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李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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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宣恭:从产权角度看保护私人财产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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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宣恭:从产权角度看保护私人财产
厦门大学教授 吴宣恭
作为所有制的具体化的产权制度,通过不同的产权界定和配置,发挥着一系列重要功能,如维护产权主体的权能和利益、调节经济活动的矛盾冲突、减少不确定性、促使外部效应内部化、约束和激励产权主体的行为等。产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产权关系的变化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性质和发展要求而发生的调整。历经变化而产生的新产权关系,或者通过各种契约形式,或者以约定俗成的方式,由人们自发地予以承认和实施。然而,产权又是一种复杂的关系,涉及不同主体的权能和利益,其实现往往伴随着复杂的利益分歧,有时甚至存在激烈的矛盾。这些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可能影响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各经济主体和整个社会的利益。于是,就需要国家、法律等上层建筑加以确认和保护,使社会上已经形成的产权关系和制度得以顺利实施。马克思和恩格斯科学地阐明了这一过程:“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当然,法律也不只是消极地跟随产权关系而产生,它同时还具有对产权关系的能动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经济生活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制定法律对一些产权进行设定,以调整人们的经济利益,规范人们的产权关系。因此,产权获得法权形式可以更为明确,更能得到确认和保护,更加适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使产权矛盾的解决更有依据、更有成效。 由于产权关系和制度经常会随着经济条件尤其是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和调整,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则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于是就产生了法律滞后于产权关系变化的情况。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改变了过去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结构,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公有制也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实现形式,私人财产日益增多。财产关系的迅速变化,使法律的滞后现象显得较为突出。面对这种新情况,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具有非常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有几个问题应予以注意。 第一,应切实反映客观经济关系,保证经济立法的有效性。法律只有在适应财产关系的条件下才能发挥正面的效用,为经济基础服务。否则,不是法律失效,就是出现法律阻碍经济发展的情况。当前,除了根据公有制经济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继续修改和完善关于公有财产的立法之外,特别要正视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的现实,正确认识其重要作用,补充关于私人财产的立法,包括依法保护私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第二,适应经济法的发展趋势,以个人与社会相协调的所有权观念为指导。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所有权观念的极端个人主义,不利于协调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20世纪后期以来,社会经济关系进一步复杂,人们经济利益的相关性日益增强,特别是经济迅速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人们对可持续发展越发重视。这些都使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在所有者利益之外,应强调对利益相关者的兼顾,提倡个人和社会协调的所有权观念。这将成为21世纪所有权观念发展的主要趋势。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更需要协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可持续发展,以个人和社会相协调的所有权观念指导立法实践。 第三,保持权能、利益和责任的均衡对称关系。由于产权主体之间的利益相关性,以及一些产权关系形成的有条件性等,产权主体在行使权能的过程中,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以防止对他人的侵权,维持社会关系的和谐。所以,产权绝不是可以任意滥用的权利,而包含了主体的责任、权能和利益,可以说,产权就是人们围绕一定财产形成的责、权、利关系。但是,产权主体的责任、权能和利益毕竟是彼此分开执行和实现的。这就使三者之间可能出现不一致,产生畸轻畸重的情况,从而损害某些主体的利益,造成产权纠纷和矛盾,不利于产权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在设定物权时,不仅应明确产权主体对财产能做什么,能获得哪些利益,还应包括他们不能做什么;在明确他们可以做什么的同时,还要规定他们必须尽哪些义务和责任,使产权主体的责、权、利保持均衡对称的关系。 第四,在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同时,注意保护易于被侵犯的公有财产。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产权特点,使其产权主体不容易具体化和落实,产权约束和激励功能不容易硬化,监督管理不容易到位和有效实施,因此,比起主体明确的私有财产,它更容易被侵犯和流失。过去,我国的法律虽然在理论上强调公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却缺少实际的保护手段,存在一些漏洞。十六大报告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为解决以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职责不明、责权利相分离等问题确立了基本原则,但还有许多具体的产权边界需要进一步划分清楚,以有利于实际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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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吴宣恭 国有资产管理 社会主义国家 公有制经济 可持续发展 角度 私人 财产 吴宣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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