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
二〇一九年第四期(总第30期)
北京证监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
本期主要内容如下:
【警钟长鸣】二季度辖区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处理处罚情况
【风险提示】新增处理处罚中审计与评估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
【案例分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受限结余如何列报和披露
【监管动态】近期相关监管部门发布的监管政策和要求
【警钟长鸣】
经统计,2019年第二季度,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对北京辖区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下发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检查结果告知书共涉及5家会计师事务所的11个项目和4家资产评估机构的5个项目。具体如下:
对会计师事务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4份,涉及事务所4家次、注册会计师8人次;下发检查结果告知书3份,涉及事务所3家次。对资产评估机构下发行政处罚1份,涉及资产评估机构1家次、评估师2人次;下发行政监管措施4份,涉及资产评估机构2家次、评估师6人次;下发检查结果告知书1份,涉及资产评估机构1家次。
【风险提示】
我局对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对辖区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下发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检查结果告知书等指出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汇总,现予以发布,提示各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重点关注。
l 新增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中会计师事务所的突出问题
一、银行存款和往来款的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1.银行函证方面。一是审计底稿未记录银行存款基本户等个别重要银行账户函证未回函的原因,仅以查验银行对账单作为替代程序,未考虑必要时再次函证。二是未对银行函证回函的涂改痕迹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核实。
2.应收账款函证方面。一是执行部分重要应收账款函证未回函替代程序时,未查验客户确认单等收入确认关键证据。二是未取得相关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审计证据。三是函证过程控制记录不全,回函单快递不全,底稿中也未记录对函证地址的核对过程。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预计净残值会计估计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利用专家工作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过程中,上市公司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但会计师未评价评估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未了解专家的工作,未评价将专家的工作用作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2.未关注净残值估计的合理性。公司计提船舶折旧时,按预计废钢单价乘以船舶轻吨位预计净残值。公司采用的废钢价格自2010年至2017年一直未有变动,船舶预计净残值一直未做调整。近几年废钢价格波动较大,公司未按会计估计规定对废钢价格变动影响预计净残值,进而对利润总额造成的影响进行必要测试,会计师亦未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三、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不到位
1.销售与收款循环个别关键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部分抽查样本显示实际收入确认日期早于客户验收单日期、合同日期和发票日期等,但审计底稿却记录“财务入账日期与确认单日期一致”并得出控制运行有效的结论。
2.收入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截止性测试数量不足,审计底稿未记录样本选取标准,未执行从实到账、从账到实的双向查验,未针对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分别执行截止性测试。
3.未关注异常情况。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关注个别客户注册日期晚于合同起始日期的异常情况,未见获取公司无法提供广告实际播放后台数据的原因并分析合理性。
4.未关注收入确认的重要依据客户确认单中部分关键信息不完整的情况。审计底稿留存的12份客户确认单中有9份内容表述笼统(仅表述为在合同期内完成业务),未说明对应的合同编号、合同期间、合同金额、确认时间,无法识别客户确认内容的具体特征。
5.营业成本中预提的修理费和实际发生金额差异率较大,会计师未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以确认修理费预提的准确性,审计证据不充分。
四、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发现借款费用资本化不合规。对于购买探矿权过程中支付的资金占用费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发现借款费用资本化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
2.未发现销售费用跨期确认。会计师在了解到公司销售返利政策做出较大调整的情况下,未关注因不同年份销售政策的变化对当期损益产生的重大影响,未测算销售返利跨期事项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未对销售返利跨期事项实施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五、其他方面
1.商誉减值审计程序不充分。底稿中无公司未来经营计划,且对管理层编制的现金流量预测和经董事会批准的财务预算、预测期的收入增长率和历史收入增长率、预测期毛利率和历史毛利率进行比较的记录不完善。
2.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程序不充分。会计师在对公司基于可抵扣亏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实施审计时,未关注子公司在停产的情况下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形,未对公司提供的盈利预测表进行复核,未分析盈利预测表中各期收入、费用等预测数据的合理性,未对核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实施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3.或有对价审计程序不到位。会计师对于子公司相关的业绩补偿款确认事项未实施审计程序,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判断公司对相关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直接认可了公司的会计处理。
4.或有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上市公司期后收到判决结果,会计师未针对期后事项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未针对或有事项(未决诉讼)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l 新增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中资产评估机构的突出问题
一、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公司章程中未载明首席评估师制度,未明确约定首席评估师的职责和任职条件;未设置专户存放职业风险基金,而是将职业风险基金存放在公司基本账户中;未建立信息系统;部分资产评估师未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
二、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不完善。主要包括:制度未明确A类项目承接的批准部门、未对监控责任追究进行规定、无具体的收费标准等。
2.未严格执行公司的制度。未执行公司规定的重大项目负责人制度、内部检查项目未达到内部制度中规定的数量比例。
3.个别项目业务约定书签订不规范。具体问题包括:业务承接审核时间晚于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有的项目未签订业务约定书,部分业务约定书未填写签订日期,部分项目业务约定书签订在报告日之后。
4.内部审核程序流于形式。在签字评估师未对质量复核人提出的复核意见予以充分回复的情况下,仍出具评估报告。
三、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相关核查程序不到位
1.未获取销售收入高增长的预测依据。管理层预测分销、天猫、电商品牌批发、小红书POP等销售渠道收入2019年及以后呈现高增长趋势,预测依据为历史销售收入规模、同比增长情况、销售计划、开店计划、运营规划、营销推广计划等,但管理层盈利预测中并无2019年度及以后的具体销售计划、开店计划、运营规划、营销推广计划等。评估师在未获取上述依据的情况下,认可了管理层的预测金额,业绩高增长的预测依据不足,评估师获取的管理层关于天猫渠道销售预测的底稿中,缺乏部分品牌高增长的依据及其说明。
2.未充分核查公司与品牌商合作的可持续性。对于21家与公司合作的品牌供应商,评估师只抽样访谈了2家,抽样比例低;评估工作底稿中无核查公司品牌可持续性计划的记录,对于品牌授权到期后能否续约的问题也无相应的核查材料。
3.未充分关注并核查管理层预测的合理性。管理层的盈利预测存在未来收入预测趋势不合理或与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相矛盾的情况。评估师未对上述预测趋势与历史数据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分析查证,也未要求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说明差异的合理性及其可持续性。
4.对历史数据的核查不充分。资产评估报告所列示的财务基础数据及引用的相关审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标的公司通过制作“虚假合同”虚增利润。评估师预测收入时,使用的基础数据为标的公司向其提供的电子版数据,并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了直接引用或汇总使用,未执行程序以核实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5.资产评估预测支持性资料不充分。评估说明显示“在未来5至10年的时间里,中国智能制造装备行业增长率将达到年均25%”。被评估公司2016-2018年营业收入呈下降趋势,年度环比下降分别为17.75%、21.51%,但是预测未来收入前三年增幅均为30.00%、后两年均为12.00%。公司预测未来收入增长趋势与自身差距较大,且前三年预期高于行业平均增长率。评估师未获取充分的预测支持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