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03日 07:27 AM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35324
中国的法律经济学现象
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薛兆丰
(编者按: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于11月1日在北京大学未名湖畔的朗润园成立。在成立仪式后,举行了题为“法律经济学与中国”的学术研讨会。该中心研究员薛兆丰特为FT中文网撰文,阐述法律经济学对于当今中国的意义,以及学术研究与推进现实改革的潜在方向。)
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关心的,是如何借助发源于美国的法律经济学范式,解释中国的法律经济问题,探索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三者的动态规律。
最初,人们认为法律的各个部类,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刑法乃至宪法,都是相互分离和独立的,他们看不到其中的共性;人们赞成这样的法则,反对那样的法则,争论的时候他们缺乏一以贯之的分析工具。然而,从20世纪30年代起,以芝加哥大学为基地,逐步形成了用经济学工具来分析法律和管制现象的学术运动。这场运动改变了人们的看法。
经济学对“权利”概念的锤炼,贯穿了全部分析。一项权利,代表一种受到社会认可和维护的、对资源的用途作选择的能力。这是说,一个人的某项权利,是依靠社会其他成员的主动赞同和维护,才得以实现的。不存在天然的、先验的、固定的权利。法律经济学要做的,是观察权利界定演变的现象,分析其中的规律。
一些在今天被认为理所当然、乃至被冠以“天赋”的权利,如不受奴役的权利和人身自由权,曾经在不同的社会,长期得不到众人的维护,而与此同时,一些曾经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权利,如男人三妻四妾和家长体罚未成年子女的自由,在今天不是被正式剥夺,就是遭到严厉抨击。法律是在变化的,而如果缺乏植根于每个公民内心的法律观念的主动表态,权利就只会流于个人单方面的愿望或空谈,而非真正免受他人肆意侵害的自由。
权利的界定是一场永无止境的探索之路。在真实世界里,财产权界定影响了资源的利用,责任权的界定鼓励了人的谨慎和自律,合约中规定的权利培养了信任和耐心,而巧妙设计的宪法则能保持公共部门之间的力量均衡。法律经济学针对“权利”的一系列分析,无一不在中国找到用武之地。
拆迁是财产权界定的问题。一幢房子的主人,拥有房子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对这位主人的最佳保护,本来是让他保有房子,直到他自愿出售为止。然而,如果这幢房子有多位主人,房子又不可分割,那么当需要他们一致同意出售房子时,就可能有业主企图通过“敲竹杠”行为来提高自己的收入。这时,按照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方确定的价格进行强征,就变得不可避免。一些地区的解决办法是,一项物理上不可分割的物业,当超过一定比例的业主自愿出售其拥有的单元后,剩下的业主就不得不接受法庭裁决的“合理价格”并出售他们拥有的单元。这在中国是否可行?
劳资纠纷是合同的缔结和履行问题。劳资双方是否有权私下签订劳动雇佣合同,抑或必须遵照一刀切的最低工资和福利规定?这一选择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是深远的。有人认为,只有让工人行使以停工为后盾的集体议价权,才能保证他们不受剥削。但反对者则论证说,这么做必然会让更多处境更糟糕的工人丢失本来可以得到的工作。西方劳资合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如何适用于中国?
产品安全往往可以通过让厂商承担“绝对责任(strict liability)”来保障。即是说,只要产品发生了事故,一概由厂商承担责任。这样分配事故责任,理由是厂商往往比顾客更容易发现和排除产品内置的缺陷。然而,这种责任原则,忽视了顾客也能协助降低事故的可能性,其实质等于强迫厂商为顾客购买全额的意外保险。长此以往,真正承担高额索赔的只会是广大消费者。用这样的侵权原则来对付中国的产品安全问题,结果将会怎样?
刑事案件的量刑,决定了对未来犯罪活动的阻吓力。量刑过轻,达不到阻吓的效果;但量刑过重,则相当于鼓励更严重的犯罪活动。不难理解,假如偷窃要判极刑,那么小偷就容易变成杀人犯。已经用统计学武装起来的法律经济学,能不能为中国的刑法改革出谋献策?
经济政策与民意未必总是同向的。在ZF决定放开物价的时候,大部分人担心微薄的工资连最基本的温饱都保障不了;在ZF决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候,许多有识之士认为国家只有强大了才能打开国门,否则就会被外来企业吞噬;在ZF决定实施住房商品化的时候,不少人担心居住条件将变得更加恶劣。人们一方面批评ZF的低效,另一方面也期待由ZF而不是市场来操办更多事情,把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乃至交通等都纳入福利的范畴。什么情况下应该直接听老百姓的意见,什么情况下听取行业代表的意见,什么情况下听取学者的意见,什么情况下只听取法官的意见,这是法律经济学分支“宪政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它有没有值得中国参考的地方?
法律经济学还年轻,而中国遍地是有价值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有志在这个领域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