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小问题,一直没有答案或答复,今天再提出来:
沉没成本定义中的“逻辑”矛盾?
瓦里安在《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第19章“成本最小化”的最后一节“沉没成本”中指出:“沉没成本是固定成本的一种”。并认为这个概念最好以例子来解释。随后他举了一个租用办公室的例子,里面涉及到三个他认为是固定成本的成本。其一,是办公室的租金。
其二,是为了装修办公室而涂在墙上的乳胶漆。其三,是摆放在办公室里的家俱。瓦里安认为,这两种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沉没成本的性质。乳胶漆不可能再转卖出去,完全沉没了;而家俱还可以转卖出去,则购入价与转卖价之间的差额就是沉没成本,转卖价的部分是“可回收成本”。
在乳胶漆和家俱都已经购入的情况下,这两种商品的购买价已经变成历史成本,都不是(机会)成本。
但按瓦里安的定义:沉没成本= 购入价- 转卖价
= 历史成本(非成本)- 机会成本。
问题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成本能相减吗?历史成本能减机会成本吗?例如,两个苹果能减一个橘子吗?
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569273&page=1&from^^uid=570226#pid3551312
可参考另一帖子:3篇固定成本与沉没成本关系的文章:
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563174&page=1&from^^uid=570226#pid3505841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