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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来说,GDP统计中生产和消费应是持平的,但是在实际统计数据中总会存在偏差,本篇材料中,用生产法得出的GDP比用支出法得出的GDP少许多。
主要原因有:1、地下经济和有些合法经营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使得这些商品无法统计,但是这一部分也参与了消费;2、城乡居民在消费中购买房屋以及供生产、生活用购买小汽车、农用车等部分,本来应作为消费性的支出,而在实际操作中,两支调查队为了保持统计数字的衔接和可比性,在住户调查中的消费栏目往往没有记入,采取的只是折旧或记房租的方法加以处理,而我们知道,实际上,这部分已经发生了消费;3、五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虽形成了固定资本,但按报表制度规定,生产法又没有统计,实际上也发生了消费;4、支出法计算GDP的依据是在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前提下推算出来的。而当前的实际情况是:一些县(市)由于城乡两支调查队配备得不足或是根本上没有配备,往往在城镇人均消费中,只好借用地(市)一级城调队的统计资料来推算,这样一来,无异夸大了社会总消费。5、两种算法中取得的数据不够准确,支出法的最大一个特点,是以微观上的统计数来推导宏观,但应看到,目前一些微观数如不加以推敲和思考,而简单地运用的话,所推导出来的宏观数是不真实的;而用生产法计算时统计的三大产业的数据有些笼统;6、人口统计不准确,实际人口数量大于统计的人口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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