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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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兆业债务重组方案:值得细读的案例!(上)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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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 根据2014年5月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值得一提的是,债务重组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是建立在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基础之上,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则可以减少应付债务。


一 、债务重组面面观

1、债务重组需债权人做出让步,分为四种方式


根据2014年5月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值得一提的是,债务重组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是建立在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基础之上,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则可以减少应付债务。


债务重组主要有四种方式: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化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以资产清偿债务分为以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进行偿还,是债务人将资产所有权折价转让给债权人以清偿到期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是将债权人手中的债权依据一定比例转换为债务人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债权人成为公司股东;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则指将原来的债务条件做出一些调整,主要包括利息豁免、债务展期及部分债务的免除,这是我国公司债务重组的常见方式;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是对债务重组划分为多个部分,同时采用资产清偿、债务转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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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重组VS破产重整VS和解VS破产清算


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和解以及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均需做出让步,彼此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差异。


四者的联系表现在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时是环环相扣的。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和解以及破产清算均是建立在公司财务困难难以偿还债务的基础上,债务重组是首先考虑的方式,债务重组失败后将会进入法律程序进行破产重整,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有可能再次就债务的偿还达成一致意见,当破产重整以及和解不能实现时将会实行最终的破产清算。


四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特征和利益调整范围。债务重组行为主要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自愿协调,是对债权人做出的债务调整。破产重整、和解以及破产清算均为法律行为,和解也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相互协调达成一致的方法,但和解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由法院介入对公司的债权人以及股东等更广范围的利益主体进行债务偿还和利益分配的调整。


具体来看,债务重组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更多的是自愿行为。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破产重整指破产清算前进行的重组和债务调整,是法律行为,具有强制性。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益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务双方达成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破产和解指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债务减免和延期偿还等债务问题达成一致而中止破产程序的方法。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进行申请。破产清算是公司难以经营下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破产申请的提出,是破产申请的开始。一般需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宣告破产、组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以及终结破产程序。

3、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利润表冲击有限,资产负债表或将优化


对债权人而言,债务重组会减少资产(新债权、得到的资产或股权一般低于原有债权)并产生损失,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均产生影响,资产减少的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根据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将债务重组后的新的债权(或所得资产或股权)的公允价值入账,其与原债权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债务重组本身对债权人利润表的负面影响不大,还可能优化其资产负债表。由于债务重组中的债务往往需要计提坏账准备,若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已在以前会计年度计提过坏账准备,则债务重组时可先冲减,不足冲减的部分才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若债务重组时在以前年度未计提过坏账准备,则即使不进行债务重组,也需在本会计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因而债务重组给债权人利润表带来的负面冲击较小。而对于资产负债表,债务重组将“问题债权”冲销,将加速资金周转,优化资产结构,尤其是对于银行而言,债务重组将有利于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


4、债务重组的动机:力争减少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损失


当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照原来的条件全额支付债务时,通过债务重组,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一是以较低的条件来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一定程度上收回债权,不至于使债务成为坏账,而且会给企业持续经营的机会,对于债权人而言未来可能获得更多的收益。二是将债务转为资本,借贷关系转化为权益关系,债权人成为股东,可以行使其监督管理的权利,盘活公司的不良资产,在未来可以带给债权人更多的回报。因此,债务重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债权人的损失下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债务重组也会带来债务人在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结构等方面的调整,避免破产清算,实现企业持续经营。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面简称“ST金泰”)因2010、2011、2012年三年连续亏损,自2014年5月14日起暂停上市,则在2012年12月13日与其债权人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对总计人民币48,093,104.37元的债务豁免18,093,104.37元。ST金泰通过债务豁免以及业务的转型,改善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2633.7万元,于2014年8月6日恢复上市交易。更为重要的是,公司增强了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由2012年底1212.73%迅速下降至87.14%,资产流动性也得到了提高,这对于债权人而言长远来看也是利好消息。


我国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进行破产重整、和解以及破产清算,一旦重组或和解失败,就进入破产清算,不存在和解、重整和清算之间相互转换的可能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难以清偿债务与资不抵债并不等同,难以偿还债务考虑各种方式的偿还因素,而资不抵债着重于资产和负债的比例关系。由此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及资不抵债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时,才能对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破产清算是企业发生财务困难后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一般而言,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会首先考虑破产清算。对债权人而言,债权人优先选择重组而不是破产,由公司原来的大股东偿还部分欠款或者引入新的股东使企业正常运转,从而收回债权。这是由于破产企业的清偿顺序依次为: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和股东。企业破产清算会带给债权人更多的损失,特别是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更愿意持续经营,最大程度上保障投资者的收益,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5、债务重组之国际比较


企业债务重组常与金融危机的出现存在高度的关联性。不难发现,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持续低迷,造成企业利润明显下滑,加之日益收紧的信贷条件,企业债务问题逐渐成为企业正常运营的羁绊。


随着金融危机在全球范围的拓展,债务重组也在不同地域先后掀起了浪潮。由于不同国家制度、经济背景、金融环境等方面差异,各国主流债务重组方式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日本通过“债转股”的方式解决了债务危机。20世纪80年代,日本股票和房地产等资产价格纷纷出现脱离基本面的疯狂飙涨。90年代后随着泡沫的破裂,不管直接融资市场,还是间接融资渠道,均累积了大量难以回收的呆账和坏账,不良资产急剧增加。由于涉及的企业数量多,同时债务数额巨大,直接大规模的破产将带来难以预计的后果,日本政府鼓励采用清理资产负债表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债务转股权”是修复资产负债表过程中的核心。当资产价格大跌之际,债务得到优先对待,保持了相对固定的价值,而股权价值成为资产负债表中冲击最为强烈的对象。企业、银行间相互环状持股成功地解决了债务危机,使得日本经济得以在此之后高速发展。


美国的《破产法》对重组和清算的处理条件制定了具体规定。同样是上世纪80年代末期,美国经济不景气导致大量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流动资金短缺,周转困难。美国是一个极其重视市场经济机制作用的国家,其较为严格的遵守《破产法》来处理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破产法》规定,根据陷入债务危机企业的原因做出不同的处理:对于无发展前途的企业,出售其公司产权,实行清算,以所得资金偿还债务;对于符合市场要求的企业,实行重组,使其债务规模达到合理的程度。在这个过程中,所有债权人拥有的债权转化为了赔偿要求权,而发达的资产流转市场提供了赔偿要求权的二级市场流通交易的机制。这使得一些对重组有信心的投资者可通过赔偿要求权进而对剩余资产实施重组,维持经营甚至扭转企业,而非简单地令企业退出市场。


欧洲采用政府介入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根据政府介入的程度,欧洲各国主流债务重组方式可分为两大类。其一,以匈牙利为代表,主要采用了政府集中解决的形式,本质是以政府信用置换企业信用。政府接管各种不良债权,同时通过国家不断注资解决企业资金缺口,这一方式虽使银行和企业摆脱了债务的困扰,但政府自身却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其二,以波兰为代表,主要采用分散解决方式,即“政府--银行--企业”的间接渠道。在这一过程中,债权银行在重组中起到了关键的枢纽作用。一方面,债权银行承接来自国家的政府注资;另一方面,债权银行通过设立有效的操作框架,对其陷入困境的债务企业进行点对点地债务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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