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96年1月保险专业毕业人行系统院校内部分配到PICC(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当时因为产寿险分家我们班级全部进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96年7月我正式毕业上班,来到中保财产保险险公司从事财产保险工作。但据我所知,许多地方(如江苏的大部分城市)不开展利损险,可能因为财务制度改革和中国人做假报表的胆子全世界前列。95年投保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人寿保险虽然两本帐核算,但还没有正式分家,因此不可能计算得很准确无误。其它保险公司没分家更不要谈了。————因为我们在2000年以后看太平洋、平安的核保人员计算时都笑死了,他们根本不懂保险原理!
第二、陆上的财产保险一般为两个保额计算,在本例中即利损不超过20万,施救费用不超过20万。理论讲总计为40万元。但如为防止营业中断而发生的施救费用超过全部利润<20万营业额时,按推定利润全损计算。还有如产品属于不得不卖时(比如可能会超过保质期),才许可为保全利润而进行的大额施救费用。这里必须知道产品的真实属性,没有附加在产品上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是不存在的。特别要指出的是,企业不得因为火灾而获利,保险责任从来都要求降低道德风险。否则人人都放火了。
第三、计算损失基准时,一是按上个月报表计算,二是以上一年平均值计算。主要看双方约定了,从本例中,可能是以上一年平均值加10%计算。但有一种不同的意见就是季节性生产的企业,营业额基准为上年同一个月加成计算。不知该企业是不是?
第四、为防止营业中断,另外租房1万,挽回营业额10万。1万属施救费用,一个保额外加赔;挽回营业额10万,应从预计损失中冲减回来。
第五、利损险应该有绝对免赔额或免赔率的。一般在实践中是按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六、由于当时众所周知的官商作风,工作效率问题一般会造成保险理赔延后几个月甚至一年多,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年份其计算方法不同。复杂的险种计算损失时从来都有不同的计算方法,损失的计算方法一般都协商处理,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即可。(法院还有二审与一审不一样呢,何况当时法官处理这种保险理赔案例时120%的计算错误!因此当时法院断下来的从来都不是正确的理赔方法!!!)
基于以上的理由,你们对特定时期的理赔算法有不同的结论是正常的,相同却反而不正常!我只知实践操作会遇到以上问题,虽然我是保险专业毕业的,无法给出你所需要的理论答案,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