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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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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时间:2004年7月27日 作者: 来源:学术批评网

第一条 为保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大学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和博士后等。 在北京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北京大学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名义发表作品的,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第四条 教师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属于本规范第四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予以解聘或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 (二)属于本规范第四条第四、五、六、七项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教师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来自各个学部的、不任校内行政职务的知名学者组成,原则上每个学部3人,由相关学部学术委员会推选产生,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由主管人事的副校长兼任。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按照学科专业,临时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学部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 第八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第九条 工作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部的3位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和所在院系院长、系主任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院系学术委员会30日内,在有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院系学术委员会必须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院系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院系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五条的规定,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 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并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诉讼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在校长办公会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第45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日之前发生的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审查不适用本规范。 (说明:本规范于2002年3月15日由北京大学第451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北京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2002年3月18日印发)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0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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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道德 道德规范 大学教师 北京大学 教师 学术 北京大学 道德规范

李志刚: leabai@126.com
沙发
admin 企业认证  发表于 2004-12-19 20:4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个对我管用,学习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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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 发表于 2009-4-8 08:3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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