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审会计师对与普莱德管理层的沟通情况,以及对普莱德是否已执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的说明
1、与普莱德管理层沟通的情况
(1)2018 年11月,立信会计师对普莱德进行了预审并将预审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沟通函的形式与普莱德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2)2019 年1月,立信会计师正式对普莱德进行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对普莱德管理层进行了访谈,在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获取相关审计证据后,在 1 月底将初步审计结果发送给了普莱德财务负责人;
(3)2019 年1 月 29 日,在北汽集团总部,立信会计师与普莱德原股东代表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普莱德管理层就主要的审计调整事项进行了沟通;
(4)在普莱德现场审计过程中,由于普莱德管理层不能就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返利公允性提供合理依据,2019年 2 月 18 日,立信会计师在东方精工佛山总部与宁德时代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就宁德时代返利公允性进行了沟通,但宁德时代财务总监未能提供宁德时代与普莱德返利公允性的合理解释和依据;
(5)2019 年2 月 20 日,在东方精工佛山总部,立信会计师制作一个关于普莱德审计调整建议及初步审计结果的书面沟通函PPT文件,与普莱德管理层、普莱德全部的原股东代表、东方精工管理层当面进行了详细、充分地沟通和讲解;
(6)2019 年2 月 22 日,立信会计师与普莱德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主管沟通了主要调整事项;根据立信会计师的审计调整建议,普莱德原股东委派的管理层更正了普莱德的部分错报,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提供了一份仅加盖普莱德公章但相关人员未签字的普莱德 2018 年度财务报表,普莱德此次提供的报表净利润比立信会计师初步审计的报表净利润多4.90 亿元;
(7)2019 年3 月 27 日,立信会计师前往普莱德北京总部,计划与普莱德管理层就宁德时代返利事项、关联方交易公允性、产品质量保证金等事项进行当面访谈和沟通,但管理层提出先提供书面访谈沟通问卷,立信会计师于是通过邮件发送了访谈问卷并要求其进行回复,但普莱德管理层拒绝接受访谈以及回复访谈问卷;
(8)2019 年3 月 27 日,立信会计师要求普莱德管理层联系宁德时代相关人员沟通返利事项并发送了访谈问卷,直至 2019 年 4 月 10 号,普莱德管理层的代表才回复宁德时代授权其年审会计师与立信会计师进行沟通,截至东方精工审计报告出具日,宁德时代或宁德时代的会计师也未与立信会计师就返利事项进行沟通和回复访谈问卷;
(9)2019 年4 月 1 日,普莱德召开董事会,立信会计师继续与普莱德原股东及其委派的管理层沟通审计调整事项,但普莱德原股东及其委派的管理层仍拒绝接受审计调整建议,普莱德原股东委派的管理层仍认可 2019 年 2 月 27 日提供的财务报表,但仍然拒绝在此财务报表上签字;
(10)立信会计师根据进一步获取的审计证据,将普莱德财务报表的未更正错报、审计调整建议、审定报表发送给东方精工管理层,东方精工管理层接受立信会计师审计调整建议并更正了普莱德管理层未更正的错报。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精工”)于 2019年 4 月 1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 74号,以下简称“《2018 年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收到《2018 年年报问询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和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2018 年年报问询函》提及的问题进行逐项核查落实。鉴于部分问题回复涉及的工作量较大,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申请,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披露《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刊载于巨潮资讯网)。待公司和中介机构完成对相关事项的确认并出具相关意见后,尽快回复。
截至目前,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已对《2018 年年报问询函》中相关问题完成了确认工作,中介机构也已经出具相关专项说明。
公司对《2018 年年报问询函》的答复具体如下:
问题 1
你公司在年报中披露,截至目前并未与全资子公司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原股东及其派驻的管理层关于普莱德的财务数据达成一致,普莱德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尚未出具。
2019 年 4 月 17 日,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并出具了关于普莱德公司2018 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报告中明确提及普莱德 2018 年度净亏损 2.19 亿元,2016 至 2018年累计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未达到业绩承诺。
一、请你公司说明仍未与普莱德原股东及其管理层就普莱德 2018 年度财务数据达成一致的原因、双方主要的分歧、拟采取的解决方案等,并说明上述事项对你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说明与普莱德管理层的沟通情况,以及对普莱德是否已执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
答复: (一)公司对仍未与普莱德原股东及其管理层就普莱德 2018 年度财务数据达成一致的原因、双方主要的分歧、拟采取的解决方案等的说明
1、仍未与普莱德原股东及其管理层就普莱德2018 年度财务数据达成一致
的原因
根据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即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统称“普莱德原股东”)于2016年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资产购买协议》”)及《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业绩承诺期内普莱德董事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四名董事由普莱德原股东委派,两名董事由东方精工委派;东方精工向普莱德委派财务负责人。普莱德的组织架构及任命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均应报普莱德董事会审议通过。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的规定,普莱德应当根据公司的要求在每年的 3 月31 日前提供普莱德上一年度经公司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普莱德原股东不认可公司聘请的 2018 年年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对其财务报表的审计调整,以及出具的经审计后财务报表数据,并指使普莱德原股东委派的管理层不在经立信会计师审定的财务报表上签字。截至目前,普莱德原股东委派的管理层未在普莱德的原始财务报表以及经立信会计师审定的财务报表上签字,导致立信会计师普莱德 2018 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尚未出具。
2、双方主要的分歧
双方之间的主要分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
(2)产品质量保证金计提不充分;
(3)部分收入缺乏真实性和商业实质。
3、拟采取的解决方案
公司将敦促普莱德原股东促使其委派的管理层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普莱德2018 年的财务报告签字并盖章,满足立信会计师为普莱德出具审计报告的要求。
若立信会计师对普莱德原股东委派的管理层签字盖章的 2018 年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的专项审计报告,则按照《购买资产协议》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中的约定,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可以共同指定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之一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的结果协商解决利润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