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表述我的“理解”,不打算进行讨论或者争论;我只表述“我的”理解,我认为这个理解是马克思所要表达的观点,但不排除我把自己的观点强加其上的可能。
我对马克思的经济学的理解(6)生产、交换、所有制,及其他
套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说法,“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工人和资本家在经济中都是自由和平等的。然而,马克思的经济学,正是要在这种自由和平等的现象中揭示出资本家通过某种机制对工人进行了剥削。当然,这里首先要注意的一点,是对“剥削”这个词的认识。
剥削,首先指的是现实中存在的一种现象,它是对这种现实过程的描述。其次,剥削这个词在实证描述的过程中,不带有任何的道德评价的含义:一个人剥削他人,并不意味着他就是不道德的;一个人被他人剥削,也并不意味着他是否应当不受剥削;社会中存在着剥削现象,同样也不意味着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不公正的社会。马克思批判资本家剥削工人,但同时他也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对比之前的各社会形态,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关于剥削这一概念的理解,我以后有专贴表述。
商品经济,首先表现为自由平等的个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往来。每一个人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经济行为,每一个人在市场中也都是作为平等的个体相互进行着讨价还价,进行着交换。资本主义革命摧毁了封建制度,建立起的就是这样一个自由与平等的社会体制。
但是,这种自由与平等具有一定的限度,这个限度就是所有权。每一个人的自由,都以不侵害他人的权益为尺度;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意味着他们都平等地具有“拥有或占有自己的财产”这样一种权利。然而,资本主义的所有权本身是否是平等的这一问题,本身却没有得到回答。
前面的这些表述,都是按照资产阶级思想中的概念来进行的。我曾提到,用平等、正义等规范性的概念来描述问题,是一种不合适的分析方法,这是因为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具有不同的规范判断标准。因此,对马克思的经济学的理解,也不能从规范判断的角度进行。
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的“天赋人权”的思想,在市场交换中得到了最充分的表现(参见《资本论》第1卷,第204页)。然而,这是在市场上,或者说在流通领域。一旦分析的目光集中在了生产领域,问题就出现了变化。
在交换过程中,工人出卖了自己劳动力的一定的使用时间,为的是获得工资(收入)以维持自己的生存。当然,究竟工人获得的工资,是高于、等于还是低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工资水平,在这里并不是重要的问题。因为,无论怎样,工人都没有获得自己所付出的全部劳动的等价物。在工人所付出的全部劳动和获得的工资(以劳动来衡量)收入之间,总是存在着一个差额,这个差额即剩余价值,或者用资本主义经济学的说法,即利润。
在交换过程中,雇主用货币(资本)换取了工人劳动力的一定的使用时间,其目的没有任何慈善的因素。他只是为了获取剩余价值,为了获取利润。出于这个目的,雇主总是有动机尽量压低工人的工资水平,在确保工人能够生产相同数量的产品的条件下支付最低的工资。当然这种愿望要受到诸多的限制,例如社会文化传统的限制,例如政治斗争的限制,例如工人生产和再生产其劳动力的最低生活水平的限制等等。在资产阶级同工人阶级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工资被确定下来。可以再次提出,只要满足了资本家利润不低于(或高于或等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这一条件,工资究竟被确定在什么水平之上是不重要的,这种工资水平究竟是否是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最低生活水平也是不重要的。但是,如果按照均衡的思想(均衡,这个用语是西方经济学提出的,但这种思路则是几乎所有经济学理论都拥有的),可以计算得出,工资将位于劳动力价值的水平之上。
这样,实际上经济运行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就表现为在投入的资本和劳动力都获得了(简单再生产形式的)补偿之后,剩余的那些产品究竟是如何在不同的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用当代经济学教科书的表述方式就是“为谁生产”的问题。在马克思的年代里,这些剩余完全被资产阶级所占有;当然有些人认为,在当代社会里,这些剩余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进行了某种分配,即工人也获得了一部分剩余。
然而,重要的不是现实的具体的分配过程,而是在这些分配过程背后所隐藏的原则。现实分配过程仅仅是这些原则的体现而已。
资本主义的分配原则,是财产的私有制所限定的原则。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并把这些财产投入生产,必然要求获得一定数量的利益。无论人们把这种财产(资本)看作是只包含物质资本,还是看作是同时也包含了人力资本,其分配原则都是一致的,即财产的私有制。具体地说就是:对物质资本的拥有,要求资本投入必须获得一定收益(即利润);对人力资本的拥有,要求劳动投入同样必须获得一定收益(工资)。当然有些人更愿意把工资叫做是人力资本所获得的利润,但这实际上是出于愚弄工人的目的所玩弄的手段。
就像奴隶生产的产品全部归属奴隶主所有这种分配方式,其背后的原则是奴隶主拥有奴隶人身这样一种所有制形式一样,资本主义的这种分配方式,也是由这种分配方式背后的原则所决定的,这种原则就是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如果一个人坚持这种种所有制形式,那么他自然会认为,这种分配方式是公平的,就像一个人若坚持奴隶社会的所有制形式,那么他自然会认为奴隶制度的分配方式是公平的一样。
因此,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问题的关键就是所有制形式。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运行过程,实际上是取决于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有了这种所有制形式为基础,那么经济运行过程必然就表现为那种经济运行的方式。
这种所有制形式,被资产阶级学者看作是“天然的”和“永恒的”,而马克思的经济学的目标,恰恰就是要指出,这种所有制形式并非是天然的和永恒的,它也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所产生的,并且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走向灭亡。
如果按照某些人的推理方式,一定要用公平等规范性的概念来表述问题的话,这一分析实际上也可以得到重建,只不过,这种重建已经不再是马克思的经济学所表述的内容了。例如,工人和资本家在市场上进行交换,被看作是公平的,但这种平等是基于纯粹的“冷冰冰的”物物交换原则。一个问题是,把人看作是物,这是否是公平的呢?再例如,资本家付出物质资本获得利润,工人付出自己获得工资,被看作是公平的。一个问题是,用物来交换人,这是事是公平的呢?结合我在理解(5)中所表述的问题,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这种现象,恰恰是商品拜物教的一个极典型的表现。
我们更进一步来考察公平的基础。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谓的公平,指的是在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公平;那么是否可能存在另一种所有制形式可以使人与人的公平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呢?例如,假定每一个人都只对内在于自身的要素(如劳动技能、企业家才能等)具有所有权,而对外在于人(大写的人)的物质要素不具有所有权,那么以这种所有制为基础的分配是否更加公平呢?每一个人都只能凭借自己的才能(劳动能力)获得财产(生活资料),而不能把这种财产用之于获得利润,是否是比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更加公平的方式呢?
当然,有人会说,这种方式不可能实现,因为如果投资没有利润,那么资本就不会被用之于生产,因而生产就不会维持。但是要注意,这种论证方式正是在坚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之下进行的论证,换句话说,这是一种循环论证。
当然,我提出这种问题,并不是说这种分配方式当前就能够实现,我只是要表明,至少我们可以在理论上设想一种比资本主义更加公平的制度,换言之,资本主义本身并非是最优的制度。
当然,我的这种说明方式,本身并不是马克思本人的思考方式。我只是要表明,哪怕是按照某些人的观点,用公平这种规范性的概念去分析,资本主义也可能是不公平的。
最后一个问题,批判一种制度,并不一定是要拿另一种制度去代替它。在这一点上,我接受哈耶克的观点:无论我们对一种制度具有什么样的认识,这种认识都很可能是不完全的。因此,要靠构建的方式去实行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或者社会主义),实际上都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我认为,这一思路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并没有本质的矛盾,因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方面恰恰表明,在一种生产方式的生产力全部发挥出来之前,这种生产方式是不会消亡的。
所以,为资本主义制度进行辩护的人们,或者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具有更大利益的那些资本家们大可不心过于担心,因为至少从目前来看,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其所蕴含的生产力似乎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