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_syg 发表于 2010-6-15 09:15 
1、楼主的利他和利己的分类就犯的逻辑方面的错误,因为利他和利己在一定条件下并不是绝对的;
2、楼主认为妓女和贪官的本质是有利于其背后的一小集团利益或者一小撮人的利益就是利他,推而广之就是利社会,这是犯的循环概念的错误。相对于妓女和贪官本人来说,其行为是利于其所属的或者所辖的一小撮利益范畴,但这并不能说明其行为就是利于整个社会的。相对其个体而言,也许有利他性;但是相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其整个的小利益集团就是一种利己,只不过比其个人的己要稍大一点而已。
3、妓女和贪官的这种利己与其背后小集团的利己的本质属性指向是同一的,都是以牺牲整个社会的广大群体利益作为代价的,因此其利己性是不利于整个社会发展的,是阻碍甚至是破坏社会的整个有价值的发展。所以,大的利他与小利他是根本不相同的两个概念。
4、当然,有人也说了妓女和贪官的存在也是增加GDP,也是对社会小部分利益的一种关怀,因此客观上对社会有一定贡献。但这种贡献与对社会的整体损害相比,则无疑是九牛一毫。
你尽在这里乱辩论。注意我说的是利小集团,而不是说利整个社会。我说的局部,而你说的是全部——整个社会,我们说的不是一个东西。利小集团,当然是可能损害整个社会的,但就小集团来说,则是利他的,这是不容否定的。这就如同我国的报人员到别的国家盗窃情报,这对我国是好的,是利他的,但对另外一个国家则是不好的 ,是损害他们的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