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微观经济研究室 100836)
市场与企业:都是契约
人在稀缺的社会中,就必然面临竞争。竞争的冲突必然要以某种方式解决,否则人类社会难以生存。要决出胜负,就必须有决定胜负的竞争准则和决定竞争准则的游戏规则。根据阿尔钦(A. Alchian)的观点,产权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规则,或者说,产权制度划定了竞争的游戏规则。更狭义地理解,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财产的一束权利。产权的实施就是产权的交易,产权交易的方式就是产权让渡达成的契约。实际上,产权和交易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交易是产权的题中应有之意,没有交易权(转让权或处置权)不能称为真正的产权,至多只能是不完全的产权。另一方面,只要有产权存在,交易就会出现,交易的实质不是简单的物品交换,交易的是一个受约束的权利组合,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交易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彼此的产权让渡,市场经济的逻辑就体现在个人权利的自由交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科斯说“市场交易无非是产权交易”。离开产权谈交易没有意义。
既然产权交易的方式是产权让渡达成的契约,那么市场作为产权交易的方式意味着市场的契约性。这里的契约不等同于日常生活中人们签署的具体的书面合同,这里的契约是指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交易产权的方式。它可能是书面的(written),也可能是口头的(oral);可能是明确的(explicit),也可能是隐含的(implicit)。
企业的契约性——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是最近三十多年来企业的契约理论的一个基本命题。张五常在其1983年发表的《企业的契约性质》一文的核心结论是“企业是一种契约代替另一种契约”,首先明确指出了市场和企业的共性,即契约性。
市场和企业都是契约(产权交易的方式)的观点有两个含意:其一,签约人对交易的对象有明确的个人产权;其二,市场和企业作为契约安排,满足每个签约人的参与约束。第一个含意直白地说就是“没有产权的人是无权签约的”。也就是说,明确的个人产权是市场和企业存在的前提,没有个人对财产(包括物质资本、财务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和企业。
第二个含义是说,市场作为契约,交易双方通过市场进行产权的让渡必定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否则自愿交易不会发生;企业作为契约,是因为签约人共同协作可以创造出一种比“单干”更高的总生产率(规模收益递增或“超加效应”,青木昌彦称为“组织租金”),从而增加每个参与者的收益(Alchian and Demsetz,1972)。
市场与企业:不同的契约
张五常的论文(1983)强调了市场和企业的共性,然而,同样是作为契约,作为人们交易产权的方式,市场和企业还有诸多不同之处。第一个不同之处比较直观,那就是相对而言,市场契约往往是短期契约,而企业契约则是长期契约。当然这样的区分不应该绝对化,有的市场契约可能非常长,比如发电厂一次向煤矿订30年的货;有的企业契约可能非常短,比如三个月。这可能是为什么阿尔钦和德姆塞茨(Alchian and Demsetz,1972,777)认为长期契约不是企业的本质特征。尽管如此,威廉姆森(Williamson,1975)还是强调企业是长期契约,相对而言,市场是短期契约。虽然不绝对,但是这样的区分一方面与人们的直觉一致,另一方面对于理解企业和市场的契约性也有意义。
市场和企业的第二个不同之处在于契约的主要实施机制不同。这一洞见要归功于科斯(Coase,1937)。科斯在其1937年的经典论文《企业的本质》中指出,同是契约安排,市场契约的实施主要靠价格机制,而企业契约的实施主要靠权威(authority)或指挥(direction)。当然,市场契约和企业契约的实施还需要其他的机制,比如信誉、法律、行为规范等。但是,这里的区别在于主要实施机制的不同。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并不认同科斯“企业契约的实施靠权威或指挥”的观点,他们认为,在市场上,买者同样可以“指挥”卖者为他服务,也同样通过以后不再光顾一个商店来惩罚店主。然而,虽然说这样的逻辑本身没有问题,但他们的观点有些极端(Milgrom and Roberts,1988,456),并不为大多数经济学家所接受(钱颖一,1989,4),因为企业内雇主和雇员之间权威的不对称和剩余权利的不对称显然是企业和其他内部组织(相对于市场)的特征(杨小凯,1997,57)。
市场契约和企业契约最重要的一个区别在于契约的完备程度不同。相对而言,市场是完备契约,企业是不完备契约。“企业是不完备契约”的思想最早体现在科斯1937年的经典论文中,但科斯并没有明确地提出来论述,他强调的是两种契约安排实施机制的不同,尤其是强调企业的实施要权威。我们说“企业是不完备契约”的思想体现在科斯的论文中,是因为权威的出现正是由于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后来,格鲁斯曼和哈特(Grossman and Hart,1986)明确地将企业定义为不完备契约,并由此开创了不完备契约理论的先河。
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是企业的契约理论的逻辑起点,正是由于企业契约是不完备的,才有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概念,才有了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如何分配的“企业所有权安排”问题,才引出了现代企业理论丰硕的研究成果。
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区分也不应该被过分强调,实际上,绝对完备的契约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存在的,除非客观上世界是确定的,或者主观上人是完全理性的。只要有不确定性或者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就不会有绝对完备的契约。所以,这里的区分只是相对的。比如,如果市场契约是绝对完备的,那么它的实施靠价格机制足矣,根本不需要信誉和法律机制,而实际上信誉和法律对于市场契约的实施还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威廉姆森在他1985年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中指出,市场提供的是高能激励(high-powered incentive),而以企业为代表的内部组织(internal organization)提供的是低能激励(low-powered incentive)。这一点其实与市场与企业的契约完备程度不同密切相关。
一个人的行为是按他自己的收益与成本决策的结果。如果契约是完备的,那就意味着其行为的收益完全由他自己享受,成本也完全由他自己承担,理性的个人会有积极性把事情做好;如果契约是不完备的,比如在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所说的“团队生产”(team production)方式下,个人行为的收益和成本无法完全内生于他的努力——他的努力可能对他人有利,但不一定收到回报;可能对他人有损,但也不一定要负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当然有积极性“偷懒”(shirking)。企业相对于市场是不完备契约,所以企业提供的激励当然要低于市场。
但企业作为不完备契约在激励方面并非一无是处,企业内的权威意味着企业可以采用比市场灵活的治理机制(governance mechanism),比如,企业(及其他内部组织)内的晋升机制就是市场所无法提供的。
主要参考文献:
1. Alchian, A. and H. Demsetz. 1972, “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62(50): 777-795.
2. Cheung, S. 1983, “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6: 1-21.
3. Coase, R. 1937,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New Series, Vol. 4, Issue 16: 368-405.
4. Grossman, S. and Hart, O. 1986: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 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 94 (4): 691-719.
5. Milgrom, P. and Roberts, J. 1988, “Economic Theories of the Firm: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XXI (3): 444-45.
6. Williamson, O. 1985,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 Firms, Markets, and Relational Contracting, New York: Free Press.
7. 钱颖一(1989):“企业理论”,《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一集)》(汤敏、茅于轼主编),北京:商务印书馆。
8. 杨小凯(1997):《当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