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商品的购买力大小即商品交换价值量,就是商品的分配权力。难道当商品价格是100元时,生产者不是能从市场获得100元的其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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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品价格是100元时,这个商品的购买力就是100,能换得其他购买力也是100的商品。我不反对你说价值是分配权,其实我自己也这么说,但是,但是,但是,并不是必须这么说,斯密不这么说,他的价值论也是完整的:价值(购买力)——源自三收入(即三个有权参与分配的要素的分配所得)——源自三要素——是三要素的分配权的体现。
该解释的都解释清楚了:价值,即购买力,是分配权的体现,其大小跟分配权大小成正比。
诚然,我们可以更直接地说,购买力就是分配权;但把分配权和购买力看出两个概念,分配权决定购买力,分配权与购买力成正比,这也许更严谨,至少不能说它错。
总之,斯密的价值论,是不折不扣的分配权价值论,绝不是劳动价值论!斯密的分配权价值论已经完成了99%,剩下的1%仅仅就是那个名称而已。
——商品的购买力大小即商品交换价值量,就是商品的分配权力。难道当商品价格是100元时,生产者不是能从市场获得100元的其它商品?当商品价格是100元时,这个商品的购买力就是100,能换得其他购买力也是100的商品。
记得我的愿意是:商品的真实价值是70元(30元工资、20元地租与20平均利润).当商品价格是100元时,生产者不是能从市场获得100元的其它商品?即商品的购买力不是100元?这里,真实价值价值量70元与商品价格100元,有区别吗?你承认100元是商品购买力,70元又是商品购买力,二者如何区别?这就产生商品交换价值量与商品价值量二个概念。
至于价值是购买力,这一说法是否可以,我认为:不可以。
首先,购买力是一个整体概念,是一种存在形式,即存在许多形式,当然不能成为价值的定义。属性是什么?还必须研究。研究结果最终是购买力的属性是分配权力。
其次,购买力的源泉是什么?购买是一种行为,并不能告诉我们价值的源泉是什么。斯密说:“工资、利润与地租,是一切收入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源泉”(47页)。那么,工资、利润与地租是什么?“这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由各自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44页)。斯密始终没有详细说明三个组成部分的源泉是什么。只是说:劳动增加的价值,分为工资、利润与地租。而劳动增加的价值,是劳动创造的,还是土地或生产资料创造的,并没有说明。
只有从分配角度考察,我们才能明白:价值是分配权力,即三个组成部分的源泉,是三个有权参与分配的要素的分配所得。此时,价值还停留在“分配权力”整体属性上。
但如何分配产品呢?不同产品之间,作为一种物,是不能比较的,价值就产生了,价值首先是产品的分配尺度。而价值量反映了分配权力大小,价值又是分配权力。此时,价值的内涵——本质属性就产生了。
第三,购买力如何决定?购买行为,并不能决定权力大小。只有从分配关系出发,才能考察购买力的决定。
第四,购买力,作为整体概念,不能成为商品的计量尺度,而分配权力能成为商品的计量尺度。从而,价值只能是分配权力。
因此,从购买力到分配权力,发生了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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