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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真理观和认识论批判
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真理观,强调真理的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特点,在实践中,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真理观便具有了两点十分明显的缺陷,这样的缺陷,在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说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最致命和根本的缺陷,这些缺陷,足以把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真理观推向荒谬的逻辑境地。
那么,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在实践中的明显缺陷是什么呢?第一,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把真理的主动创造者和主动遵守者——人,当成了人造真理的被动的必须的服从者。第二,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把暂时的、方便的理论假说当成了固定的永久不变的永恒的绝对的东西。这两条,其实是紧密联系的,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的。正是把人造的暂时的结论当成是必然的固定永恒的结论,因此,人才会成为这些不变的固定永恒的结论的被迫的服从者而不是真理的主动的创造者和主动自觉的遵守者。而正是因为把人这一真理的主动创造者和主动地自觉的遵守者变为真理的被迫服从者,真理才会从可变的暂时的变为不变的、永恒的不为人的意志而转移的东西。
那么,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真理观在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这两点缺陷,是如何具体的形成的呢?我们可以试着来分析真理的具体形成过程来看一看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如何在实践中造成以上缺陷的。
我们说,即使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它也绝对不会反对以下的说法,即,真理首先是人的思维、思考的结果、即主观认识的结果。马克思理论唯物主义也说,人的认识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从而把握事物的发展规律。也就是说,真理,是人的意识活动的结果,它首先是人的认识,在它没有被验证能解释其他现象前,它仍然属于主观认识的范围,也即是说,真理最初是人的认识。既然真理是人的意识的结果,是人的主观认识,那么真理是否是真理,必须要经过实践的检验。是实践的检验,让一个人的主动的主观的认识结果,逐渐具有了能够解释大多事物能够在大多数场合下被运用的能力。此时,请大家注意,一个本来是人的主观意识认识的结果、具有主观性质的认识结论,在检验和实践中,逐渐变成了大家都认可都认为有必要遵守的东西,因为,如果不遵守,就会给人的行为带来一定阻碍和困扰。而这里的“大家都认可都认为有必要遵守”,也就让本来是主观性的东西,具备了具有客观性的东西。而这里的“客观性”只是指,大家暂时地对它的一致的认可和主动的遵守。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到,真理不仅仅是一个枯燥的结论,它更是一个逐渐由“主观”变为“客观”的过程。而这个所谓“客观”,并不是说它原本就是不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是说,它暂时获得了大家的认可,暂时为大家所遵守罢了,是人创造了它,也是人在主动地遵守它。也由于这样,我们绝对可以说:所谓的真理的客观性,是人让一开始的是主观的认识的结论变得“客观”起来的,而绝非是如此即它本身从一开始就是“客观”的,绝非是它本身让它本身成为“客观”的,而既然是人使某些事物变得“客观”起来的,那么,自然,人也有可能让此时的“客观”丧失它暂时的“客观性”,或者,让其他的人造的新的“客观”来代替旧的“客观”。而真理,作为一个过程本身就是如此!
在真理由主观向人不得不暂时遵守它而使该它具有“客观”意义的转变过程中,人的认识结论——真理本身也在不断地随着人的认识的变化而不断被加以修正、加以改进,最后使之成为大家都认可的,大家都遵守的东西。而一旦这个现在大家都遵守的东西适应不了新经验了、不能解释新事实了,不能用在更大更新的场合下了,此时,该原来具有“客观性”的真理的主动的创造者和遵守者人也会主动对它进行修正,已让它逐步适应新的经验、并能够解释新的经验。因此,当一个结论被人遵守的时候,是人主动地遵守它,也只有人主动地去遵守它,也因此,当它不适合现实的时候,也是人主动地去改进它。真理的形成,就是从主观到所谓的暂时的“客观”,又从这暂时的“客观”出发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又形成新的“主观”,真理的形成过程,就是从主观到“客观”,又从“客观”到“主观,”又从“主观”到“客观”的一个循环不断的过程,该过程不止,就意味着真理没有止境。
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则不同了,它在实践过程中,就是把人由主观认识得到的“暂时”被人所认可和遵守的东西,当成了绝对的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永恒的东西,当成了人必须要遵守的,不论在何时都要如此的东西,而这也意味着,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基本上错认了“客观”的基本含义,或者说,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赋予了客观以绝对的涵义。什么是客观,客观都是相对而言的,是相对于绝对而言的,而在现实中人的认识,作为人的认识的结果的所谓真理,是没有绝对的客观性的!并且,一旦一个最初是人的主观认识的东西在获得暂时的“客观性”之后,它被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拿来当成绝对的东西看,此时,这个暂时的人造的东西,对人来说,就成了绝对的的东西,人在这样的绝对的固定的事物面前,则彻底地丧失了人的权利,人在自己创造物面前丧失了创造者权利,而人一旦丧失自己的真理创造者的权利,人也就在所谓的真理面前丧失了自己的作为人的尊严。
正是由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把只具有暂时性的被大众认可的东西,当成是绝对的,完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永恒的东西,在实践中就会造成人在认识真理上的裹足不前,就会彻底束缚住人认识真理的脚步。同时,更有可能把人变成人造的真理的工具和奴隶,更甚至于把一部分人变成另外一部分发明客观真理的人的工具和奴隶。于是,事情会变成这样,一部分人发明所谓的真理,把它们的认识,变成具有客观性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永恒的东西,然后要求另外的一部分人来被动地遵守这样的人发明的真理,并且不得改动这样的真理,于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在某种意义上讲,在实践中,就有可能把旧有的人对人的绝对统治,变成了一个新的形式,这形式就是:真理对人的绝对统治。而不论是真理对人的统治,还是人对人的统治也好,其实质都是一样的,就是一部分人凌驾于另一部分人之上!
对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我们还应该进一步看到它的认识论上的缺陷。我们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提出的认识符合实在,认识是对事物的正确反映,只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空话,因为,它并没有告诉我们什么是符合实在,也没有告诉我们对事物的正确反映的确切含义。
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真理就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性在人的主观意识里的正确的反映(艾斯奇语)。换句话说,真理,就是人们对于客观事物以及规律性的正确的认识。用一般的唯物主义的说法,真理是对“实在”的“符合”。凡是符合实在的,就是真的。
面对以上的看法,我们要问一个问题:什么叫“符合”实在?什么叫“正确”的认识。当我们说一个观念符合实在的时候,我们似乎在脑海里有一个清晰的实在的画面,或者,我们认为,我们对外在的那个实在有着十分具体的清楚的认识,然后我们说,我们现在脑海中关于那个实在的“观念”或认识,符合我们已经知道的那个实在。打个比方:“实在”是一幅画A,我们照着A临摹又画了一幅画A1,我们拿着A1去和A对比,然后我们说,A1符合A。而实际上,我们手里,只有一幅画A1,我们对于“实在”在我们脑海中的观念,只是指向一个我们未知的对象。这样看来,符合实在,其实只是一句无意义的话:即,我们对于实在的观念,符合这个未知的对象。和“符合实在”一样,我们对于实在的观念符合这个未知的对象,并没有告诉我们这样的一个关键问题:这个观念“为什么”或者是“怎么样”符合这个实在的。而既然对象实在是未知的,我们凭什么说,我们的认识符合这个未知的对象呢?
既然,我们对于一个观念所指的对象的性质是未知的,对于一个实在是未知的,那么,我们如何知道我们观念所指对象的(被我们认识到)性质,就是那个对象的真实的性质呢?我们所认识到的对象的性质,是否就是对象实在的真实的性质呢?如何判断我们所认识的对象的性质,是否就一定是该对象真实的性质呢?我们的观念,如何符合实在呢?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其实,问题的解答应该是这样的。首先,实在的自身真实的性质是A,而我们所认识到的实在的性质是A1。我们在生活中运用我们所认识到的实在的性质A1,如果这个A1,在实际生活中,到处通行无阻,我们就认为,我们所认识到实在的性质A1,就是该对象该实在自身的性质A,我们就认为A1符合A,或者说,观念符合实在。
因此,我们说,判断一个观念是否符合实在本身,并不能从实在本身出发,因为,在判断一个观念是否符合实在以前,我们对于这个实在的性质或者对于这个实在是未知的,我们并不知道这个实在是什么,也不知道它的性质是什么。我们并没有一副画A,然后照着A去画A1.认识的过程就是如此。我们通过我们对事物的性质的认识A1,看A1的实际效果,来看它是否能够帮助我们认识这个世界,如果能,我们就认为,我们所认识到的实在的性质A1,就是实在的自身的真实的性质A!而所谓的认识符合实在,观念对事物的正确的反映,只能从这个认识出发来进行判断,而不能从被认识的对象出发来判断,因为,被认识的对象,它之所以要被认识,就是因为它对人来说,是未知的。如果,从它出发来判断一个认识的正确与否,那不是拿着未知的事物去判断本来就是“假设”的事物吗?而且,拿着未知的事物的性质去认识我们观念中对事物性质的认识,还会陷入循环论证的怪圈,即,我们拿着认识去认识认识。
符合实在,对于事物的正确认识,只能从我们的认识观念即我们认识到实在或者事物的性质本身出发来考察此观念是否适用于人类的生活。因此,某种意义上讲,实用主义的真理观,才是最科学的真理观,因为它抓住了问题的实质。而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符合实在,认识是对事物的正确反映,只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空话,因为,它并没有告诉我们什么是符合实在,也没有告诉我们对事物的正确反映的确切含义。
如此,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有必要回答以下的问题。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么,我们可以这样的向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请教:用实践检验真理,是检验A1(我们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的认识)在实践中是否符合A(事物自身的性质)呢?还是检验A1是否在实践中能满足人的需要、能给人类带来益处,用A1的实际的效果来承认我们的对事物的认识A1是真理,是符合A的呢?如果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承认第二点,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意味着检验A1在实践中能满足人的需要、能给人类带来益处,用A1的实际的效果来承认我们的对事物的认识A1是真理,是符合A的。如果是这一点,那么,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就必须承认,在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胡适先生所说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态度,因为,我们知道,A1本身不是A,我们只能小心翼翼地看A1是否能解释大多数的事实,我们还要小心地看有多少事实,是A1解释不了的,有多少事实,是A1所不能包含的,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我们要随时的修正A1,我们这样做的原因,也只有一个,因为,A1不等于A。(这里的做法,其实就是实用主义认识论的根本做法。而此处,也体现出了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实用主义认识论的最根本区别)而在实际中,由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上的缺陷,由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不承认A1不是A,因此,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往往做出了阉割事实以迎合结论的事情,他们拿着被阉割过的事实,说,看A1是真理!
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还说,真理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我们同样不满足于这样的论断,我们同样认为,这也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缺陷。面对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这种说法,我们一定要问清楚,是“什么事物”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真理”不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吗?
我们都知道,真理,是世人对于客观实在的认识,其本身只不过是人的意识,这个认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那就等于是说,人的认识和意识不以人的意志(认识)为转移,既然是人的意识,既然又是人的意志,人的意志怎么不能改变同样是人的认识和意识呢?或者说,人的意志和人的认识怎么成了对立的东西。都是人的思考和思维活动的产物,人怎么可能让自己的一种意识不得不服从于自己的另外的一种意识而自身却无法改变这种意识呢?因此,说认识或者意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实在是一句没有意义的空话,是不能成立的话。无条件地说真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是一句没有实际意义的空话。那么,“真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什么条件下能够成立?
既然,无条件地说:真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是一句没有实际意义的空话,那么,我们就该搞明白是“什么事物”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说,只能是“实在”本身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为,不论我们是否注意到实在,是否看到实在,实在都在那里,实在之所以是实在,就是因为实在自身。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只能是实在自身。
但,我们都知道,我们认识到的实在,和实际的实在,是有差距的,实在的自身性质,和我们认识到的实在的性质,也有可能是不同的。
那么,真理,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句话如果要成立,只能这样来理解,也就是说,这句话要成立,是有条件的。我们对实在的性质的认识,拿来被我们用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在运用我们对实在的性质的认识的时候,这个认识在运用中到处通行无阻,我们就把我们认识到的这个实在的性质,当成是实在的性质,我们就说,我们的观念是符合这个实在的,我们就把我们认识到的实在的性质说成是这个实在的自身的性质,说它是真理。这里,我们说,真理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其实是说,我们认识到的实在的性质,在我们目前的运用中是通行无阻的、是给我们带来益处的,我们就当它是真理,我们绝没有去改变它的意愿,因为,一旦改变它,就会给我们的生活造成麻烦。
真理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只是说,我们认识到的实在的性质,是对我们来说,是有益处的,是生活中可行的。我们只是暂时地把我们的认识当成是真理,我们没有必要去改变它,在这意义上讲,真理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当然,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一直在强调,真理中有不为我们的意志所左右的东西,它只能由实在本身决定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我们也可以给予某种意义上的承认。
我们说实在的性质,和我们认识到的实在的性质,不完全一样,当我们认识到的实在的性质给我们带来益处的时候,我们就说,这里我们认识到的实在的性质,就是实在自身的真实的性质。注意,当我们认识到的实在的性质是对我们有益处的时候,我们说,我们认识到的实在的性质,就是实在的真实的性质。此时,我们就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者的说法说,我们的认识是由实在本身决定的,这样的说法对于我们的实际生活来说,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和以前不一样的差别吗?我们说,这个有益的性质是由事物本身决定的,和我们的意志没有关系,是否就会阻止我们不去使用这个益处,不去使用这个我们认识到的性质呢?反之,如果一个由实在本身决定的性质,对我们来说,是无益的,是没有好处的,即使我们说,它是由实在本身决定的,是不是就意味着我们必须要遵守它、要去运用这个对人类有害的实在的性质呢?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绝对有必要思考一下以上的问题,并回答该问题。
因此,当我们说,我们认识到的实在的性质是有益的、是对人类有好处的,我们就承认它就是实在自身本身的性质,我们也可以承认它是由实在本身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样做,对我们来说,又损失了什么、又造成了什么损害呢?没有,什么都没有!同样,当我们说我们认识到对我们有益处的实在的性质不是由事物和实在本身所决定的,会给我们在实际中运用这个我们认识到的性质带来损害吗?没有,即使我们不承认我们认识到对我们有益处的实在的性质是由事物和实在本身所决定的,我们在实际中运用这个有益处的性质也不会遇到什么阻碍。
在这一点上,即在我们认识到的实在的性质是有益的、是对人类有好处的这一点上,我们可以承认,我们认识到的事物和实在的性质,就是由事物和实在本身决定的,因为,承认或者不承认它并不会对实际生活有任何的影响。
说我们的意志中有由实在本身决定的东西,对于我们来说,和我们说,我们认识到的实在的有益的性质是我们不愿意改变的,或者,我们不承认我们认识到对我们有益处的实在的性质是由事物和实在本身所决定的,其实,在我们运用我们认识到的有益处的实在的性质的过程中所造成的实际结果,对于我们来说,是没有任何区别的。我们都从我们运用我们认识到的有益处的实在的性质的过程中得到了益处。
于是我想,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者坚持说,真理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其实,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而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之所以强调真理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有可能就是用“以真理对人的统治”这一形式来掩盖“人对人的绝对统治”罢了!
认清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真理观和认识论上的缺陷之后,作为真理的追求者,我们每个人,是不是应该保持这样的警惕呢?我们要小心,有人用真理对人的统治这一新的形式来掩盖人对人的绝对的统治。而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真理观和认识论在具体实践中的根本缺陷会造成新的人对人的绝对统治吗?该问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哲学思考!
思考于2018年4月25日下午
草作于2018年4月25日下午
于从吾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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