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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博外校] 自己总结的 环境学院 考博考研资料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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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verlate 发表于 2010-2-21 22:01:07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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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去年考博时积累的,很粗浅,不过去年基本上知识点都涵盖在内,更多的当然是临场发挥。资料太多,我一块块贴上吧。
qq:176838683,希望跟大家分享环境经济学方面的新知识。

目录
Ⅰ综合问题 3
一、燃油税费改革 3
二、加入WTO与我国环境政策调整 4
三、税制绿色化 5
四、排污税费改革 7
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0
六、排污权交易理论 11
七、排污收费的公平性 13
八、环境经济政策与命令控制性政策相比的优势 14
九、帕累托最优的政策意义-环境资源优化配置 14
十、贴现率的选择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15
Ⅱ概念解析 16
一、环境经济评价 16
二、管理环境的经济手段 18
三、环境经济政策的一般形式-庇古VS科斯 19
四、产权理论与外部边际成本定价 20
五、环境税的概念 21
六、环境税的倍加红利效应 22
七、污染有效分配的定义 23
八、清洁发展机制-CDM 24
九、押金返还政策 24
十、效率与最优 27
十一、代际公平原则和可持续发展 28
十二、农业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29
十三、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0
十四、希克斯-卡尔多补偿原则对帕累托最优准则的改进 34
Ⅲ著名理论 35
一、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 35
二、哈特维克规则 36
三、霍特林规则 36
四、卡尔多改进 37
五、库普斯曼效率 37
六、环境库兹涅茨曲线 37
七、伦德-汉德公式 38
八、乐观者模型 38
九、压力-状态-相应指标 38
十、拉姆齐规则 39
IV环经术语 39
一、环境经济学中有关成本的重要结论 39
二、经济工具-Economic Instruments 41
三、寻租行为 43
四、可持续性 43
五、社会贴现率 43
六、影子价格 44
七、帕累托效率 44
八、一般均衡模型 44
九、影响路径法 45
十、履约保障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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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己总结 考研资料 环境学 Instruments Instrument 经济学 贴现率 知识点 学院 资料

沙发
neverlate 发表于 2010-2-21 22:01:49
Ⅰ综合问题
一、燃油税费改革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公布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我国将取消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我国将相应上调成品油消费税。方案还完善了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明确国内成品油价格坚持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该方案的突出意义在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优化经济结构的作用,有助于实现科学发展。
此次改革有利于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石油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大量汽车进入家庭,虽然改善了老百姓的出行条件,但同时也带来了能源的大量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目前,机动车污染已上升为我国城市大气和噪声的主要污染源。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推出能够抑制大排量车的发展等。通过各个排量档次的车在燃油费测算结果可以看出,排量越大的车在成品油税费改革之后支出费用越大,而小排量车的费用比改革之前的费用支出减少。从而达到用油者交税、用油越多者交税越多的目的,有利于引导合理消费,保护环境,最大限度节省能源和基础设施开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此外,改革方案完善了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通过改革,我国的成品油价格机制将会变得更加合理,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挂得更紧,更能体现我们用油的成本,不仅对节能减排有很大好处,也有助于优化经济结构,包括改变消费者的汽车消费观念,鼓励购买节油汽车和发展公共交通,同时也推动汽车行业的产业结构升级,促进新能源和新技术的应用。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就是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税费体制。改革方案取消了养路费,取而代之以调增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汽油每升提高0.8元,柴油每升提高0.7元。“这体现了多用油多负担的原则,改变了原先数额固定的养路费与开多少车、用多少油无关的状况,使得消费者的支出更好地反映了他们消费成品油的社会成本,包括道路建设与维修成本和环境成本,起到了公平税费、公平负担和引导消费行为的效果。”
但是,从这次发布的《意见稿》看,这次费改税并不是严格意义的燃油税政策,而是为今后真正实施燃油税政策铺平道路。因为,燃料油消费税是指对消费燃料油这种商品所征收的一种消费税;燃油税则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通过将养路费捆绑进油价,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现行的养路费一般是按吨位和运营收入两种计费方法收取,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定额费。另外,目前的“从量计征”意味着,不管成品油定价机制怎样,都是按照每升油应该征收的燃油税税额来征收,税额通常比较固定;“从价计征”则以成品油价格为基准按一定的比例征收,会随油价变动而浮动。
根据国外执行燃油税的政策,燃油消费税的税率基本上都在30%-60%,而国内目前的费改税只是在单位价格上加1元的税费,其税率不超过20%,甚至更低,远远低于国外燃油税税率。一些专业人士认为,目前的税率标准是在拉动内需的市场环境下做出的,今后极有可能在市场环境好的情况下提高税率,和国外燃油税税率拉平。目前看来,真正意义的燃油税政策仍然在等待时机。

二、加入WTO与我国环境政策调整
答:(一)入世对我国环境政策的挑战
没有加入WTO之前,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我国环境政策主要处理与贸易伙伴间的具体环境问题,具有“一事一议”的特点。入世后,从一般意义上讲,对任何贸易伙伴所实施的政策必须同样适用于其他贸易对象(双边和多边的协议规定的内容除外),这无疑对我国的环境政策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入世对我国环境政策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我国现行的环境政策与WTO的有关协议和协定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必须对国内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入世后必将会带来的我国对外贸易、外商对华投资等与贸易相关的经济活动在质和量上的变化,并最终会对我国的资源环境带来新的问题。我国现行的环境政策还有很多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能否适应充分发育的市场经济的需求,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第三,如何合理利用WTO有关原则和规定,制定我国的绿色壁垒政策体系,以环境政策来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
(二)我国现行环境政策在适应WTO规则前提下的调整方向
1、非歧视原则与我国环境政策的调整方向
针对WTO的非歧视原则,我国在环保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某些环境政策对国外机构存在歧视;2)一些地区给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3)国民待遇有可能对我国环境带来较大压力,产生“污染避风港”效应。
2、透明度原则与我国环境政策的调整方向
长期以来,我国有关贸易的环境措施的制定主要从国内需求的角度出发,在立法程序和公布程序上与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1)有关贸易的环境措施的公布和通报制度还不完善,环保政策有关程序的透明度不搞;2)目前环保政策公布和通报的渠道还不能满足WTO的有关要求;3)应对其他成员公布和通报的有关贸易的环境措施的能力不足;4)有关贸易政策的审议制度对环境措施的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自由贸易原则对我国环境政策的挑战
WTO作为促进贸易自由化为主旨的规则体系,从本质上是倾向于减少贸易障碍的,如果不把环境因素考虑纳入贸易规则,单纯强调贸易自由化将增加对环境的压力。因此,在WTO贸易自由化的形势下,我国环境保护压力会更大。为此,环境管理政策应对此做出相应的必要反应,维护我国环境权益,如对废旧物质外资投资项目、国外进口产品等,不能降低环境要求,在我国没有相应的环境标准的地方,应要求对方采用母国标准。
4、“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环境政策的挑战(公平竞争原则)
面对绿色国际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压力,我国环境管理工作,一方面要在符合国情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环境标准,逐步靠近国际标准,突破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以及WTO审议机制,严格审议各国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抵制带有歧视性的“环境壁垒”,积极稳妥地建立我国绿色贸易预警体系。
三、税制绿色化
答:(一)绿色环境税收的产生
上世纪60年代,由于工业化的迅猛发展,许多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累积性的环境污染问题,使生存和发展都受到了严重威胁。加强环境保护,以税收强制手段控制全球环境退化度问题,已成为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的核心问题。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斯德哥一、绿色环境税收的产生
上世纪60年代,由于工业化的迅猛发展,许多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累积性的环境污染问题,使生存和发展都受到了严重威胁。加强环境保护,以税收强制手段控制全球环境退化度问题,已成为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的核心问题。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发展与环境问题,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使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的可持续发展准则得以公认。随着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等财富在代内和代际的公平分配”理论的确立,为解决全球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的环境退化问题,经济学家庇古率先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是绿色环境税收得以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
随着全球宏观税收比例的提高及税收宏观调控的区域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和绿色壁垒的宏观税收调控作用的突现,世界各国已逐步开始探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环境税收”问题,促使经济学家庇古的“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绿色环境税收”理论得以实行,于是顺应世界潮流的绿色环境税收应运而生。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绿色环境税收的发展出现高潮,由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机构,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并出现了不少新研究成果,促使绿色环境税收研究得到极大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目前针对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欧盟委员会提出开征二氧化碳税的绿色环境税收,可以预见全球绿色环境税收的征收使用范围将更加广泛,全球经济一体化绿色环境税收制度的国际化势在必行。
(二)绿色环境税收概念及种类
为了从根本上使环境保护得到长远的保障,增强民众的环保意识,世界经济学界在着手研究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经济”问题时,提出了“绿色环境税收”新概念。使税收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赋予了新的职责,即增加了宏观调控自然环境保护职能的新内容。根据一般性概念,绿色环境税收是国家政府为了实现宏观调控自然环境保护职能,凭借税收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无偿地、强制地取得财政收入所发生的一种特殊调控手段,充分体现了国家以自然环境保护为主体的宏观
税收调控职能,是一种既重经济效益又兼顾公平的环境经济政策手段。
从广义上说,绿色环境税收是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的生态税费,凡与自然生态环境有关的税收调节手段都应包括在内。绿色环境税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资源税:是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实现代际公平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或限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根据自然资源不可再生的稀缺程度差价征收的生态税种,是绿色环境税主要税种之一。其中主要包括:对开采出的资源征收的开采税;按照资源储量征收的地产税;中国已经试行征收的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和环境破坏补偿费等。
2.污染税:是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退化度,实现绿色清洁生产,在资源开发和利用中,对资源、环境的破坏污染行为征收的环境污染税种。其主要是排污税,是同所导致环境污染(无论是排放到大气、水或土壤或产生的噪声水平)的实际数值直接相关的税收支付。即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的污染排放税,如对废气、废水征收排污费,包括新开征的硫税和碳税。排污税一般一次只针对一种类型的排放征收。
3.绿色环境税收优惠减免:是为了鼓励企业节约资源和对资源实行综合循环利用,以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而实行的减免税及补贴政策,均属绿色环境税收范畴。

藤椅
neverlate 发表于 2010-2-21 22:02:17
(三)我国绿色环境税收现状
我国绿色环境税收实施与国际相比,虽然起步晚、标准低、相对滞后,但中国作为资源环境匮乏的发展中国家,十分重视绿色环境税收实施工作。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就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十分关注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已开始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环境保护,特别是1993年以来,经过近20年的发展完善,我国基本上形成了利用环境税费经济手段、调控资源环境保护的中国排污收费制度,使我国绿色环境税收调控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取得了不少的进展,成效显著。仅环境排污收费一项,国家就已规定了污水、废气、废渣、噪声四大类100多项排污收费标准。1994年税制改革后共设立23个税种,其中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与生态环境有关。
但目前我国绿色环境税收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目前中国排污收费还是一种超标排污收费,只有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时,才征收超标排污染费,而对已经达标的不征收排污费;国家超标排污标准及收费税率明显偏低;我国绿色环境税收项目不全;开征碳税等问题。尤其是中国传统财税核算制度的不完善,绿色环境税收内容单独核算披露不够,有关企业的环保投入、资源利用、生态污染情况,不能一目了然如实反映;有关绿色环境税收核算、报表披露、绿色审计的问题,都需建立中国绿色环境税收研究组织予以解决。
(四)国际经验
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已经陆续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实现税制绿色化。所谓税制绿色化,是指通过取消对环境有负面效应的扭曲性的税收条款和补贴,调整对环境有负面效应的扭曲性的直接税和间接税以及开征新的环境税,从而达到保护自然环境的目的。
1、全面检查和纠正有害于环境的扭曲性补贴
扭曲性的补贴主要是某些农业补贴、工业补贴、能源补贴以及公路运输补贴。OECD国家爱存在这样一个趋势:减少补贴政策和改变补贴的性质,使其有利于环境保护。比如英国减少对煤炭的补贴、俄罗斯对能源内部门补贴政策的改革以及其他OECC国家农业政策的改革等。根据OECD国家的经验发现,有很多补贴政策对环境保护是有害的,而正面作用的效率不高。所以很多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改变这种现象,这对于中国的环境税的设置和实施有较大的借鉴作用。
2、注重税收的中性原则
综合的环境税收改革通常是在一种收入中性的背景下进行的,即为了不加重总的财政负担,另增加的环境税将通过降低其他税来加以抵消。在国外很多学者都认识了环境税不仅仅是对负外部性的纠正,而且还具有收入的功能,可以提高公共收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环境税的双赢效应:不但改善了环境质量,而且减少了税收的额外负担。基于以上因素的考虑,许多发达国家在试试环境税的过程中,坚持了税收中性化原则。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从宏观上而言,保持财政收入的中性。如随着环境税的上升,就要随之减低其他税收的水平,随着污染的逐步被治理,环境税随之减少,就要从其他税种中寻找税源。二是从微观上针对纳税人而言,保持税收总体负担的中性,如增加环境税,则降低劳动税收等。
3、调整现行税制
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还可以对现行的一些税制进行调整。方法之一是,通过对造成更严重污染的产品或行为征税,从而提高这些产品的相对价格。这种方法在少数OECD成员国中已经推行,并且引起了其他成员国的兴趣。例如,OECD大多数成员国都对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在税收上区别对待,规定无铅汽油适用低的税率。OECD中16个成员国已经对汽车销售和年度车辆税进行修改,以鼓励使用污染较少的汽车。
能源使用是一个主要的污染源,也是税收的主要来源。对能源的税收和价格调整是进行税改的最有效途径。由于OECD大多数成员国汽油的价格中税收占的比重较高,所有有对其进行调整的空间:即取消比例税率,取而代之的是至少部分地根据所含的污染成分对其征收燃料税。少数国家已经采用了这种方法。经验表明,不同的税制主要是对生产着产生影响,对于他们来说,生产污染较少的产品就可以少缴税。
4、开征新的环境税
开征新的环境税主要适用在生产、消费或处理时造成污染的产品。OECD大多国家都采取了该措施,对排放进行征税或对产品进行征税,引进了很多以产品为税基的环境税。主要针对包装材料、化肥农药、电池、化学物质、润滑油等,大多数情况下,这类税收主要是解决特殊环境方面的问题。
5、税式支出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试行了税式支出这种做法,它不但可以尽量减少因征税和纳税二增加的税收成本,而且还可以使符合资格的企业获得引进设备的资金,减少污染。美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对研究污染控制的新技术和生产污染替代品予以所得税减免,80年代又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
四、排污税费改革
答:排污收费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对造成一国境内环境污染的生产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从20世纪七十年代末期起,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我国实行了排污收费制度。到目前为止,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排污收费法规体系,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和地方行政规章等,制定了污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5大类113种排污收费标准。排污收费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污染治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筹集环保专项资金控制环境恶化趋势,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若干弊端,严重制约其作用的发挥。
(一)我国排污费以费的形式存在的弊端
1、性质界定上的缺陷使排污收费制度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虽然是一种行政收费,但却在实质上符合税收的定义,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按照特定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公共收入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是具有行政收费外壳的一种“准税收”。表现形式与实质内容的不相吻合,使排污收费制度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2、偏重筹资和排污末端治理忽视诱导机制的运用
我国排污收费立法始于环境建设刚刚起步的20世纪70年代,其制度设计主要着重于环保资金的筹集以及对企业排污行为的末端治理,而不是像税收那样发挥对企业行为的事前指引和诱导作用,当前,这种重约束机制、轻诱导机制的立法指导思想已严重滞后,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也不符合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的方向。
3、征收程序不规范存在“寻租”空间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仅是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就排污收费程序作了简要的规定,而对于实施排污费征收的具体操作规程、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的实施等均缺乏明确规定,征收程序的不规范,征收工作随意性强,排污费的征收过程存在“寻租”空间。
4、征管法规强制性不足无法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虽然排污费与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是其法律地位和强制性远低于税收。实际上,排污费就是一种变相的税种,但以“费”的名目和形式征收,缺少法理上的依据,与税法的税收法定主义基本原则相背离,也导致其强制执行力上的刚性不足。
5、环保部门执法力度不够难以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
环保部门是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管理、监测的机构,不是国家专职财税机关,加上机构设置和人力的配置有限,由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费的征收,既容易分散其管理环境的精力,又因为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往往不能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
6、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造成排污费征收不到位
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片面的发展观、政绩观是导致地方政府保护超标排污的重要原因。这种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往往会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在收费标准上不能严格按监测数据进行收费,协商结果只是作为一个讨价还价的筹码,通过协商来收取排污费。二是不严格按排污收费程序收费,对于拖欠排污费的企业很少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收取排污费。
7、被视为“乱收费”而拒缴造成漏损率较高
在规范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中,收费本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补充。但在我国,各种收费大量挤占了税收,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收费是不合理的。因此,虽然排污费有国务院的法规作为保障,由于以费冠名且由环保部门征收,也往往被企业误认为是乱收费堂而皇之地拒缴。认识上的偏差以及立法基础薄弱和不完全强制性导致了排污费征收的困难。据有关资料统计,尽管我国排污费征收的标准很低,但其漏损率每年仍高达30%。

板凳
neverlate 发表于 2010-2-21 22:02:30
(二)排污费改为排污税的优越性与可行性
1、排污费改为排污税的优越性
基于排污费与排污税各自的特点,从理论上分析,以排污税取代排污费,可以有以下的优越性:一是在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税收比行政收费具有更高的透明度,而且,税收实行普遍课征,覆盖的范围更广,影响更广泛,因此排污税比费更规范、更透明、指引调节功能更强;二是排污税以法律形式确定,具有比排污费更强的法律强制性,有利于确保排污资金征收入库;三是不同于行政收费通常由行政部门自定程序进行收取,税收的征收程序和征收方式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的,因而,排污税比排污费执法程序更严格、更规范;四是排污税由税务部门征收可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级税务征收机构和征收网络,从而节省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
(1)环境税可以弥补环境法律法规的不足
法律和规章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环境保护方面,而且由于法律法规本身的特性,也确实是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仅仅靠法律和规章制度是不能完全解决环境问题的,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
首先,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特别是涉及到环境保护方面的,数量严重不足,即使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内容也不是非常的全面和合理,这对于解决发展中国家存在的严重的环境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其次,现有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主要用于处理污染及有毒气体的排放等专门性问题,通过定期检查和罚款等手段来禁止或控制显著污染地点污染物的排放,这种“命令和控制”对特定环境危害的处理是恰当和有效的。但是直接的法规更适合控制相对较少数目的显著污染地点,或更适合为某一生产过程、某一行业或整个商业制定一个最低的标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法不适合处理较扩散的环境影响和有大量小公司存在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又是普遍存在的,并且对于法律法规制度来说,受其影响的经济个体的规模越小、数量越多,成本也会越高。此外,经济手段(包括税收)在涉及较多小企业和较扩散的污染源时,更具成本效益,尤其是在政府的政策目标为改变经济个体行为而不仅仅是控制某些活动时,税收执行的综合成本更低。
再次,法律法规制度也不利于刺激经济个体的技术改革。法律法规制度会要求经济个体使用一定技术减除污染,但是不会刺激污染者采取法规要求之外的行动和技术。然而环境税会提供持续不断的刺激,激励污染者发展新技术或提高生产效率。如根据消耗的能源数量征收环境税,会促使经济个体采用新技术或提高生产效率以尽量降低能源的使用数量,从而可以少交税。   
(2)环境税可以弥补可交易排污权的不足
目前,可交易排污权被认为是除环境税以外的另一修订外部性的经济手段。如果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超过国家给其的允许排放量标准,他们可以到市场上购买污染权,如果他们的排放量低于允许排放量,也可以将多余的排污权拿到市场上去交易。这种经济手段可以控制社会总排放量。但是为了确定一个合理的社会排放总量,政府需要确定污染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污染边际削减成本时的污染物排放量。同时,政府仍然需要对污染企业加以管理和控制,以保证他们排放的污染物没有超过政府所允许的排放量,这种技术和管理上的难度对很多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难以在目前得到妥善解决的,即使执行起来,执行成本也会大于环境税的执行成本。所以,目前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仅仅靠这种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是不可取的。
(3)环境税可以弥补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资金的不足
尽管环境税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调节企业或个人的行为达到减除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而不是主要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但是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资金本来就严重不足,环境税收入专款专用就可以为政府保护和治理环境提供资金来源,其中包括对削减排污或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补贴或奖励,以及补偿环境税对低收入阶层产生的无法接受的负面影响所需要的费用。 (产生倍加红利效应,参见Ⅱ-6)
2、排污费改为排污税的可行性
(1)完备的环境税收理论基础为排污税的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
(2)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为排污税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和政策基础。
(3)公众的环境意识、纳税意识的提高为排污税的实施提供了较好的政策运行环境。
(4)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体系为排污税的实施提供了税收数据基础。
(5)税务部门较完善的征管体系和较强的征管力度为排污税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现实保证。
(6)国外实行排污税的经验为我国排污税的实施提供了借鉴。
(7)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为排污税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可见,将我国现行的排污费改为排污税不仅是进一步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现实要求,而且实现这一税费改革的现实条件也已具备。早日进行这一改革,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排污税制度,将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发挥积极的作用。
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答: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大中型工厂,大中型水利工程,矿山、港口及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大面积开垦荒地、围湖围海的建设项目,对珍稀物种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严重影响或对各种自然保护区和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区域的开发计划以及国家的长远政策等。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借鉴国外,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起来的。1969年,美国首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这个概念,并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将它定为制度,随后西方各国陆续将这项制度推广开。我国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规定了这项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于1981年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1986年的修改补充文件中,还对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上马。

报纸
neverlate 发表于 2010-2-21 22:02:43
实践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改革。在传统的经济发展中,往往考虑直接的、眼前的经济效益,没有或很少考虑环境效益,有时甚至为获取局部的暂时的效益,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结果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导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尖锐对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有效地改变这种状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是认识生态环境与人类经济活动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关系的过程,认识的提高和深化,有助于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预防为主原则)
2、环境影响评价为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在传统的发展中,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由于缺乏社会的、经济的、特别是环境的综合分析评价,盲目性很大,往往造成畸形发展,出现资源和环境的严重破坏和污染。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掌握区域的环境特征和环境容量,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才能符合客观规律并切实可行。 (科学规划)
3、环境影响评价是为建设项目制定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按行科学管理的依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获得应将建设项目的污染和破坏限制在什么范围和程度才能符合环境标准要求的信息和资料,据此,提出既符合环境效益又符合经济效益的环境保护对策,并在项目设计中体现。使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建立在较科学可靠的基础上,同时也为环境管理提供了依据。 (环境管理)
总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和环境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积极施措,推行这一制度,对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都有着重大意义。
目前,我国在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过程中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时间滞后。往往由于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现状、污染等背景资料欠缺,需要做大量的调查、收集和测试工作,就得花费较长时间。
2、由于工程建设进度快,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得不到落实,使环境影响评价失去了指导作用。
3、由于许多地方城市功能分区不明确或没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问题得不到落实。
4、由于一些项目的评价质量不高,常常带来不应有的纠纷或损失,使提高评价质量成为改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键环节。
5、让公众参与是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途径,但目前这一问题尚未引起各地的充分重视。
为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性质和作用。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在于控制新污染,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做到防患于未然,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途径。所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对工程建设起指导作用,否则将事倍功半。如果有了科学的区域(或城市)规划,有了合理的经济区划,就可以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翔实的背景资料,使评价工作加快进度,提高质量,既可以提高环境质量,又可以为国家节省开支。
环境影响评价是项法律规定的制度。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无论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都要按合同办事,对违反合同的行为都要按规定进行必要的经济制裁或其他处理。
六、排污权交易理论
答: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它在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源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时间。中国在大气污染控制方面也开展过可交易排污许可证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效果。
(一)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一般做法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二)排污权交易的微观效应
只有当排污权(排污许可证)的市场价格与企业的边际治理成本相等时,企业的费用才会最小。在企业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排污权交易市场必将自动产生这样的排污权价格,该价格等于企业的边际治理费用。最终结果必然是污染源通过调节污染治理水平,达到所有企业的边际治理费用都相等,并且等于排污权的市场价格。从而满足有效控制污染的边际条件,以最低治理费用保证了环境质量的目标。
(三)排污权交易的宏观效应
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政府利用市场经济行为进行宏观调控。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政府决策可能出现失误,也可能落后于形式;而政府制定的污染源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改因为受一定程序的限制,需要一段时间,存在“政策滞后”影响。另外,标准的修改涉及各个方面的利益,因而有关方面都会力图影响政府决策,从而迟迟不能得到结果,不利于政府针对环境质量的突发变化进行灵活反映。有了排污权交易后,一方面,政府可以用类似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做法,通过排污权的市场买卖,对环境中出现的问题做出及时的反映。例如,环境标准偏低,导致发放的排污权总量偏高,可以买进排污权;环境标准偏高,可以卖出排污权。而且可以通过少量的排污权交易,对环境状况进行微调。经过一定时期,证明调整后的环境状况可以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再将其正式确定为环境标准。另一方面,认为现有的环境质量偏低或环境标准偏低的社会团体或个人,也可以通过购买排污权而不排放污染物的办法,对这种不满意的状况主动地进行改进。
(四)排污权交易的主要特点
与环境标准相比,排污权交易一种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同排污费相比,排污权交易更充分地发挥了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排污权交易的主要特点包括:
1、成本最小化。在政府管理机构没有增加排污权的供给,即总的环境状况没有恶化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交易,边际治理成本比较低的污染者将出首排污权,其结果是全社会总的污染治理正本最小化。
2、有利于宏观调控。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政府决策可能出现失误,也可能落后于形式;而环境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改有一定的程序,同时,修改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因而有关方面都会力图影响政府决策,从而是修改久拖不决。有了排污权交易后,政府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发放或购买排污权来影响排污权价格,从而控制环境标准。
3、给非排污者表达意见的机会。如果排污权市场是完全自由竞争的,则任何人都可以进入市场买卖。环境保护组织如果希望降低污染水平,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然后把排污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卖出。这样污染水平就会降低。这种解决办法是有效率的,因为它通过支付意愿反映了人们的选择。
4、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又如果为了确保总的排污量指标不被突破,就不允许新厂商进入该地从事生产,有时又可能影响经济效益,因为新厂商的经济效益可能高于原厂商,而其边际治理成本又可能低于原厂商。排污权交易为这些厂商提供了一个机会。
5、提高了企业投资污染控制设备的积极性。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节约下来的排污许可证能够在市场上出售,或贮藏起来以备后用,因而能够促进污染者采用先进工艺,减少污染排放或采用更有效的控制设备,增大污染物削减量。
6、更具市场灵活性。排污权交易避免了排污收费的一些问题。排污权交易不需要像排污收费那样,事先确定排污标准和相应的最优排污费率,而只需要确定排污权数量并找到发放排污权的一套机制,而后让市场去确定排污权价格。通过排污权价格的变动,排污权市场可以对经常变动的市场物价和厂商治理成本做出及时的反应。
七、排污收费的公平性
答:经济学的一个结论是,税收在买者支付的价格和卖者得到的价格之间打入了一个楔子。无论税收是向买者征收还是向卖者征收,买者价格与卖者价格之间的楔子是相同的。在这两种情况下,这个楔子都使供给和需求曲线的相对位置移动。在新均衡时,买者和卖者分摊税收负担。对买者征税和卖者征税的惟一区别就是谁把钱交给政府。因此,另外一个结论更加重要:税收负担更多地落在缺乏弹性的市场一方身上。在本质上,弹性衡量当条件变得不利时,买者或卖者离开市场的意愿。
同样,排污收费作为庇古税本质上也是一种税负,就也会产生类似的问题,即企业会不会把排污税费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因为缴纳了排污税费,对于生产者来说生产成本提高了,从而表现为价格提高了。消费者比原来需要支付的价格多支付的那部分即是其承担的排污费,生产者在此过程中变相地少缴纳了一部分排污费。可见,消费者和生产者共同分担了排污费,而各方负担的多少取决于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的相对效率,即庇古税也更多地落在缺乏弹性的市场一方身上。
由消费者分担排污费是不是公平呢?一般来说是公平的。因为生产者只生产消费者需要的产品,生产者生产某一数量的某种产品(从而产生污染)是因为消费者需要。消费者因而应当分担产生污染的部分责任。排污费的一个作用是通过增加成本和提高价格向生产者和消费者传达该产品造成污染的信息,促进生产者和消费者转向生产和消费污染较少的产品。
排污费的征收虽然一般来说是公平的,但是统计资料显示,当税率提高时,穷人相对于富人来说要把支出的较大部分用来支付增加的费用,因而受到的损失较大。这样的排污费在分配上有可能是不公平的。但是政府的税款可以通过不同形式返还给受损失较大的那部分消费者,减少以至消除分配上的不公平。
(参考JP108和HP262)

地板
neverlate 发表于 2010-2-21 22:02:55
八、环境经济政策与命令控制性政策相比的优势
答:强制执行的各类环境法规又称为命令控制型政策,包括各种环境标准、必须执行的命令和不可交易的配额。命令控制型的环境政策目标明确,如果实施成功,能够很快获得与其的环境效果。但是执行这类政策需要庞大的执法队伍和高额的执法成本,往往让国家财政和环境管理部门无法承受。因此,为了降低执行成本,同时获得理想的环境效果,无论是正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还是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在环境管理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地运用了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手段,或称环境经济政策。
与控制命令型政策相比,环境经济政策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环境经济政策是以市场为基础,着重间接宏观调控,通过改变市场信号,影响政策对象的经济利益,引导其改变行为。这种间接宏观管理模式,不需要全面监控政策对象的微观活动,从而大大降低了政策执行的成本。
第二,环境经济政策通过市场中介,把经济、有效地保护、改善环境的责任,从政府转交给环境责任者。不是用行政法规强制他们服从,而是把具有一定的行为选择余地的决策权交给他们,使环境管理更加灵活,可以适用于具有不同 、能力和发展水平的政策对象。
第三,环境经济政策可以有效地配置保护环境所需要的资金,这些资金不仅可投资于对环境有利的项目,还可以用于纠正其他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政策。对于环保资金短缺的经济转轨期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一点尤其具有吸引力。
环境经济政策的目标是纠正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使外部费用内部化。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就是“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向成员国推荐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的定义是:污染者应该承担由政府决定的控制污染所需要的费用,以保证环境处于可接受的状态。换言之,在生产过程或消费过程产生污染的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中,应当包括这些控制污染措施的费用。1972年提出上述原则时,OECD允许国家财政对一些例外情况的污染控制给予财政补贴或优惠政策。1974年,OECD在提出执行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建议时,要求成员国不应该通过补贴或税收优惠来帮助污染者承担污染控制费用。因此,污染者付费原则可以被解释为“非补贴规定”,即污染者应当承担污染控制的全部费用。
除了OECD提出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外,还有一种由环境与自然经济学家所倡导的广义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在这种广义的形式中,当污染者利用环境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时,环境被看作是由污染者使用的资源。因此,污染者应支付其资源使用中产生的全部社会费用,这些费用不仅包括污染削减费用,而且还包括由于污染造成的各种环境损害。
(参考HP228-230)
九、帕累托最优的政策意义-环境资源优化配置
答:当政策处于低效率状态时(例如,社会福利水平处于效用边界线之内),从不完全经济效率的观点看,任何能够使政策效率水平提高的改进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用帕累托最优作为标准,则使任何一方受到损害的政策改进都是不可取的。帕累托最优只承认使一方受益的同时,至少不使他人受损的政策改进。
能够至少使一人受益同时不使任何人受损的政策改进成为“帕累托改进”。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有许多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的例子,例如清洁生产,既增加了生产,又避免了污染损害。
但是,如果帕累托改进是继续原来的进程,则只能避免损害,不能必然改变原有的分配状态,也不能自我判断改进的相对程度,甚至可能进一步加强了不公平,同样,也很难判断哪种分配更公平。显然,公平性问题已经超出了帕累托最优的范围。
实际上,社会福利函数是和公平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人们对公平有不同的理解,社会福利函数也有不同的形式。有的福利函数是基于功利主义的总效用最大化。另外还有几种社会福利函数的形式,分别基于不同的公平观念。平均主义主张在社会成员之间平均配置资源,才能够实现最大社会福利;一种改良的平均主义观点认为,公平配置资源的标准是使社会处境最坏的人效用最大化;市场竞争的观点认为,竞争性市场最公平,竞争性均衡是最合理的资源配置。
因此,产生帕累托最优的竞争性均衡不一定必然是公平的。需要政府通过再分配机制,尽可能实现公平的目标。对于环境问题来说,通过正确利用经济手段,有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但是,如果初始资源配置就不公平,政府的干预就是必要的了。
    (参考HP64)
十、贴现率的选择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考虑后代人的需求,并且要求在评价将来的行为和资产的价值的时候应以一个非常长的时间为基础。 在可持续发展的分析框架中,贴现率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工具。它衡量的是现在的财富和将来同样的财富所带来的效用的差别。贴现率为正,说明人们更偏好于现在的财富,贴现率越高,说明人们偏好于现在财富的程度越高;贴现率为零,说明人们认为现在和将来的价值是没有差别的;贴现率为负,说明人们更加重视将来的财富。可持续发展观认为,人们现在的行为会对将来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应以长远的眼光对现在的行为进行评价。如果给予现代人和后代人相同的发展权利,那么,在对现在行为评价时所使用的贴现率显然应该低于由现时市场决定的贴现率。对于公共投资来说,由于其所考虑的主要是长期的社会和环境的效果,因此对其评价时所使用的贴现率应该比较低。
现行社会贴现率的选择主要以当前市场利率为基础,常用的方法是以占有私人部门资金的机会成本为基础确定公共项目投资评价时的贴现率。理由是,公共部门投资的资金无论其来源如何,总会使私人部门的投资者失去相应的投资机会,由于公共投资的目的是增进整个社会福利,那么其资金的收益率应该不小于私人投资的收益率。但是,市场利率是由当前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市场的供求关系不可能把未来几代人的偏好考虑在内。另外,市场利率还包含了较高的风险报酬,但是公共项目投资一方面由于政府信用相对较高,另一方面多个相关程度不高的项目同时进行本身就能够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因此公共项目投资的风险报酬也明显应低于是市场利率所包含的风险报酬。因而市场贴现率作为确定社会贴现率的基础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看是过高的。而使用这种过高的贴现率会使得未来收益的现值指低于其实际应有的价值,从而导致只顾眼前不顾未来的短视行为。传统经济学在分析人们的消费和储蓄行为时,也只是把时间限定在人的生命周期内而对后代人的利益不予考虑。对于公共项目投资来说,其受益年限少则几十年多则上百年,如果采用较高的贴现率,如使用10%的贴现率,第50年的收益现值仅为其1%,如果贴现率是15%的话,到第33年的收益现值系数就达到了1%。这也就意味着项目大半个寿命期的价值对当前来说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姑且不论公共投资项目的许多收益还是无法用货币衡量的。显然这样是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
社会贴现率与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有密切的关系,贴现率的高低会影响到各种自然资源的利用强度。比如可再生资源都有一个最大可持续利用的贴现率,一旦超过这个贴现率,人们对这种资源的利用强度将会超过其最大可持续利用强度。而较高的、未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贴现率会导致资源的退化。
如果贴现率过高而同时收益又被低估的话,对可持续发展来说后果将会更加严重。对公共投资来说,有些价值的衡量恰恰是非常困难的,如环境价值、安全价值等。许多环境经济学家主张通过对环境进行货币计价从而将公共项目投资的环境影响纳入成本—效益分析框架。并且提出了一些方法,如通过CVM(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获得人们的支付意愿(willingness to pay)来对环境定价。但是支付意愿的表达会受到诸如信息不完全等因素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人们不一定会真实表达自己的支付意愿。比如穷人和富人对环境的“渴望”程度可能是相同的,但是穷人表达的支付意愿可能很低。虽然可持续发展要立足于当前,但是对后代人福利的考虑也是必需的,而对代际问题的考虑如果完全依赖于社会个体的意愿的话,一个公共项目投资的长远利益往往会被低估。
还有,贴现率是一种机会成本,是投资者要求的报酬率。而关于报酬,本质上来说可以认为是效用的增加,而效用是人的主观感受。经济学认为消费的商品增加会使得效用提高,但是商品可以做广义的理解,即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商品外,还可以包括环境等。而且环境这种特殊的商品与其它商品在一定的范围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也就是说,人们为了提高自己的效用会牺牲一些商品而换取环境的改善,并且环境消费的收入效应很大,即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的需求会随之增加。但是传统的贴现率只考虑投资者要求的经济报酬,而实际上,投资者(消费者)会为了满足其环境等非经济需求而降低对经济报酬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传统的贴现率已经被高估了。
总之,从可持续发展角度考虑,传统的基于市场利率确定的社会贴现率是高估的,而这种较高的贴现率会对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降低公共项目投资评价所用的贴现率。但是任意选择一个低的贴现率并不能解决问题,必须利用较为科学的方法
Ⅱ概念解析
一、环境经济评价
答:环境经济评价就是环境和自然资源价值计量和货币化的技术方法。其最终目的是为有关的环境和自然资源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一)环境资源价值的构成
环境资源的总经济价值分为两部分:1、使用价值,或有用性价值;2、非使用价值,或内在价值。
使用价值又可以进一步分解为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和选择价值。使用价值是指当某一物品被使用或消费的时候,满足人们某种需要或偏好的能力。直接使用价值是由环境资产对目前的生产或消费的直接贡献来决定的。也就是说,直接使用价值是指环境资源直接满足人们生产和消费需要的价值。间接使用价值包括从环境所提供的用来支持目前的生产和消费活动的各种功能中间获得的效益,间接使用价值类似于生态学中的生态服务功能。选择价值又称期权价值,任何一种环境资产都可能具有选择价值。我们在利用环境的时候,可能不希望马上就把环境的功能消耗殆尽,也许会设想到未来的某一天,该资源的使用价值会更大,或者由于不确定性的原因,如果现在利用了这一资源,那么未来就不能获得该资源,因此要对其做出选择。也就是说,我们可能会具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愿望。
非使用价值则相当于生态学家所认为的某种物品的内在属性,它与人们是否使用它没有关系。对于内在价值到底应该如何界定以及应该包括什么,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观点认为,存在价值是非使用价值的一种最主要形式。存在价值是指从仅仅知道这个资产存在的满意中获得的价值,尽管并没有要使用它的意图。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家认为人们对环境资源存在意义的支付意愿就是存在价值的基础,人们认为资源或环境具有存在价值,是人们具有馈赠动机、礼物动机和同情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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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verlate 发表于 2010-2-21 22:03:06
(二)环境资源价值的计量
按照环境资源物品和服务与市场的关联程度,其价值可分为三类:1、市场可直接交易的价值;2、市场可间接交易的价值;3、市场不可交易的价值。不论何种价值,环境资源价值评估的理论基础都是“支付意愿”。由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公共物品特征,其在市场中的可交易程度不同,可获取的支付意愿信息的真是和完整程度也不同,这要求利用专门的技术和方法揭示真实和完整的“支付意愿”。
1、可直接交易价值的评估。自然资源产品总价值中的直接使用价值可以通过市场价格得到充分反映。但是,通过市场评估环境价值的前提是存在完善的市场机制。在不完善的市场中,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二扭曲,往往无法真是地表达物品或资源的价值,从而减弱价格机制的作用,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利用。此时就需要借用“影子价格”来估算该物品对社会的真是价值。另外,由于公共物品产权的不确定性,环境和自然资源市场很难自然形成,或需要通过人工界定产权来创建市场,从而形成环境资源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机制的优势,促使人们努力建立并完善市场,这也是利用市场价格、明确价值水平、推动环境资源合理配置的根本原因。因此,市场价格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真正表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机制,还取决于产权界定的完备程度,同时,任何产权界定都存在成本,只有当产权界定的收益大于成本的时候,人们才会进行界定,否则资源就会被弃置在公共领域,无法形成资源交换的市场。
2、可间接交易价值的评估。许多环境和资源资源的价值无法在市场中直接交易,但是可以通过观察相关物品或服务的市场交易价格,将与环境变化相关的支付意愿从价格中剥离或揭示出来,即“揭示支付意愿”。此类方法可以实际可观察的市场价格和交易行为为基础,但是其基本假设是市场中存在环境和自然资源价值的衍生价格、参照价格或隐含价格,童铎发现和辨识这样的价格,就可以度量环境资源的价值。
3、不可交易价值的评估。对于不可直接或间接交易的环境机制(主要表现为非使用价值),没有真是的市场数据,也无法通过间接观察市场行为来揭示价值,意愿调查评估法成为几乎唯一帮助了解人们支付意愿的办法。它一般是基于环境资源的假想变化,通过调查获知人们的偏好评价。
(三)决策需求与环境经济评价
环境价值评估的最初动机是评估环境影响,使其能够纳入费用效益分析中。近年来,另外两个原因进一步激发了对环境价值评估的需求:第一是认识到有必要在经济效果评价中考虑环境收益或损失,即环境经济核算;第二是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为了确定污染损害责任方的赔偿责任,环境与资源经济学家们对环境损害所作的价值评估逐步成为可接受的确定赔偿责任的证据。
1、环境影响的经济评价(事前分析)。环境影响的经济评价的理论基础是,环境作为一种资源,其价值变动一定会反映在相关主体由于环境影响而发生的成本或收益变化上。环境影响既包括环境的改善也包括环境的退化。当发生环境改善时,形成的价值成为环境效益,当发生环境退化或恶化时,所带来的成本称为环境损失费用或环境成本,因此环境费用或环境效益就是环境变化的价值表现形式。将环境影响纳入费用效益分析是环境价值评估最初,也是最基本的动机。人类的任何社会经济活动,包括决策和开发建设都会对环境及自然资源配置造成影响,进而带来环境费用或环境效益。因此,需要评估这些影响的程度和范围,以确定是否应该制定或执行某项政策,是否应该开发和建设某个项目。
2、环境经济核算(事后分析)。环境经济核算又称作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其原理框架既包括流量核算,也包括存量及其变化核算。其基本内容首先是以经过环境因素调整后的GDP为中心,进行经济流量核算。经环境因素调整的GDP为绿色GDP,是扣除了环境成本后的GDP,包括资源耗减成本、环境损害成本和环境防护成本,是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核心指标。其次是对包括自然资源与环境资产在内的总资产存量及其变化的核算。通过流量核算与存量核算,体现当期经济过程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即由于经济利用而导致的环境资源价值存量的变化,在核算中,它构成环境资源资产存量从期初到期末的变动部分。
3、环境损害赔偿。在美国,另外一个推动环境经济评价发展的现实需求来自于确定污染损害责任方的赔偿额度。中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多发阶段,环境污染事件及索赔案件的数量在急剧增加,虽然目前还缺乏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基础,但已经对污染损害赔偿的评估提出了现实的要求。
4、环境和自然资源定价。许多制定或调整环境与自然资源价格的公共政策都体现了政府作为环境资源的管理者所做出的价值判断。尽管目前在环境资源价格、税费形成的机制和过程上,并不完全基于价值补偿的目的,但是这些资源定价、税费、转移支付等政策选择,本身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对环境资源价值的承认,正确的环境资源价格体系也要求政策能够真实反映环境资源的价值。
二、管理环境的经济手段
答:管理环境的政策手段大致可以分为命令控制型和市场激励型(经济手段)两大类。前者主要是各类环境标准和强制执行的规章,后者主要是各种环境税费和可交易的许可证。
利用经济手段管理环境的思想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20年代,庇古就提出用征收排污费或排污税的方式来纠正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庇古税的理想水平是使边际污染治理成本等于边际污染损害成本(政府干预)。但是在现实中,没有发现达到这一水平的收费实践。决策者们更关心的是如何达到一个可接受的环境污染水平。
自庇古税提出以来,经济学界就政府干预的作用和不同的政策手段进行过热烈的讨论。但是,自从1960年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发表以后,经济学界开始讨论政府干预的必要性。科斯定理的基本假设是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论产权的初始状态如何,私人交易总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这毕竟是理论性很强的假设,由于市场的不完备,适当的政府干预仍然是必要的。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在环境政策领域研究的重点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如何在命令控制型政策和经济手段之间做出选择;其二是需要什么形式的政府干预。经济学家之所以主张使用经济手段,是出于提高经济效率、企业界和公众所接受,在环境管理实践中,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首先倾向于使用命令控制型政策。不过,出于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考虑,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使用经济手段。根据OECD的一项调查,1989年时该组织已经有14个成员国在使用150种经济手段管理环境。
对于采用哪一种经济手段管理环境,经济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以庇古税为基础的排污税或排污费,主要是通过政策手段调节市场。而基于科斯理论,由戴尔斯最早提出的可交易的许可证,其基础是一个新建立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环境质量由排污许可证的供给来保证,而这种供给是可调节的。持证的排污者可以通过市场价格,决定买入或者售出许可证。一般来说,在美国排污权交易比较通行,在欧洲和日本排污税(收费)比较普遍。(HP13)
三、环境经济政策的一般形式-庇古VS科斯
答: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市场失灵”和“政策失效”引起的低效率和不公平,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家提出了一系列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政策手段。根据如何发挥市场在解决环境问题上的作用,环境经济政策分为“调节市场”和“建立市场”两类。“调节市场”是利用现有的市场来实施环境管理,例如征收各种环境税费,取消对环境有害的补贴,建立抵押金制度。“建立市场”包括明晰产权、可交易的许可证、国际补偿体制等。
调节市场型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是通过“看得见的手”即政府干预来解决环境问题,其核心思想是由政府给外部不经济性确定一个合理的负价格,由外部不经济性的制造者承担全部费用。最先提出这一思想的人是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因此这类环境经济政策又成为庇古手段。
建立市场型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是通过“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机制本身来解决环境问题,其基本思想是1960年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的“科斯定理”,因此这类环境经济政策又称为科斯手段。
这两类环境经济政策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使外部费用内部化;都允许经济人为了实现环境目标,通过费用效益的比较,选择一种最优方案。但两类政策手段的实施途径和效果是不同的,它主要表现在:
第一,庇古手段多依赖于政府。例如依赖于政府对环境问题及其重要性的认识以及掌握的信息。而科斯手段更多地依赖市场机制。如果不存在“政策失效”,两种手段都可行。但如果出现政府“寻租”的情况,科斯手段比庇古手段更有效。
第二,庇古手段需要政府实施收费或补贴,管理成本交大;而科斯手段需要政府界定产权。在产权制度不健全,污染者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环境资源的产权界定比较困难,企业间交易成本比较大。这又使得科斯手段效率降低。
第三,实施庇古手段,除了使社会获得环境小意外,还可以使政府获得经济收益。例如,在中国排污收费一直是环保部门筹措资金的手段。科斯手段则一般只获得环境效益。
第四,庇古手段一般提供不了刺激,因为费率或税率一般是固定的,而且经常低于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它对所有厂商的标准一样,这又造成厂商之间的不公平。而科斯手段一般能刺激厂商采取措施改进生产设备,减少排污。
第五,如果被税收保护的人企图通过自己的行为影响税负和税收,实施庇古税可能导致另外一些外部性。例如,有些人为了获得赔偿,半道排放烟雾的工厂附近居住,或在工厂周围开设洗衣店,认为造成排放烟雾的社会成本增加,因而带来排污税费的增加。
庇古手段和科斯手段各有利弊。在其他条件不变,特别是环境收益相同的情况下,选择什么环境经济政策手段主要取决于边际管理成本和边际交易费用的大小。边际管理成本(MMC)是指增加一个污染者所带来的政府管理总成本的增量。边际交易成本(MTC)是指增加一个污染者所带来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交易费用的增量。MMC和MTC都包括环境保护机构运行成本和环境监测成本,但这些成本在两类手段中占的比例不同。当污染者数量较少时,MMC较高,而MTC较低;当污染者数量较多时,情况则相反。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市场化程度和政府工作效率会同时提高,因此努力完善市场机制,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是值得期望的。这也表明,可以把科斯手段与庇古手段混合使用,而不是把两类手段对立起来。例如,中国就有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配套使用的尝试,以排污权交易为主,用排污收费做保证,从而以最小成本实现污染控制目标。
四、产权理论与外部边际成本定价
答:外部性的存在意味着私人边际净收益与社会边际净收益存在着差异,因而不能获得最优资源配置效率。
产权经济学家认为,所谓外部性问题,其实质就是由于在市场中尚未界定清楚的权利边界,从而导致资源的市场价格与相对价格的严重偏离。外部边际成本就是资源的市场价格与相对价格之间的差值,而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最有效办法,就是通过产权交易使资源的权利边界逐渐明晰,每一次产权交易都是获取新的信息的机会,而随着新的信息的获取,资源的各种潜在有用性被技能各异的人们发现,并且通过交换他们关于这些有用性的权利而实现其有用性的最大价值。每一次产权交易都使产权的权利边界更为清晰,从而使资源的市场价格与其相对价格更为接近。因此,明晰的产权是市场交易的结果,资源的合理价格也是市场交易的结果。正因为如此,斯科认为,所谓市场失灵,并非真的市场机制的失败,而是产权不曾明确界定的结果。而外部性问题,其实质是一个用何种方式正确度量和界定权利边界的问题。如果权利边界可以界定和度量清楚,市场的价格机制就会为这一新的权利定价,并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产权理论对价格理论的完善,探寻到了外部性问题产生的内在根源,从而找寻到了用市场来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办法。
(参考HP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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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verlate 发表于 2010-2-21 22:03:26
五、环境税的概念
答:为了保护环境而使用经济工具,尤其是财政。税收是向政府缴纳的强制性费用。就像OECD(1997)中定义的那样,“当使用或释放时证明对环境具有特定负效应的事物的一个实物单位(或它的替代单位)成为税基时”,该税收就属于环境税。这是以税收的功能,而不是以引入或增加税收的原因定义的。环境税和环境费是有区别的。环境费是为特定的环境服务收取的费用。目前,环境税正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同时大量实践性的实验也在OECD和一些发展中国家进行。
环境税有如下优势:
1、环境税能使对环境有害的物品和服务其价格中存在的外部性内部化,从而纠正市场失灵并转变消费者行为。
2、像其他市场工具(MBIs)那样,环境税在使企业以最低成本减少污染方面,具有传统的命令和控制(CAC)政策工具所没有的优势。税收政策不需要对污染采取大量的监控,这就节约了高昂的监控成本。因此,尤其是对于非点源污染而言,环境税比其他工具更受偏爱。
3、环境税可以带来生产过程的革新,从而提高效率并减少污染损害。(污染治理技术)
4、税收能够提高财政收入,而财政收入可以减少扭曲税收水平并潜在地增加就业机会(倍加红利效应)。

环境税的相对成本和收益经常在局部均衡框架中得到比较。外部性内部化的价值由区域ABCD表示,成本有区域ACD表示。因此,可以求出净收益ABC。环境税的相对成本和收益依赖于对需求弹性和被征税物品的替代物的假定。尽管会减少税收政策的净成本,但减少扭曲税(例如,劳动力税)产生的潜在倍加红利不包括在图中。然而,在政策大规模地减少人们对被征税物品消费的地区,倍加红利的潜能就会减少。税收(例如,碳税)政策的实施还会产生间接收益,这时随着税收的引入,其他污染物的水平也会下降。
由于环境税可能牵涉到分配、公平问题,或者由于管理能力的缺乏(此类缺乏在执行环境税的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环境税的执行可能会遇到潜在的困难。
(参考SP127)
六、环境税的倍加红利效应
答:(一)倍加红利的概念
所谓倍加红利是指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所获收入可以用来降低现存税制对资本和劳动产生的扭曲,获得倍加红利。即一方面通过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加强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另一方面征税获得净经济效益,带来更多的社会就业、个人财富、GDP以及持续的GDP增长。
(二)环境税的倍加红利效应
从非环境角度看,如果原有税制结构不是最优的话,那么环境税的开征也许可以减轻税制的整体负担。关键在于要促使税制沿最优化方向改革发展。
1、对生产投入要素的影响
自然环境属于公共消费品,但同时也可以被看作是用于生产的公共投入品。比如,更好的空气和土壤环境可以获得更多的农业效益;情节的环境有益人的身心健康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劳动力生产要素。环境税的征收,在为治理环境污染、开征环境保护筹集了专门收入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结晶的自然环境,间接提高了生产要素——人力资本、土地要素等的投入质量,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2、和现有税制的互补效应
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并不总是一致的,这就可能存在环境质量这一公共产品的过量供给,但又不能像私人产品那样得到必要的补偿。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相比,可能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更高,而政府对环境质量的提高又是同一的,于是低收入者就获得了更高的效用满足而不必为之支付相应的费用。就此而言,一个较高的环境税是对一个低累进税制的有效补充,它实际上是弱化了税制对劳动的扭曲作用,因为它对劳动征收的边际税率实际上是降低了,是在激励人们提供更多的劳动。
3、对增加社会就业的影响
欧洲各国征收环境税的最初考虑是为了增加就业。政府可以通过高额的环境税弥补工人的实际收入损失,因为环境税和对劳动的课税不同,劳动者和非劳动者都要负担环境税,政府把来自于那些非劳动者的征收所得向全体劳动者做了再分配。由此带来的结果就是实际工资的上升和劳动力供给的相应增加。所以,一个更好的环境质量是和更高水平的就业量相伴的。
4、税负在不同收入者间的再分配
欧洲对倍加红利的关注源于大量的自然性失业的存在。通过更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失业者并没有从降低对劳动所征税收中受益,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这项税收负担,因此,环境税实际上是把税收负担从就业者转嫁到了失业者身上。由于税收制度、社会保障金、价格补贴收入等交互作用,使得低劳动技能者所面临的有效税率特别的高,于是税收负担从高劳动技能者转嫁到了低劳动技能者身上。
5、环境税对经济效率的影响
从上一部分的分析可知,由于环境税的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刺激劳动者提高自身的技能,以便在税负转嫁中处于有利地位,客观上促进了社会劳动力素质的整体提高;环境税对污染的惩罚性措施强迫企业去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刺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主动享有环境税的优惠措施;如果说原有的税制不是一个最优的税制,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税制的分配效应,而环境税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施,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参考HP304)
七、污染有效分配的定义
答:污染物是生产和消费的残余。这些残余物质最终将以不同的形式返回自然。因为它们在环境中的存在可能会降低服务的量,所以资源的有效分配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准确地说,构成污染有效分配的因素取决于污染物自身的特性。当储藏污染物的排放量超过环境自净能力达到一定程度时,这样的污染物就会不断积聚。然而,当排放率足够低时,排放量可以被环境消化吸收,这样就导致目前排放量与将来损害联系起来的结果。
一般的分析起点在于从废物流中所得净收益的最大化。然而,如果我们考虑一个涉及两类不同成本的等价公式,污染问题就更容易地得到理解,这两类成本是破坏城北和控制预防成本。
一般来说,随着排放量的增加,每单位污染物所造成的边际破坏成本是增加的。当少量污染物被排放时,边际破坏是相当小的。然而,当大量污染物被排放时,单位边际排放所导致的破坏是急剧上升的。少量污染物易于被环境冲释,而且环境也可以忍受少量的污染物。然后,随着大气中污染物的不断增加,稀释能力会慢慢减弱,而且环境的忍受力也会越来越小。
边际控制成本通常随控制量的增加而增加。例如,假设一个污染源想通过购买一种采用电工技术的凝结物来降低其颗粒排放物。在颗粒通过烟囱时,凝结物能留下80%的颗粒污染物。如果污染源想得到更好的控制,可以购买另外一层凝结物,并且把它放入烟囱中第一种凝结物的上面。第二层凝结物可以留下来控制排污量中剩余20%颗粒的80%,即16%的排放颗粒。这样,第一种凝结物将未控制排放量减少了80%,而与第一层耗费相同的第二层凝结物只取得进一步的16%的污染物减少比例。显然,第二层凝结物每单位排放减少成本大于第一层的每单位排放减少成本。

如图所示,从右到左的运动指的是更大的控制和更少的污染物排放,Q*表示有效分配。这一点上的边际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与避免损害的边际成本正好相同。更大的控制程度(在Q*左边)是没有效率的,因为此时控制成本的进一步增加将超过损害成本的节省,所以总成本将上升。同样,控制程度低于Q*点意味着较低的控制成本,但是损害成本将增加更多,总成本也随之增加。无论增加还是减少控制量均将造成总成本的增加,因此在Q*处一定是最有效率的。由此,得出三点结论:
1、在现有的条件下,最优的污染水平不为零。因为若将污染降低到零的代价实在太大了。
2、在有些情况下,最优的污染水平可能是零或者接近于零。当第一个单位污染造成的损害是如此严重以致高于控制最后一单位污染的边际成本时,这种情况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似乎描述了对危险系数很高的放射性污染物如钚的处理原理。
3、最优程度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区域是不相同的。人口密度较高的区域,或对于污染特别敏感的区域,其最优的污染水平会更低一些;反之,人口密度较低的地区,或对污染的敏感程度更低的区域,它们将拥有更高的最优污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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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verlate 发表于 2010-2-21 22:03:40
九、押金返还政策
答:在城市垃圾管制中,押金返还制度是受到普遍欢迎和赞誉的一种环境经济政策,在经济发达国家有着广泛的应用和成功的实践。押金返还制度既没有产品消费税的弊端(导致生产的过度削减),同时亦不存在循环补贴政策的负作用(刺激产品的过度消费)。在污染者数目较多或信息监督成本高时,押金返还制度相对于直接的庇古税更有优势。
(一)押金返还制度的理论基础
押金返还制度(Deposit refund system, DRS)是消费者或下游厂商在交易时预先支付一定的押金,履行某些义务后获得押金返还的一种政策机制。押金返还制度有两种不同的类型:1、“市场驱动”的押金返还制度,也叫“自发”的押金返还制度、“生产者发起”的押金返还制度;2、 “政府驱动”的押金返还制度,也叫“强迫性押金”、“强制性押金”等。
“市场驱动”的押金返还制度应用非常广泛。例如,消费者从厂商处租赁汽车或复印机等耐用产品时,通常支付一定的押金,当返还相应的耐用品时再赎回押金。又如,消费者购买啤酒等饮料产品时,通常预先支付一定的费用(押金),当空酒瓶返还给零售商时获得押金返还。
“市场驱动”的押金返还制度出于以下目标:
1.确保产品(包括废旧产品及包装容器)的循环回收。生产者回收废旧产品或包装后,通过清洗、加工、再利用,能够节约生产成本;2.确保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及养护。为了获得押金返还,消费者必须确保对产品的维护;3.向消费者展示产品质量,转移或降低产品缺陷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促进产品的销售;4.实施价格歧视(价格差别化),增加产品需求。
在以上4个目标中,1是循环回收的经济目标,2、3、4是其他经济目标。出于循环回收目标的押金返还制度节约了资源,增加了回收再利用,减少了垃圾的产生,有一定的环境效果。与此同时,出于其他经济目标(非循环回收)的押金返还制度尽管也具有刺激回收的功能,但其往往降低了产品耐用性和使用寿命,刺激了产品需求。因此,并不一定导致垃圾产生和排放减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产品废弃和垃圾产生。
“政府驱动”的押金返还制度并非出于个体的经济目标,而是出于社会的环境目标而产生。它既可能出于循环回收的环境目标,也可能出于其它环境目标而产生。在“政府驱动”的押金返还制度中,出于循环回收的押金返还制度使用较普遍。例如,消费者在购买可能导致垃圾污染的产品(如瓶装饮料、包装产品、电池)时支付一定的押金,返还废旧产品或包装容器时获得押金返还。这种出于循环回收目标的押金返还制度下面详细论述,这里暂不展开。出于其它环境目标的押金返还制度也有实施的案例。例如,发达国家在资源开采领域中采用的“履约保证金”(Performance bonds)就是出于其它环境目标的一种押金返还制度。履约保证金是在厂商开采某种自然资源(如木材、煤炭、石油、天然气等)时征收一笔保证金,当厂商履行某些义务后获得保证金返还。
以上分析表明,为了确保交易一方履约,交易的另一方采取的任何物质或非物质抵押制度,实际上都属于押金返还制度。而且,押金返还制度不仅仅发生在厂商与消费者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厂商与厂商之间,还可能发生在政府与厂商之间,甚至可能发生在政府与消费者之间。可见,押金返还制度的理论内涵和实践应用比我们通常理解的更广泛。下面,为了集中论述城市垃圾管制,我们主要讨论“政府驱动”(出于环境目标)的押金返还制度,而且主要讨论其中出于循环回收目标的押金返还制度。除非特别指出,下文讨论的押金返还制度均指“政府驱动”的出于循环回收目标的押金返还制度。
(二)城市垃圾管制中的押金返还制度
在城市垃圾管制中,押金返还制度是消费者或下游厂商在购买可能导致垃圾污染的产品时支付一定的押金,当消费者返还废旧产品或包装容器时获得押金返还的一种垃圾管制政策。押金返还制度的基本原理是:押金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行为约束,用押金这一经济杠杆可以刺激消费者将废旧产品返还给厂商(而不是直接抛扔),从而实现垃圾管制目标。押金返还制度是一个双层系统,实际上就是产品消费税和循环补贴的结合。它在效果上类似于在消费时对垃圾征税(实现源头削减),垃圾回收时又进行补贴(确保循环利用)。如果垃圾被扔掉,就只能由消费者承担费用。这样,押金返还制度能够确保采用成本最低的办法来减少垃圾处理量,无论是通过源头削减途径还是通过循环利用途径来实现。押金返还制度有着很多相似的名称。对饮料瓶实施的押金返还制度通常被称为“容器押金法案”或“瓶子法案”。
押金返还制度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欢迎和支持。在笔者看来,押金返还制度本质上是对庇古税的修正、补充或替代。存在负外部性时,通过征收庇古税,可以实现负外部性的内部化。但庇古税有效的隐含假设是,政府可以直接地、低成本地对负外部性行为进行监控和证实。一般来说,排污者行为越明显,排污量越大,庇古税才越有效。因此,庇古税仅仅勉强适用于控制“点源污染”,而根本无力控制垃圾污染这样的面源污染。对于垃圾污染,这种直接的庇古税必然面临着高昂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此时押金返还制度可以很好地替代庇古税。在押金返还制度下,无须政府或其他第三方对个人的负外部性行为进行直接的监控和记录证实,而是通过负外部性制造者主动展示良好行为。如果说庇古税是“对不良行为的惩罚”,那么押金返还制度则是对“良好行为的奖赏”。在押金返还制度下,个人因激励去减少负外部性行为以获得押金返还,而无须第三方监控。这种行为主体及责任的转移(从政府监控和证实负面行为向个人主动展示良好行为)显然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
(三)发达国家押金返还制度的实践应用
押金返还制度在经济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美国、德国、瑞典、挪威、荷兰、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实施了押金返还制度。
在德国,2003年1月起开始强制实行饮料容器押金制度。顾客在购买不可回收利用包装容器的矿泉水、啤酒、可乐和汽水时,均要支付相应的押金,1.5升以上的0.5欧元,1.5升以下的0.25欧元。顾客在退还空容器时,可获得相应押金返还。德国实施押金返还制度之初,曾要求购买者必须把空容器退还到当初购买饮料的商店并出具当天的收银条才能退还押金。2003年10月后建成了一个全国统一的空容器回收、押金返还体系,消费者可以到任意一家超市里退还空容器。而且回收空容器数量超过实际售出数量的商店,可以从这一体系中得到财政支持。
尽管对饮料容器押金制度存在争议,但德国政府延续了一贯的强硬立场,2005年德国《包装废弃物条例》(第三修正案)颁行,宣布自2005年5月28日起,对矿泉水、啤酒和碳酸饮料的非生态有益的一次性饮料包装征收押金。自2006年5月1日起,押金制度扩展适用到一切对生态不友好的一次性饮料包装,而生态友好的一次性饮料包装,如纸盒和聚乙烯包装袋等则免于适用。
在美国,有11个州对铅酸电池实施了强制性的押金返还制度。消费者用旧电池换取新电池可以得到一定折扣。这一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效。1988年以来,铅酸电池中铅的总体回收率超过88%。1985年,缅因州对杀虫剂容器实施了押金返还制度。该制度主要针对农业或林业上盛于玻璃、金属、塑料容器中“限制级”的杀虫剂。30加仑以下的容器押金额为5美元,30加仑以上的容器押金额为10美元。缅因州押金返还制度实施的第一年(1985年)就回收了7055个杀虫剂容器,避免了429磅的活性成分流入填埋场。从1988年起,罗得岛州对所有类型的汽车轮胎实施了押金返还制度。押金为5美元,消费者必须在购买新轮胎的10—14天内返还旧轮胎才能获得返还金。俄克拉何马州也对轮胎实施了押金返还制度。每个新轮胎出售时收取1美元,返还旧轮胎给经认证的生产厂家可获得50美分的返还金。
押金返还制度在美国的主要应用还是州一级针对饮料容器的容器押金法案。目前有11个州通过了容器押金法案。其中,11个州都对啤酒和软饮料容器实施了押金返还制度,7个州对矿泉水瓶实施了押金返还制度,麦芽酒瓶有4个州,冰酒桶、烧酒瓶、碳酸饮料瓶有4个州。密歇根州对灌装鸡尾酒瓶,纽约州对苏打水瓶,缅因州对果汁和茶容器,夏威夷州对茶、咖啡、苏打饮料、非碳酸水和所有非酒精饮料瓶实施了容器押金法案。在大多数州,押金是针对所有类型的容器,包括玻璃、塑料、铝质和铁质容器。特拉华州是一个例外,该州对铝质容器免除押金返还制度。   关于饮料容器的回收,大多数州要求零售商回收他们产品线范围内的容器,即便该容器是在其它地方购买的。在缅因州,位于经认证的“赎回中心”一定距离内的零售商可以不必回收容器。除了零售商回收容器外,大多数州的赎回中心也回收容器。任何组织均可运营这样的赎回中心,当然需要经过批准认证。一些赎回中心和零售商可从分销商支付的强制性处理费中获得利润。分销商或容器生产商则可保留未赎回的押金。
(四)结论和经验借鉴
从押金返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和借鉴:
1.从理论上说,绝大多数学者均赞同这样的观点:即总体上说,押金返还制度是一项有效的垃圾管制政策。在污染者数目较多或信息监督成本高时,押金返还制度相对于庇古税更有优势。
2.从实践应用看,押金返还制度在发达国家不仅有着广泛的应用和成功的实践,而且正在受到越来越普遍的欢迎和赞誉。
3.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押金返还制度并非无条件适用、无条件有效。考虑到管理成本,押金返还制度可能在一些领域并不适用,尤其对那些品种繁多、不易分类的包装废弃物。
4.为了更有效地管制城市垃圾,中国也应该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深入、广泛地实施押金返还制度。
(五)押金返还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我国在上世纪60-70年代曾实行过押金返还制度。比如啤酒瓶的回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原材料匮乏,也不存在计划外的市场,厂家只能回收啤酒瓶,清洗后重复使用,以确保市场对啤酒供应的需求。1974年,上海的废品回收系统就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实行押金返还制度的也不仅啤酒瓶一项。但目前押金返还制度在我国已几乎不见踪影,原因除原材料供应充分外,也因为运行成本过高以及同一产品的生产商数量越来越多、批发和进货的渠道无法控制等,使本来就不是出于环保考虑的厂商失去了实行押金返还制度的动力。因此,在考虑倡导和推行押金返还制度时,要顾及多方面的因素加以制度创新。
十、效率与最优
答:效率与最优,其各自的评价标准是不一样的。经济效率的分析,有个定位问题,要看是从哪个角度去评价。我们经常在现实生活中看到,某种资源配置方式,从其个体利益看,是具有经济效率的,但是从实现全社会福利的角度看,却不具有经济效率。所以,效率与最优并不总是重合。效率评价可以站在多个角度,而最优标准却是以全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
即使站在社会的角度,效率与最优这两个概念也是有区别的。要实现帕累托最优,即实现最大社会福利的充分必要条件是效用边界线与社会无差异曲线相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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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verlate 发表于 2010-2-21 22:04:18
效用边界线实在一定的资源约束条件下,社会实现效用最大化的资源配置的组合。而社会无差异曲线则是社会福利函数的图形化,是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前提下社会谋求福利最大化的资源配置的组合。效用边际线与社会无差异曲线相切,意味着社会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前提下实现了效用最大化,因此是社会福利的最优状态。这表明,效率是指由效用边界线所确定的效用最大化的区间,在此区间内的任何一个资源配置组合都是有效率的。而最优则是既满足效率又 公平的效用边界线上的一个点。效率是最优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只有既满足了资源配置的效率标准,又满足了资源配置的公平标准,这样的资源配置才是最优的。因此,最优体现的是效率与公平并重。我们在选择环境资源配置方式的时候,应该选择最优标准,既体现效率,又实现公平。
但是,即使是最优标准,也还是无法完全准确地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因为,最优与可持续发展有相同的地方,但还是有很大差异。可持续发展强调的公平,还包括国际公平和代际公平,只有将国际公平和代际公平也纳入社会福利函数,可持续发展才能与最优相统一。
(JP58 HP70)
十一、代际公平原则和可持续发展
答:代际公平是指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与发展上权利均等。即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原则。
这一理论最早由美国国际法学者爱迪•B•维丝提出。代际公平中有一个重要的“托管”的概念,认为人类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类的受托人,在后代人的委托之下,当代人有责任保护地球环境并将它完好地交给后代人。代际公平由三项基本原则组成:
一是“保存选择原则”,就是说每一代人应该为后代人保存自然和文化资源的多样性,避免限制后代人的权利,使后代人有和前代人相似的可供选择的多样性;
二是“保存质量原则”,就是说每一代人都应该保证地球的质量,在交给下一代时,不比自己从前一代人手里接过来时更差,也就是说,地球没有在这一代人手里受到破坏;
三是“保存接触和使用原则”,即每代人应该对其成员提供平行接触和使用前代人的遗产的权利,并且为后代人保存这项接触和使用权,也就是说,对于前代人留下的东西,应该使当代人都有权来了解和受益,也应该继续保存,使下一代人也能接触到隔代遗留下来的东西。
作为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一个重要部分,代际公平在国际法领域已经被广泛接受,并在很多国际条约中得到了直接或间接的认可。可持续准则是说只要将来子孙的幸福不比前代人少,就算会影响后代人的使用,前代人还是有使用这些资源(甚至是可耗竭资源)的自由。另一方面,若从后代人中转移资源的使用会使后代人的幸福水平不如前代,这种转移就违反了可持续性准则。
正如哈特维克法则提出了的理论,现代人被赋予了捐赠物。捐赠物的一部分包括环境与自然资源(被成为“自然资本”)和实物资本(如建筑物、设备、学校、马路等)。这种捐赠物的可持续使用是指,我们要维持本金(这些捐赠物的价值)不变,只靠它们提供服务流量生活。也就是说,我们更要保持总资本存量价值,不让它们减少。
可持续准则的优点主要是建立在两种资本怎么相互替代性的基础之上。如果实物资本可以随时替代自然资本,那么维持两种资本总和的价值就是有效的。如果实物资本不能完全替代自然资本,只投资物质资本恐怕不能保证可持续性。
意识到固定的总资本的定义在面对有限的替代性时是多么的无力,一些经济学家开始建立一个新的定义-可持续分配是维持自然资本存量价值的分配。这个定义假设自然资源才能使将来的人生活更好,也进一步假设实物资本与自然资本之间几乎没有替代性。为了区分两种定义,现在把总资本维持成为“弱持续性”的定义,而把自然资本的维持称为“强持续性”的定义。最终的定义被称为“环境可持续性”,它要求维持某些个体资源的某些实物流量。这个定义认为维持总的价值并不充分。
十二、农业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答:(一) 农业可持续发展定义
1991年4月,联合国粮农组织在荷兰召开农业与环境国际会议,发表了著名的“丹波(DENBOSCH)宣言”。拟定的关于农业和农村持续发展的要领和定义:“采取某种使用和维护自然资源基础的方式,以及实行技术变革和体制改革,以确保当代人及其后代对农产品的需求得到了不断满足。这种可持续的发展(包括农业、林业和渔业)旨在保护土地、水和动植物遗传资源,是一种优化环境、技术应用适当、经济上能维持下去以及社会能够接受的方式。”宣言首次把农业可持续发展与农村发展联系起来,并力图把各种农业的持续发展要素系统组合到一个网络中,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丹波宣言提出,为过渡到更加持久的农业生产系统,农业和农村持续发展必须努力确保实现三个基本目标:第一,在自给自足原则下持续增加农作物产量,保证食物安全;第二,增加农村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益,特别是消除贫困;第三,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从总体看,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追求公平,追求和谐,追求效益,实现持久永续的世世代代发展。
(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重要意义
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重要意义在于: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农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向协调,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意资源、环境的保护,使资源和环境能永续地支撑农业发展,同时,通过农业的发展促进资源和环境有效保护,使资源与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有机的结合,既避免农业发展以破坏资源与环境为代价,又避免单纯强调保护而阻碍了开发、利用;有利于重新认识农业的基础地位和作用,使农业的功能不断得到拓宽,促进农村全面、综合、协调地发展,增加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有利于从我国国情出发,调整农业发展战略和方向,合理开发利用环境,促使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的途径
1、制定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法律
在现有农业资源的各种基本法规中,一般都是就某种资源论资源,较少涉及一种资源和其他资源作为农业资源整体的关系和综合管理的规定,因此,要树立农业自然资源整体化观念和农业资源立法的前瞻性,强化综合管理意识;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法律的地位;建立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法律体系,实现对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
2、资源永续利用和环境保护
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要合理利用各种农业资源特别是各种自然农业资源,保证自然资源永续利用。在自然农业资源中最重要是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问题。可持续的农业产业化不是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过程。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应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生产技术进行改造和创新,达到既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率,又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的目标。
3、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消除贫困。
4、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优化资源和生产要素的组合 进一步扩大生态农业和持续农业的试点,及时推广应用。积极稳妥地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形成结构合理的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大农业格局,使各业之间相互支持,相互依存,相得益彰。发展农业产前、产后的延伸产业,形成种养加和农工贸相配套的农业产业化体系,使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得以提高,确保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5、合理开发农业资源,加强资源的保护利用政策
6、保护耕地。今后各项建设都应力求少占地、占坏地;坚持有偿用地,有借有还;尽可能利用各种空闲地,减少占地损失。
7、 改善农业资源环境。防止工业"三废"直接排入农业环境而造成危害;严格控制乡镇企业的污染源;最后要控制农业自身的污染源,即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尤其是高残毒农药的使用,防止过量使用氮素化肥,避免农用水体富营养化等等。
8、开展农业自然资源评估和评价工作
农业资源的无偿使用已经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及时扭转资源无价和价格扭曲现象。因此,必须规范农业资源作为一种特殊资产的评估方法,加强农业自然资源的估价和评价工作,推行有偿使用及社会补偿制度,资源开发的申报和审批制度,以便加强对农业资源的管理,保护农业资源环境。
十三、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答:1987年,布伦特兰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真正把可持续发展推上了国际舞台。该报告认为,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还在以自然资源和环境投入来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从本质上说,经济与环境是可以相互协调的。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应当改革,新的发展战略应当建立在可持续的环境资源基础上。
该报告强调,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经济效率是重要的。同时,也强调要公正分配发展的效益,代内和代际的社会公平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前提。
环境与自然经济学家认为,为了落实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当建立一下可持续性准则:1/评估环境费用和效益的经济价值;2/保护重要的自然资源;3/避免不可逆转的损害;4/把可再生资源的利用限制在可持续产出的范围内;5/制定环境物品的“绿色”价格。(HP14)
(一)自然资源分类
自然资源可分为可耗竭资源和可更新资源两大类。
1、可耗竭资源
假定在任何对人类有意义的时间范围内,资源质量保持不变,资源蕴含量不再增加的资源成为可耗竭资源。可耗竭资源按即能否重复使用,又分为可回收的可耗竭资源和不可回收的可耗竭资源。
资源产品的效用丧失后,大部分物质还能够回收利用的可耗竭资源称为可回收的可耗竭资源,主要指金属等矿产资源。其可回收利用程度是有经济条件决定的,只有当回收利用资源的成本低于新开采资源时,回收利用才成为可能。其开采量能够通过一些经济条件的变化而正增加,使以前不具备开采价值的资源变得有开采价值。可回收的可耗竭资源最终仍会耗竭,但是耗竭速率取决于需求、资源产品的耐用性和回收利用该产品的程度。除了需求缺乏弹性的情况外,一般来说价格增高会使需求量减少。资源产品的使用寿命越长,对资源的需求就越少。回收利用可以通过提高产品使用率以及重新利用废弃产品,减少对资源的需求。
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逆,并且在使用之后不能恢复原状的可耗竭资源叫做不可回收的耗竭资源,主要指煤、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这类资源被使用后就被消耗掉了。其特点决定了它的资源消耗速度必然快于其他资源。当代社会对能源资源迅速增加爱的巨大需求,更加剧了这种资源的耗竭速率。尽管经济条件的变化同样可以对这类资源的开发提供刺激,但是其作用相对来说却是有限的。缓解不可回收的耗竭资源耗竭速率的重要措施是提高资源利用率,这样做同时可以减少相关废弃物的产生。
2、可更新资源
能够通过自然力以某一增长率保持或不断增加流量的自然资源叫做可更新资源,例如太阳能、大气、森林、鱼类、农作物以及各种野生动植物等。有些可更新资源的持续性和流量受人类利用方式的影响。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情况下,资源可以恢复、更新、再生产以至不断增长;在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条件下,其可更新性就会受阻,使存量不断减少,以至耗竭。另一些可更新资源的存量和持续性则不受人类影响,当代人消费的数量不会使后代人消费的数量减少。根据财产权是否明确,可更新资源可以分为可更新商品性资源和可更新公共物品资源。
可更新商品性资源是指财产权可以确定,能够被私人所有和享用,并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可更新资源。例如私人土地上的农作物、森林等。这些可更新资源具有完全明确的财产权、专有性、可转让性和可实施性等特点。
可更新公共物品资源是指不为任何特定的个人所拥有 ,但是却能够为任何人所享用的可更新资源,如公海鱼类资源、物种、空气等。这类可更新资源至少具有消费不可分性或无竞争性、消费无排他性的特点。
(二)自然资源的存量和流量
存量和流量是两个重要的自然资源经济学概念。
自然资源的存量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水平下可以被利用的资源储量。在某一固定的时间点上,自然资源存量是一个确定的数值。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已探明的资源不断被利用,新的资源不断被发现,在一个动态的时间范围内,资源的存量又是不断变化的。
自然资源的流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的资源流入量和流出量,例如可更新资源的再生量和可耗竭资源的开采量。影响资源流量的因素包括自然的新陈代谢和认为的干预。在一定时期内,资源流入量减去资源流出量,就等于资源净流量。资源净流量可以反映自然资源的消耗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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