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命题1可以看出,如果 ,即模仿成本较高,或两技术所带来的垄断利润差别较小,技术A拥有者可以获得全部垄断利润。而当 时,技术A不能通过该合约攫取所有的租金(回忆 ),其必须和许可接受方分享租金,且这种分享不能通过市场竞争消除:它可以通过提高事前一次性费用来攫取租金,但会使B技术拥有者产生逆向选择问题;或通过提高基于产量的使用费,但这会增大被许可方的技术模仿行为。因此,在排它性合约下,A技术持有者通过非线性的单位产量使用费来将自身与B型技术区分开来。而这种非线性合约适用于明显的技术创新(drastic innovations)。作者证明了,如果技术改进只是递进的,排它性的线性合约可以实现相同的租金攫取。由命题2给出:如果技术只是边际改进,且 (即被许可方没有模仿B技术的动力),A技术可以通过合约 , (c为技术改进前的价格),得到技术租金 。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形下,可以通过线性合约来实现。之所以要论证这一点,在于现实中存在大量的线性合约,固定使用费+单位产量的使用费。当然这只适合于边际创新的技术(如何将模型与一些特征事实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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