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拆除时要考量的主要要点
1、 保留的境外结构应干净清晰
如果红筹架构涉及多家投资人的,可以保留一层境外架构,建议保留香港,因为开曼和BVI容易隐藏股东,不便于证监会监管核查。
尤其是新一届发审委对红筹架构没有拆干净仍保留部分控制权在境外的情形十分警惕,通过对被否案例重庆百亚的研究,笔者认为即使公司仍想要保留部分红筹架构,也应该做到干净清晰,易于核查。
2010年11月,重庆百亚的股东通过红筹结构设立了重庆百亚,并计划在境外上市。2015年上半年,由于发展策略调整,重庆百亚放弃了境外上市计划,并解除了红筹结构。
重庆百亚拆除红筹架构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重庆百亚拆除红筹架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重庆百亚招股说明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谢秋林、New Horizon均出具了自身不谋求对重庆百亚的控制地位且认可冯永林控制地位的确认函。但发审委仍然要求重庆百亚说明除在重庆百亚共同持有权益外,重庆百亚实际控制人冯永林和谢秋林其他的业务合作与个人关系情况,并说明冯永林和谢秋林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最终也正是因为对上述问题的质疑,成为重庆百亚被否的主要原因。
2、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主营业务不应有重大变化
在选择以何种方式拆除时,券商和律师往往还需要考虑的重点是上市主体的选择是否会引起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发行人在主板上市,需满足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条件;发行人在创业板上市,则需要在最近两年内满足上述要求。
如果拟上市企业在红筹架构中有代持股权情形的,证监会往往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详细说明相关情况,以证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共同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也需要说明情况,证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除此之外,也要考虑到上市主体的选择不能在报告期内存在主营业务有重大变化的情形。
协议控制模式中,如果采用WFOE作为境内上市主体,由于WFOE在注册时经营范围通常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则可能产生主营业务变化的问题。
直接控股模式中,WFOE可能通过资产收购的方式来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如果今后采用内资公司作为境内上市的主体,则也可能需要详细说明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汉坤律师事务所李朝应:VIE结构的发展及红筹回归有关的热点法律问题解析)
3、 除上述几点,还应关注证监会常会在涉及到拆除红筹架构的拟上市企业反馈意见中提出的相关问题
(1) 境外上市计划实施程度,终止原因;
(2) 拆除红筹架构时,价款支付情况以及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情况;
(3) 搭建和解除红筹架构时是否办理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
(4) 拆除红筹架构时,外汇进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5) 海外红筹架构搭建、存续及解除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收事项是否已缴纳,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6) 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下面引用两个涉及到红筹架构拆除的案例中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从下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证监会在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的关注点基本没有太大变化,可能会根据个案调整问题角度,但往往都会涉及到拆除红筹的相关进程、是否办理返程外汇登记、是否缴纳相关税收等问题。
(1) 东诚药业反馈意见9
申请材料显示,安迪科原计划在境外上市,因此搭建了红筹架构,后为便利境内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安迪科医药集团决定拆除安迪科的境外红筹架构。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安迪科在搭建红筹架构时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税收等有关规定。2)安迪科是否享受过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在解除红筹架构时是否存在补缴税收情况,(前期因税收优惠政策而免缴的税收)。3)安迪科历史上香港上市计划的实施阶段等情况,以及终止原因。4)红筹架构是否彻底拆除,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商务、外汇、税务、工商等程序,红筹架构拆除后标的资产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诉讼等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影响标的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5)红筹拆除中涉及的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全部支付,如未支付的,补充披露后续付款计划及对标的资产股权权属的影响。6)红筹架构拆除后,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伊戈尔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5
招股说明书披露,2004 年,发行人拟实施境外上市,搭建了红筹架构。肖俊承、王一龙、张泽学、郑红炎、田卫红、崔健、马页丁等七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 WR公司、TF公司、BPl 公司,并通过 BPI 公司收购发行人前身日升公司的全部股权。2010 年,发行人拟在境内 A股市场上市,发行人通过股份转让方式将红筹架构回归境内。2014 年 10 月 6 日,BPI 公司、TF 公司、WR公司办理完成工商注销手续。
(1)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境外上市计划实施的具体进度、终止的原因,肖俊承等设立三家特殊目的公司实施境外上市计划的原因及合理性;
(2)2006年 8 月,WR公司将持有的 TF公司部分股权分别转让予王一龙、郑红炎、田卫红、张泽学,傅静将持有的 TF公司股权分别转让予田卫红、崔健、马页丁的原因、转让价格及依据、价款支付情况以及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3)请补充说明 BPI 公司、TF 公司、WR 公司除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若存在,请补充披露相关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等,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搭建和解除红筹架构时,是否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相关资金进出境是否履行了外汇审批手续,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海外红筹架构搭建、存续及解除过程中涉及的税收事项是否已缴纳,是否符合境内外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建立境外上市红筹架构至解除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转让、相关境外主体的设立及注销等事项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综上,本文对红筹架构的拆除略作小结,抛砖引玉,希望能吸引更多同行对该问题给予关注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