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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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关于企业上市流程知识完全整理(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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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行审核中监管部门主要关注哪些问题?


根据近年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公布的反馈意见和发审委询问的主要问题,发行审核中监管部门主要关注财务、法律、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问题,具体如下:


(1)财务方面的问题重点关注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包括财务状况是否正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等;

(2)法律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股权是否清晰和是否存在权属纠纷、董事和高管有无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等;

(3)信息披露方面主要关注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引用数据是否权威、客观,业务模式、竞争地位等披露是否清晰,申请文件的内容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申请文件内容与发行人在发审委会议上陈述内容是否一致等。


18.

针对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发行审核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财务信息是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基础,也是证监会对发行人审核和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重要内容。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以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号)等有关要求,监管部门在审核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时着重要求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以下方面:


(1)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销售客户的真实性,发行人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互相占用资金、利用员工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进行货款或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款项往来等情况;


(2)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对其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行业趋势情况和市场竞争情况等进行充分披露,并做到财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相互衔接;


(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4)发行人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相关交易合同条款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制定并披露具体收入确认原则, 并依据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


(5)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在会计期末对存货进行盘点,并将存货盘点结果做书面纪录;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6)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


(7)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应核查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成本与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是否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利润、是否存在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粉饰业绩情况等。



19.

发行审核中如何判断同业竞争?发行人应如何避免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一般指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尽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将独立性的规定改为信息披露要求,但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审核主要是从同一业务或者相似业务的实质出发,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并充分考虑对公司及其发起人股东的客观影响,不局限于简单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原则上,以区域划分、产品结构、销售对象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的理由并不被接受。


如构成同业竞争的,除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做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之外,发行人应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1)收购竞争方拥有的竞争性业务,或者对竞争方进行吸收合并;

(2)竞争方将竞争性业务作为出资投入企业,获得企业的股份;

(3)竞争方将竞争性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发行人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另外,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0.

针对关联交易,发行审核中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应当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得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


针对关联交易,发行审核中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关联方的认定是否合规,披露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隐瞒关联方的情况。关注是否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准确、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关联关系的界定主要关注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转移,而不仅限于是否存在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商业利益关系等。


(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对于经常性关联交易,关注关联交易的内容、性质和价格公允性,对于涉及产供销、商标和专利等知识产权、生产经营场所等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关联交易,重点考察其资产的完整性及发行人独立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对于偶发性关联交易,应关注其发生原因、价格是否公允、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关注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公司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3)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非关联化情况。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的情况;在非关联化后发行人与上述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非关联化后相关资产、人员的去向等。


(4)发行人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是否有效、可行。


21.

发行审核中如何把握和判断重大违法行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最近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实际上要求申报期内发行人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情形。所谓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原则上,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

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这里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发行人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

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对被处罚的法人违法行为从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被处罚的自然人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22.

新三板挂牌企业IPO的主要流程有哪些?


目前,已有多家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IPO成功登陆证券交易所市场,还有不少挂牌企业正在积极筹备从新三板转到证券交易所市场。在直接转板机制尚未推出之前,新三板挂牌企业登陆证券交易所市场,还需要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流程。


新三板挂牌企业IPO流程主要包括:


(1)在公司内部决策决定IPO,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后要及时公告;

(2)在向证监会提交申报材料并取得申请受理许可通知书后,公司应申请在新三板暂停转让;

(3)在获得证监会核准发行后,应公告并申请终止在新三板挂牌。

新三板挂牌企业IPO具体流程如下图:



23.

新三板挂牌企业IPO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新三板挂牌公司IPO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主要有:


(1)做市商为国有控股证券公司的,应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规定,将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的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2)对于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在IPO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因存续期到期而造成股权变动,影响股权稳定性。因此拟上市公司引入该类平台股东时应在考虑股权清晰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审慎决策。


(3)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新三板公司在挂牌后,如通过公开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并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可以直接申请IPO;如通过非公开发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在进行非公开发行时应先获得证监会核准,其合规性已在非公开发行时经过审核,可以直接申请IPO。


24.

如何选择合适的上市地?

选择合适的上市地,对拟上市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因为这既关系到上市的时间和成本,更决定着上市的收益和企业的持续发展,需要董事会审慎抉择。选择上市地的核心并不是简单选择交易所,而是选择企业的股东和市场,这样才能使企业的发展与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得益彰。

企业选择上市地,一般应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考虑:

(1)一级市场的筹资能力、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后续融资能力;

(2)不同市场的估值水平(主要指境内外市场);

(3)拟上市地是否与企业的行业地位和定位相适应;

(4)拟上市地是否为企业主要业务和核心客户所在地,当地投资者对企业的认同度;

(5)上市成本(包括初始上市成本以及后续维护成本)、上市所需时间;

(6)拟上市地的地理位置(往来交通时间成本)、文化背景、上市标准等;

(7)企业上市后的监管成本和监管环境等。

25.

境内外上市有何差异?

企业选择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应视各自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企业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主要存在如下差异:

26.

沪深交易所是否存在分工?

目前,申请IPO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受企业规模大小的限制。2014年3月27日,证监会首次明确“首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在沪深市场之间自主选择上市地,不与企业公开发行股数多少挂钩。中国证监会审核部门将按照沪深交易所均衡的原则开展首发审核工作”。

2014年4月4日,证监会又进一步明确,“为充分发挥沪、深两家交易所的服务功能,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首发企业家数的原则,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情况,对具备条件进入后续审核环节的企业按受理顺序顺次安排审核进程”。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主板(中小板)对净利润和股本规模的要求为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5000万股(通常情况下,发行前股本≥3750万股,公开发行股份≥1250万股)。

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上市地,是尊重企业自主选择上市地的体现,符合市场化和法制化原则,有利于沪深交易所提高服务效率与能力。目前,随着市场进一步稳定,沪深均衡发行得到较好的执行,沪深两个交易所过会企业数量大致相当,发行家数也大致相同。因此,沪深均衡发行原则是明确的,市场是可以预期的。

27.

企业的市盈率是否和上市地有关?

就境内市场而言,企业市盈率和上市地无相关性。影响企业市盈率高低的要素包括:

(1)投资者群体。投资者群体是影响企业市盈率的重要因素,投资者群体的结构和投资者群体的偏好都会影响企业的市盈率;

(2)交易制度。交易制度影响股票的流通性,一般而言,在同等条件下,流通性越好,股票市盈率就越高;

(3)企业自身素质。公司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治理水平、盈利能力、股利分红政策等因素也会影响企业的市盈率水平。

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拥有相同的投资者群体与交易制度,因此一家企业的市盈率高低主要由企业自身素质决定,而与上市地无关。如果将相同行业规模相当的企业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无论在主板上市还是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市盈率无明显差异。

另外,一家企业的市盈率也不取决于所在板块的平均市盈率。这是因为一个板块的平均市盈率是指该板块所有上市公司的加权平均市盈率,不同板块会有不同的市盈率是因为上市公司不同。换句话说不是所在板块的平均市盈率影响了企业的市盈率,而是企业的市盈率影响了所在板块的平均市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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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2-15 17:48:4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28.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哪些优势?

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上交所已发展成为拥有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四大类证券交易品种的、市场结构完整的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正凭借自身的区位优势、品牌优势、均衡发展优势、国际化优势不断提升其核心竞争力。

(1)“区位”优势

上海地处中国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长三角地区,拥有发达的要素市场,完善的金融生态,高端国际化人才。以上海为龙头的长三角“交通圈”便捷高效;长三角“经济圈”繁荣活跃,区域经济辐射全国。上交所特有的地缘优势,使得上交所市场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结构转型的重要助推器,“聚集效应”更为企业提供了最具活力的舞台。

(2)“品牌”优势

上交所多层级蓝筹股市场发展快,影响力广,不仅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境内和境外(QFII)机构投资者,更是汇聚众多代表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上证综指更是中国国民经济的晴雨表,中央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上交所多层级蓝筹股市场能够带给企业超额品牌溢价,与优质企业“门当户对”。

(3)“均衡发展”优势

上交所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改善产品结构,优化交易机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实现了从股票为主的传统交易所向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均衡发展的综合交易所转型。上交所也是境内第一家横跨现货、期货的交易所,更好地发挥证券定价、风险管理、资产配置、流动性中心的功能,提升多层级蓝筹股市场的深度和吸引力,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更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机会。

(4)“国际化”优势

随着沪港通、中欧国际交易所的顺利推出,以及自贸区平台、沪伦通等项目的陆续启动,上交所已经成为境内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先导者,对全球资本市场的影响力也日益凸显。随着上交所国际影响力的日益增强,上交所将为企业提供更多与国际资本市场对接的机会,使企业获得更高的国际知名度。

29.

上交所的市场服务体系是怎样的?

市场服务是交易所基本职能之一,上交所深入贯彻全面服务理念,坚持“职能部门牵头加对口部门”的市场服务体系,从而以“部门”的稳定性确保市场服务的可持续性,以“职能部门牵头”确保市场服务的专业性,以“综合服务”确保市场服务的全面性。上交所市场服务体系包括三个方面:

(1)基础服务

全国每个省份均有相应的上交所领导和部门对口。上交所正通过基础服务搭建覆盖全国的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窗口作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2)专业服务

由所内发行上市中心、债券业务中心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整合所内外资源,深入开展一线市场服务工作。

(3)综合服务

覆盖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会员公司、专业投资机构、个人投资者以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等对象,涵盖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市场创新、技术与信息服务、监管、投资者教育等内容的服务体系。综合服务采取“点面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多种形式。

30.

上交所在企业上市方面可提供哪些服务?

上交所始终秉持“为市场参与者创造价值”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强化服务质量。上交所不仅拥有一支专业的市场服务队伍,还专门设置了为拟上市企业提供服务的职能部门-发行上市部。在企业改制上市的各个阶段,上交所可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

(1)咨询服务

走访企业,加强调研,综合利用市场中枢优势,搭建拟上市企业与核准部门、中介机构的有效沟通平台,并与其形成合力,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多方位诊断、咨询服务。

(2)培训服务

精心设置多元化、多层次的课程,充分调动所内外资源,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专业和全面的培训服务,充分满足拟上市企业的相关培训需求。

(3)上市服务

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上市服务,量身定制上市仪式,通过媒体、“上交所企业上市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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