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与国际贸易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围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因此,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时,都力争约定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条件。货款的结算主要涉及支付工具、付款时间、地点及支付方式等问题,买卖双方必须对此达成一致的意见,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1]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开证人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附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严格相符,开证人必须履行其付款承诺。信用证付款是当今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从它出现以来发展很快,并得到广泛应用。
信用证对于买卖双方来说,最吸引人之处有两点:降低商业风险;提供资金融通便利。其中降低商业风险是它最主要的功能,这从信用证这个名称上就可以看出。当然,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它在风险防范上也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那样会大大增加审核信用证的成本,从而降低它的方便性。正可谓,信用证的两种功能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属于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事物范畴。
下面,试讨论信用证在风险防范上的作用及其不足之处。
一、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首先分析一下国际贸易的风险。顾名思义,国际贸易是在不同国家、地区间进行的贸易,它首先是一种贸易,所以其最主要的风险就是商业风险。买卖双方在贸易(尤其是第一次贸易时)都心存疑虑,担心对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自己被骗、损失惨重。加上“国际”这个修饰条件后,风险又会扩大一些了,因为即使双方都很有诚意地想做成买卖,出于语言、文化、国际政治局势、法律、长途运输等等自己无法很好地控制的因素的影响,买卖的结果可能并非如人所愿。这样一来,诚实守信的一方,在履行自己的义务时,不得不多疑了。就像博弈论里斯塔科伯格模型一样,必须要考虑对方的行动,以确定自己现在的行动策略。
为了减少这些合理担心,贸易双方同意采用一种折中的办法:信用证交易。在信用证交易中,买方同意去向第三方(通常为银行)申请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如果银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并开立信用证,说明它同意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它将对卖方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担直接、独立的承兑付款责任。
这种安排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在通常的交易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可从中受益,卖方或受益人在向开证人交单之前始终保留着对货物的所有权,在交单时它或者得到付款或者得到其所交的汇票的承兑。由于银行信用代替了买方信用,卖方几乎避免了得不到付款的风险。除非出现欺诈,买方或开证申请人可以保证在付款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之前它的货款不被支付出去,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不仅表明卖方已经履行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而且代表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在信用证交易中,因为无论卖方还是买方谁都不能同时占有货物与货款,所以滥用权利的问题得到了遏制。银行作为服务提供者,也可以从中收到一定的佣金,虽然银行看起来似乎在买方偿付前要承担向买方提供信贷的风险,但是银行通常不仅会将卖方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作为质押担保,而且还会要求买方其他财产作为担保。[2]
这样的安排,使不能直接接触的买卖双方的信用关系,转移为了可以直接接触到的、信用更有保证的银行的信用关系,从而使双方的风险系数大大降低。而对出口方银行来说,一方面可以由质押担保物获得保证、降低风险,另一方面可以赚取中间费用,也是极为有利的服务。买方、卖方、银行三者之间环环相扣,互相制约、互相联系,可以有效地监督当事人是否履行了义务。
由此可见,信用证是一种非常聪明的制度设计,通过引入一个中间变量(银行),形成了一种类似西方三权分立的制度安排。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国际贸易的风险。
二、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风险防范中的不足之处
国际贸易中,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案例确有存在,且一旦出现就案值不菲。但是瑕不掩瑜,信用证在国际贸易风险防范当中起到的作用,要远远大于它的不足之处,否则它也决不会如此地风靡全球。
信用证的根本不足在于,它是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单据交易。“UCP500”第4 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 或其他履约行为。
具有深刻意味的是,这也正是它的便捷、易于操作之处。所以,这正是我前面所说的,低风险与高效率难以通过信用证同时获得的原因。
为什么单纯的单据交易(即使是严格的“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会使导致风险增大?道理再明显不过了,单据毕竟不是货物,它不可能全面、准确、如实地反映货物的情况。单据是易于造假的,也是易于挑毛病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分别对应于信用证诈骗和信用证软条款两种常见的信用证风险。第一种情况下,卖方提供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甚至没有任何货物,通过造假的单据,也能获得银行付款;第二种情况下,买方出于自身种种原因(如市场价格波动、自己经营不善等)对卖方提供的合格的单据(往往货物也是合格的)百般挑剔,找出不符点作为借口拒付。
信用证欺诈形式多种多样,究其原因,都不外乎源于它的这个根本特点。可以列举若干信用证风险的变种:提单倒签导致买方不能及时收货也不能索偿;高科技伪造的假单据;卖方勾结船方,令后者开具清洁提单、甚至假提单;买方授意银行纠缠于单据的微小细节,并不合理拒付;商检单据产生的疑问……
三、未来信用证改革的方向
我们可以像瓦尔拉斯假设存在中间拍卖者那样,假设存在一个中间的“监督者”,它可以无偏无倚地监督卖方货物的状态(包括质量和运输情况),还有买方的偿付能力。在一切都妥当无疑之后,它接过买方的钱给卖方,同时把货物转移给买方。
这种理想的状态毫无疑问地可以避免一切风险,无论是买方的还是卖方的。
现在,在信用证制度下,银行就试图充当这样一种监督者的角色。但是现实与理想状态相差很多,其关键在于这个中间“监督者”的运行成本问题。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单据交易,是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的一个很聪明的选择,它也许是在无数笔国际贸易发生了的前提下,对风险和成本的一个选择。换句话说,如果银行为了成功地监督到一笔潜在的利用信用证欺诈的贸易,而对全部贸易(其中99%的都是正常贸易)进行不遗余力的监督的话,相比这个成功监督带来的收益,银行所付出的代价,很有可能是更大的。
所以,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信用证的现有基本制度(单据交易)是不会变化的。随着各国社会文明化的进程、诚信体系的建立,也许将来信用证的监督、审核制度会比现在的更加宽松。
根据古典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可以推得,如果银行加强了对有关信用证的任何一方面的审核(即防范风险的成本增加了),那么说明现实中信用证带来的风险一定是提高了。
本题中,老师问到信用证的改革方向。以我目前可以掌握的资料,是无法作答的。我认为必须掌握当前国际贸易风险的变动趋势(趋增还是趋减),才可以建议银行加强还是减少对买卖双方行为的监督。单纯因为看到信用证诈骗的个别案例,就建议增强审核力度,是不太负责任的。
参考文献:
[1]黎孝先主编.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10
[2] 高祥.规避国际贸易支付风险-重视商业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J].经济世界,2002(8),pp6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