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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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15亿并购,对赌完成率不足30%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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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15亿并购,对赌完成率不足30%,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予以通报批评,收购标的已经失去控制

核心:根据本公司与许晓椿、北京明润、杭州茂信、西藏福茂、杨利娟、王建荣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签署的《重大资产购买协议》,本次博雅干细胞 80%股权交易价格为 156,560 万元,全部以现金支付。

东吴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律所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 指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永中和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史振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谈永仁,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一、当事人违规情况

经查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恒力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项目主办人在履行勤勉尽责、持续督导义务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误导投资者

新日恒力 2015 年 10 月 28 日公告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显示,新日恒力收购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以收益法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而收益法评估预测博雅干细胞 2016-2020 年实现分别营业收入 16,088.39 万元、24,416.30 万元、41,974.56 万元、62,548.09万元、81,441.99 万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分别为4,790.92 万元、7,910.15 万元、14,355.46 万元、22,691.67 万元、30,839.98万元。据此测算出博雅干细胞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197,610.48万元。同时,交易对方许晓椿承诺,博雅干细胞 2015-2018 年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确定)分别不低于 3,000 万元、5,000 万元、8,000万元、14,000 万元。而相关方在采用收益法评估并披露前述预测财务数据时,未充分披露预测数据的相应依据。

新日恒力 2016 年年度报告显示,博雅干细胞 2016 年仅实现营业收入 11,884.8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3,847.0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2,877.35万元,远低于评估时预测的收入、利润和承诺实现的利润。新日恒力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博雅干细胞 2017 年上半年仅实现营业收入 6,686.47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2,016.28 万元,只达到评估时预测年收入和利润的 27%和 25%。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财务顾问应当为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同时,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但是,在新日恒力收购博雅干细胞过程中,财务顾问东吴证券项目主办人史振华、谈永仁并未遵守上述规定,未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尽职调查,也未能为此次交易审慎估值、设计合理方案并出具可靠的专业意见。

(二)交易对方违反诚信义务和契约精神,致使上市公司对重组标的失去控制

2015 年 12 月 18 日,公司披露《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完成股权过户的公告》等相关公告显示,在按协议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后,2015 年 12 月 17 日,博雅干细胞 80%股权已办理完成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博雅干细胞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此时,作为博雅干细胞的前实际控制人及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许晓椿理应遵守诚信义务和协议约定,积极配合公司对博雅干细胞的控制和整合工作,协助公司对博雅干细胞进行经营管理。但在公司已支付高价收购款和完成博雅干细胞股权过户后,许晓椿仍一直对博雅干细胞实施控制,不但不协助公司对博雅干细胞的控制和整合工作,还对审计机构的预审计工作不予配合。2017 年 12 月 27 日,新日恒力披露《关于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预审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告》称,博雅干细胞对审计机构的工作不予配合,其2017 年度预审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公司已失去对博雅干细胞的控制。

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因对博雅干细胞失去控制等原因,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督促和检查申报人落实后续计划及并购重组方案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情况;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报告。但是,在新日恒力重组交易对方许晓椿阻碍上市公司对博雅干细胞的控制和整合工作、对审计机构的预审计工作不予配合,并导致上市公司对重组标的失去控制的整个过程中,财务顾问东吴证券项目主办人史振华、谈永仁严重失职,未能遵守上述规定,未能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未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也未及时向本所报告许晓椿的违规行为。

(三)交易对方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及回购义务,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许晓椿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与新日恒力签订《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晓椿、北京明润广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茂信合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福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利娟、王建荣之重大资产购买协议》,约定由新日恒力受让许晓椿及其他股东持有的博雅干细胞合计 80%的股权。同时,许晓椿与新日恒力于当日签订《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晓椿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若承诺期内某一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博雅干细胞实际净利润未达到许晓椿承诺的博雅干细胞该会计年度净利润,则需自“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确定新日恒力受让的博雅干细胞相应股权的减值额,根据当期应付资产购买价款(50%或 100%)与(标的资产减值额-累计已补偿金额)孰高原则确定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标的资产累计减值额大于资产购买总价的 20%时,许晓椿有权回购标的资产;许晓椿应在减值测试结果正式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回购标的资产,公司在收到回购通知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回购事宜。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鉴定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博雅干细胞 2016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877.35 万元,与承诺业绩 5,000 万元相差 2,122.65 万元,未完成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同时,根据《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减值测试报告》),博雅干细胞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评估值为846,467,661.55 元。至此,新日恒力持有博雅干细胞 80%股权的减值额为 888,425,870.76 元(新日恒力上述股权的购买价格为1,565,600,000.00元)。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结合《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许晓椿应支付业绩补偿差额258,182,116.23 元。新日恒力于 2017 年 6 月 7 日收到许晓椿《关于要求行使股权回购权的通知》。但截至目前,股权回购事项未在《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许晓椿也未在《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期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财务顾问应督促和检查并购重组当事人或上市公司落实并购重组方案后续计划,切实履行其作出的承诺。但是财务顾问东吴证券项目主办人史振华、谈永仁未能遵守上述规定,未能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依照约定切实履行业绩补偿和回购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在新日恒力收购博雅干细胞重组过程中,东吴证券项目主办人史振华、谈永仁,未能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未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尽职调查,未能为此次交易审慎估值、设计合理方案并出具可靠的专业意见;未督促当事人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未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方的违规行为;也未督促当事人依照约定切实履行业绩补偿和回购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4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相关责任人在对上述违规事项的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理由:

一是本次重组预测信息由专业评估机构预测,价格系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表示估值合理;交易标的未完成业绩承诺是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矛盾等原因导致。

二是项目执行期间,曾提出多项修改意见,进行风险提示。三是收购完成后,已积极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协商补偿措施或回购事宜。

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均不能成立:

一是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仅为参考、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的同意意见不能替代责任人应尽的勤勉尽责义务;

二是相关市场原因属于可以预计的客观因素,无法成为业绩承诺未完成的理由;

三是相关方案的修改及后续督促实际未有效,交易标的最终未完成业绩承诺,且未履行补偿承诺;

四是收购完成后,责任人未能及时发现标的资产存在的问题并主动报告,仅在本所问询后才进行督促,在持续督导期间严重失职。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史振华、谈永仁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等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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