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国家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农业农村部要求,从2017 年开始,力争用3 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
我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将于2021年基本完成,当前进度已经过半。特别是一些发达省区已经进入了全面覆盖,如浙江省,全省99.5%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2018年11月,农业农村部首次为凤阳县小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10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登记证书,这标志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身份证”,可以开设账户,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出资形式,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都为深化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1.改革试点。国家改革试点的力度不断加强,2015年中央即部署在29个县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经过3年试点探索,各项试点任务已经全部完成。2017年农业农村部确定100个县(市、区)为2017年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试点时间到2018年底结束。2018年,农业农村部、中央农办按照“扩面、提速、集成”的改革总体要求,进一步扩面的改革试点,包括吉林、江苏、山东3个整省试点,50个地级市开展整市试点,150个县级行政单位开展整县试点。三批试点加起来,共涉及县级行政单位1000个左右,此外,部分省还确定了266个地方试点。
2.改革目的。首先,明确农民的财产权利。明晰农民在社区集体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增强自身责任感。第二,为农民解除后顾之忧。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可以化解农民在土地经营、土地征用、集体财产保护等方面的复杂问题。第三,有效利用社区资源。将社区土地、资金、设施等资源整合起来,有效开发运营。第四,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民主制度、分配制度等。第五,提升集体资产价值。通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流转和活化股权,可以抵押担保,可以依法买卖,可以有偿退出等,增强股权功能和价值。
3.深化改革的方向。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强化股份和股权的重要性,增强经营管理的灵活性,促进股权的流转和活化,在成熟的条件下,实现社区功能与经济功能的有效分离,转制股份经济合作社,从而为市场化经营创造有利条件。结合浙江宁波、嘉兴等地区的先进经验,深化改革的主要方向是:
第一,股权的流转和活化。股权应可以在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县域内部或更大空间流转,从而凸显股权的价值。规范股权流转制度,明晰股权的流转、买卖、抵押担保等功能,鼓励小股东退出,鼓励大股东持有更多的股份,从而提高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决策效率和经营效率,但大股东持有份额应加以限制,个别地区规定单个股东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总股份的5%。
第二,探索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区功能与经济功能分离。剥离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区功能,摆脱行政关系干预,实现其经营部分的独立运作,实现人员分离、组织分离、干部分离,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激励机制,增强其发展能力,拓宽发展空间。
第三,项目公司化。参照法国、日本及我国发达地区的做法,将股份经济合作社中的优良项目,如宾馆、市场、养老设施等,特别是集体所属企业,以项目形式,直接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原则上只局限于本社股东,但成立后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股权自由转让,按《公司法》规定独立运营。
第四,分步推进公司化改造。对具备部分优良经营资产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可采取分立改制的方法,剥离其可划块经营的部分资产,通过公开拍卖、转让等手段进行资产重组,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经济合作社仍然保留,其资产结构发生变化,仅包括未剥离部分资产,而其资产权属不变,仍属全体股东集体所有,待其他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公司化改造。新设立的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资产所有权归其所属的股东所有。进而明细产权,活化股权流转,通过资产重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第五,整体公司化转制。对具备优良经营资产、城市化改革已经接轨、社区功能已经剥离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可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拍卖、转让等手段,改制成独立运作的股份公司,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改制后的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其资产所有权归其所属的股东所有。
来源 中国农业服务在线(cagriser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