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在论及资本主义制度灭亡的必然性时马克思说道:
“一个资本家打倒许多资本家。随着这种集中或少数资本家对多数资本家的剥夺,规模不断扩大的劳动过程的协作形式日益发展,……劳动资料日益转化为只能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一切生产资料因作为结合的社会劳动的生产资料使用而日益节省,……随着那些掠夺和垄断这一转化过程的全部利益的资本巨头不断减少,贫困、压迫、奴役、退化和剥削的程度不断加深,而日益壮大的、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的机构所训练、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也不断增长。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3]831-832
我们不否认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和曾经存在着种种对雇佣劳动者乃至一般消费者的不公正对待,但我们也要看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水平或文明程度是在不断地提高着的;这个社会在不妨碍整个社会进步的前提下采取了种种措施对弱者予以保护,而一个社会对弱者的特别保护又是完全符合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37]303——不过这里更重要的是体现出了人类的博爱。这种博爱一方面诚然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需要,但一方面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正像罗尔斯所说的:“每个人的福利都依靠着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没有它,任何人都不可能有一个满意的生活……”[37]103而之前密尔则这样说道:“个人因被阻遏不得餍足其损害他人的意向而失去的发展手段,[1]主要都以他人的发展为代价而得回了。并且,甚至就他本人来说,正因约束了他本性中自私性部分的发展才使其社会性部分可能有更好的发展,得失之间也是足以充分相抵的。一个人为他人之故而受制于正义的严格规律,这正足以发展他的以他人的利益为自己的目标的情感和能力。”[38] 74-75
毫无疑问,彻底的森林法实际上是把人类完全等同于动物,这恰恰是对文明社会的嘲讽。人类不同于动物至少在于他们有思想,人们不会逆来顺受,人们最终会反抗,[2]人们除了可能是缺少上天的某些眷顾之外几乎什么也不缺;从而人们可能因此而缺少经济手段,但人们绝不会因此而缺少暴力勇气。毫无疑问,这种博爱的缺乏恰恰造就了一个社会上的最危险的两种人:暴民和富豪[3]——从而,那种缺少博爱的社会是危险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最终将会使所有的人都受到伤害。
诚然,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自由的社会,但这个社会的自由是有限度的。政治社会的建立恰恰是以为了给所有的人们以自由而必须要限制人们的一些自由为其一个目的的,[4]政治社会的自由是一种约定[5]的自由,而不是一种天然的自由[6]——如果一种自由的可能会导致他人的不幸,那么这种自由就应当被禁止;或者说,“个人的自由必须约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 。[38]66这也就是说,任何个人的生产条件,都不可能最终被资本主义社会纵容为占有他人财富和妨碍他人正当占有财富或取得最大效用的手段——不管是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任何人都不得以自由的名义而为所欲为。显而易见,资本主义社会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并且这种认识的成熟过程也就是其社会制度改革——生产关系乃至上层建筑变革——的实践过程。[7]
①这样的手段不要也罢,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手段呢?这种手段如果是有利于人们自己的,人类当初也未必就是群居的。
②其实动物何尝不会反抗,但这种反抗只适用于对人类而言。由于人类的自大与短视而对自然的破坏,使得一些饥饿的动物开始侵犯人类。——整个自然界——无论是有机的还是无机的——其实都在对人类进行反抗。
③老罗斯福观点。参见:[39] 151。
①“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37][302]
②令人感到非常遗憾的是,有人由于对“约定”一词的狭隘理解而对这种约定持有一种异议——其实,只要人们行为方式是由本能到理性的,约定一词的用法就是合理的。
③参见:[40] 335。
④“法院自己也开始架空契约自由的概念,采取的方式是对那些同意某项具体交易,具有某些特殊关系或处于某种地位的人强加一些条款,或者拒绝对当事人自由加入的契约给予强制执行。1942年,弗兰克福特法官说:‘在交易中,如果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使一方侵占了对方必要的利益,那么,法院对这类契约将不给予保障。我们的法律中难道还有什么原则比这个原则应得到更普遍的适用的吗?’法院开始在契约义务中解释一项合理的要求,使当事人确立的契约条款公平化。在20世纪中期,庞德已经能够断言,尽管在50年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形成了他们之间的法律……但这种观念早已在全世界消失了’”。 [41]197-198]——人们据此认为梅因关于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这一格言的效力受到了的挑战,似乎“相对于契约来说,身份具有一种日益增长的重要性”。[41] 198-199这种看法与其说人们是在试图以一种善良的愿望来摆平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倒不如说是一种无意当中的观念性歧视。其实我们只要考虑到,任何人的自由从而人们之间的平等,都必须直接决定于其自由意志本身,而不是那种自由意志之外的任何力量,问题就迎刃而解了。那些直接借助于其政治地位或经济地位的所谓自由意志,还是真正意义上的在各方处于平等地位的情况下所取得的一种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的自由意志吗?上述这样的原则恰恰近乎趋向于满足之后的罗尔斯为确定正义原则而设想的无知之幕的要求。毫无疑问,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是一种走向正义的进步运动,所以这种进步过程本身绝不应当与寻求正义的原则相冲突。尤其我们应当考虑到,人们寻求正义的目的是什么呢?但是,在现实中,我们永远也无法达到那种无知之幕的理想状态。因为事实上仅就经济地位而方,它从属于当事者的自身,它是物质条件的人格化。换言之,它本身就是来自于的所有者的努力。那么这也就是说,我们至多只能设想一种历史条件的平等——事实上历史地看这也不是可能的(如天赋),而不是一种现实条件的平等。从而我们只能努力争取一种机会的平等,而不是这种外在条件的平等。从而无论是最低工资还是工会组织,都不能实现这种经济条件平等本身,从而更多地表现为对弱者的同情以及使社会现状获得改善。对于前一种情况,工人获得的更多的是一种额外的利益;对于后一种情况,工人获得的则完全是一种合理的利益。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对工人的适度的保障,以及充分竞争的市场(尤其是生产者),应当说是有利于改善工人的不利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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