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来源需慎重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来源,清科投资学院认为,一方面要杜绝非法集资;另一方面要慎选合适投资者。
首先,据清科投资学院了解,早在2011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在第一条中就做出明确指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其次,由于近期相关政策已经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应投资者标准:投资于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对于单位投资者,要求其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对个人投资者,要求其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合理设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费”是GP向LP所收取的费用,其中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开销,如公司注册费用、办公场所租赁费、员工成本等。
根据清科投资学院了解,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目前行业常规一般是LP总出资金额的2%,另外也有一些随时间递增或递减的安排,如在开始的1—2年内管理费为2%,随后几年按实际投资金额2%计提管理费或者逐渐降至1.5%等;另外,也存在管理费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规模的下降而递减的安排。
这其中,需特别注意的是,在基金管理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还会产生聘请法律顾问的费用、聘请审计师的费用、向LP定期汇报基金表现而产生的开支、向中介机构支付投资项目的中介费用等。但现在行业内绝大多数GP和LP都会提前商定,将产生的上述费用全部计入投资成本,待最终收益分配时再进行相应扣除。
利润回拨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实际运营阶段后,利润回拨机制摆上台面,并通过利润回拨时间和利润回拨方式影响LP和GP切身利益。
利润回拨时间主要分为两种:By Deal+By Fund。
By Deal(投资项目产生回报后立即进行分配):即在每个投资的项目退出后,就该项目投资回报所得在GP和LP之间按LPA协议约定直接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对GP较为有利,在这种分配时间点下,GP的总回报可能大于LPA中通常约定的总投资回报的20%。
By Fund(还本后分配):即LP收回投资成本(或者说投资成本加优先回报)之后才开始分配投资回报给GP。这样的分配时间点对LP相对较为有利,在这种分配方式下,LP往往会要求会对优先回报提出一定的要求。
利润回拨方式需站在LP和GP两个立场不同考虑。
LP立场:目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做法是将基金投资的净资本利得的20%分配给GP,余下的80%分配给LP;但在一般实际项目中,LP往往会要求一定的优先回报,即投资回报分配时,LP先要取回投资成本和一定的优先回报,这类优先回报率通常是6—8%。
GP立场:针对LP取得优先回报后,面对剩余投资回报分配时,GP可以要求超出通常20%的比例,可以是25%,甚至是30%;另一种是在LP先取得6——8%的优先回报后,GP可直接取得LP所领取的优先回报的1/4,此后双方再就剩余投资回报按LPA约定执行。
(清科投资学院特别说明:利润回拨具体分配方式和优先回报率LP、GP需根据实际项目具体协商决定)。
理性处理利益冲突
不仅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任何基金形式都不可避免的出现相关利益冲突问题。
LP最关心的是,GP可能管理的不止一支基金,这就会造成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如何能最大程度上保证切实从LP的利益出发,优先保证LP的利益。
GP相应对策一般为一方面可对其管理的基金的总数量作出限制,比如说最多只能管理3家,另一方面对其可能发起设立或者受托管理的基金,与本基金必须在规模上、投资地域、产业、投资阶段上等进行区别。
【来源:清科投资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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