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辩证法反对形式逻辑。——这是非常荒谬的。
辩证法是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属于哲学范畴;形式逻辑是一种思维工具,属于逻辑学范畴。二者根本就不属于同一个学科领域,何谈反对?
这样说的人,实际上混淆了两组概念:辩证法与形而上学;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
先说:辩证法与形而上学。
在哲学发展史上,有两种形而上学。一种是作为本体论一般的形而上学(实际上是“本体论”的别称),一种是作为描述世界(及其中的万事万物)的存在状态的形而上学(实际上是“本体论”的一个分支)。前者与辩证法不存在对举关系,后者与辩证法是一个“对子”。
简单点说,辩证法主张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即矛盾的)分析说明世界(及其中的万事万物),形而上学主张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即无矛盾的)分析说明世界(及其中的万事万物)。——很明显,前者所要把捉的是联系着的、动变着的、发展着的、衰亡着的、复杂交缠的世界(及其中的万事万物);后者所要把捉的是绝对独立的、一成不变的、简单纯粹的世界(及其中的万事万物)。——从科学的认识成果来看,无疑前者是正确的,后者是错误的。
真正的辩证法,并不是把形而上学“一棒子打倒”的,即不是完全否定、彻底清除的,而是把其作为一个“环节”、一个“部分”纳入自身的“有机体系”之中的。——换句话说,真正的辩证法,并不否认事物的独立性、静止性、稳定性和简单纯粹的一面,而是把独立看成普遍联系中的相对独立,把静止(或稳定)看成绝对动变中的相对静止(或相对稳定),把简单看成复杂中的相对简单,把纯粹看成混融交织的事物中的一个方面(或侧面)。
如果说人类认识需要经过从“感性认识”经过“知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的过程,那么形而上学就是知性认识过度推展、引申的产物;只要以适当方式对其加以改造(剔除其中明显不合理的部分),就可以将其纳入辩证法的理性认识之中(即将其以“扬弃”的形式纳入辩证法之中)。
下面再说一下: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
与辩证逻辑相比,形式逻辑是一种相对初步和低级的逻辑。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则是: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理由充足律。这四条规则要求思维必须具备确定性、无矛盾性、一贯性和论证性。对具体学科内部的科学分析、推理论证或学术辩论而言,它提供了基本的逻辑规范,其地位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但是,它与形而上学一样,是有局限性的,即主要适用于孤立的、稳定的、简单的、“纯粹”的事物或现象、过程。
辩证逻辑并不是对形式逻辑进行简单的否定、彻底的排除,而是要以更为宽广的视角、更为宏大的体系来“扬弃”的包纳、兼容形式逻辑。如果说,形式逻辑是近代性的科学逻辑(科学逻辑1.0),那么辩证逻辑就是现代性的科学逻辑(科学逻辑2.0)。
百度百科指出:辩证逻辑是研究人的认识理性阶段思维规律的学说,含矛盾逻辑与对称逻辑两大类型或两个阶段。
矛盾逻辑是研究人的认识从知性阶段上升到理性阶段的思维规律的学说,包括分析与综合两种类型、两个阶段。分析是从感性具体到理性抽象,综合是从理性抽象到理性具体。矛盾逻辑是辩证逻辑的初级阶段,是形式逻辑向对称逻辑转化的中间环节。
对称逻辑既指对称的思维规律与思维方式,也指研究人的整体思维规律的学说。对称逻辑以对称规律为基本的思维规律,是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思维主体与思维客体、科学本质与客观本质对称的逻辑。对称逻辑是辩证逻辑的高级阶段,是具象逻辑与抽象逻辑相统一的、逻辑发展的最高阶段。对称逻辑的产生,既是人类逻辑学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也是悖论逼出来的产物。只要运用对称逻辑,没有一个悖论无解。对称逻辑的解悖能力说明,对称逻辑是逻辑学的完成。
辩证逻辑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发生于思维中的抽象形式,对外部世界作出概括的、近似的然而却是本质的反映。它的基本特征是把对象看作一个整体,从内在矛盾的运动、变化及其各个方面的相互联结中考察对象。这种逻辑……有别于以既成的、确定的思维形式从静态角度认识对象的传统逻辑(见形式逻辑)。科学的辩证逻辑……也是思维科学中的重大变革。它的产生……是对传统逻辑观念的突破。
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两者都是研究思维的,但它们是从不同的侧面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研究。
形式逻辑主要从形式结构上研究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它是由固定范畴建立起来的科学体系,是对既成的、凝固的、间断的认识成果进行概括和总结,只是反映客观对象间最普通、最简单的关系。形式逻辑推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完全确定的,界限分明的,它用逻辑符号来指称对象,有一套严密的逻辑规则,能够进行精确的逻辑演算。
辩证逻辑并不纯粹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而是从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结合上,从表现在思维形式之中的认识内容、结合人类的认识过程来考察思维形式的联系、运动、发展和转化的规律。所以,辩证逻辑是以流动范畴建立起来的科学体系,是抽象和概括人类认识的发展、变化的连续方面,反映客观对象间的辩证联系,是以概念展开的方式实现其逻辑进程的。
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具有不同的逻辑功能,各有其适用范围。无论是客观对象本身还是反映客观对象的思维形式,都具有相对稳定和运动发展的两种状态。这就需要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共同作用于人类思维的过程。辩证逻辑并不代替和贬低形式逻辑在科学认识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在辩证思维过程中,同样需要遵循形式逻辑的规则;同样,形式逻辑也不能否定或贬低辩证逻辑。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都将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对思维的充分研究而不断取得新的成就,成为科学思维不可缺少的手段。
基本内容
辩证逻辑研究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在推演、变化中的规律性、特点及其体现在思维方法上的辩证关系,它通过自身特有的逻辑范畴建立逻辑体系。辩证逻辑的基本内容包括基本规律、形式、方法以及逻辑范畴等。
规律
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在思维中的具体表现。客观世界中存在的对立统一关系,在辩证思维中被反映为思维在把握具体真理的过程中,从抽象同一走向具体同一的内在发展机制。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贯穿于辩证思维过程的始终,表现为概念、判断、推理的矛盾运动。概念的联系、转化达到具体的同一,就是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在概念中的体现;具体概念的展开,就是判断的肯定和否定的矛盾运动;判断从肯定到否定,再从否定到肯定,以至最后得出结论的统一运动过程,就是判断展开为推理和论证的运动。在思维中所进行的概念、判断、推理的推演和变化等一系列矛盾运动,达到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最终是由实践来证明的。因此,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不仅要求辩证思维的逻辑进程必须以客观现实的矛盾运动为前提和出发点,而且要求辩证思维过程的每一步都用实践来检验。实践是逻辑思维的基础,也是检验思维正确与否的标准。逻辑思维本身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辩证思维遵循着逻辑的基本规律而展开,在反映客观现实矛盾的基础上不断前进。
形式
辩证逻辑把思维形式看作是与内容,即与思维所反映的在现实中客观存在着的事物不可分割地联系着的形式。因而,它对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基本形式的理解,与其他研究思维形式的学科不同。
概念是辩证思维的最基本形式,辩证思维的其他形式实际上都是概念的展开和推演。辩证逻辑把对概念的辩证本性的研究作为前提和基本任务,它研究概念的形成、发展及其内在的矛盾运动。概念在反映客观现实时,具有一个从抽象向具体发展的过程,它不会只停留在抽象的阶段上。否则,它就不可能把握客观事物的整体,再现事物多样性的统一。只有在概念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真正反映了事物的本质及其内在的必然联系时,才会达到主观与客观、普遍与特殊的辩证统一,从而形成具体概念。具体概念不是思维的外在形式,而是思维的本质内容和矛盾运动的形式。
从抽象概念到具体概念及概念之间逻辑联系的过程,是概念展开为判断、推理的运动。原先蕴涵在概念中的矛盾,在判断中以进一步展开的形式显露出来。辩证逻辑正确区分了思维中的逻辑矛盾和客观现实中存在的辩证矛盾,认为判断必须反映客观现实中的辩证矛盾,把判断看作是反映这种矛盾的必要的思维形式。辩证逻辑不把各种不同的判断形式平列起来,而是从判断的发展和相互转化中揭示它们之间的隶属关系。判断的隶属关系表现着它们的运动,表现着它们以认识深化过程为基础的相互推导,从而明确每一判断形式的认识意义。判断形式的分类及其相互隶属关系反映认识的历史发展。判断形式由单一性判断到特殊性判断和普遍性判断的运动,是思维为了认识事物客观过程的规律性的一种运动形式,从而也是科学认识的一般规律。
辩证逻辑不是从静态上,而是从认识内容的变化、发展的实际过程为依据去研究推理。它并不否定在人类思维的发展中形成的并为形式逻辑所概括的精确、严密的推理形式,但它同时认为,归纳与演绎在人类思维过程中是辩证统一的。思维借助于这些推理形式,从已知到未知,获得关于事物的具体真理性的知识。在确定推理结论的真实性时,辩证逻辑则要求用实践去检验。在辩证逻辑中,逻辑证明和实践证明是相统一的,《资本论》第 1卷关于商品上升到货币以及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分析,就是逻辑证明和实践证明相统一的范例。辩证逻辑推理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把推理过程看作分析矛盾和觖决矛盾的过程。
辩证逻辑对科学理论这种思维形式给予特别的注意。科学理论是由一系列概念、判断、推理组成的对某一科学领域系统总结的思维形式。辩证逻辑研究科学理论的发生和发展的规律性以及在科学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中各种思维形式的相互关系。
方法
辩证逻辑的方法是辩证思维的逻辑工具,是人们对辩证逻辑基本规律的认识和运用,是科学研究中不可缺少的理论思维手段。辩证逻辑的基该方法主要有: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这些方法既不能相互代替,又相互联结,共同作用于人类辩证思维的全过程。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既体现了人类辩证思维最基本的特征,又是辩证逻辑最主要的方法。抽象是指事物某一方面的本质规定在思维中的反映,它作为逻辑的起点表现在思维行程中。具体是指思维对事物各方面的本质规定的完整的反映。现实中的具体,是直观和表象的起点;而作为思维中的具体,则在思维进程中表现为结果或逻辑的终点。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要求人们客观地分析、研究对象各个方面的本质规定及其内在联系,以便在概念或范畴的相互联结上,从起点经过中介到达终点,形成一个反映客观必然联系的逻辑体系。这种方法反映了科学的认识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发展过程。它不仅要求把具体事实作为科学抽象的依据和前提,而且要求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使对客观事物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进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
辩证思维中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进程,离不开归纳和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的方法。归纳是从个别性的或特殊性的前提推出一般性结论的方法。演绎是从一般性的前提推出个别性的或特殊性结论的方法。辩证逻辑从人的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由个别到一般、又由一般到个别的完整的认识过程出发,把归纳和演绎看作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辩证统一的方法。这种方法要求人们从一般和个别、普遍和特殊的相互联结上把握事物的内部矛盾,分析事物的矛盾运动。分析是思维把事物分解为各个部分加以考察的方法。综合是把事物的各个部分联结成一个整体加以考察的方法。辩证逻辑把分析与综合看作是同一方法的不可分割的环节,两者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每一具体概念的形成,既要分析对象的各个方面,又要综合地把握对象的整体。在辩证思维过程中,从提出问题到解决问题,每一步都是分析与综合方法的结合运用,一切论断都是经过分析和综合的结果。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既是辩证思维的逻辑方法,又是各门具体科学认识事物的一般科学方法。
在辩证思维中,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进程,与客观现实的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历史进程是一致的,逻辑的进程是历史发展过程在思维中的概括反映。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的方法,要求思维或理论的逻辑进程与现实的历史发展进程相一致,与思维或理论的发展历史相一致。所谓历史的方法,就是遵循历史的顺序把握历史现象的基本线索,把握它的内在联系,从而揭示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所谓逻辑的方法,就是从理论思维形式最基本的关系出发,揭示一切矛盾的萌芽,把握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虽然在历史学科中,往往突出历史的方法,而在理论学科中突出逻辑的方法,但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理论的研究不能脱离历史和现实;同样,历史的研究也不能脱离理论和逻辑。这种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的方法,要求人们在科学研究和建立科学理论时,必须揭示对象发展过程与认识发展过程的规律性;在安排理论体系各个概念、范畴的逻辑顺序时,应当符合被考察对象的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反映它的内在联系。
逻辑范畴
逻辑范畴是从各门具体科学中概括出来的最一般的概念,是思维把握真理的必不可少的手段。辩证逻辑的范畴, 如归纳、 演绎、分析、综合、抽象、具体等等,是辩证思维的基本环节,也是构成辩证逻辑体系的纽带。它具有认识与思维方法的功能和特点,是在各门科学中发挥着普遍有效的逻辑方法和工具的作用。
辩证逻辑的范畴是对客观世界辩证运动的本质反映,又体现着辩证思维的基本特性,同时还标志着人类认识的深化。因此,要立足于辩证法、认识论、逻辑三者一致的基础上考察逻辑范畴。辩证逻辑主要从逻辑功能这一侧面研究范畴,说明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它既研究各门科学所共同使用的范畴,又研究自身的范畴体系,揭示客观现实的最一般联系以及人们对其认识发展的最一般途径。建立辩证逻辑的范畴体系是科学发展的需要,它有助于科学研究和科学理论的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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