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7-8-13 16:32 
谈论证伪与证真的话题,对你来说是奢侈了。
回答你的问题:
你连解释你自己观点的勇气也没有,可见你早已是病入膏肓了。
你的观点是:“‘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是没有可能达成交换的”,解释或把握这一观点的核心概念就是“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
你既然极力反对“意义不定的表达方式”,那你为什么不敢对“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作出意义确定的表达?
我所提的三个问题都是直接关于“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概念的,而你在回答的时候为什么都故意回避了这个概念?
这些都足以证明你极力反对“意义不定的表达方式”,不过就是你立的一块牌坊,在这块牌坊下干的却是“意义不定的表达方式”的勾当。因此,你所谈论的证真与证伪也不过是意义不定的表达方式的勾当。
如果你是真的反对意义不定的表达方式,那么就请你直接使用“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这个概念来回答我的问题:
第一,你所举的“你打算用肉去换大米,我也是这样意志”,到底属于“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还是“两个具有相同内容的个人意志”?
第二,双方都同意“你用a量的A商品换我b量的B商品,我用b量的B商品换你a量的A商品”,是不是属于“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这里的A和B当然是不同的商品)
如果不是,那么这应该属于什么意志?
如果是,那么双方按照这种共同意志而实施的行为,是否“没有可能达成交换”?为什么?
第三,在你的“‘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是没有可能达成交换”的观点中,到底什么才是“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为什么“‘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没有可能达成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