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金戈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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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东星航空之死与政府之责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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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简称“东星航空”)最终以破产清算的方式走向死亡。我们认同投资人汪潮涌的判断,这个结局没有赢家,地方政府也不是真正的胜利者。某种程度上说,东星航空破产是武汉市政府愿意看到的结果。曾给政府带来麻烦、让个别官员不快的东星航空,再也不会成为一颗随时可能被引爆的“地雷”。特立独行的东星航空创始人兰世立,恐怕也不会再有机会像过去那样大胆地操作一些冒险的商业行为。
不过,当地政府仍需面对东星航空破产所引发的诸多现实问题,如资产处理、人员安置等。另外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政府在处置东星航空危机中的强硬态度和凌厉手段,让部分投资人对当地的投资环境抱有疑虑。面对强势的地方政府,力量强大的资本有时也会感到无奈。
投资人感到不解的是,面对一家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政府应当力所能及地出手相救,还是自始至终坚持对其破产清算;当原股东、债权人和意向投资方有意重整并进行各种努力时,政府应当以开放的态度共寻解决方案,还是关紧大门并设置障碍。
这两个问题的实质是,政府在当地企业的发展中,尤其是民营企业遭遇危机时,应当扮演什么角色。
在中国的商业史中,企业因获政府支持而兴、因被政府抛弃而亡的案例不计其数。除了国有企业的兴衰直接系于政府政策外,看似自由的民营企业,也越来越多地被有形之手所掌控。这就不难理解,为何很多民营企业被动或主动地拉近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寻求政府或明或暗的支持,甚至不惜放弃控股权,一劳永逸地归入国企阵营。
事实上,东星航空从筹备到运营的四年左右时间中,一直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尽管兰世立和武汉市交委之间,曾在商业合作中出现纠纷。不过在东星航空从停航到破产的过程中,当地政府表现出的态度看上去不是理解和支持,甚至能让外界隐约感觉到政府言行中夹杂的一些情绪。
对于掌握了大量公共资源的政府而言,面对危局中的民营企业,无论是救助还是放弃,都有充分的理由,也有足够的能力实现目标。问题是,政府应以什么标准来选择自己的行动,进而决定企业的生死?是具有弹性的法律,企业的性质,公司的大小,还是个别决策者的态度和偏好?
理想的情况是,在法律的范畴内,让市场自主选择,让市场主体进行商业决策,政府提供公平的环境及合理的准入退出机制,同时担当最后一道“防火墙”。
在东星航空破产案中,地方政府尽管没有直接发言,但主要由政府部门组成的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以及地方法院的言行,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当地政府的态度。仅从公开信息来看,这些机构的行为与当事方及外界期待中的理想状况有一些差距。
例如,东星航空的内部人士曾指责破产管理人通过非法手段处理公司财产,用多种手段阻挠东星航空的重组,并以重组资所需金数额巨大为由反对重组的实现。而有投资人反映,破产管理人凭借并不全面的信息,就对投资人的实力进行评判,显得有些不够专业。
东星航空已成往事,大部分当事方认为是场悲剧,但历史无法倒退,无法从头再来。我们只是期待今后能少一些东星航空这样的悲剧,期待政府能在民企生存发展的关键时刻,发挥更加积极和建设性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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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东星航空 与政府 企业的性质 地方政府 民营企业 政府 航空 东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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