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吴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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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 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分析 马海涛 王熙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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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高速发
展、社会财富持续增加的同时,居民间贫
富差距也在不断扩大。2006年,我国的基
尼系数达到0.447,超过了0.4的国际警
戒线。在这种情况下,一向被视为“均贫
富”有力工具的遗产税进入了社会各界的
视野。
科学分析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若干经济
问题
我国人均GDP的水平标示着我国经
济发展还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在工业
化加速推进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背景
下,我国出现了令人担忧的贫富悬殊状
况。有关资料表明,80%的银行存款掌握
在20%的高收入者手中。我国2006年的
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47,超过了0.4的
国际警戒线。这些数字和经济指标显示了
我国具备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动因,但至于
是否应立即开征仍需进一步研究。
首先,遗产税能否有效缩小我国贫富
差距?笔者认为,如果初次分配严重不
公,遗产税的事后调节作用是有限的。现
阶段造成我国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主
要原因不是政府收入再分配的力度不够,
而是在收入初次分配阶段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我国60%
的农业人口只产出12%的GDP,农民的
人均产出不及城里人的1/10,农村的人
均收入是城市人口人均收入的31%。”二
是一些大的国有垄断行业凭借垄断地位获
得了巨额超额利润,部分转换成职工收入
或福利,从而造成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
大。三是在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制度存
在漏洞的情况下,一些官员利用权力寻
租,给自己创造了大量灰色收入,也给一
些企业带去了巨额利润,造成个人之间收
入差距过大。四是东部与西部市场化进程
的差异,造成了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初次财富分配比二次
财富分配不仅量上要大得多,而且更有广
度与深度。
其次,开征遗产税是否有利于我国经
济发展?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和民营资本积
累目前仍处在初级阶段,大多数创业而致
富的民营企业家正处于青壮年时期,其拥
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如
果开征遗产税,有可能对民营企业家造成
一定的冲击,导致其减少投资或畸形消
费,不利于经济发展。另外,我国居民财
富纵向比较虽得到了增长,但人均GDP
也刚刚超过1 000美元,我国尚未形成庞
大而稳定的中产阶级。基于此,笔者认为,
推出遗产税的时机还不成熟。
再次,应仔细比较开征遗产税的财政
成本与收益。目前,尽管各国遗产税普遍
采取高税率,如英国为8%~40%,法国为
5%~41%,美国为18%~55%,日本10%~
70%,但是由于起征点高、课税面窄等原
因,遗产税从来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财
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世界各国对财产转
移税(遗产及赠与税)征收的情况来看,
遗产税的社会意义往往大于财政意义。如
美国,财产转移税仅占美国联邦政府总税
收收入的百分之一点多;我国台湾则占
“国税”总额的百分之二点多。如果扣除
赠与税,遗产税占比更是微乎其微。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遗产税的征收成
本非常高。以美国为例,由于财产尤其是
不动产的转移往往难以核定,为此,美国
遗产税设置了许多条款,以避免税收流
失。仅遗产税纳税申报填写说明书就有20
多页,纳税报表有40多页,两者合计多达
60页以上。正确填写往往需要一个月时
间,所以,大多数纳税人都聘请专业人员
来完成纳税申报。复杂的税制提高了征税
成本,以1998年为例,遗产税收入为230
亿美元,而征税成本是480亿美元,征税
成本高于税收收入多达250亿美元。如果
我国开征遗产税,其税收成本比西方发达
国家要高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大约在1%左
右,而我国在3%至4%左右),即使不考
虑该税种给纳税人带来的成本,我国开征
遗产税每年最多只能给财政带来几百亿元
的收入,只占我国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几而
已,因此,如果单从财政收益和成本角度
考虑,笔者认为,开征遗产税应从长计议。
进一步完善开征遗产税的配套制度
遗产税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开征遗产
税必须改革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评估制
度,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目前阶
段,应做好相关的制度建设。
首先,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笔者认为,
征收遗产税的基础在于完善财产申报制
度,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的关键又在于确
立有效的申报奖惩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
纳税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监
督的重要基础。要完善我国的纳税申报制
度,就必须建立明确而有效的奖惩机制。
对于依法应当申报的遗产,虚假申报或隐
瞒申报、逃避纳税义务等被各国公认为违
反遗产税法的行为,应追究责任。对于告
发或检举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收行为的人
查明属实的,应给予一定的提成等物质奖
励,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其次,加强财产评估制度。目前,我
国的财产评估还处于起步阶段,且评估的
范围主要限于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中的固
定资产和工业产权,针对个人财产的评估
业务还非常有限,财产评估人才也严重匮
乏。我国现行的资产评估制度也不够健
全,对个人财产中的古董、文物、字画
股票等的价值评估几乎无法可依。笔者认
为,财产评估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从长远看,要搞好遗产税的征管必须建立
一个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国际上通行的
做法是由税务部门和社会资产评估中介机
构共同建立对个人财产的评估机构,按财
产不同种类由专业税务评估员来完成对财
产的估价。另外,我国的遗产价值评估应
以采取市场价值法为主,辅以成本法、收
益法和清算价格法,必要时税务机关可以
委托或授权信誉好、业务精的专门机构
(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专
家评估、鉴定,以确保评估准确、独立
公正,维护纳税人合法的财产权和保障国
家税款收入。
最后,相关部门的配合是决定上述制
度建设成败的关键。被继承人的财产在社
会中的形态多种多样,涉及法院、土地
房屋、车辆、船舶、工商、银行、证券
保险、户籍登记、公证、专利等多个机构
和部门。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配合,在实
际工作中就可能造成大量的税款流失,使
遗产税形同虚设。当前,我国税收法律法
规对相关部门在税收方面的职责、义务只
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
性。所以,开征遗产税时,必须在相关法
律规范和文件中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义务
借鉴国际经验,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
遗产税设计思路
遗产税制的国际经验,多种多样,各
有利弊,我们应该多加参详,选择适合我
国国情的遗产税设计思路。
首先,美国经验值得借鉴,实行总遗
产税制,也就是一般所讲的"遗产税制"或
者“死亡税制”。在这种征收体制下,对财
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进行各种
扣除后,就其超过免税额的部分综合课征,
即一次性地先征税,然后进行财产的分割
继承,而不管这项财产的去向如何;税率
设计依据遗产总额,而不考虑继承人的多
少及其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采取总遗
产税制,以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为纳
税人,比以各个继承人为纳税人税源更集
中,更便于征管。另外,分遗产税制征收
过程相对复杂而且征收成本较大,且对税
收征管的要求也相对较高,对于我国这样
的公民财产申报制度尚不健全、纳税意识
比较淡薄、税收征管制度并不十分健全的
国家而言,分遗产税制并不是我们最好的
选择。同样的道理,混合遗产税制也不适
合我国国情。所以,相对简便的总遗产税
制就成为了我国遗产税制的最优选择。
其次,课税范围应当是公民死亡时所
遗留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
形资产以及应当算作遗产的财产。所谓应
当算作遗产的财产,各国做法不一:一是
被继承人生前一定时间之内赠予继承人的
财产;二是人寿保险金、退职金等。就我
国的情况而言,若将人寿保险金也纳入遗
产税予以课税,那么对于我国国内本就脆
弱的保险业而言,无疑是一种沉重的打
击。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在设计我国的
遗产税时,不宜将人寿保险金纳入征收范
围。同时,应该规定将捐赠给社会公益事
业、慈善事业以及国家的财产,不作为遗
产核算,以鼓励富人们将财产捐赠给社会
需要的地方,平衡社会贫富不均,促进公
益事业的发展壮大。
再次,科学设计遗产税的起征点及其
税率。考虑到我国经济近年来的高速发展
势头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我国
遗产税的起征点不宜定得过低。标准过
低,容易使征稽范围过宽,反而起不到调
节社会贫富的作用。国外遗产税的征收对
象只是少数高收入阶层的人。在美国,每
年去世的人中只有2%的人被征了遗产
税。遗产税是富人税而不是穷人税。综合
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前景,我认为,遗产
税的起征点可以高一些,应该将遗产税的
征收对象控制在死亡人口的2%到3%之
间。税率则不宜过高,避免引起纳税人的
抵触情绪而增加实际征税的难度,可实行
多档次的超额累进税率。   
最后,要注意做好遗产税和赠与税、
所得税的配合与协调工作。从各国的税制
实践来看,如果只征遗产税而不征赠与
税,遗产税的征收只会是形同虚设,因为
纳税人生前可以通过有计划地赠与财产来
达到规避遗产税的目的。所以,在开征遗
产税的国家,往往还要同时开征赠与税。
即使在不开征赠与税的国家,也一般规定
“被继承人死亡前一定年限内的赠与要计
入到遗产总额中并同征收遗产税”,以防
止被继承人生前有计划地赠与以降低遗产
税的累进税负。另外,遗产税的征收也要
考虑和所得税相配合。遗产税的课税对象
是个人财产存量,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是个人财产流量。要开征遗产税,必须进
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只有这样,才能准
确地掌握纳税人的财产情况,不至于无的
放矢。我们现行的所得税总体上是一种分
类所得税制,它的平均社会财富的功能还
不够,还无法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需要
进一步实行比较全面的改革。如果所得税
不改好,仅靠遗产税来调节社会财富,其
收效是不会太大的。
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还不现实,将
来要开征,也需要在制度建设和实际操作
方面不断改进和完善,进而逐步消除各种
不利因素,打破制度瓶颈,使社会各界达
成共识。
(马海涛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
长、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孙一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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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分析 遗产税 马海涛 会计师事务所 城乡收入差距 财政学论文

沙发
yimmyy 发表于 2009-11-24 15:50:2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看的不是太懂 哎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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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buaawangjie 发表于 2009-11-24 16:12:0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支持遗产税,但1)起征点要高,征税对象是中国个人财富前的人,例如前10%的人   2)税率要高  3)配套的个人财产稽查措施、隐瞒财产惩处法案要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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