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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哲学] 《实体逻辑学研究》之什么是《实体逻辑学》?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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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体逻辑学》?实体即自在实在的动变整体。凡实体的产生、持存、动变、发展、消亡,必有其逻辑。以逻辑化的方式研究实体产生、持存、动变、发展、消亡的条件、内容、机制、过程、规律的学问,称为实体逻辑学。
《实体逻辑学》包括:《生存逻辑学》、《动变逻辑学》、《发展逻辑学》、《人本逻辑学》,分别研究实体的生存逻辑、动变逻辑、发展逻辑和人化世界的存在和发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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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逻辑学 发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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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8-5-24 14:55:3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从概念辩证法到实践辩证法、再到实体辩证法


1、到目前为止,辩证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概念辩证法,一种是实践辩证法。
据我看来,黑格尔(及其以前)的辩证法大多是概念辩证法,马恩的辩证法基本上是实践辩证法,列毛的辩证法介于二者之间(或者兼有二者的特征),现在大学里流行的基本上都是概念辩证法。
概念辩证法是以号称普遍适用的、奇妙的言词“逻辑”来表达辩证思想,但其具体语义往往是未加澄明的,其具体内涵往往是混沌难知的,其具体规定性往往是虚浮的、空洞的、缥缈变幻的,即是不清楚、不确定的,如有成功的案例也基本上都只是些“天才的猜想”,或者是幸运地创造出来的某种“奇迹”。
实践辩证法的所有结论都建基于人类的实践成果,而不与实践冲突、矛盾。一切结论从事实出发,即从实际出发,一切合逻辑的“推进”都是随着特定条件的变化发展才得以展开、实现的。
2、实践辩证法并不是辩证法的终极形态,其最高的境界是实体辩证法,因为在其变化发展的全过程中,实体自身固有的辩证内容会依其自身内禀的“逻辑”逐渐自我展开和实现,即实体会在其曾在、此在、可在和新的此在中持存、动变、发展,其既有内容和将有内容之间是辩证地进行着转化的(或者在特定的条件下“暂”不转化的)。
3、“是就是是,不是就是不是”、“此就是此,彼就是彼”这是反对辩证法的人经常拿来用的“万能公式”,在一定的条件下和一定的范围内,这固然是真理,但是在某些条件下却是束缚事物进一步变化发展的“桎梏”,因而是必须打破或突破的。
从“辩证逻辑”的角度看,任何此在都是有其存在“极限”、“边界”的,在其“极限”、“边界”处,“是与不是”、“此与彼”之间是“共通”的和“互通”的,即该“极限”、“边界”是双方共有的,因而是二者的辩证统一之处。只要在现实中逼近(临近)和达到相应条件范围,辩证法就是科学而非“鬼话”。在思维上、在实践中,无能达此境界的人,就只能局限于“近代”的形式逻辑而难以更进一步了!
概念辩证法之所以更像“鬼话”而非科学,乃是因为它恰恰忽视了辩证统一和辩证转化的条件性,即未指出其相应条件和范围究竟何在,更不要说充分有效地阐明相应条件是如何逐渐具备的、其辩证统一和辩证转化是如何具体实现的。
4、实践辩证法克服了概念辩证法的“无”条件性,因而是合乎科学的(至少不违反科学)。由于其建基于已有的实践,因而对其“条件性”的揭示和阐明更多是经验的而较少是理论的,其“理论性的结论”也就是具体的特殊的而非抽象的普遍的,是有条件适用的而非无条件适用的,亦即是相对真理而非绝对真理。
5、实体辩证法严格说来是一种逻辑学上的辩证法(注意不同于人们常说的“辩证逻辑”),即是“在其逻辑构件完整、逻辑展开的条件具备时,有关的辩证内容、辩证关系和辩证过程才能充分实现(显现)”的新型辩证法。它源于实践,而又超越实践,接受实践检验而进一步修订、丰富、完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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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8-5-24 14:56:2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从对立统一规律到自生互生自异互异
——概念辩证法与实体辩证法辨异
1、概念辩证法与实体辩证法的不同之处
概念辩证法是以概念(范畴)为基础,通过分析概念内含与概念之间的辩证关系来抽象概括地反映事物存在、动变、发展的辩证内容、辩证关系和辩证过程的辩证法。
实体辩证法是以对事物(实体)存在、动变、发展的辩证内容、辩证关系、辩证过程的大量深入研究为基础,提炼、概括、抽象出辩证的概念体系,以揭示、解析、表达实体的辩证内容和辩证关系的辩证法。
概念辩证法的特点是:(1)以概念的内含和(可能的)关系为起点;(2)掌握并运用概念的辩证推演范式;(3)所得结论以现实中的某些事物的内容、关系和过程为例证或“注脚”。
实体辩证法的特点是:(1)以分析研究事物的辩证内容、关系、过程为起点;(2)提炼、概括、抽象出概念的辩证内容和辩证关系;(3)其理论体系是对事物的辩证内容、关系、过程抽象概括地把捉、模拟、再现。
2、概念辩证法的基本推演范式
(1)“二位一体”范式(升级后为“N位一体”范式):甲是乙的……,乙是甲的……。
(2)“相互联系”范式:甲……乙,乙……甲。
(3)“决定——反作用”范式:甲决定乙,乙体现并反作用于甲。
(4)“对立统一”范式:一分为二+对立统一+共性个性+两点重点。其中,还包括:二重性、斗而不破、相互转化、阶段性、分主次等小的范式。
(5)“量变质变”范式:量的积累+局部质变+度+质变+新的量变+……。
(6)“否定之否定”范式:肯定(为主)+否定(为主)+扬弃(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
(7)“内外”范式: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内因与外因。
(8)其他范式:相对与绝对、有限与无限、现实与可能、整体与部分、原因与结果、偶然与必然,等等。
3、概念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
凡事物(或概念)及其相互关系中均有差别,差别可以是内含内容、组成构成、方面侧面、因素环节、性质属性、功能作用、质量能量、方向趋向、速度力度、规模数量、范围层次、样式形式、关系关联等方面的区别、差异、不同之处。有差别就有对立,有对立就有竞争、斗争。在对立未导致整体裂解或本质改变时,差别、对立内寓于统一体之中;有差别的、对立着的不同内容,因共存于特定时空而在运动和互动中相互作用联结、交流交换、渗透贯通、共生互生,通过中介桥梁、过渡转化、吸收模仿以及种属关系、类似比较等而相互联系、统一、依存、转化;表现为统一中有对立、对立中有统一,并在对立统一中实现其生存、动变和发展。这就使诸推演范式及其具化表现或多或少的打上了“对立统一”的印记。经过思想理论界长期的研究、提炼、概括、总结,逐步确立了“对立统一规律是(概念)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的观念。
4、实体辩证法的基础与核心
实体是自生自实的动变整体的简称。实体内部因其自生自实而相互联结、依存、转化、统一并相对独立、稳定持存(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期内和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实体之间因其运动和互动而相互交流交换、联系联结、过渡转化,又因一定的中介桥梁而与更多的他者相互交流交换、联系联结、过渡转化;实体因其内外运动和内外互动而自生自实和自消自解、互生互实和互伤互损,进而自新互新(重构增构)、自异互异(解构另构、异构它构)。
从某种意义上说,运动与互动是实体辩证法的基石,运动与互动基础上的自生互生自异互异是实体辩证法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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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8-5-24 14:57:3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简论事物生存的内在逻辑

1、事物之存在,不仅仅是暂在,而且是持在;不仅仅是定在,而且是变在;不仅仅是自在,而且是自实。——从暂在、定在进入变在、持在,事物就从自在进入了自实。唯有能自生自实,才是真正的事物、实在。

2、实在不仅仅是此在,而且还包括此在的切近曾在、可在和联在。——宇观世界的实在是其此在和曾在的现实投影,宏观世界的实在是此在的持在,微观世界的实在是以“量子化”形态存在的此在及其切近曾在、可在。因而,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实在就是此在及其切近曾在、可在、联在构成的“自生自实着的整体”(可简称为“实体”)。

1)世界及其中的存在是普遍流变着的,因其流变,存在只能此时此地此样在、彼时彼地彼样在。这里的“此时此地此样在”,简称为此在,是指在极其微小的时间、空间或时空范围内以某种样态“现实的存在着”的存在物,是存在物及其构成要素、存在形态在时间上的“无限细分化”和在空间上“瞬时定格化”。——根据辩证法,物质在某一瞬间既在某一位置又不在该位置、既保持某一确定形态又不保持该形态;根据实体逻辑学,物质通过运动而达到、通过、离开着某一位置,通过运动而建构、解构着和更新、异化着某一形态。

2)此在之前的存在样态称为曾在。切近曾在是指在切近时空中,曾经存在的内容、样态和具体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曾在是已经过去或即将过去的存在,但切近曾在的内容、作用或影响(即其某些要素或因素)仍在一定范围内遗存着、保留着,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仍可能在动变中得以“回复”或“再现”,因而,切近曾在并没有完全“成为过去”。

3)可在,是指内含于此在中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实现的诸存在样态,亦即在此在及其流变中蕴含着的进一步动变(或转化)的可能性——实质上也就是“未来”的和“可能”的存在。可在作为此在进一步动变(或转化)的可能性,都会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流变而成为现实,而至少有一种可能性会在相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立即成为现实”。

(4)联在是指部分存在于某个此在及其切近曾在、可在中且部分存在于其它此在及其切近曾在、可在中的诸“存在物”,并因此而成为不同实在(实体)相互联结、联系的“桥梁”、“纽带”的诸“存在物”。联在是不同事物、实在之间的相互作用影响因子或相互联系联结因子,是在不同的事物、实在、系统之间相互交流、渗透、贯通和共享着的诸要或诸因素。

5)曾在、此在、可在、联在是相互渗透、包含和转化的。——曾在包含、转化为此在,此在包含、转化为可在,曾在也可以是此在的可在之一,曾在、此在、可在均可以渗透、包含、转化为联在或联在的部分内容,联在可以渗透、包含、转化为曾在、此在和可在(或渗透、包含、转化为曾在、此在和可在的部分内容)。

3、实体有相对独立性,因而有其独特性和稳定性,从而成为了普遍流变世界中的相对持存者。实体的独立性、独特性、稳定性和持存性都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因而是相对的;只要条件消失或改变,其独特性、稳定性和持存性就会随之消失或改变,从而“复归”于普遍的、永恒的、无条件的、绝对的流变中。

4、在普遍流变的世界中,持存只能是相对持存,即在内、外要(因)素的流变、交流和交换中持存,在自生自实、自新自异中持存,在不断地建构、解构和更新、异化中持存。

5、事物(实在)的持存和发展、壮大需经过四个基本环节才能实现,即“我是我”、“我非我”、“非我亦我”、“合成大我”。其中,第二个环节对应的过程是普遍的、绝对的、无条件的、永恒的,其它三个环节对应的过程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各别的、暂时的。

(1)我是我——即在一定条件下,保持某种质的独立性、独特性和稳定性的能力、机制和过程;

(2)我非我——即某种质及其构成要(因)素在自在流变中的自我变异、否定、异化;

(3)非我亦我——即在一定条件下,某种质在要(因)素的交流和交换中得以更新、更生,甚而扩充、发展、壮大;

(4)合成大我——即在一定条件下,参与“我”之建构的一切要(因)素及其所附属的实体(或相关实体的特定方面、内容)共同构成一个“助我生存、生活和发展、壮大的大系统”。“大我”是既有些独特又不太独特、既有些独立又不太独立、既有些稳定又不太稳定的“自在自实系统”,因而只是普遍流变世界中相对独立的“一域”、“一隅”或“一格”、“一斑”、“一点”、“一面”。

6、自在世界是复杂多变的。“自我”与“非我”也是相对的、表面的、暂时的,是多样的、多面的和多变的。——在现实世界中持存着的“自我”和“大我”,都无法成为“纯粹的和绝对的存在物”,它们不仅要与“非我”、“它者”共存共生,而且还要与之“互生互实”、“互损互残”,从而与之相互交织、渗透、包含、共享、互动,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贯通、转化。

7、事物的自实自生包括四个基本层次的内容和过程,即构成要(因)素、关系模式(互动机制)、子(分)系统、自生自实整体(总系统)。

(1)构成实在的直接当下存在(此在)称为实在的构成要素,简称构成要素;构成实在的切近曾在、可在和联在称为实在的构成因素,简称构成因素。——在一定的意义上讲,构成要素(此在)也可称为构成因素;构成要素和因素合称构成要(因)素。

2)构成要(因)素的相互关系模式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变量,它的主要内容实际上已经包含于构成要(因)素的内容之中,相对于构成要(因)素而言,它只不过多提供了一个外在的和更为宏观的视角罢了,从这个视角去看,不同构成要(因)素通过各自的联在因素结合成一个更大的整体(关系系统),此时各个相关构成要(因)素特别是其中非直接参与构成联在的内容,则被简单抽象为关系系统的“参加者”(简称为关系者或关系主体)或其相应的组成部分。

具体关系模式还会受关系者之外的要(因)素影响,亦即受关系者之外的其它实在及其要(因)素的作用、影响而引起关系者和关系模式发生变化,其实质是外在要(因)素通过其作用、影响引起关系者的构成要(因)素特别是其可在和联在因素的变化,进而引起关系模式的变化。

3)在实在中除了最基本的构成要(因)素外,还有由构成要(因)素直接或间接联系、联结构成的内在小系统;其中主要由构成要素(此在)直接联系、联结构成的内在小系统称为实在的内在子系统,由一定量的构成要素(此在)通过若在(曾在、联在和可在)间接联系、联结构成的内在小系统称为内在分系统;内在子系统和分系统还可以构成更大、更高级的子系统和分系统;各级子系统和分系统因为由构成要(因)素所构成,并且参与构成着实在,因而也可以视为实在的构成要(因)素。

实在的构成要(因)素特别是实在内在的子系统和分系统,是实在性质(或质)的物质承担者。——它们通过自身的不断再生(持存)来支撑和再生着事物的诸性质(或质)。

4)实在的自生自实只有在构成要(因)素及其关系模式、时空结构的运动变化过程中才能得到实现,因而由其有序联结而成的实体建构方式实际上就是事物自生自实的内在机制。简而言之,自生自实机制是指通过大量要(因)素及其构成的子(分)系统的互动、共生而使实在整体得以自实自生的机制。

构成要(因)素以及由其构成的子(分)系统,通过时空分布、自身流变和相互关系模式而频繁密切的相互作用、影响,并因而交织、结合或融合为一体,构成一个内在能自生自实、外在能承载动变和相互作用的实在整体,称之为实体或实在系统。

自在实在整体因其自生自实机制而得以持存和发展壮大;也会因为变更或丧失了其自生自实机制而转化或趋于衰亡。

自生自实方式决定实在整体的根本性质和根本存在方式。因此,有什么样的自生自实机制和过程,就有什么样的自在实在整体;有不同的自生自实机制和过程,就有不同种类的自在实在整体。

8、只有自在实在的内在自生自实机制已经基本建立、外在生存秩序和环境已经初步形成、内外交流与互动已基本形成良性循环的时候,一事物才能够长期持存并逐步发展壮大。只有当一事物能够自生自实和扩大扩张其自生自实的时候,它才具有了成为一定时空环境中的主要参与者和(一定条件下的)主要支配方的“资格”。

概而言之,事物是且只是通过其自实自生来维持和发展其自身的。——这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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