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实每一天 发表于 2018-6-23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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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资源由较小价值用途向较大价值用途的转移,财产权在原则上应该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这一原则必须要被限制,但在此之前,我们必须注意可分所有权是如何在没有有效限制的情况下妨碍财产权转让的。如果有 50 个人为一件财产的共同所有人,那么财产的出售就要求他们在价格和互相间的收益分配问题上达成协议。这样,就会产生坚持不合作问题。
所以,契约法的基本功能(至少自霍布斯时代起就被这么认为)是阻止人们对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促进经济活动的最佳时机选择( theoptimal timing of economicactivity ),并使之不必要采取成本昂贵的自我保护措施。
富人的无效允诺导致了一旦违约时受约人要承担很大的依赖成本( reciancecost )。这样的成本在以后可以通过要求要约人(即允诺人)对受约人的依赖成本负法律责任而予以避免。然而,我们必须区别可能引起依赖的赠与允诺和不可能引起依赖的赠与允诺。我允诺给你一件小礼物,而我隔天后就收回了这一允诺。我没有理由要求你依赖于此,你的依赖是轻率的、冒失的。所以,无论你是否确实依赖于此,法律都不会约束我履行允诺。
假设,我雇佣了一个承揽人修建房屋,但建设中途房屋遇火灾而被烧毁。承揽人要求我偿付他在建筑上所花费的材料和劳务的价金。否则,在不重新订立契约的条件下,将拒绝为我重建那所房屋。并非由于他的过错而造成他无法履行契约预期之义务这一事实,不应该是好像由于我已承担了火灾风险而承揽人就自然取得了停止建筑权或获得了补偿权。这个问题应该是我们中的哪一位愿意承担火灾风险的问题。在没有证据能证明当事人实际意图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应通过比较当事人双方防止火灾或为火灾保险的相对成本( relativecost )而得到解答。承揽人可能是成本较低的保险人,因为他比所有者更便于估计建筑在不同阶段的火灾可能性和结果。再要考虑的是,即使特定的火灾在经济学意义。
物在交付前被烧毁的厂商一样)总的来说在防火上要比所有者有利,因为他受允诺约束并知道建筑过程中的房屋火灾危险。
你不可能对任何东西都保险,因为你只对有些东西才有可保险利益。假设 A 和 B 看到一个陌生人 C 在街上行走,而且他们对 C 是否健康有不同意见。 A 愿意向 B 出售 C 的人寿保险单, B 考虑到 C 可能会死得比 A 想象的早,就接受了。这样的契约是无法实施的,因为 B 对 C 的生命没有可保险的利益。有人可能会假设这一结果起因于法律对打赌契约的不认可,但可保险利益规定仍可追溯到英国认为打赌合同合法的时候。一种更好的解释可能是,契约对 C (非契约当事人)产生了外在成本。因为它使 B 有兴趣使 C 尽早地死亡(当然,它也使 A 有兴趣使 C 活得更长,但如果 C 知道了这一契约,那就可能安慰了 C )。
撒谎者对错误信息作出了实在的投资。从社会角度来看,这种投资完全是无用的,所以我们自然就不会对他的谎言给予报酬。
如果销售者谎称其产品质量,而不仅仅不告知其产品的不利信息,那么即便购买者能以很低的成本识破这一谎言,他的行为仍然是非法的。这在经济学上是有道理的。 A 出售一盒糖给 B , B 问 A 有没有必要打开看看里面有没有糖, A 回答没有必要,完全可以相信他的话。所以 B 在没有检查的情况下买了这盒糖,结果当 B 回家打开盒子时,发现里面装的是猫食干粮而不是糖。如果对这种谎言不予起诉,在理论上 B 可以通过检查而很轻易地避免这样的后果,但世界上所有的 B (购买者)都不得不进行检查,这样其检查的总成本就会是巨额的。相反, A 不撒谎的成本是零,甚至有可能像前面提到的那样是负的。
在法律称作信托( fiduciary )或信任( confidential )这样的关系中,告知义务就要大得多。大多数代理人( agent ,律师、会计、经纪人、受托人等)都忠实于他们的当事人( principals ,公司内的信托义务将是 14.8 单独讨论的主题)。代理人是收取费用而将委托人的事尽可能当成自己的事处理的,他将成为其改变了的自我。信托原则是解决信息成本不公平问题的法律方法。它允许你雇佣某拥有更充分信息的人以你的名义与另一拥有较充分信息的人打交道。这一原则还有其他的作用。通过实施最大善意义务而非标准契约下的普通善意义务,它使委托人的自我保护成本最小化。这在当事人无法保护自己(他可能是一个儿童)的情况下尤为重要。信托义务的实施在那种情况下是很普遍的,监护人是典型的受托人。
胁迫也被用作垄断的同义词。 A 发现了在暴风雪中迷路漫步的 B ,在 B 允诺将其全部财产给予 A 之前, A 拒绝帮助他。也许在此 B 也应被允许免于履行其诺言。如果我们允许在救援工作中获取垄断利润,那么极大量的资源可能会被用于救援事务。
损害赔偿的预期衡量法( expectationmeasure )将注意力集中于违约受害者对契约履行的预期收益,而依赖衡量法( reliancemeasure )注视着受害人由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受害人放弃一项利益相当的契约而“依赖”于此,那么这两种衡量方法就融合了。如果不是这样,那么预期衡量法实际上可能会比依赖衡量法更易接近受害人的真实经济损失,从而也就产生更为有利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