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奖金、福利等短期激励形式相比,股权激励是企业通过拿出部分股权以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股权激励的本质是激励,而激励的标的是股权,那么,其中的“股权”从哪里来呢?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一种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综合性权利。因此,根据不同的公司类型,股权激励中的股权来源方式也有所差异。
一
原股东转让这种方式适用于处于成熟期或者成长末端的企业。
由于原股东有偿转让或者无偿赠予会稀释其股权,这就要求大股东处于绝对的控股地位。通过老股东的有偿转让或者无偿赠与来获得股权,时效性高、风险小,但是当原股东意见不一致时,就会存在一定的沟通成本的问题。
二
增资扩股关于增资的法律规定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使得企业的资本金得到增加。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向激励对象增发新股,这属于增量激励。
公司的总股本和现金流得到增加,注册资本也得到了充盈。但是,增资扩股的方式会稀释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因此,在设置企业总股本时,要与企业的发展相适应,保持股东有合理的回报率。
增资扩股≠股权转让
现实中往往出现将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混淆的情况,其实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三
预留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设立时,可以预留出部分股权作股权激励之用。股份公司在发行新股时,也可预留部分股份。
通过转让公司发行新股时预留的部分股份,这种来源目前存在的问题是部分企业预留股份比例超过规定要求和预留时间限制。根据2016年8月13日起正式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20%,并且有12个月的限制,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就失效了。
四
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此方式不仅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中的股权的重要来源方式之一,更是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的重要手段。公司根据内部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
回购股份后,一部分股东的股权受到稀释,另一部分股东的股权比重增加,从而使得公司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得到调整。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回购本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作为股权激励的方式用来分配给员工。
另外,该条还明确规定,在收购数量上,股权收购总量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在时间限制上,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在用于收购的资金方面,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上述条文是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那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时候是否也可以进行股份回购呢?事实上,现行《公司法》中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回购。
并且,按照通常理解,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性和法律监管的严格性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和更多的自治空间。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通过此方式解决股权来源的问题。
但是,也正是由于其封闭性,使其缺少一个公开交易的市场,所以这种方式对于有限公司来讲操作性不是很强。因此,建议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股权转让或者增资转股的方式确定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