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10-7-29 11:03
9# 林汉扬
这个分析看似乎是劳动交换的价格,与其说是个体劳动者在自身生产过程之中获得的劳动价格是8(单)元劳动价格与经过集中劳动条件下的与资本家交换之后劳动价格还是8(单)元劳动价格,不如说是一种协作劳动的分配,只不过个体劳动者并没有在协作劳动之中获得因为协作劳动得到提高的生产率引起的物品生产量增加(表现为使用价值量的增加)而多出来的分配,所以,这种分配对于个别劳动者而言是一种保持现状,并没有使其获得更加多的好处,因此也是不符合现实的。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创新发展区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869430&page=1&from^^uid=1123236
先生的理解完全正确!
1 不论在个体劳动还是集中劳动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始终是依照其〈个体〉劳动生产率来确定;从而他们并不能从“协作”中获得额外好处……这虽然有些残酷,却并不违背公平的原则(因为协作依赖于资本家的生产资料)。
2 从历史发展过程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消费水平是缓慢增长的。——但这不是因为他们终将从“协作”中获得额外好处,而是因为劳动者的〈个体〉劳动生产率,也会随着时代进步而缓慢增长。
你的问题在这里:你既然说:“在一个织布匠8小时劳动可以(净)生产出1米棉布;一个铁匠8小时劳动可以(净)生产出1把铁锤”是第一组实例,它的背景是家庭手工业时代?”难道家庭手工业时代的个体劳动就只有生产率:1米棉布/8小时,而没有1。5米棉布/8小时或者2米棉布/8小时.。。。。。的其他生产率的情况存在?生产铁锤也是如此?
你凭什么选择织布匠A的生产率=1米棉布/8小时的个体劳动与铁匠B的生产率=1把铁锤/8小时的个体劳动,来作为这两个行业的最低等级的劳动的“基准”?而不是选择织布匠A的生产率=2米棉布/8小时的个体劳动与铁匠B的生产率=2把铁锤/8小时的个体劳动,来作为这两个行业的最低等级的劳动的“基准”?
一句话,在家庭手工业时代的背景下,有n种生产率:张三的生产率=1米棉布/8小时;李四的生产率=1.1米棉布/8小时;王五的生产率=1.2米棉布/8小时;刘六的生产率=1.3米棉布/8小时.。。。。。等等n种生产率,这里你凭什么选择织布匠张三的生产率=1米棉布/8小时的“基准”个体劳动,而不是李四或者王五。。。。。。的1.1米棉布/8小时或者1.2米棉布/8小时。。。。。。的生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