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gq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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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分类] 合并母公司报表盈余信息决策有用性研究评述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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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并报表反映作为经济主体的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的会计信息,母公司报表则提供作为法律主体的母公司自身的会计信息。在会计学术界,已有的研究主要是从股东和债权人两个角度来考察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盈余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在我国,应借助会计准则改革带来的机遇,围绕合并一母公司报表盈余信息及其差异开展决策有用性的研究。    关键词: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盈余信息,股东,债权人
    一、引言
    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是向股东和债权人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以使其在股票定价和信贷决策中能够利用公司过去的盈余信息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风险做出预测(Rutherford,2000)。然而,就企业集团而言,财务报告不仅包括合并报表,而且包括母公司报表。合并报表反映作为经济主体的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的会计信息,母公司报表则提供作为法律主体的母公司自身的会计信息。股东和债权人在其决策过程中应如何恰当利用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信息,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尽管人们通常认为,较之于母公司报表,合并报表可以为母公司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但是,关于母公司报表是否对合并报表具有补充性的作用,则尚有争议。而合并报表对于债权人的有用性则更没有统一认识。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债权人对企业债权的求偿权是针对法律主体而非经济主体的,合并报表实际上是母公司和各子公司报表数据的混合,并不能反映每个法律主体的偿债能力。因此。只有当母、子公司存在债务交叉担保,或对企业集团进行整体授信时。合并报表才能为债权人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
    由于存在上述争议,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母公司财务报告存在两种制度安排:一种是以合并报表取代母公司报表,母公司只对外提供合并报表,而不提供其自身的财务报表,即所谓“单一披露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另一种是要求母公司同时提供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即所谓“双重披露制”,如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等。我国实行的是“双重披露制”。
    就报表编制与披露的发展历史来看,合并报表一直处于核心地位。194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和提供合并报表。1959年,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发布了首份规范合并报表的正式规范——《会计研究公报第51号——合并财务报表》(ARB 51)。ARB 51指出,当集团中一个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的控制财务权益时,合并报表较母公司报表更有意义(ARB 51,第1段)。但在某些情况下,除了披露合并报表外,披露母公司报表也是必要的,以充分显示母公司的债券持有人和其他债权人或母公司的优先股股东的状况(ARB 51,第24段;APB 18,第14段)。美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7年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94号——所有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的合并》(SFAS 94)和2007年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0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非控制权益:对ARB 51的修订》(sFAS 160)重申了上述观点,并主张合并报表是最恰当的报告方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08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与单独财务报表》(IAS 27)也规定,除满足特定豁免条件外,母公司应编制和披露合并报表。IAS 27没有强制规定哪些主体应当编制供公开使用的单独财务报表(即母公司报表)。如果主体选择或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要求披露单独财务报表。仍应根据IAS 27编制供公开使用的合并财务报表。我国财政部于1995年发布实施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首次对合并报表的编制进行了规范。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其进行了修订。并且,我国证监会要求作为母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同时提供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我国新会计准则关于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编制的规定较以往发生了重要变化,主要表现为: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而合并报表编制的理论基础则由母公司理论转为实体理论。这些变化一方面使得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的分工更加明确,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合并报表净利润(新准则下称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和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之间的差异(以下简称“合并一母公司净利润差异”)的扩大。总体而言,各国准则制定机构和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单一披露制”和“双重披露制”的选择大都是基于假定,并没有充分的理论和经验证据支持。
    在国内外会计学术界,已有研究主要是从股东和债权人两个角度来考察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盈余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本文以下部分将分别从这两个角度对国内外已有研究文献进行评述,并对未来研究提出展望。
    二、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盈余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股东角度的研究评述
    1.关于合并报表盈余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关于盈余信息决策有用性的已有研究,往往涉及不同企业特征对盈余信息含量的影响(Francis和Ke,2006),单个会计政策、会计方法所包含信息含量的比较研究(Aboody和Lev,1998),不同会计报表项目的信息含量研究(chen和Wang,2004),H以及不同会计准则体系下的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比较(Barth et a1,2008)。但是这是这些文献均未分析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盈余信息决策有用性的影响。
    以我国会计准则改革为背景,罗婷等(2008)以所有A股公司为样本,考察了我国新准则执行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价值相关性改善程度。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新准则提高了净资产的价值相关性。张然和张会丽(2008)基于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理论的变迁,考察了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的信息含量变化,发现在新准则下,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的价值相关性均显著提高,从而为新准则中合并财务报表采纳实体理论的合理性提供了经验证据。这些文献做了非常有价值的研究,但都忽略了一个问题:基于会计盈余信息在投资者股票定价决策中的基础地位,我国的会计准则改革将对合并报表盈余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
    2.关于“合并-母公司净利润差异”的决策有用性
    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的调整、归并以及加总等技术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信息遗失已成为不争的事实(Francis,1986),因此,投资者若只关注合并报表净利润,势必会导致定价决策的不完善。Barth和Clinch(1996)发现美国上市公司采用本国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盈余与经英国、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调整后的会计盈余之间的差异对股票回报具有解释力;Frost和Kinney(1993)以25家在美国上市的加拿大公司为样本,发现经加拿大会计准则调整后的盈余差异具有信息含量。这些情况表明,投资者不只是关注合并报表净利润,而且也会关注各种渠道的盈余差异,用以辅助定价决策。
    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盈余之间的差异是否同样会对投资者具有决策有用性呢?美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实施的“单一披露制”,导致单独的母公司报表数据无法获取(Hevas et a1,。2000)。而在实行“双重披露制”的国家(如2006年前的中国),由于母公司报表中往往也采取权益法核算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的分工不合理,导致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信息的重叠(戴德明等,2006)。旧这些披露制度特征使得研究者很难获得考察上述问题的数据。Herrmann eta1,(2001)㈣和Hevas et a1,(2000)分别就日本、希腊两个国家的市场考察投资者对“合并一母公司净利润差异”的定价行为。虽然他们计算出了与我国新准则下相同的“合并一母公司净利润差异”,但是,由于他们的研究是在静态环境下进行的,无法区分合并抵消事项与子公司盈余信息各自对股票定价产生的影响,故其结论尚不能十分可靠地说明子公司盈余信息的定价作用。陆正飞和张会丽(2009)研究了我国新旧会计准则下“合并一母公司净利润差异”相对于合并报表净利润的增量信息含量的变化,发现该差异在旧准则下并没有为母公司投资者的股票定价决策带来额外的信息;而在新准则下,该差异的决策相关性显著提高,并能提供合并报表净利润之外的增量信息含量。这就意味着。合并报表净利润中已包括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中未包括的子公司已实现而未分配的盈余,能够在合并报表净利润基础上提供增量信息含量。
    三、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盈余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债权人角度的研究评述
    1.关于合并报表盈余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国外的研究发现会计信息被广泛应用于债务契约。Leftwich(1983)认为会计信息影响债权人的决策和产权保护,Asquith et a1,(2005)分析了基于业绩定价的债务契约(借款利率会根据企业业绩进行调整),他们发现,绝大多数的契约采用了债务与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之比这一比率。国内的研究也发现,会计信息在银行信贷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且会计信息可以降低信贷决策中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饶艳超和胡奕明,2005)。
    会计信息的稳健性特征表现为会计系统对“坏消息”的反映比对“好消息”的反映更为及时和充分(Basu,1997)。具有稳健性特征的会计信息与债权人的需求是十分吻合的(Zhang,2008)。国内的研究也基本证实了A股上市公司存在会计稳健性。李增泉和卢文彬(2003)利用我国A股上市公司1995-2000年度的数据发现,会计盈余对“坏消息”的反应程度比对“好消息”的反应程度大,这种不对称性表明会计盈余总体上是稳健的。赵春光(2004)认为我国会计盈余的谨慎性在1999年、2000年和2001年有所提高。
    我国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禁止转回已计提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这些变化使得会计盈余的质量特征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新准则是否会影响合并报表盈余信息对银行信贷决策的有用性?这又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2.关于“合并-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差异”的决策有用性
    一般而言,债权债务关系是指债权人与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与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集团之间的关系,合并报表中的信息并不能反映每个法律主体的偿债能力。从这一意义上讲,合并报表并不能完全满足债权人的需求(戴德明等,2006)。那么,债权人在什么条件下需要利用合并报表信息,在什么条件下需要利用母公司报表信息呢?Francis(1986)讨论了图1中的四种情形,当母公司不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且债务契约中的条款只针对母公司时,债权人只需要关心母公司报表。Francis(1986)的研究还发现,整体而言,母公司报表相对于合并报表更能提供额外的信息。但是,Francis(1986)只是作了简单的案例分析和讨论,并没有用实证数据检验合并报表盈余和母公司报表盈余在债务契约中的有用性。戴德明等(2006)利用我国上市公司1996-2004年同时披露的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检验了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预测价值,及根据两者计算的综合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指标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发现按照新准则实施前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旧准则”)编制的合并报表在预测集团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方面并没有显著优于母公司报表,而在综合财务分析和偿债能力分析方面,母公司报表可以提供显著的增量信息。

    四、结语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总体而言,准则制定机构对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盈余信息决策有用性的认识还存在较大分歧。已有经验研究在考察盈余信息对股东和债权人的决策有用性时通常是基于合并报表,而没有考察股东和债权人对母公司报表信息的需求。我国新准则实施后,尚未发现以会计准则改革为背景系统考察合并报表盈余对股东和债权人决策有用性的实证文献。受“单一披露制”和“双重披露制”下特定安排的限制,新准则实施前,研究者很难获得股东和债权人对母、子公司盈余进行分别定价的经验证据。因此,我们可以新准则对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编制理念和方法的系列改革为背景,考察新准则实施前后合并一母公司报表盈余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及其变化。
    具体而言,从股东角度来看,我国会计准则改革在诸如合并一母公司报表的编制与分工等领域的重大调整,为相关学者检验会计学界的不同理论、方法、观念对股票投资者决策有用性的影响提供了很好的研究素材。国际上许多重要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均已将会计信息对股票投资者的决策有用性作为会计准则制定的重要导向,并将满足资本市场的需求作为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首要目的(FASB,1978;IASC,1994)。我国的会计准则改革也顺应了这一潮流。那么。从股票投资者的角度看,本次改革的整体效果究竟如何?合并、母公司报表分工的日益合理化将对其定价决策带来何种影响?回答这些问题,是对我国本次会计准则改革在资本市场中所产生的效应的综合评价,也是对我国理论界就合并报表编制长期研讨和探索成效的一次综合鉴定。
    从债权人角度看,一方面,我国会计准则改革在具体准则中所做的诸多调整,可能将对会计信息在债权人信贷决策中的有用性产生综合影响;另一方面,新准则下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之间利润差异的骤然扩大(陆正飞和张会丽,2009),将可能影响到债权人在信贷决策时对上述两张报表利用程度的变化。具体来讲,我国新准则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这将可能增加主观判断的成分,扩大利润操纵空间。从某种程度上说,公允价值计量是对会计稳健性原则的一种挑战。但与此同时,新准则也强调会计的稳健性,在某些方面甚至较旧准则更为强化。因此,从债权人角度来看,新准则的实施对合并一母公司报表盈余信息的决策有用性的综合影响究竟如何呢?另外,新准则使得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之间的利润差异骤然扩大,这将如何影响债权人的信贷决策?“双重披露制”是否有助于提高合并-母公司报表盈余信息对债权人的决策有用性?这些都是需要未来研究做出解答的问题,也是我国会计准则改革为未来研究所提供的难得机遇。



作者:王晓梅 来源:《当代财经》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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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母公司报表 母公司 Rutherford Francis 证券交易委员会 决策 研究 评述 盈余 母公司

沙发
hj814276685 发表于 2010-8-2 10:07:4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很不错,又学到了新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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