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其二,发售方式的限
制性。这两大特质使得其能够在许多国家获得发行审核豁免。(注:非公开发行豁免针对的是发售行为,故称“
交易豁免”,这与“证券豁免”是有区别的。所谓证券豁免,主要是指对政府发行的证券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
证券的豁免。两种豁免的区别之一就是在再发售行为(second offering)时,交易豁免下的证券仍需受到发行审
核,即其再发售行为需要再次证明符合豁免条件。在证券豁免下,豁免的效力持续存在于该证券之上,即再发
售行为可以获得当然豁免。
首先,非公开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
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作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
其次,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
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在这种情形下,通常的证券监管措施,如发行核
准、注册或严格的信息披露,对其就是不必要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监管资源的浪费。因此,给予非公开发行
一定的监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证券法的功能、目标受损的前提下,使发行人大大节省了筹资成本与时间,也
使监管部门减少了审核负担,从而可以把监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查处违法活动及保护
中小投资者上,这在经济上无疑是有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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