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kszyz
26193 227

[经济热点解读] 妓女、情妇与亚当·斯密 [推广有奖]

171
mkszyz 发表于 2010-6-16 12:10:19
davidlcathy 发表于 2010-6-15 16:28
任何探讨总有一个约束的条件,照楼主的逻辑,其实不存在利己与利他之区分,任何利己即利他,利他也即利己。无甚意义。
其实就妓女的问题,我们可以确定,在与嫖客的关系上一般的来说她是利己的,但在与家人的关系上,她又是利他的,所以妓女是利己的,也是利他的。妓女不是绝对的利己的或利他的。

172
mkszyz 发表于 2010-6-16 12:12:48
hnsyxs 发表于 2010-6-15 16:35
楼主的讨论的确没意义,按说只要是自己的行为,都是可以归于利己的 ,利他也为己,不过有时是物质有时是精神
为什么总是说利他也是为了利己,而不同时说利己也是为了利他呢?比如说自己好好活着也是为了孩子呢?

173
mkszyz 发表于 2010-6-16 14:09:47
wb0800 发表于 2010-6-15 16:40
出卖肉体,贪污堕落,这些不耻的行为在楼主的眼里居然成了利他行为,即值得称道的行为,楼主心目中还有行为标准吗?
哪天楼主被人给杀了,也不要追究杀人犯的死刑,楼主是不是愿意呢,因为杀人犯的杀人行为也可能是“利他”的,东郭先生,你不要死不瞑目哦。
我看你读书是读多了,连基本的是非标准都颠倒了。
你的对我的理解是错误的,在小集团内的利他确实会带来灾害,比如说贪污,有些女会计就是为了他的男友贪污的,但你不可以说这不是利他,利他是利他,但是只考虑了小集团,这就不对了。你爱国也是利他的,但却会给人类再来灾害,所以不可以说利他就是好的,还要看范围。抢劫杀人可以是为了他的儿子,但却是不好的,因为毕竟是只考虑了小集团。犯罪为什么存在,就是因为只考虑小集团。我的是非是很清楚的。

174
mkszyz 发表于 2010-6-16 14:17:09
浑水摸鱼原始版 发表于 2010-6-15 17:20
楼主说:“而如果社会成为一个整体,成为一个集团,那么我们就会看到,人们不再谋私了,而是为整个社会而奔忙了。”
这句话我不敢苟同。
所谓君子和而不同。诚然,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反对小团体(或者说小集体)的存在,然为那样会出现利己主义,不利于整体力量的发挥,这种现象在大学的标准化班级(30人每班)设计中尤为常见。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许多人在一个大环境中难以被人瞩目,相反的,却可以在一个小集体中游刃有余,这时候不就体现出小团体的价值了,通俗的说,就是为实现个人value创造了环境条件。
另外形成了一个大集体必然要求一个相对应的管理阶层或者其他组织来维系统一,就像德鲁克说董事会成立的必要性那样的。然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能接触到的许多组织中,成立这样的组织往往是比较困难的,不是没有相应人才,就是资金不足,甚至其他原因。反倒是在某些小团体存在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团队都不是孤立的存在,每一个团队中的都必然会有某一“角”与另一团队的那一“角”联系,这样反倒形成了一个比较稳定的交际网络。
因此不能简单的就说小集体是不好的,OK?
1# mkszyz
注意我还说,要成为一个整体就要大家成为一家人,而这与德鲁克所说的社会以及你所说的标准化班级是不同的社会,你们说的都是大家不是一家人的社会的现象,跟我说的不是一回事。你的社会会在成为整体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但我的社会却不会的,因为基础根本不同。你还是回去好好看看我是如何说的吧。

175
mkszyz 发表于 2010-6-16 14:17:52
靡靡之申 发表于 2010-6-15 17:44
利他最终是利己的
为什么总是说利他也是为了利己,而不同时说利己也是为了利他呢?比如说自己好好活着也是为了孩子呢?

176
mkszyz 发表于 2010-6-16 14:18:58
wangqiyue 发表于 2010-6-15 18:05
利他转换下是不是又是为了利己呢。。。。比如,妓女为了给家人治病,也许她觉得家人活着对自己更好呢
呵呵,当然是互相联系的,但利他也是存在的,也是希望家人好啊,这是真心的,而不是虚伪的,这你都不承认?

177
mkszyz 发表于 2010-6-16 14:20:29
步凡 发表于 2010-6-15 19:32
从实际上看也是利他的,但是他的动机包含了这一点没有,我们无从考证
想一想自己就知道了。

178
mkszyz 发表于 2010-6-16 14:21:26
黄昏的猫头鹰 发表于 2010-6-15 19:49
人最爱的还是自己,因为你爱所以才愿意付出,爱屋及乌就是这个道理。
但有人却可以为被人舍命,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179
mkszyz 发表于 2010-6-16 14:25:02
jeffwangyj 发表于 2010-6-15 20:29
这种说法不够全面,利他的集团不能说就是利他主义,即使是利他主义,也不能推而广之。因为不可能使全国甚至是全球人都成为一个家庭。委托代理理论已经证明,单纯的靠自律是不能解决代理成本问题的。也就是说不能保证妓女将收入用于其收入恰当的用于其家庭。所以以上的讨论,基本没有意义。
你不好理解片面了,比如爱国,爱国是利己的,也是利他的,而不仅仅是利己的。同样,对于利小集团也是如此。而你说的委托代理也是在大家不是一家人的社会里的东西,而不是大家是一家人的社会里的东西。所以你的说法有问题。

180
mkszyz 发表于 2010-6-16 14:32:30
xiejianda 发表于 2010-6-15 21:00
楼主真的偷换概念了,妓女,情妇,他们的伦理也只是个体伦理而已,就像刘小枫《沉重的肉身》所说的,特蕾莎和斯宾娜有什么区别呢?干嘛要把肉身和道德绑在一起?为什么说斯宾娜的肉体就清逸而特蕾莎的肉体则沉重?至于斯密的利己心,其实斯密在他 的另一本《道德情操论》里面是提及利他心的,他说:移情是利他心的基础。我们总是不忍心看着自己的同类受苦,更别谈我们小集团里面的九亲师长诸同学了。斯密经济学上鼓吹利己,而在伦理学上又说人具有利他心,其实这两者是不矛盾的,我们可以为了自己的亲人或者好朋友而牺牲一点自己的利益而不求回报,那就是纯粹的利他心,我们为了我们的普通朋友牺牲我们的利益而渴求回报则是利己心。更何况对待陌生人呢? 1# mkszyz
你的意思是说妓女不是为了她的家而活动的,她紧紧是为她自己而活动的了?
为什么对普通朋友就要求回报呢?这个问题如同为什么我到商店里拿东西就要付钱呢?为什么要付钱?我在以前的文章中说很明白了,因为大家不是一家人,比如说干保姆,在家干家务不要钱,但是要在外面干家务就要钱,为什么?就是因为大家不是一家人啊。所以一旦是一家人,那么情况就根本不同了。你还不理解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jg-xs1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5-12-28 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