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事物生存的内在逻辑1、事物之存在,不仅仅是暂在,而且是持在;不仅仅是定在,而且是变在;不仅仅是自在,而且是自实。——从暂在、定在进入变在、持在,事物就从自在进入了自实。唯有能自生自实,才是真正的事物、实在。
2、实在不仅仅是此在,而且还包括此在的切近曾在、可在和联在。——宇观世界的实在是其此在和曾在的现实投影,宏观世界的实在是此在的持在,微观世界的实在是以“量子化”形态存在的此在及其切近曾在、可在。因而,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实在就是此在及其切近曾在、可在、联在构成的“自生自实着的整体”(可简称为“实体”)。
(1)世界及其中的存在是普遍流变着的,因其流变,存在只能此时此地此样在、彼时彼地彼样在。这里的“此时此地此样在”,简称为此在,是指在极其微小的时间、空间或时空范围内以某种样态“现实的存在着”的存在物,是存在物及其构成要素、存在形态在时间上的“无限细分化”和在空间上“瞬时定格化”。——根据辩证法,物质在某一瞬间既在某一位置又不在该位置、既保持某一确定形态又不保持该形态;根据实体逻辑学,物质通过运动而达到、通过、离开着某一位置,通过运动而建构、解构着和更新、异化着某一形态。
(2)此在之前的存在样态称为曾在。切近曾在是指在切近时空中,曾经存在的内容、样态和具体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曾在是已经过去或即将过去的存在,但切近曾在的内容、作用或影响(即其某些要素或因素)仍在一定范围内遗存着、保留着,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仍可能在动变中得以“回复”或“再现”,因而,切近曾在并没有完全“成为过去”。
(3)可在,是指内含于此在中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实现的诸存在样态,亦即在此在及其流变中蕴含着的进一步动变(或转化)的可能性——实质上也就是“未来”的和“可能”的存在。可在作为此在进一步动变(或转化)的可能性,都会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流变而成为现实,而至少有一种可能性会在相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立即成为现实”。
(4)联在是指部分存在于某个此在及其切近曾在、可在中且部分存在于其它此在及其切近曾在、可在中的诸“存在物”,并因此而成为不同实在(实体)相互联结、联系的“桥梁”、“纽带”的诸“存在物”。联在是不同事物、实在之间的相互作用影响因子或相互联系联结因子,是在不同的事物、实在、系统之间相互交流、渗透、贯通和共享着的诸要素或诸因素。
(5)曾在、此在、可在、联在是相互渗透、包含和转化的。——曾在包含、转化为此在,此在包含、转化为可在,曾在也可以是此在的可在之一,曾在、此在、可在均可以渗透、包含、转化为联在或联在的部分内容,联在可以渗透、包含、转化为曾在、此在和可在(或渗透、包含、转化为曾在、此在和可在的部分内容)。
3、实体有相对独立性,因而有其独特性和稳定性,从而成为了普遍流变世界中的相对持存者。实体的独立性、独特性、稳定性和持存性都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因而是相对的;只要条件消失或改变,其独特性、稳定性和持存性就会随之消失或改变,从而“复归”于普遍的、永恒的、无条件的、绝对的流变中。
4、在普遍流变的世界中,持存只能是相对持存,即在内、外要(因)素的流变、交流和交换中持存,在自生自实、自新自异中持存,在不断地建构、解构和更新、异化中持存。
5、事物(实在)的持存和发展、壮大需经过四个基本环节才能实现,即“我是我”、“我非我”、“非我亦我”、“合成大我”。其中,第二个环节对应的过程是普遍的、绝对的、无条件的、永恒的,其它三个环节对应的过程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各别的、暂时的。
(1)我是我——即在一定条件下,保持某种质的独立性、独特性和稳定性的能力、机制和过程;
(2)我非我——即某种质及其构成要(因)素在自在流变中的自我变异、否定、异化;
(3)非我亦我——即在一定条件下,某种质在要(因)素的交流和交换中得以更新、更生,甚而扩充、发展、壮大;
(4)合成大我——即在一定条件下,参与“我”之建构的一切要(因)素及其所附属的实体(或相关实体的特定方面、内容)共同构成一个“助我生存、生活和发展、壮大的大系统”。“大我”是既有些独特又不太独特、既有些独立又不太独立、既有些稳定又不太稳定的“自在自实系统”,因而只是普遍流变世界中相对独立的“一域”、“一隅”或“一格”、“一斑”、“一点”、“一面”。
6、自在世界是复杂多变的。“自我”与“非我”也是相对的、表面的、暂时的,是多样的、多面的和多变的。——在现实世界中持存着的“自我”和“大我”,都无法成为“纯粹的和绝对的存在物”,它们不仅要与“非我”、“它者”共存共生,而且还要与之“互生互实”、“互损互残”,从而与之相互交织、渗透、包含、共享、互动,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贯通、转化。
7、事物的自实自生包括四个基本层次的内容和过程,即构成要(因)素、关系模式(互动机制)、子(分)系统、自生自实整体(总系统)。
(1)构成实在的直接当下存在(此在)称为实在的构成要素,简称构成要素;构成实在的切近曾在、可在和联在称为实在的构成因素,简称构成因素。——在一定的意义上讲,构成要素(此在)也可称为构成因素;构成要素和因素合称构成要(因)素。
(2)构成要(因)素的相互关系模式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变量,它的主要内容实际上已经包含于构成要(因)素的内容之中,相对于构成要(因)素而言,它只不过多提供了一个外在的和更为宏观的视角罢了,从这个视角去看,不同构成要(因)素通过各自的联在因素结合成一个更大的整体(关系系统),此时各个相关构成要(因)素特别是其中非直接参与构成联在的内容,则被简单抽象为关系系统的“参加者”(简称为关系者或关系主体)或其相应的组成部分。
具体关系模式还会受关系者之外的要(因)素影响,亦即受关系者之外的其它实在及其要(因)素的作用、影响而引起关系者和关系模式发生变化,其实质是外在要(因)素通过其作用、影响引起关系者的构成要(因)素特别是其可在和联在因素的变化,进而引起关系模式的变化。
(3)在实在中除了最基本的构成要(因)素外,还有由构成要(因)素直接或间接联系、联结构成的内在小系统;其中主要由构成要素(此在)直接联系、联结构成的内在小系统称为实在的内在子系统,由一定量的构成要素(此在)通过若在(曾在、联在和可在)间接联系、联结构成的内在小系统称为内在分系统;内在子系统和分系统还可以构成更大、更高级的子系统和分系统;各级子系统和分系统因为由构成要(因)素所构成,并且参与构成着实在,因而也可以视为实在的构成要(因)素。
实在的构成要(因)素特别是实在内在的子系统和分系统,是实在性质(或质)的物质承担者。——它们通过自身的不断再生(持存)来支撑和再生着事物的诸性质(或质)。
(4)实在的自生自实只有在构成要(因)素及其关系模式、时空结构的运动变化过程中才能得到实现,因而由其有序联结而成的实体建构方式实际上就是事物自生自实的内在机制。简而言之,自生自实机制是指通过大量要(因)素及其构成的子(分)系统的互动、共生而使实在整体得以自实自生的机制。
构成要(因)素以及由其构成的子(分)系统,通过时空分布、自身流变和相互关系模式而频繁密切的相互作用、影响,并因而交织、结合或融合为一体,构成一个内在能自生自实、外在能承载动变和相互作用的实在整体,称之为实体或实在系统。
自在实在整体因其自生自实机制而得以持存和发展壮大;也会因为变更或丧失了其自生自实机制而转化或趋于衰亡。
自生自实方式决定实在整体的根本性质和根本存在方式。因此,有什么样的自生自实机制和过程,就有什么样的自在实在整体;有不同的自生自实机制和过程,就有不同种类的自在实在整体。
8、只有自在实在的内在自生自实机制已经基本建立、外在生存秩序和环境已经初步形成、内外交流与互动已基本形成良性循环的时候,一事物才能够长期持存并逐步发展壮大。只有当一事物能够自生自实和扩大扩张其自生自实的时候,它才具有了成为一定时空环境中的主要参与者和(一定条件下的)主要支配方的“资格”。
概而言之,事物是且只是通过其自实自生来维持和发展其自身的。——这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