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把资本家分为借贷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其实就是他对企业家概念认识模糊不清所导致的。
他所谓的职能资本家,从借贷资本家那里取得借贷资本,然后组建企业进行经营生产,赚钱还借贷资本家利息。
其实,借贷资本家才是真正的资本家,而这个职能资本家如果没有自有资本的话,那么他其实只是个企业家。
也就是说,马克思的这个模型和西经的模型其实是一样的,就是对企业家的称呼不同,认识有所不同。
如果该职能资本家有自有资本,那么他是企业家兼任自己资本的所有者(资本家)。
为了简单期间,我们这里的只讨论单纯的情况,把资本家和企业家分开,由不同的人充当。
显然,企业家不是凭借资本赚钱的人,他只是真正资本家的代理人,在产品价格里面的资本报酬只是他代收的,再转给资本家。
企业家(马克思所谓的职能资本家)的收入,一部分是他的管理经营创办企业劳动的报酬(属于工资),还有一部分是企业优势带来的利润。
当然,这是经济学讨论问题时假定的一种情况,事实上资本家不一定满足于纯的资本报酬,他们有时候宁可冒险,去追求企业优势利润;而企业家呢?其实他们事先也不清楚自己经营的企业到底有多大优势,他们甚至害怕会赔本,因此他们有时候也愿意让渡优势利润这部分本应属于他的收益,只拿工资部分而成为特殊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于是借贷资本家就变成了一种特殊形式:不再追求稳定的,事先商定的资本报酬,而是冒风险对优势利润进行瓜分,这种特殊的借贷资本家(除了资本报酬之外还染指优势利润)就是股东了。
曼昆曾举例,一个人如果投资100万搞一个农场,在农场没有什么优势(即充分竞争的条件下),他的回报应该是5万元的利息收入和3万元的经营管理工资收入。言外之意,如果100万是借的,那么借贷资本家得资本报酬,他作为职业经理人拿工资。
这一观点应该说是符合事实和常理的,而马克思所谓的职能资本家和借贷资本家瓜分剩余价值的说法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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