉社会主义的国家阵营,他们最初都试图通过现实的消灭对方来恢复与他们各自的观念相吻合的人类社会的单一状态,但这个结果未能如愿出现。到了20世纪40年代和20世纪60年代,以“凯恩斯主义”和“修正主义”为标志,两个阵营分别从内部开始了政治家们对峙的松动,两个单一社会都先后出现了混合的状态。但探讨混合规律的系统理论仍旧没有出现。

马克思和他以前及以后的理论家,以抽象思维方法为基础对封建主义模型、资本主义模型、社会主义模型等的理论构建是人类思维的宝贵财富。我们现在要做的是,以这些抽象思维的结晶为出发点,采用科学具象思维方法进一步探讨各种理论模型混合状态的规律,因为混合状态是和现实社会近似程度最高的情况。

如果要对过去通常用经典理论模型来概括的社会发展做一个粗略的阶段划分,我倾向于认为:

a,14世纪中期——16世纪中期,贸易和小商品生产繁荣,这个时期是以封建主义制度体系为主的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等的混合社会。

b,16世纪中期——18世纪中期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势均力敌,矛盾比较尖锐。

c,18世纪中期——19世纪70年代,是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是资本主义逐渐占上风的混合社会。特别是到了这一时期的后一阶段,强大的资本主义制度体系和意识形态,使现实社会几乎接近纯粹的资本主义理论模型。

d,19世纪70年代——20世纪30年代,科技主义也开始形成独立的意识形态。由于大资本的形成,大资本家最先摒弃资本主义规则而采用了封建领主式的划分势力范围的垄断方法,单纯的资本主义规则已无法保护小资本家和无产者的利益。无产者也开始借助社会主义的平等规则而不是单纯的资本主义自由契约规则加入社会选择过程。这一时期主要是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社会主义、科技主义等的混合社会。资本主义和大封建主义的力量占伏势。

e,20世纪30年代至今,在西方主要共同体,垄断的封建主义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是以资本主义为主要力量的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社会主义、科技主义等的混合社会。也有一些规模相对较小的西方共同体是以社会主义稍占优势的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社会主义、科技主义等的混合社会。

许多国家,尤其是北欧国家的经验材料表明,虽然社会形态的混合格局的变化已经不同于社会形态的简单替换,但是,这种社会形态的混合格局的变化依然有一种变化趋势的规律性,那就是人类社会必然逐步从以封建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过渡到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也必然接着从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过渡到以社会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从理论上分析,这主要是由以生产力的变化规律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的变化规律所决定的,这个问题与我们接着要阐述的在第二个层次上的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有关。


19
洀思珐1958 发表于 2017-3-9 12:02:33
第五讲 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3)




(二)在第二个层次上的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   

我们说社会形态的混合格局有一种变化的历史规律性,首先是指内生于生产力状况的作为“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有一种变化的历史规律性,并且这种历史规律性又主要是由无比丰富的包括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在内的生产力状况对生产关系的广泛和具体的影响所决定的。

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命题就是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生产关系的状况,但是,由于统计计算手段和思维方法的局限,经典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没能充分展现社会共同体的丰富多样和参差不齐的生产力状况如何决定同样丰富多样和参差不齐的生产关系状况的具体情形、具体过程、具体规律。

如同我们已经描述过的那样,传统抽象思维方法通常的做法只是舍弃多样化、具体化而归纳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几个抽象特征,并且就用这几个远离具体的抽象特征来简单化地代表丰富多样的真实状况。一个社会共同体的由劳动资料的多样化、劳动对象的多样化、劳动者的多样化所导致的多变量共变的真实情形,的确超出了传统抽象思维方法把握规律性的界限。

例如,甲工厂的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的状况决定的是甲工厂的劳动参与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独特的相互间的生产关系;乙公司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的状况决定的是乙公司的劳动参与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独特的相互间的生产关系;

再例如,甲地区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的状况决定的是甲地区的劳动参与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独特的相互间的生产关系;乙地区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的状况决定的是乙地区的劳动参与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独特的相互间的生产关系;

再例如,今年的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的状况决定的是今年的劳动参与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独特的相互间的生产关系;明年的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的状况决定的是明年的劳动参与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独特的相互间的生产关系,等等。

怎样把握因行业、企业、地区、时间不同而不同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具体规律性呢?如本节前一部分所述,作为生产关系核心内容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并非某种形式的公有或私有的简单标签,而是直接涉及实践和直接引导经济行为的一套非常具体的法律制度,因此,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理论就不能像其他普通理论那样可以停留在如此抽象、如此模糊、如此粗略、如此简单化的理论形态,否则,这样的理论反倒容易引起集体性的错误行为。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我们今天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理论,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设法运用现代统计计算技术和新思维方法来展现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具体情形、具体过程、具体规律。

我们以前的研究方法是,少数理论工作者是生产力状况和生产关系状况的观察主体、描述主体,而包括直接处于生产过程之中的劳动参与者在内的生产力各个要素都仅仅是少数理论工作者的观察客体、研究客体。少数理论工作者观察和感悟的局部性、有限性、片段性,决定了他们无法做到描述生产力状况和生产关系状况的全面性、具体性、变化性,决定了他们只能用几个由他们自己概括出来的高度抽象的“本质特征”来粗略代表全面、具体、变化的生产力状况和生产关系状况。

我们现在的新研究方法是,由理论工作者设计话语形式,由直接处于生产过程之中的劳动参与者自主表达他们对具体的生产力状况如何决定具体的生产关系状况的体验,最后由理论工作者统计、计算、推演一个群体、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全部劳动参与者的自主表达,为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相关的具体制度的设计提供依据。

统计计算水平和思维方法水平决定了理论工作者设计话语形式的精细程度和复杂程度。目前还做不到直接引导全部劳动参与者描述具体的生产力状况的全貌、生产关系状况的全貌以及生产力变化对生产关系的影响的全貌,目前的话语设计只能做到引导劳动参与者描述由生产力所决定的他们相互间的生产关系的几个重要参数。虽然这与全面描述生产力状况、生产关系状况以及生产力变化对生产关系的影响仍然有距离,但由于它是始终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全体劳动参与者的直接体验的统计汇总,对于更全面、具体地揭示生产力影响生产关系的规律性而言,对于更精确地设计一套生产资料所有制系统而言,已经是前进了一大步。

这几个重要参数分别是(参阅本书第二讲“需要交替假说”部分):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参与者物质性需求的程度、探索或创新性需求的程度、依附他人或被他人依附的等级性需求的程度、平等性需求的程度、自由性需求的程度。生产力的状况会决定这几个参数的状况,这几个参数的状况又决定了生产关系的状况

一个社会共同体的恰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系统一定是最大程度地满足这几个参数要求的政治法律系统。这几个参数在一个国家内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时间的差别,就是关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具体制度在一个国家内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时间的差别的基础。在有些行业,生产的工具状况、加工对象状况、劳动者状况可能就直接决定了这个行业的劳动者在高效率生产过程中有更多的平等性的相互关系的要求,而在另一些行业,高效率的生产过程则可能要求更多的等级关系,等等。

表面上看,劳动参与者的这几项内在需求似乎就是一种精神决定论者经常描述的心理状态,实际上,劳动参与者的这几项内在需求的状况只是反应了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力状况本身的一种长期性要求,不同的生产力状况决定了劳动参与者的这几个参数的不同组合格局。适应生产力要求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设计,就应该顺应劳动参与者这几项需求的程度。

我们已经有条件连续地、频繁地度量劳动参与者的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关的主要由五种需求组成的需求格局,劳动参与者按照时间序列自主表达的需求格局中已经包含了他们在直接地生产过程中对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者自身的科技条件、自然条件等的具体判断,这些判断的科学汇总要优于理论研究者的以粗略观察和高度抽象为基础的概括性判断。理论研究者可以为他们准确地表达出判断提供话语形式方面和统计计算方面的便利,但不能用研究者的判断取代他们的判断。

尤其对于像中国这样的较大的社会共同体而言,展现亿万人的复杂的生产力状况如何决定亿万人的复杂生产关系的具体方式和具体过程,历来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弱项。统计计算亿万人的需求格局,尤其是亿万劳动参与者的需求格局,并且随时根据需求格局的状况调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确可以成为当前条件下的一种较好的替代方法。这丝毫不涉及唯心主义,只不过是用亿万人对生产力如何具体决定生产关系的意识反映来取代少数理论家对生产力如何具体决定生产关系的意识反映,用恰当的话语形式和统计计算表达出的身处生产过程之中的亿万人的意识反映,要优于身处生产过程之外的少数理论家用粗略的归纳方法表达出的意识反映。在现代社会,劳动者不仅创造历史,劳动者还要描述历史。

如果我们继续推演,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所决定的以生产关系为主要标志的社会形态的发展方向,就可以具体化为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需求格局的发展方向决定了社会形态的发展方向。

虽然我们不会用理论推演来取代按照时间序列连续进行的对需求格局的度量,但是,基于已经发生过的社会历史现象的相关材料和已有的比较成熟的社会理论知识,我们可以推测出,主要由生产力的发展所决定,在许多国家,人们的需求格局在出现了自由性需求越来越强的历史时期以后,会接着出现平等性需求越来越强的历史时期。

由于资本主义系统主要强调货币价值关系而把其他社会关系都交给了自由契约,因此它对自由需要的满足程度较高;而社会主义系统则更能满足人们的平等需要(参阅本书第五讲、第六讲)。这就意味着,许多国家的社会形态的演化在出现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取代以封建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以后,会继续出现以社会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取代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的情形。这也意味着,许多国家在先后出现了封建阶级公民化、资产阶级公民化以后,会继续出现无产阶级公民化的阶级形态变化,从而真正实现了全民意义上的公民化。

我们再换个视角进行推演。以马斯洛为代表的许多从微观角度研究人类个体内在需要的学者都认为,随着物质的丰富,有社会关系需要,尤其是有自尊的社会关系需要的人数会越来越多,需要的强度也会越来越大。

如果自尊需要的人多了,自尊需要的强度大了,从一个共同体的宏观角度看,人们在博弈过程中也会越来越趋向于平等性的社会关系需求,因为只有平等性的社会关系才能满足尽可能多的人的尽可能强的自尊需要。

政治等级社会(如以封建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类似于一个金字塔,只能相对固定地满足极少数位于政治等级上层的人们的自尊需要;经济等级社会(如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类似于一个每一层都宽阔许多的金字塔,能满足更多一些人的自尊需要,并且固定程度也小了一些。但是,不管什么形式的等级关系,少数人(位于等级关系的上层)相对固定的自尊满足总是以多数人(位于等级关系的下层)的相对固定的不自尊为条件的。换句话说,无论以封建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还是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都不是能够满足多数共同体成员自尊需要的社会形态。

在以真正的社会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则不同,它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系统的最突出的特征是平等性,它的上层建筑系统的最突出的特征也是平等性。首先,它真正实现了过去一直位于社会等级底层的无产阶级的公民化,从而真正实现了全民意义上的民主法治化,所有人的平等的政治权利已经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适合用金字塔来比喻。如果我们把自尊需要的满足比做社会关系竞赛,平等性的以社会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不仅用政治法律制度为所有人提供了在第一轮社会竞赛中通过技能赢得自尊的机会平等,还用政治法律制度保证社会竞赛在一代人之内以及代际之间连续进行,还用政治法律制度为所有人提供一定数量程度以内的结果平等,从而为包括在第一轮社会竞赛中的落后者在内的所有人连续提供依靠技能在社会竞赛中赢得自尊的的机会平等。

由生产力状况所决定的人们的平等需要越来越强的历史趋势,的确决定了人类社会正在朝着以社会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迈进。


20
洀思珐1958 发表于 2017-3-10 08:36:02

第五讲  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4)


二、发展着的历史唯物主义的阶级理论和国家理论


(一)阶级和阶层


对现实人类社会群体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析、进行划分、进行分类,进而从中找出某种理想、目标、观念的支持力量,历来是社会科学的概念性思维向着实践性或可操作性迈进的基本方法,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也不例外。阶级概念就是马克思按照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中的地位这一标准来划分社会人群的结果。在马克思的历史分析中,经常跃然纸上的有封建阶级、资产阶级、无产阶级等阶级群体,其中的资产阶级是实现资本主义的主要推动力量,其中的无产阶级是实现科学社会主义的主要推动力量。

正如同我们从新的所有制概念能推演出现实社会的常态是封建主义模型、资本主义模型、社会主义模型等构成的混合社会一样,我们从新的所有制概念也能推演出,在现实社会中,高度抽象和难以定量考察的阶级概念在常态下会表现为更具体和更容易定量考察的政治经济阶层概念。

按照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参阅本讲前一部分内容),我们已经无法在实际操作的意义上将全部人群划分为两大类,即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人群和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人群。阶级概念已经无法直接表现为统计学意义上的人群指向,因为在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下被认为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许多人群,在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下也拥有了程度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此时,从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延伸出来的阶级概念在理论上继续保留的出路只能是,将生产资料拥有与否这个划分人群的标准转化为生产资料拥有的程度这个划分人群的标准。这样就可以从把人群划分为两个对立阶级转化为把人群划分为两个以上的过渡性阶级。例如,以前简单划分而成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现在可以根据生产资料拥有程度这个标准更精细地划分为高层度无产阶级、中程度无产阶级、低程度无产阶级、低程度资产阶级、中程度资产阶级、高程度资产阶级。现在,无产阶级就是在粗略意义上对生产资料拥有程度较低的几个人群的总称,资产阶级就是在粗略意义上对生产资料拥有程度较高的几个人群的总称,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存在数量程度的可过渡性。

在当前的计算统计条件下,为了更具有操作性和可统计性,我们又进一步选用生产资料所有权当中的收益权来界定不同人群对生产资料拥有的程度;再加上一个技术性考虑,那就是遵循概念符号不远离通俗语言形式的规则(参阅《思维方法高级教程》第四章,朱奇朱一鸣 张英 著,中国长安出版社),我们就用政治经济阶层这个概念作为在新条件下表现阶级概念的具体形式。

政治经济阶层首先根据人们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获得的经济收益的多寡做基本划分,再配套描述由此划分而成的各个阶层在共同体政治法律系统中的政治权力的多少。

各个政治经济阶层的可度量的经济类数量属性包括阶层人员数占共同体全体成员的比例、阶层收入平均额、阶层收入总额占共同体收入总额的比例、各阶层收入平均额级差、基尼系数,等等;各个政治经济阶层的可度量的政治类数量属性包括各个阶层的选举权种类、被选举权种类、选举便利程度、被选举便利程度、对其他选举人影响力、选举人监督当选人的便利程度、阶层之间政治权力平等性比较,等等。

有了新的阶级概念以后,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理论形式也更加精细和复杂了。令人高兴的是,这种精细和复杂使得理论形式更加接近真实的现实社会,从而也更具有引导实践的功能。现实社会的人群可以有一个政治经济阶层的独特利益追求,也可以有几个政治经济阶层联合而成的一个阶级的利益追求,甚至还可以有几个跨阶级的政治经济阶层联合起来的利益追求。现实社会的阶级斗争或阶级矛盾可以是政治经济阶层之间的斗争或矛盾,也可以因为阶层矛盾的积累而演化为几个政治经济阶层联合而成的一个阶级同另几个政治经济阶层联合而成的另一个阶级的之间的斗争或矛盾。

这种复杂多变的阶级矛盾和阶层矛盾在机理上根源于动态变化的生产力状况的复杂多变性。动态变化的生产力状况,决定了人们在追求高效率生产的过程中,人群与人群相互之间的地位关系也是动态变化的。例如,在新的设备条件下,有一些人群在生产流程中的作用从不那么重要变成非常重要;再例如,随着时代发展,会有一些旧的生产形式逐步消失,也会有一些新的生产形式逐步产生,等等。

如果生产力状况发生了相对较小的变化,人群与人群相互之间的地位关系也会是较小的变化;如果生产力状况发生了相对较大的变化,人群与人群相互之间的地位关系就也是较大的变化。

当生产力变化所引起的人群与人群相互之间新的地位关系与以前的已经通过政治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旧的地位关系不一致时,就会产生矛盾,就会逐步引发一些人群产生没有被平等对待的意识,也会逐步引起另一些人群产生对失去原有优越地位的恐惧。我们可以肯定,在常规状态下,想改变政治法律形式的人群同想维持政治法律形式的人群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最初一定是想争取平等和想维持不平等的矛盾和斗争。在常规状态下,想改变政治法律形式的人群的原始动机一定是追求平等和自身在法律上的公民化。只有在极端状态下,想改变政治法律形式的人群才会从争取平等的原始动机转化为想通过暴力取代对方甚至消灭对方的次生动机。产生这种极端状态的原因比较复杂,但是,起码以下两个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是,一部分想维持政治法律形式的人存在某种心智缺陷(参阅本书第二讲),他们已经在观念上把不平等本身当做自己的虚幻追求,从而对抗任何和平方式的平等性制度变革;其二是,赋予新人群平等性权力并不是仅仅对原有政治法律形式进行简单扩容就能办到,它通常需要对政治、法律、意识形态做社会工程学意义上的系统性调整,而历史经验材料表明,矛盾双方都严重忽略系统性制度设计的重要性。这导致变革主张都具有片段性思维的特点,缺乏前瞻性、兼容性、预案性,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产生“突如其来的”、“意想不到的”剧烈冲突,最终还是滑入暴力冲突的道路。

仅仅就产生极端状态的以上两个原因而言,解决人们的观念问题和解决制度设计的系统性问题,需要一套具有跨阶级、跨阶层解释力、说服力的社会基础理论,尤其在矛盾尖锐的变革实施期,以这样一套社会基础理论为核心的意识形态的超强作用是避免滑入大规模暴力冲突的最关键因素,20世纪上半叶的凯恩斯主义以及一些扩大政治选举范围的思想理论获得广泛认同就是调和阶层矛盾和阶级矛盾的典型案例。

与这种阶级矛盾可调和的认识相配套的是一种对国家作用的新的认识。


(二)国家的作用


作为最具有强制性特征的国家概念,有两种表面看来截然不同的表述:一种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压迫工具;第二种认为国家是代表整个社会利益的机关,是各种利益的调节器。

其实,国家的统治工具的作用和利益调节器的作用是一种抽象思维方法下的抽象和具体的关系。前者是国家概念的实质、本质,后者则是这个本质经过某种修正后的具体表现形式。在人类社会早期,国家的抽象本质几乎没有修正地就表现为阶级压迫的工具,调节器的作用顶多只在统治阶级内部发生。阶级与阶级之间界线分明,并且难以逾越。

到了现代资本主义混合社会以后,国家概念从抽象到具体的思维过程需要加入多种修正因素,以致于抽象中的直接阶级对立,在具体表现形式中不那么容易一眼看出,除非加以抽象化。这些修正因素是:(1)阶级间的共性因素较早期多,例如都是政治上的自由人。(2) 阶级之间的转化较早期容易,阶级概念的承载人极不稳定,例如管理职业化和经济的科技化都是低层阶级升入高层阶级的渠道。再如股票市场又使普通人可以成为股东,等等。此时,已经无法在统计学意义上找到直接表现国家抽象本质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国家概念在形式上只能表现为各种利益的一种公正的调节器。但是,透过具体形式,还是能发现(用抽象力)国家归根到底是对一些特定阶级、阶层极为有利的强制机器。例如,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的国家就是对具有资本家素质的人群极为有利的强制机器,它主要是追求和信奉以自由缔约为基础的资本主义产权关系的人群的选择结果,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质。

我们已经知道,由于现代条件下的生产力状况的动态性越来越强,阶级和阶层的动态性也越来越强,这就要求作为规范阶级、阶层相互关系的强制机器的国家,在机理上具有一种动态适应性,否则,国家机器的任何改变就总是伴随着暴力革命和流血冲突。人们通过大量的实践案例发现,被称作民主法治类型的国家机器在机理上更具有生产力的动态性和阶级的动态性所要求的动态适应性。具有民主法治特征的国家机器在通常情形下都能以和平博弈的方式实现动态调整。

我们可以先用一种通俗方式来界定民主法治,更多关于民主法治的描述参见后面的科学社会主义部分。

我们每个人都是生活在群体中,我们每个人每天都会发生许多行为,我们的行为具有个体性特征,但是,我们的行为也因为或多或少会影响到他人而具有公共性特征。
   一般而言,我们的那些较少具有公共性的行为,自由化程度较高,我们那些较多具有公共性的行为,规则化程度较高。我们人类的生活就是由不同程度的自由化行为和规则化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之分,强制性规则被我们称做外在制度(法律、规章、政策等),非强制性规则被我们称做内在制度(道德、习俗等)。
   外在制度中的法律的强制性来源于国家政权的强力,它规范的是较普遍、较重要的公共行为。法律古已有之,但有法律并不等于有法治。较早时期的法律,在法律条文中就公开表明不同的特定人群即使有同样的法律行为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刑不上大夫,等等。对这样的法律人们从自然接受逐渐转变为质疑、反对,后来由于越来越多的人群的坚持不懈地反对,现代国家不再有这样的法律。现在已经深入人心的观念是,不但要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还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时,我们就上升到具有法治观念的阶段。但是有了法治观念依然不等于有法治。人们发现,如果不坚持把绝大多数人的关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本身在程序上上升为法律,因人而异的选择性立法、选择性司法、选择性执法就依然无法避免。人们接着又发现,为了真正把法治观念落实为法治,为了把法律面前的平等性要求从程序上上升为法律,就必须把由全体公民遴选、监督、激励公权执行者也上升为法律,还必须把便于全体公民遴选、监督、激励公权执行者的优良程序也上升为法律。像这样的为了真正落实法治的一系列观念和行为被我们称做民主。尤其对于中国这样的大国而言,民主和法治完全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中央编译局俞可平语)。不要民主的法治是假法治,不要法治的民主是假民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扫码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1-16 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