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李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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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主义悖论>节录

 

尤其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在论及资本主义制度灭亡的必然性时马克思说道:

“一个资本家打倒许多资本家。随着这种集中或少数资本家对多数资本家的剥夺,规模不断扩大的劳动过程的协作形式日益发展,……劳动资料日益转化为只能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一切生产资料因作为结合的社会劳动的生产资料使用而日益节省,……随着那些掠夺和垄断这一转化过程的全部利益的资本巨头不断减少,贫困、压迫、奴役、退化和剥削的程度不断加深,而日益壮大的、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的机构所训练、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也不断增长。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3]831-832

我们不否认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和曾经存在着种种对雇佣劳动者乃至一般消费者的不公正对待,但我们也要看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水平或文明程度是在不断地提高着的;这个社会在不妨碍整个社会进步的前提下采取了种种措施对弱者予以保护,而一个社会对弱者的特别保护又是完全符合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37]303——不过这里更重要的是体现出了人类的博爱。这种博爱一方面诚然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需要,但一方面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正像罗尔斯所说的:“每个人的福利都依靠着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没有它,任何人都不可能有一个满意的生活……”[37]103而之前密尔则这样说道:“个人因被阻遏不得餍足其损害他人的意向而失去的发展手段,①主要都以他人的发展为代价而得回了。并且,甚至就他本人来说,正因约束了他本性中自私性部分的发展才使其社会性部分可能有更好的发展,得失之间也是足以充分相抵的。一个人为他人之故而受制于正义的严格规律,这正足以发展他的以他人的利益为自己的目标的情感和能力。”[38] 74-75

毫无疑问,彻底的森林法实际上是把人类完全等同于动物,这恰恰是对文明社会的嘲讽。人类不同于动物至少在于他们有思想,人们不会逆来顺受,人们最终会反抗,②人们除了可能是缺少上天的某些眷顾之外几乎什么也不缺;从而人们可能因此而缺少经济手段,但人们绝不会因此而缺少暴力勇气。毫无疑问,这种博爱的缺乏恰恰造就了一个社会上的最危险的两种人:暴民和富豪③——从而,那种缺少博爱的社会是危险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最终将会使所有的人都受到伤害。

诚然,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自由的社会,但这个社会的自由是有限度的。政治社会的建立恰恰是以为了给所有的人们以自由而必须要限制人们的一些自由为其一个目的的,④政治社会的自由是一种约定⑤的自由,而不是一种天然的自由⑥——如果一种自由的可能会导致他人的不幸,那么这种自由就应当被禁止;或者说,“个人的自由必须约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 。[38]66这也就是说,任何个人的生产条件,都不可能最终被资本主义社会纵容为占有他人财富和妨碍他人正当占有财富或取得最大效用的手段——不管是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任何人都不得以自由的名义而为所欲为。显而易见,资本主义社会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并且这种认识的成熟过程也就是其社会制度改革——生产关系乃至上层建筑变革——的实践过程。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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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样的手段不要也罢,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手段呢?这种手段如果是有利于人们自己的,人类当初也未必就是群居的。

②其实动物何尝不会反抗,但这种反抗只适用于对人类而言。由于人类的自大与短视而对自然的破坏,使得一些饥饿的动物开始侵犯人类。——整个自然界——无论是有机的还是无机的——其实都在对人类进行反抗。

③老罗斯福观点。参见:[39] 151。

④“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37][302]

⑤令人感到非常遗憾的是,有人由于对“约定”一词的狭隘理解而对这种约定持有一种异议——其实,只要人们行为方式是由本能到理性的,约定一词的用法就是合理的。

⑥参见:[40] 335。

⑦“法院自己也开始架空契约自由的概念,采取的方式是对那些同意某项具体交易,具有某些特殊关系或处于某种地位的人强加一些条款,或者拒绝对当事人自由加入的契约给予强制执行。1942年,弗兰克福特法官说:‘在交易中,如果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使一方侵占了对方必要的利益,那么,法院对这类契约将不给予保障。我们的法律中难道还有什么原则比这个原则应得到更普遍的适用的吗?’法院开始在契约义务中解释一项合理的要求,使当事人确立的契约条款公平化。在20世纪中期,庞德已经能够断言,尽管在50年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形成了他们之间的法律……但这种观念早已在全世界消失了’”。 [41]197-198]——人们据此认为梅因关于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这一格言的效力受到了的挑战,似乎“相对于契约来说,身份具有一种日益增长的重要性”。[41] 198-199这种看法与其说人们是在试图以一种善良的愿望来摆平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倒不如说是一种无意当中的观念性歧视。其实我们只要考虑到,任何人的自由从而人们之间的平等,都必须直接决定于其自由意志本身,而不是那种自由意志之外的任何力量,问题就迎刃而解了。那些直接借助于其政治地位或经济地位的所谓自由意志,还是真正意义上的在各方处于平等地位的情况下所取得的一种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的自由意志吗?上述这样的原则恰恰近乎趋向于满足之后的罗尔斯为确定正义原则而设想的无知之幕的要求。毫无疑问,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是一种走向正义的进步运动,所以这种进步过程本身绝不应当与寻求正义的原则相冲突。尤其我们应当考虑到,人们寻求正义的目的是什么呢?

(20-16)

 

我们通过当初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最终成功实施看到,那种“一个控制了一切生产的托拉斯和一个决定了一切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主人”①的情况在资本主义世界里恰恰是被日愈清醒了的人们所绝对不能容忍的——诚然,这里的前提应当是:它最终是否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②而美国的《俄勒冈最低工时法》的最终有效性,华盛顿州《最低工资法》及《全国劳工关系法》被裁定合乎美国宪法的曲折历程则表明:全体劳动者的权益在私有制的基础上是完全可以得到保护的——也惟有在这一基础上才能得到保护,因为它是全体主权者的意志;从而它不忽视任何一个人的自由,不漠视任何一个人的权利。正因为私有制是一切人的私有制,而不是一个人或少数人的私有制,所以一切可能不利于他人以均等的机会而自由地取得财富的政治经济行为是必须要受到限制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条件在此必须就范于正义的原则,它不得对任何个人颐指气使;从而社会分配原则只能是以劳动为其内在规定性,以社会效用最大化为其指南,任何非劳动的物质力量都不允许成为社会分配的最终决定性因素。

毫无疑问,对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劳动者的保护——实际上是对一切人的正当权益从而对社会利益的促进——是一个十分艰苦的过程,但它同时也就是一个社会的进步过程。

马克思还说: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他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在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36] 82-83

而对于所谓的物质生产力和生产力,马克思这样说道:

“生产力表现为一种完全不依赖于各个个人并与他们分离的东西,它是与各个个人同时存在的特殊世界,其原因是,个人(他们的力量就是生产力)是分散的和彼此对立的,而这些力量从自己的方面来说只有在这些个人的交换和相互联系中才能成为真正的力量。因此,一方面是生产力的总和,这种生产力好像具有一种物的形式,并且对个人本身来说它们已经不是个人的力量,而是私有制的力量,因此,生产力只有在个人成为私有者的情况下才是个人的力量。”[4]75

显而易见,马克思在此把资本本身等同于生产力的内容,从而似乎对资本的占有,就是对生产力(显然,这里的资本并不是生产力的全部内容)的占有。

当然,对于生产力问题马克思还多有论述,但无论如何,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都是一种能动的力量③或其结果。④然而,这种生产力难道就是存在从而社会存在的全部内容吗?  

即使我们考虑到影响或决定生产力状况的诸因素,这些因素显然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生产力本身。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即人自身的自然存在,由于这种自然存在,人类看来很不幸:既然有着产生无尽欲望的内在机能,却又没有阿拉丁的神灯,从而人们必须不断地通过某种行为才能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需要。⑤这种人们必须通过某种行为才能存在从而二者之间的关系这一现实本身就是一种存在——一种最为自然的存在。毫无疑问,既然存在决定意识,那么人类自身的自然存在也必定要决定人类意识的内容——确切地说是决定人类首先由本能发展起来的最基本意识的内容。这些最基本的意识,外在地表现为如何满足人的最基本的需要。生产力显然是就为了这些——至少是某些方面——最基本的需要服务的,换言之,生产力是作为一种手段在这些最基本的需要的促进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马克思很明确地说过:“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36]94但这里重要的不是生产力是如何发展的,而是人必须首先要有某种满足需要的行为的。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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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提案牵头者、美国共和党参议员谢尔曼语。参见:[39]149

②如果一种垄断在技术上是必然的,从而它事实上是一种自然的垄断,那么,除非由于对这种垄断地位的滥用将会损害消费者的最终利益,否则,它就应当是被容忍的——显然,它事实上并不违反为着正义目的的正义原则。毫无疑问,人类不应当为了所谓的平等的缘故而嫉妒天才,从而试图使之与庸人完全处于同的社会地位之上(显然这不是指政治地位而言)——这不会是社会之幸,而只能是社会的不幸,这是与社会进步的规律背道而驰的。参见:[39]505-530

③应当指出的是,马克思在另外的场合单独考察个人的力量即这种生产力时又无视其能动性,从而劳动者的工资就是这种力量——劳动力——的价值,而不是劳动者的劳动即其劳动成果的价值。

④毫无疑问,如果人们把这种结果仅仅看成物质存在本身,那就大错特错了。

⑤显然,更加不幸的是,这还是一个互相促进的过程。

⑥如果我们把这种行为单纯地看作是劳动的,那么我们可以这么说:重要的是人必须是劳动的。不过显然,满足需要的行为并不单纯,政治社会的法律目的由此首见端倪。

(20-17)

 

 

 

 

人的存在必须要有某种满足需要的行为显然并不是基于一种意识,而是基于一种本能——或者说是一种似本能,①而选择怎样的具体行为才是一种逐渐发展起来的意识。如果我们抛开这种行为本身的人类特征不谈,而仅仅就行为与需要的满足从而生命的存在之间的关系而言,那么这种本能就是一切生命体所共有的——就象角马必须迁徒、鲑鱼必须回游一样,只不过是人类具有最为显著的意识表象罢了。前者没有这种行为就不能生活下去,后者没有这种迁徙和回游就不能生存和繁衍。毫无疑问,本能的反应乃至意识必须从主体出发,人们往往——也必须——首先从主体出发才能行动进而理解事物。所以人类意识的发展过程首先是对自己的一切存在从感性上升到理性的过程,从而这种事物与自己存在的关系越直接,这种对事物的反应就越近于本能。换言之,需要有什么样的从自然到社会的属性过渡,由本能到意识就有什么样的从自然到社会的属性过渡;从而如果需要是确定或相对确定的,那么相对应的这种本能——意识就是确定或相对确定的。

那么,既然某种行为与需要满足之间的关系是如此地确定的,人们对这种关系的意识就是相应确定的。正如上述,这种关系是人类存在的条件,从而是与人类最为直接的关系或存在。因此,人对自己这种行为的结果的处置首先就是人的一种本能反应,——只要他需要,这种结果就是他自己的。随后,人们将意识到,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存在是不可分割的,从而这种结果天然地从属于人自身。换言之,这种行为就是人的“外部的定在”。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人类的文明进步,这种意识最后上升到一种法律意识从而对人们的相应行为进行规定乃至肯定——正像前面已经说过的那样。

毫无疑问,人们的这种行为能力从而生产力越低下,其相互依赖性就越强。于是,在这个意义上,别人的存在同时也就是自己的存在——诚然,二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存在着一种层次上的递进。其中心,当然是每一个个体自己。这种依赖性越强,决定他们共同存在的东西相对他们所能得到的也就越多,于是他们共同占有的东西也就越多——对于我们来说,这里的问题不在于共同占有,而在于为什么要共同占有。这时,作为人的主体性与其说是其个人,不如说是他们所赖以生存的整体——当然,二者是相对的。当我们看到一片土地归某部族所有,但这片土地上的猎获物却归猎获者所有时,我们是应当说这种情况下的社会“制度”是一种“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呢?也可能有人会说这种猎获物不过是消费资料从而与所有制无关,那么如果这个猎获物恰好是一只绵羊从而被驯化饲养起来了呢?而当这片土地的某一小块经过开垦而具有了排他性从而其种植物的收获归直接的劳动者所有了,那么这里的“制度”的本质又是什么呢?如果这个部族的相对广袤的土地必须是经过全体成员的努力才能占有和保持它的完整性,那么,它难道不必须为全体成员所占有吗?然而这种共同从整体上的占有又怎能排斥其成员对它的具体部分通过直接的行动而进行的占有呢?毕竟后者的占有已经不需要这种共同的努力了。

——任何一种土地的私有权,也不能表明其所有者对其所处的社会就没有了相应的义务(至少是事实上的),因为了没有这种义务,他也就失去了的相应的权利。许多这种义务的指向物,恰恰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部分——它归根到底还是服务于个人的,从而在本质上仍然是个人的。②由此可见,人们从来就不可能也不存在什么为了共同占有或所有本身而去追求公有制,而正是为了更好地私人占有或所有而才必须或者说不得不共同占有或施行公有制——共同占有或所有,只能存在于它不得不存在或必须存在的地方。

如果说过去我们离开了群体是不能生存下去的,那么现在我们离开了一个国家又怎能具有现实意义地生活下去呢?另外,我们又怎么彻底地脱离我们生活过程中的各种群体呢?因此,难道我们不是在事实上为这个国家和所属群体而付出着什么吗?——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只不过是人们之间的过去的那种直接的绝对依赖性,进步为现代的这种间接的相对依赖性,从而人们越来越相对地独立了。

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地说:个体生命有什么样的独立性,个人就有什么样的自私性;③但这种自私性在于可以更加明确或清晰“你的”和 “我的”的界限,而不是妄想对别人成果的占有。毫无疑问,这种自私性与人类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日益升华的道德情操并不矛盾,只有前者的明确性或清晰性,才能有后者的普遍性与鲜明性和深刻性。④

马克思说:

“不仅五官感觉,而且连所谓精神感觉、实践感觉(意志、爱等等),一句话,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1]87

既然人是思维的主体,人怎能不首先审视自己?既然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又怎能不自然地审视自己?马克思在这里仅仅看到了生产力从而看到了“人化的自然”,而没有看到人的自然本身及其在社会中的地位;他只看到了人的所谓的“对象”,而恰恰丢掉了人自己——丢掉了具有自由意志的“我”的最直接的对象。换言之,作为意识的最直接的对象消失了,而剩下了的只是由这二者的结合而在实践中所创造出来的对象,从而生产关系仅仅是决定于这个对象本身——即物质生产力。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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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斯洛认为:“人类没有本能,只有本能残余”。[33][105]他还说:“我们称之为基本需要的东西,通常大部分是无意识的”。[33]63对我们这里的讨论而言,尽管所谓“本能的残余”或“无意识”就已经足够了,但下面关于本能的讨论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这样的意义。笔者并不认为人类对一些低级需要的反应不是一种纯粹的本能——这里还不包括对一些外界刺激的反应。

②由此我们也看到了民主的一个正当性从而必要性。

③个体生命之间有什么样的依赖性,就有什么样的利他性。但是,只有那种与依赖性无关的利他情感,才称得上是高尚的情感。

④哈耶克说:“只有当我们对我们自己的利害关系负责并且有牺牲它们的自由时,我们的决定才有首先价值。我们没有权利以他人的利益为代价来博取自己无私的美名,而我们要是在没有选择自由的情况下做到了无私,在道德上也不足以称道。[35]200

⑤个人的生产力也已经被忽视——其原因是:“个人是分散的和彼此对立的”。

(20-18)

 

综上所述,我们会发现,如果我们承认人的作为满足需要的手段的某种行为是人的存在从而需要的满足及需要的发展的前提,并且这种行为——确切地说是广义的劳动——是人的权利从而产生权利的基础,——这已是不言而喻的,①那么,所有制本身就不是决定于所谓的生产力的状况,而是决定于人的存在及存在的条件——显而易见,所有制绝不是生产关系进而上层建筑的唯一内容,作为存在的其他方面决定着生产关系进而上层建筑的其他方面。从而只要人的存在及存在的条件不发生改变,那么人类的私有制就是一种永恒。因此,与其说私有“制”是作为一种意识形式而首先从属于生产关系进而上层建筑即人的社会范畴,不如说是作为人的一种本能过程而首先从属于人的自然存在即人的自然范畴——它首先是人的存在本身,然后发展成一种感性,最后才上升为理性,从而它实质上是人们事实存在着的和逐步认识到了的人的存在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外在表现。换言之,由于人的存在本身决定了人必须是劳动——生产——的,所以这种——人与劳动之间的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乃至相应的意识就外在地表现为一种生产关系,竖立于其上的上层建筑实际上是一种发展了的社会意识的结果,因而它是一种——“自由意志的定在”。因此,如果说劳动是人的本质内容,那么私有制就体现着人的这种本质。所以,任何生产关系相对于生产力的变化,都不能撼动私有观念本身——尽管它可能一时地动摇了这个私有制的现实存在或政治存在,②但它却动摇不了私有观念产生的客观基础。由于这种动摇实际上是对人类本性的蔑视,从而迟早会被人类所抛弃之——历史已经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这一点。那么显而易见,幻想消灭私有制,无疑就等于幻想消灭人类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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