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出台。该意见意旨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等规定提出。
距离两部委印发的《关于股东超过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过去约1年零3个月,非上市商业银行又一个再融资工具的发行规范得以明确。
意见要点及与增发股份规定的简要对比(一) 发行条件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国务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保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保监会规定的审慎监管要求。
【对比:增发股份则面对所有股东超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
(二) 申请文件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向银保监会提出发行申请,申请文件包括:(一)优先股发行申请;(二)优先股发行方案;(三)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四)股东大会决议;(五)资本规划;(六)最近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七)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合规性法律意见书;(八)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比1:最明显的变化是,发行优先股对报告期的要求长于普通股,增发股份要求申请人最近2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优先股则需要最近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对比2:此外,增发股份通知中,关于申请人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所审计,但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的相关审计报告不作此项要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超200人银行,除提交上述申请文件外,还需提供证券公司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
(三) 核准依据
商业银行取得银保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证监会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核准。
【对比:证监会(注:原文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相关部委名称皆用简称,下同)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对股东超200人银行定向发行股份的申请进行核准。】
(四) 信息披露
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要求,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遵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合法规范经营,股份集中托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对比:增发股份通知的提及,“通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等不涉及向特定对象募集新股份方式增发股份的,以及因改制重组(包括变更组织形式、新设合并、吸收合并)等原因设立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商业银行,仅需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申请审批,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 特有事项
其他条款(如有权取消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未向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计到下一计息年度、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应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回购优先股不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与《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的相关条款的精神保持一致。
发行需求经查询有关研报,非上市商业银行若将其他一级资本均值提升到1%,则有3,100亿其他一级资本提升空间,优先股一般会计入其他一级资本。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018年以来,据不完全统计,有46家非上市商业银行向证监会非公部提交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申请,目前虽尚无在审发行优先股的非上市商业银行案例,但随着近年非上市商业银行不良率攀升,非上市商业银行们或多或少有再融资需求,还待政策进一步鼓励与明确。
审核案例由于近两年来非上市商业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案例较少,本文将上市公司案例与其一同分析,希望为非上市商业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通过审核提供帮助。
(一) 非上市商业银行案例:鹿城银行(832792)
不良贷款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逾期贷款占比分别为 1.45、1.89,不良贷款率为 1.08、
0.95。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部分逾期贷款未划分为不良贷款的原因,如何评估逾期贷款的可收回性;(2)贷款迁徙率与可比银行相比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及差异的原因分析。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分析:该问题亦为非公部审核意见中提及的唯一问题。五级分类中关注类以下等级的贷款为不良贷款。监管口径是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全部划分为不良贷款。目前新的金融工具准则开始适用,该问题可能需要尤为关注。
至于逾期贷款的可回收性评估,则主要从会计准则规定、公司的金融资产减值政策、内控制度、贷款迁徙率与可比银行相比等方面论述。】
(二) 上市商业银行案例
经查询近两年最新发行的光大银行(601818)、兴业银行(601166)的案例,罗列并分析主要关注问题如下:
光大银行问题一: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三家境内控股子公司被境内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共163笔,涉及罚款金额4,845.98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243.7868万元。请申请人:(1)说明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2)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是否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当不存在重大缺陷。
【分析:《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当不存在重大缺陷。”该条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一般规定。回复的论述较为常规,从处罚及整改措施、内控制度防范与评价、银保监会的前置监管意见书等角度论述。】
光大银行问题二: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境内分支机构、三家境内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且单笔争议标的(本金)在1亿元(含)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共1宗,涉及金额(本金)约31,481.3250万元。请申请人:(1)补充披露该未决诉讼的具体情况;(2)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是否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分析:《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不得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该条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一般规定。由于该笔为大额未决诉讼,回复的论述从诉讼的具体情况、相关诉讼是否对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等角度论述。该回复与《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精神保持一致,“再融资问题解答”还对涉及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涉及核心技术等方面的诉讼仲裁事项是否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需中介机构发表意见。】
再融资必要性光大银行问题三:请申请人结合公司资本充足率情况,说明公司本次发行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所需资金规模的测算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分析:该问题进行了资本缺口测算,得出一级资本缺口,将其与募集资金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