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多多少少都有过消费奖励积分的经历,比如信用卡消费积分、电商平台消费积分、商超消费积分等等。消费者积累积分的同时意味着企业承当了在未来按奖励积分计划履约的义务。那企业在授予积分的时候应该做什么样的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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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前提和相关概念
本文是新收入准则下特定交易(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的举例,阅读本文需要读者对新收入准则有一定了解。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可以将其理解为原收入准则下的“预收账款”,即是说已经收取了客户价款但尚未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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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交易价格分摊的要求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
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则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红字部分应该怎么理解?举例:消费者A儿童节当天在某商场消费了1000元,商场约定,A在未来30天内额外购买任何不超过500元的商品均可以享受5折优惠。此外,作为618促销活动的一部分,商场打算在未来30天内对所有消费实行9折优惠。在假定消费A30天会在商场消费500元的前提下, 消费者A享受优惠的单独售价=500*(90%-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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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7年1月1日,甲公司开始推行一项奖励积分计划。根据该计划,客户在甲公司每销售10元可获得1个积分,每个积分从次月开始在购物时可以抵减1元。截止20*7年1月31日,客户共消费10万元,可获得1万个积分,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该积分的兑换率为95%。假定以上金额均不含增值税等的影响。
本例中,甲公司认为其授予客户的积分为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客户购买商品的单独售价合计为10万元,考虑积分的兑换率,甲公司估计积分的单独售价为0.95万(1元*1万*95%)。甲公司按照商品和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分摊至商品的交易价格=(100,000/(100,000+9,500))*100,000=91,324元
分摊至积分的交易价格=(9,500/(100,000+9,500)*9,500=8,676元
则,甲公司在转让商品控制权时应确认收入91,324元,同时确认合同负债8,676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合同负债 8,676
主营业务收入 91,324
截止20*7年12月31日,客户共兑换了4500个积分,甲公司对该积分的兑换率进行重新估计,仍然预计客户总共将兑换9500个积分。因此,甲公司以客户兑换的积分数占预期将兑换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入。
当期积分应确认的收入=(4,500/9,500)*8,676=4,110 会计分录为:
借:合同负债 4,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110
截止20*8年12月31日,客户累计兑换了8,500个积分。甲公司对该积分的兑换率进行重新估计,预计客户总共将兑换9,700个积分。
本期积分应确认收入=(8,500/9,700)*8,676-4,110=3,493元
剩余未兑换的积分=8,676-4,110-3,493=1,073元,仍然作为合同负债。若规定的兑换期结算,客户仍未兑换的积分直接确认为收入。
说明:该案例来自注会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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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新准则与旧准则下奖励积分的处理原理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在新准则下"合同负债“取代了“预收账款”和“递延收益”。也即是说,新收入准则下不再使用预收账款和递延收益两个科目,但这两个科目在政府补助等准则下仍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