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上一贴还没写完的,只是临时有事打断了,然后就忽然失去了续写的兴致。不过也好,等蓝田兄作些解答再回可更具针对性。既是蓝田兄认为上个贴子缺乏对具体现象的说明,那我们不妨仍拿张维迎教授的话当例子。
张教授认为随着全球化加剧,竞争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因而高校必须通过高薪吸引人才提高自己的竞争力,而国家搞的义务教育拿不出钱,高校当然就得提高学费增加收入(几年前都说提高教师的待遇,义务教育国家没有给钱怎么办?——张教授语)。然而所增加的收入在使用是否真正财尽其用则靠老师们的觉悟水平了(但是,现在一批评大学就是大学变成赚钱机构,腐败了,教师的心黑了,其实根本不是这样——张教授语)。这就是他的约束条件,在此条件下,高收费是必然的选择。张教授无疑自负自己或者高校的同事天然具有超越他人的道德优势,别人有权有钱会腐败,高校管理人员不会,还会十分有同情心的照顾贫困生。
然而,我认为张教授此话不是作为一个学者,而是作为行政管理人员在发表观点。虽然他提倡办私学,但他仍是垄断体制下的官员,享有着通过行政权力产生的垄断的教育资源,这个状况尚无改变的迹象。在此条件下,他这番话无非表明高校不单要行政垄断地位,而且要不受或少受其他部门限制的垄断。将学费定价权、收入支配权完全由垄断高校自行决定,在无产权制度保护下,他又如何能得出可提高竞争力的结论呢?在无产权制度保护下擅自扩大垄断企业自主决定权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比比皆是,电信、石油、城市公共设施等等行业无不是竞争力低下而腐败严重的行业。如果对社会稍有经验观察,就不难了解我国的政治制度尚能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最高统治者的制度设计有意识的分权平衡,尽量使利益可在不同部门之间加以分配,避免为单一部门独占。这种制衡亦使垄断者不可能为所欲为,行事不至过份出格引发社会动荡。
总结一下,
1、单纯加大竞争是不够的,甚至可能带来严重后果,更重要的是竞争的规则。
2、竞争并不必然得出必须扩大自主定价权的结论,国有高校不论从产权归属上还是从通过行政权力取得垄断地位上分析都不能由代理人自主定价。
3、学校也不能承担调节收入,劫富济贫的职能。大学既可有歧视富人的逻辑,那么意味着歧视穷人亦无不可,现实中后者可说是发展的必然。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5-2 12:18:47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