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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协的发展及功过简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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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作为多功能、系列化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农协为提高日本的农业生产力,维护农民的利益和经济社会地位,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农协也开始受到尖锐的批评,日益陷入困境。为了吸取日本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有必要对日本农协的功过及其改革进行客观分析。   国际经验证明,分散的农户依靠自家力量来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维护土地权益,很可能成为一种超出自身能力的沉重负担;而“政府帮助农民组织起来,变分散的传统小农为有组织的现代农村人”,对于农民在市场的“恶魔之手”面前开展自我保护,对于农业和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对于建立和谐的农村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从1992年4月开始,使用JA(Jap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作为农民自主经营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农协主要从事农产品的销售、农业生产所需肥料农药及农机器具的采购、金融、技术与经营指导等活动,以“农业者”(包括农户以及小规模农业法人)为主体。由于其成员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因此,农协也提供日常生活资料,还开展存贷款等信用事业、共济互助事业以及老年人的福利、健康管理、旅行等多种事业。简言之,农协发挥着农户与市场、农户与政府之间的中介和纽带作用。
  在世界各国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中,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无论规模还是组织能力都颇为强大,而且富有特色。本文着眼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十分发达的日本,对日本农协的发展及功过做一简析。
  一 日本农协的诞生和发展
  江户时代的天保年间,当时的农政学者大原幽学在下总国香取郡长部村(现千叶县内)一带发起组织了“先祖股份组合”,这被认为是当今日本农协的起源。明治维新以后,在茶叶、蚕丝等行业中,由农民和手工业者自发组织起“同业组合”,集中从事生产资料的购买、生产资金的融通和产品的销售,被认为是当今日本农协的雏形。
  1900年,日本参考德国的“信用组合”经验,制定了最早的《产业组合法》,以富裕农民为主要成员、开展信用(金融)事业的自发性组织开始出现。在政府的扶持和鼓励下,以农村为主要对象的“产业组合”迅速发展,特别是经过从1933年开始的两次扩张而普及全国,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加入了“产业组合”。“产业组合”被视作近代意义上的日本农协的前身。
  二战期间,为适应侵略战争的需要,日本政府将国民经济转入战时体制,并依据1943年颁布的《农业团体法》,将农业领域的各类“产业组合”与其他农业团体合并成国家统制的“农业会”。“农业会”以所有农户为成员,不仅开展信用事业,而且在国家统一管理下开展诸如购置农具、销售农产品等事业,实际上成为国家统制农业的代理机构。
  战后初期,驻日盟军总司令部(GHQ)指导日本政府实施了旨在废除半封建土地制度的“农地改革”。通过政府对土地的购买和低价转卖,几乎所有的农民都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自主耕作,收获归己,成了自耕农。在此基础上,为了保护通过农地改革获得“解放”的自耕农,GHQ还指示日本政府设立民主的农业合作组织。在制定相关法案的过程中,围绕建立何种性质的组织,GHQ与日本农林水产省之间出现了分歧。农林水产省强调农业生产的“协同化”以克服零散的农耕制度,而GHQ则强调建立一个具有浓厚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色彩的农协。经过双方在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八次交涉,日本政府终于在1947年11月制定并公布了比较符合GHQ意向的、具有一定自主性和独立性的、欧美型《农业协同组合法》。
  该法公布后,仅在三个月内,日本全国就涌现出三万多个农业协同组合,并在1948年年底基本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农协网络。其速度如此之快,一方面是由于已经有战前“产业组合”、“农业会”等的组织经验可循(包括继承战前“农业会”的职员和资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在战后初期粮食奇缺、通胀严重、黑市猖獗的背景下,需要尽快依靠农协将农民组织起来为国家提供粮食,使农协发挥全国性“粮食供应机构”的作用。从中可以看到,战后日本的农协实际上成了在“农民自发组织”的名义下、以“家族经营”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网罗全国所有农户、承担农业和农村的几乎所有事业的组织。这种世上罕见的、“官制”的、便于政府指导和管理的组织,与GHQ主张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相去甚远。由于经济萧条和内部管理不善,成立不久的农协很快便陷入经营不振、濒临破产的境地。为此,日本政府拨付补助金,对农协进行了整顿,加强指导和监督,并于1954年11月设立了都道府县联合会和全国一级的中央会。
  从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起,日本农业形势开始好转,农业生产连年增长;农业结构也开始发生变化,兼业农户增加,专业化生产出现。1956年,日本政府制定《农业整备措施法》,进一步从法律上加强了对农协的保护和支持,使各级农协在经营上逐步趋于稳定。
  但是,随着农产品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早期一哄而上、以几十家甚至十几家农户为单位组织起来的小规模农协,越来越难以适应商品化大生产的需要,小农协向大农协合并、专业农协向综合农协合并成为必然趋势。1961年日本政府在颁布《农业基本法》的同时,公布了《农业协同组合合并助成法》,推动了全国各地农协的大规模合并。依据法律由基层农协与市、町、村级政府机构联合成立的农政协议会,也进一步确立了农协在农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
  进入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日本农协适应农业生产专业化、机械化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在组织机构、农产品流通形式、农业范围等方面不断进行调整,不失时机地发挥自身优势,依循政府的农业政策,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的发展,为振兴日本经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做出了重大贡献。
  70年代以后,伴随农业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日本农协的发展亦显现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新趋向:其一是加速合并与大型化。在经营环境趋于恶化、内外竞争日益激化的条件下,为了在新形势下求得生存和发展,各级农协组织不得不采取有效措施来扩大自身规模,以增强生存和竞争的能力。这一趋势于60年代初露端倪,在70年代得以迅速发展。其二是农协经营的企业化和农协组织的脱农化。农协的首要任务是为其成员的生产和生活服务,但在70年代以后却开始向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企业化方向转变。如许多农协组织为谋取利润收入,热衷于经营非农信贷事业,从事证券投机活动,甚至动员其成员购买不必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以收取更多的手续费。农协组织脱农化则具体表现为非农成员的比重迅速提高。其三是农协事业的综合化。农协越来越倾向于从事一些本部门本领域以外的经营事业,从而更加接近乃至完全转化为综合农协。
  90年代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日本农业以国际化、自由化为中心,呈现出新的发展势头,给农协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使其进入了调整与改革的转折时期。
  可以说,迄今为止,农协在日本农业与农村中始终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各种涉农活动均离不开各级各类农协的参与,许多重要的农产品要依靠农协来加工、存储和运销,农户所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七成以上是通过农协得到的,农户所需农业资金的绝大部分也靠农协的信用事业来提供。农协系统还是执政党不敢小觑的“票田”,政府对农业的行政指导与农业政策,也要通过农协来贯彻实施。
  总之,在日本,农协的政治影响力巨大,经济辐射力遍及农村的各个角落。
  二 日本农协的组织现状与特点
  经过战后60余年的发展,日本农协已经形成了一个从上到下、覆盖全国农村的庞大系统。虽然除农协外,日本还存在诸如渔业协同组合、森林协同组合以及近年来声势颇大的生活者协同组合等其他类型的全国性经济合作组织,但其规模、作用和影响力都无法与农协匹敌。
  (一)农协的组织现状
  1 基层组织
  日本的基层农协,一般是以市、町、村等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起来的,这是农协系统的基础。基层农协最初以农户为成员,1962年修改法律后,“农事组合法人”也可以加入农协,于是基层农协的成员范围扩至包括农户和法人在内的“农业者”。其后,非农户成员也开始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户因为“脱农化”而丧失正组合员的资格,农协的正组合员户数和人数逐年减少。正组合员户数从1955年的5512195户减少到1997年的4677434户,同期人数从6245574人减少到5388346人;与之相反,准组合员人数却从688864人增加到3724515人,增至5.4倍。其结果是,虽然正组合员人数有所减少,而成员总人数却从6934438人增加到9112861人,增加了31.4%。截至2008年4月,日本基层农协的正组合员为500万人,准组合员为419万人。
  准组合员人数增加的原因在于:(1)大批丧失资格的正组合员“降格”到准组合员的行列;(2)大批非农家庭流入农协辖地,为享受农协各种事业之便而加入了农协。为此,在成员总人数中准组合员所占比例达到40.9%。此外,即使是正组合员农户当中,越来越多的农户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非农收入,其“农家本性”日趋淡薄。总之,非农户准组合员比例的增加和农家正组合成员对非农收入依赖程度的上升,导致日本农协的组织基础越来越带有非农业、非农家的色彩。当然,这是从全国平均而言,在有些地方,农协依然没有“变色”。
  日本的基层农协按其业务对象和经营范围的不同,分为“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两大系统。(1)综合农协。以本辖区的农家为对象,经营业务包括几乎所有农业生产和生活领域,不仅包括购销、信贷、保险、农产品加工存储、农村工业、技术指导、农业信息,还包括生活服务、医疗卫生保健等。在日本,一般所说的农协主要是指综合农协。截至2008年6月,日本有综合农协771个。(2)专业农协。以辖区内从事某一特定农业生产的成员为对象,例如园艺、畜牧、奶业、农村工业等,其事业范围也只限于生产指导、产品销售和生产资料的采购,一般不从事信贷及保险事业。专业农协主要建立在上述从事特定农业生产的专业农户比较集中的地方。2008年4月,日本有专业农协2372个。
  农协的管理机构主要有三个,即组合员大会(总代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合员大会是农协的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凡是农协的规章制度、经营方针、事业计划、干部选举等重大事宜,都要经过组合员大会通过决定才能生效。理事会是执行组合员大会决议的管理机构,监事会则是负责检查监督理事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在这些机构中从事具体业务工作的农协职员都实行雇用制,经过统一考试,择优录用。
  2 都道府县组织
  基层农协以上有都道府县级组织,以基层农协为团体会员,分为两大系统,即主要从事经济事业的都道府县“农协联合会”和主要从事指导业务的都道府县“农协中央会”。
  都道府县“农协联合会”主要从事销售、采购、信用、共济、开拓、厚生等事业。为促进各种事业的顺利进行,又相应地设立了经济联合会、信用联合金、共济联合会、厚生联合会等综合性联合会,以及畜牧联合会、养蚕联合会、拓殖联合会、开垦联合会、园艺联合会、养鸡联合会、奶农联合会等专业性联合会。这些联合会在集中基层农协力量、兴办大型事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到2008年4月,各种都遭府县“农协联合会”有110个。
  都道府县“农协中央会”是农协的综合性指导机构,以都道府县下设的农协、联合会为团体会员,同都道府县“农协联合会”在原则上是平行组织,所需经费由各联合会按事业费分担。
  3 全国组织
  都道府县级农协之上,还有全国性组织。与都道府县农协组织一样,全国性的农协组织也分为两大系统,即具有代表机构意义、主要从事指导业务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和主要从事经济事业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
  作为农协的行政机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是日本农协系统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决策机构,其职责是从全国立场出发,进行综合指导,保证整个农协系统的健康发展。一般所说的“农业协同组合”,即指“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目前,“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有47个都道府县中央会,而“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在全国本部之下有35个都道府县本部。
  全国性农协组织还有其他三大组织,即从事信用事业的农林中央金库、从事共济事业的全国共济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和从事保健、福利、卫生事业的全国厚生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此外,还有从事报刊信息事业的日本农业新闻社、从事出版文化事业的家之光协会和从事旅游事业的农协观光社等。截止到2008年4月,农协共有各种专业性全国联合会18个。
  从基层到都道府县再到全国的三级农协组织被统称为“系统农协”,各级组织彼此关系密切,各项事业均可通过对应机构上承下达,统一行动。但上一级机构只是在自愿条件下由下一级机构联合而成,并不存在严格的隶属关系,在经济和经营上也彼此独立,是一种在平等、自主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和支持的关系。而农协的五大全国组织,除去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和农林中央金库以外,其他均是作为会员的单位农协及联合会出资的组织,但其间的关系并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制中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近年来,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还出现陆续与各都道府县的经济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合并的倾向。
  (二)日本农协组织的几个重要特点
  在观察日本农协庞大的组织现状之外,其组织的几个主要特点也值得重视。
  1 以农为本,全员参加。
  《农业协同组合法》开宗明义,农协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以提高农业生产力以及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进而谋求国民经济的发展为目的。由于加入农协可以给农户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一系列好处,所以几乎百分之百的日本农户都参加了一个或若干个农协。
  2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这是《农业协同组合法》所规定的,也是农协组织的最基本的原则。有意愿参加农协的农民和属地非农居民,只要交纳股金,利用农协事业,就可以成为农协成员。加入农协的成员除享有利用农协事业、请求分红、退股等权益外,正组合员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请求召开组合员大会和请求改选农协干部等权利。组合员欲退出农协,只要在事业年度前60天提出申请即可,农协组织还将退还全部股金。
  3 民主管理,自我监督。
  农协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是组合员大会,成员超过500人的农协则为全体代表大会。农协在每一事业年度定期召开一次全体大会或全体代表大会例会,审查上年度的事业报告和财政决算,决定本年度计划、选举理事和监事等。除例会外,在征得农协五分之一以上组合员同意后可请求召集临时全体大会,理事必须在接到请求的20天内召集大会。在选举农协干部和决定农协组织的大政方针时,不论其入股股金的多寡,正组合员都只有一人一票的选举权和表决权;团体会员的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票数,也不根据财产状况而是根据其组合员人数决定。此外,还通过生产部会、农户组合、青年部和妇女部等基层组织,为其成员开展民主活动提供空间。
  农协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中至少要有四分之三必须是正组合员,以保证农民在农协中居于主体地位。农协干部不得经营、从事与农协有竞争关系的事业。为保证经营的健康进行,农协还建立了自我监督体制,监事会行使监察理事执行业务的职能,农协中央会还设监察士制度。监察士的任职十分严格,必须通过国家认定的资格考试。农协监察士经常到基层农协和地区联合会检查账目,实施监察。
  4 为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农业协同组合法》明确规定了以组合员为主体的原则。同时,为保证组合员的主体性,“最大限度”地为组合员服务,还规定辖区其他居民利用农协设施的服务量在一年度内不能超过为组合员服务总量的五分之一。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并不妨碍农协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农协通过从事上述购销、信用、互助、利用、指导等事业的盈利,增加公共积累,维持正常运营,谋求更大发展,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组合员,而不是脱离这种服务,完全以营利为目的。在此,监督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协同组合法》也从法律角度对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倾向予以规制。
  5 在政府扶持保护下活动。
  《农业协同组合法》等法律法规,从国家的角度,对农协的目的、法律地位、事业内容、经营管理、组织结构等做了原则性规定,对保障农协发展和保护农民权益起了重要作用。政府对农协的各项活动给予扶持,但一般行政部门不得超越法律干预农协。国家及地方政府对农协的“指导”体现为,农协的成立、合并、解散,章程的制订和修改,以及事业发展计划等均需取得都道府县以上行政机关的认可和监督。
  农协在财政和税收等方面,也享受政府的优惠待遇。如政府对农协中央会的事业费和一些项目给予补贴,规定农协不适用《禁止垄断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对农协长期实行低税制,对一部分盈利不课税,对农协经营性和生产性共同利用设施给予半额补贴等。
  6 重视教育,培养人才。
  为提高组合员和职员的素质,农协拨专款作为教育经费,举办各种学习讲座,内容包括从农业生产到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除上述基层农协的活动外,都道府县农协中央会和全国农协中央会还设有学校和研修馆,如中央协同组合学园和JA全国教育中心,以培养具有适应农协工作的学力与能力的后备人才为目的,对农协干部和职员进行培训。
  三 日本农协的功与过
  作为多功能、系列化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日本农协在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对日本农协的指责和批评也十分尖锐。因此,对日本农协组织的经验教训即功过进行评析,成为新世纪的重要课题。
  (一)农协之“功”
  第一,农协维护了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特别是为在日本经济增长过程中缩小城乡差距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期,从事农业的人口占日本全部劳动力人口的三分之一。农协通过政治活动,充分发挥农户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凭借农民选票转化而来的政治能量,促使自民党在制定、实施农业政策时比较注意保护农民利益,注意推进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使农户收入与非农户收入之比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城乡差距的扩大,也防止了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从而对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第二,作为农村生产和流通的实际组织者,农协通过发挥农户与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在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从产量、品种、时间等要素与计划方面应和市场经济的机能,疏通了小规模农户进入大流通市场的渠道。农协集中联合购买生产资料,更是个体农户所无法做到的。总之,农协在从生产到流通的整个过程中发挥了个体农户无法承担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或在某些方面实现了“规模效益”。
  第三,农协通过在农村中无所不在的组织系统,不仅从事农业的生产、购销、信贷、保险事业,还组织其成员和辖区居民进行农业技术培训、医疗卫生保健、科技教育和文体活动等。可以说,从生产到流通,从婚丧嫁娶到生老病死,举凡与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有关的一切方面,均是农协的事业范围,以至有“有困难,找农协”的说法。这充分说明农协确实为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成员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农协之“过”
  第一,通过战后农业改革富裕起来的保守化农户组成了农协,而农协又反过来成为日本农村保守化势力的守护者。比如,《农业基本法》提出由企业培育农户的结构改革政策,农协就一贯采取坚决反对的立场。而且,农协自身也有实力捍卫其利益。现在,农协有30万职员,加上职员家属,光是与农协相关的选民就达到60万人,农协正组合员更是多达500万人。农协因拥有极强的组织能力、涵盖几乎所有的农户而成为地方上强有力的“票田”,而农协的政治组织“全国农业者农政运动组织联盟”则将这一广阔“票田”转化为“政治能量”。农协成为战后日本政治保守化的重要基础,成为保守的自民党的长期支持者。
  第二,虽然日本的农林水产省最初对农协是否是“真正的农业协同组合”持否定态度,但后来却逐步将农协作为其贯彻农业政策的基层组织加以利用,与农协形成了一种特殊关系。这样就淡化了农协作为自发组织的性格,农协甚至被视为农林水产省的派出机构。农协与相关省厅也形成了一种互相依赖的关系,农协发生一点问题就要求政府给予救济,相关省厅也把农协当作传达上意的“行政窗口”和政策支持者。此外,农协还被赋予各种特权。例如,一般的金融机构被严格限制从事兼业,而农协却可以从事多种金融活动。
  由于农协、农林水产省与“农林族”国会议员之间形成了特殊的“三角关系”,使农协得以通过各种政治活动来达到阻止降低农产品关税率(甚至提出了“不进口一粒米”的口号)、维持高米价、增加农业预算等目的。农协成为农林水产省长期推行保守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农业保护政策(特别是拒绝开放大米市场)的后盾和工具,而日本的农业保护政策也成为日本与其他国家特别是亚洲一些国家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最大障碍。应该说,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对日本经济的整体利益是有好处的,为了保护农业而延误一些合理的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意味着因为农业等领域的局部利益而牺牲了日本经济的整体利益。
  第三,农协在维护农民利益的同时,也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比如,由于参加农协的农户几乎都种植水稻,除去战后很短的一段时期,农协的活动中心一直就是提高米价。这既是为了农民利益,也是为了其自身利益,甚至可以说战后农协基本上是依靠高米价而发展起来的。因为作为基础性食物的大米的需求是刚性的,抬高米价就意味着增加了总销售额,农协的销售手续费也随之增加。而且,依据“粮食管理制度”,高米价带来大米生产过剩,需由政府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处理,并将收购大米的货款打入农协的账户,这又增加了农协的存款额。
  随着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农户就有能力为其所需的化肥、农药、农机等支付更高的价格。本来,依靠农协来共同购入化肥、农药、农机等,可以对商业资本发挥较强的交涉力,迫使交易对方降低价格。但是,农协却“低价进高价出”,仍然以较高价格卖给农户,从中赚取利润。而且,在粮食管理制度时代,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所需材料的价格全部计入农户的生产费,这样算出的米价当然就比较高。有了高米价,农协即使通过“低价进高价出”让农户吃些亏,也不至于让农户感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农协从农民那里收粮也是要收“手续费”的,每年进账的手续费大约达300亿日元,这些手续费及其他费用都以不透明的回扣、奖金等方式落入了农协之手。现在人们常说日本大米的零售价格相当于外国大米价格的十倍,同时也是农户出售价格的十倍,其原因就在于大米进入消费前的流通渠道太长。
  农协作为“特殊的企业”这种体制本身就容易导致违法行为的出现。本来,在一些农户中就经常发生违反法律或“打擦边球”的行为,到了农协这一层次,其中有些事业本身就是以违反法令作为前提的。与此同时,尽管农协在农产品市场上占有很大份额,却没有相应地导入外部监察(如公认会计师监察)机制,从而发生了不少舞弊事件。比如从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购入的农业机械与民间农业机械商店的产品相比,不仅价格高,而且质量差,这背后就存在着很多“猫腻”。而且,违反《禁止垄断法》的案例不断出现,由于被怀疑有违反《禁止垄断法》所规定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而遭现场搜查的情况也非罕见。
  至于农协组织自身,也出现了职员过多、人浮于事、经营不振、缺乏竞争力、体制层次繁琐、不同农协组织职员收入存在差距等问题。农协所从事的以零散农户为对象的、效率低下的农业相关事业也存在巨额赤字,完全抵消了信用事业所获得的利润。拥有30万职员的农协组织的存在,不仅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而且成为阻碍日本提高农业竞争力的一个原因。总之,如何提高庞大的农协组织本身的效率,已成为提高日本农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课题。
  当然,有关日本农协的功过评析可谓见仁见智,意见分歧很大。学者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对农协或加以否定、对之抨击,或加以称赞、为之辩护,在有些问题上甚至很难截然划分是“功”还是“过”。比如,就保护农民的利益而言,世界各国都在这样做,问题在于保护到什么程度才算合适。
  四 农协改革是大势所趋
  战后,日本农协曾经为维护农民的利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农协也日益陷入困境。
  第一,近年来随着农协“票田”势力逐渐削弱,其“政治能量”的发挥也受到影响。2007年,在野的民主党利用所谓“户别收入补偿”成功地从执政党自民党手中夺得大量农民选票;2008年,民主党又要求在《农业协同组合法》修正案中明确写入“政治中立性”并规定公开补助金的使用情况。若是农协保持“政治中立性”被写入法律,农协的政治影响力将被大大削弱。
  第二,以金融自由化为契机,农协在金融领域的特权日渐消失,农林水产省更是唯恐受农协不良债权问题的牵连,逐渐与农协拉开距离。
  第三,农协与兼业农户一起日益“脱农化”,而“脱农化”发展的归宿则是农协的“自我否定”。另一方面,长期受到农协冷遇的大规模农户不断增加。从2000年到2005年,拥有3公顷以下土地的农户趋于减少,拥有3公顷以上土地的农户日益增加,特别是拥有10公顷以上土地的农户增幅最大,达到3.4%。这导致以小规模兼业农户为支撑的农协的基础开始动摇。
  比如,以兼业农户为主体的农协,基于对成员“平等对待”的原则,即使对距离很远的农户也不得不“服务到家”,对零散农户所需的少量农用物资也不得不“送货到家”。这种不计成本的经营导致以零散农户为对象的各种经济事业陷于低效率和赤字经营,只得靠信用、共济事业的黑字来弥补。但是,由于许多农户的子女迁往城市居住,他们的父辈通过农业或非农收入以及农地转用所获得的、寄存在农协的积蓄,日渐被转存入城市的银行,这又使农协的信用、共济事业遭受打击,无法再补贴其他事业。
  农协的改革势在必行。建立在服务农民基础上的农协,其组织制度、经营方式、社会功能等诸多方面都面临新形势下的改革。从组织体制来看,进入新世纪以来,农协为改进自身功能,确立了“广域营农指导体系”,实施“精兵简政”,将都道府县组织合并到全国组织,逐渐形成为“基层农协一全国组织”的二级组织。不过,有些地方虽在名义上变成了二级组织,实际上仍保留了都道府县组织。从经营方式来看,农协的经济事业体大都亏损经营,长此下去,农协的生存和发展都将受到影响,所以必须引入企业化经营机制,谋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尽快扭亏为盈。再如,因进入消费市场的流通渠道太长,导致日本的大米价格居高不下。如果能将“农户一基层农协一农协联合会—全国联合会一批发业者一零售业者一消费者”这样的冗长渠道缩短的话,日本的大米在保有质量优势的同时,也可能具有一定的价格竞争力。
  长期以来,围绕日本农协的评价与争论早已超越日本的国界。比如,1980年在莫斯科召开的国际合作联盟大会上,加拿大代表就称赞日本农协是为地区社会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模范协同组合”,对日本农协在市场的“恶魔之手”下为保护农民所发挥的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然而,近年来,农协的各种问题和过失受到了日本学术界和媒体十分严厉的抨击,有学者甚至认为农协是“妨碍日本改变零散农业结构的三大农业制度”之一(另外两个制度是“粮食管理制度”与“农地制度”),而且是“危害最大的”一种制度,并呼吁日本农协实行“解体性改革”。该主张虽然遭到维护日本农协的学者的强烈抗议,但日本农协改革已经是大势所趋。拥有60余年历史的日本农协,如何应对其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世人拭目以待。



作者:冯昭奎 林昶 来源:《日本学刊》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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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Cooperatives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Cultural 自由贸易协定 发展 日本 简析 功过 农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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