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所有制改革还有哪些理论需要突破,怎样突破
王羹渊 四川大学西方经济学硕士
摘要:本文从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对话的角度,找到了中国所有制理论的突破口。
目前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理论在所有制方面之所以陷入死结,理论远远落后于实践的发展,原因在于中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教条主义,他们未能真正找到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对话的突破口,未能真正的把马克思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很好的结合起来。
要对所有制理论有所突破,我们必须反思所有制的功能作用。我们必须反思所有制是目的还是手段,所有制是构成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吗?只有把这个问题解决了,才能有望实现所有制理论的突破,否则所有的研究将不可能取得成果。我们必须以一种大无畏的精神开拓理论研究的新境界。
本文从生产资料所有制了是决定人类社会分工合作剩余收益分配的决定性因素这一点出发来对所有制理论进行突破。
我们从西方经济学的话语系统出发来进行分析,在西方经济学的话语框架下来理解马克思的理论实质。在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特别是在制度经济学和杨小凯的新兴古典经济学[1]那里,人类前进的根本动力在于人类社会的劳动分工与合作,这一点是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对话的切入点,是他们的共同的出发点。
运用西方经济学的话语系统,人类社会劳动分工与合作涉及到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分工合作的目的与好处是实现分工合作带来的剩余收益,这种分工合作的好处或者说剩余收益主要是由专业化伴随的高生产力带来的,在亚当斯密、马克思、马歇尔、杨格、杨小凯等经济学家那里,分工与专业化的好处与高生产率得到了较为充分的阐述,马克思在这一线索中占有一席之地。在这一点上,马克思与西方经济学没有多大分歧。
第二,分工也是有坏处的,那就是分工合作所带来的交易费用。马克思已经考虑了这一点,但他没有明确的阐述。科斯开创了交易费用的分析范式,杨小凯把分工、专业化与交易费用综合在一个分析框架里面。系统的论述了分工的好处与坏处的权衡折中。
第三,这也是十发关键的一点,是本文要找的中国所有制理论的突破口的关键之处,那就是分工合作的剩余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正是在这一点上,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发生了重大的分歧。本文余下的部分主要就是在这一个问题加以展开的。
关于人类社会分工合作的剩余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马克思与西方经济学考虑的目标和重点不一样。马克思主要考虑的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其内部分工合作的剩余收益如何分配才更为公平合理的问题,最高理想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而西方经济学虽然也考虑了人类社会整体的分工合作的剩余收益的分配公平性问题,但这绝不是其重点。它的重点是考虑微观经济中一些具体的分工合作的剩余收益的分割问题。
马克思与西方经济学都承认,参与分工合作的各方的谈判能力决定了分工合作的剩余收益的分配。西方经济学的纳什议价均衡模型就是典型的谈判能力决定分工合作的剩余收益的理论模型。考特和尤伦所著的《法和经济学》里面清楚的给出经济学上的谈判理论。在西方谈判学里面,更是明确的论述了谈判能力与技巧决定了分工合作的剩余收益的分配。[2]这是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对话的共同的出发点。
但是在什么因素决定了谈判能力这一问题上,或者说分工合作剩余收益分配的最终决定因素这一问题上,马克思与西方经济学则发生了实质性的分歧。笔者认为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在性质上的分野也就出现在这个地方。
马克思思想的核心是认为,不仅具体个别的场合在关于分工合作剩余收益如何分配的谈判中,个人的谈判能力取决于个人所属阶级或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这就是马克思的整体主义的方法论所分析的,工人个人的解放有赖于整个工人阶级的解放。)而且更为关键的是,整个社会分工合作剩余收益的分配决定于不同利益集团或阶级之间的力量对比。马克思进一步认为,生产资料占有制是划分阶级和决定阶级力量对比的根本,从而生产资料占有制从根本上决定了不同阶级在就分工合作的剩余收益如何分配的谈判中的谈判能力。而且在马克思那里,这个因素似乎还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这就是在西方经济学的话语框架下来理解马克思的理论实质。这就可以清楚的看到中国所有制理论之所以有一个死结解不开的症结之所在。
马克思思想的核心就是说明,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所以在社会的分工合作中,剩余收益的分配就完全有利于资本家而不利于工人,而且是资本家取得全部的分工合作的剩余收益,而工人则一点也不能得到分工合作的剩余收益。这就表现为资本家完全占有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统治劳动,资本支配劳动,资本的力量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但我们一定得注意,西方经济学中所称的剩余收益,与马克思所称的剩余价值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但在西方经济学那里,特别是在杨小凯那里,决定剩余收益如何分配的谈判能力的因素,主要是竞争。杨小凯认为,在人类进行分工合作的时候,人们都希望自己分得分工合作的较大份额的剩余收益,这种自利倾向会导致许多机会主义行为,这些机会主义行为可能阻止分工合作本身的实现,这就是所谓内生交易费用。但无论如何,只要分工合作在进行,为了遏制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一个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对方引入竞争机制,让对方行业专家之间进行竞争。这样,对方在谈判时,就不会有过分的机会主义行为。或者说竞争是保证分工合作剩余收益在双方公平合理分配的基本保证。哪一方处于垄断地位,这一方专家的人数少,那么由于供求力量对比就会导致这一方专家在谈判中就有优势,就会分得较多份额的分工合作的剩余收益。在一般的微观经济学里面都能找到类似的分析。只不过杨小凯分析得最为透彻清楚。
因此根据杨小凯的理论,要想避免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似乎就应该在资本家之间展开竞争。但是马克思却告诉我们,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只是改变了剩余价值在资本家之间的分配,但是整个的分工合作的剩余收益却仍然由整个资本家阶级所占有。整个人类社会分工合作的剩余收益要公平合理的分配,实现生产资料不为哪一个特殊群体或阶级所占有,就是关键。马克思认为只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从根本上使得决定人类社会分工合作的剩余收益分配的谈判能力因素不会在某个阶级之中形成绝对的强势。这就是马克思的理论实质在西方经济学的话语系统下的表述。
而同时,马克思认为要实现生产资料公有,资本家不会自动的放弃其已经占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于是要形成生产资料的非特殊群体所有,必须对资本家实行剥夺。而这必须由无产阶级革命来进行。
但是马克思却万万没有想到,在高度计划的经济中,社会分工合作的剩余收益却很大程度上被自利的计划委员会所占有。也就是说,这时国家计划委员会利用国家权力不通过竞争直接占有了社会分工合作的全部剩余收益。而这时我们发现,杨小凯所说的通过竞争来公平分配分工合作的剩余收益的原则却反而正确。因为计划经济国家的计划人员不是通过竞争来获得其计划权力的。
我们通过上面的论述已经表明,所有制的最终功能和作用,主要是决定分工合作的剩余收益分配。公有制本身绝不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只不过马克思按照上面讲过的逻辑,认为公有制是使得分工合作剩余收益较为公平合理分配的唯一办法。
而马克思却完全忽略了所有制除了剩余收益的分配功能以外,还有体现在生产过程本身之中的激励功能。这与马克思的人性假说的矛盾有关。马克思本来是同意边沁[3]的,即是人都是自利的。但是马克思却可以在这个人性自利的出发点上得出无产阶级有一种大公无私的精神,无产阶级能够团结起来,互相帮助。其实在西方经济学里面,可以用机会成本这一点来加以解释。因为工人一无所有,所以当我们要剥夺生产资料所有权时,对于工人没有什么损失,工人当然愿意做。所以革命就暴发了。但是当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以后,工人人性的自利性并没有消失,特别是在整个社会物质财富还不是建立共产主义社会那样的高度发达的情况下。所以,这时候,原来根据资本力量,或者说根据生产资料占有制度来决定分工合作的剩余收益分配的机制就被计划权力的等级制度所代替。权力等级越高,就越是在社会分工合作中分得更多的剩余收益的份额。而最低层的工人阶级几乎仍然不能在实质上分得分工合作的剩余收益。而且由于忽视了所有制在生产中的激励功能,反而导致了生产力得不到真正的发展。
总之,马克思把所有制主要是看成是人类社会分工合作剩余收益分配的决定因素,主要看到了所有制的分配功能,而基本上忽略了所有制的生产性激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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