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umbleb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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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马克思经济学的价值理论可以用来解决实际问题吗?如果可以,有谁可以回答一下以下问题吗?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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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mblebee 发表于 2006-7-2 20:45: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6-6-29 23:17:00的发言:

请你注意我的原话(先不要着急做出表情,否则后面的表情可能不太好做)。

我说的是“定义该人的‘运动’是否是‘劳动’”,而不是“定义劳动”。当然,算我用辞不当,应该采用“判定该人的‘运动’是否是‘劳动’”这样的字眼。

如果你推出最后一句话是由于我的用辞不当,这里抱歉了。

回原问题,你不说出“天生的完美的消化系统”是什么,我们怎么知道它算不算劳动呢?

你的最后一句我能不能理解为:你对这个特定行为的性质(是不是劳动)的认识,必须建立在了解这个人的消化系统结构的基础上?换言之,倘若世界上尚无鉴定分析该人消化系统结构的科技,这个人的MAKE IT OUT活动是劳动与否就必然是悬案了?

你不怕把马克思气活过来啊?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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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6-7-2 22:09:00
以下是引用bumblebee在2006-7-2 20:35:00的发言:

楼主认为“能用于交换的东西(比如某些条件下的农家肥)必是商品 (我没说过,瞎编),也就必有交换价值,也就必然凝结人类劳动”。

楼主认为这是“瞎编”,那么楼主是否就是认为“能用于交换的东西(比如某些条件下的农家肥)未必是(马克思经济学意义下的)商品”了?

楼主如果承认这一点(不是能用于交换的东西就一定是商品),那么问题就可以集中在讨论何为“劳动”了。如果没理解错的话,楼主坚信make it out至少在某些条件下可以是一种劳动,从而农肥市场上交易的农家肥必是商品(但愿这句话没有误解楼主)。如果我们想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意义上理解与讨论这个问题,也请楼主注意商品价值与劳动的社会性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

如果说楼主一定认为“make it out总是一种劳动”,楼主也许不会同意,因为楼主未必同意“总是”二字。那么,上面的问题又可以集中在一点:楼主认为,何种条件下make it out是一种劳动,并且是决定商品价值或交换价值的那种劳动价值论意义下的“劳动”。

个人关于make it out是否是(或者说在何种条件下是)劳动价值论意义下的劳动,已经在前面说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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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mblebee 发表于 2006-7-2 22:32: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6-6-29 23:55:00的发言:

这位神人make it out之运动,我视之为劳动,也是劳动价值论意义下的劳动。这种劳动产品也是可以用于交换的。这种劳动产品同其他劳动产品的交换,实质是劳动者互为劳动的过程,也是劳动的社会性的实现,同时这种劳动表现为该种产品的价值。

如果你想问其他人make it out之运动为何不算“劳动”,我想说,如果交易双方“互为劳动”过程中的“劳动”也包含make it out(你为他生产大米,同时他为你make it out),并且从全社会大量交易看,交换的比例直接与make it out的时间与其他劳动的时间相关,那么其他人之make it out也是劳动了。另外,还要补一句,最终决定价值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非个别劳动时间。你把一袋米从楼上搬到楼下,再从楼下搬到楼上,如此往返几次,这种活动并不是“劳动价值论”中的“劳动”,这种活动也不会为这袋大米增加什么价值。

“劳动价值论”,并不是说,劳动产品一定成为商品,一定具有价值(更没有说能用于交换的东西一定有交换价值),价值其实是劳动者互为劳动的表现形式;并且劳动价值论(或者说“劳动决定价值”)中的“劳动”也不是具体指某个个体的个别劳动,而是指社会性的劳动(劳动者互为劳动这一过程中的劳动),并且是社会必要劳动。

物理学中,“质量”、“时间”、“空间”如何定义?其外延与内涵都无法确定,物理学是否也“貌似太幽默了”?(这里就不“哈哈/”了)

个人认为,同物理学等自然科学相比,“劳动价值论”的问题出在可(重复)经验上,但这是该理论本性所决定的,马克思一开始就明确说了,不能用显微镜与化学试剂,而要用抽象力。

小声问一句:依您上面那句黑体字所言,农家肥现在能不能算商品了?如果可以算了,追着我战“到底农家肥到底是不是商品,能不能作商品”还有意思么?呵呵/

关于定义的问题,我想说的是:

一、经济学和物理学不一样

二、虽然物理学家在对“质量”、“时间”、“空间”的定义和其外延与内涵的确定上还没有达成统一确定的意见,但这一点恰恰是所有物理学研究者(学品好的那些)所承认并面对的;与此同时,马老的著作里体现得更多的是一种确定无疑的雄大气魄,貌似并不是一种科学客观的态度。

三、在给定的范围内,物理学中的“质量”、“时间”、“空间”几个概念是确定的,并且,其内涵外延都是可以确定的,。而劳动价值论,谈的就是人类社会劳动生产相关事项,范围确定,你却不能界定在这个范围内,“劳动”到底是什么,这应该是您的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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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6-7-2 22:37:00
以下是引用bumblebee在2006-7-2 20:14:00的发言:

呵呵呵,貌似马老曾言道:“价格是(交换)价值的表现形式”、“价格将围绕(交换)价值上下波动”,既然如此,敢问一个没有(交换)价值却有价格之物,它的价格是什么的表现形式?将围绕什么上下波动?是西瓜的表现形式?将围绕飞机上下波动?

我作了个“有价格便有交换价值”的小小演绎,其实也是为了马老着想,“价格是(交换)价值的表现形式”、“价格将围绕(交换)价值上下波动”这些话,哪个不包含着价格与交换价值并存的逻辑?不然真较起真来,马老不还是得打自己的嘴?老先生不是就狡辩过:“马克思本人也认为:“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所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最后让众人耻笑?“单位商品的价值(价格)等于产品的总价值除以产品总量。”“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这些单独看颇有道理,连起来看狗屁不通的屁话不都是老人家说的?逻辑在哪里?

仅从逻辑上说,“价格是(交换)价值的表现形式”,并不能推出“价格是且仅是(交换)价值的表现形式”。

在马克思看来,“绝对地租”则是一种特殊的价格,所有权的表现形式。这种价格并不体现交易双方“互为劳动”,所以这种价格并不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取得商品形式”,我不太清楚这里有何种矛盾之处。非劳动产品可以用于交换,可以有价格,但没有价值,它并不体现劳动者互为劳动的社会关系,这种结论一定让众人耻笑吗?

个人理解,既然谈马克思意义的劳动价值论,这里的“价值”一定与“人们互为劳动”有关。劳动价值论中,本质上,是价值而非价格与“人们互为劳动”统一。

“单位商品的价格等于产品的总价值除以产品总量”这样的话,属于价格与价值混用吧(当然这种混用我们不能提倡),但马克思强调价值与价格的区别,大家还是能看得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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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6-7-2 22:41:00
以下是引用bumblebee在2006-7-2 22:32:00的发言:

小声问一句:依您上面那句黑体字所言,农家肥现在能不能算商品了?如果可以算了,追着我战“到底农家肥到底是不是商品,能不能作商品”还有意思么?

好像不是“我追着您战”,而是您公开问道“如果农肥市场上交易的农家肥不是商品,敢问它是什么?是人品?

如果可以算,这也是有条件的。这种条件正是其中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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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mblebee 发表于 2006-7-2 22:45: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6-6-30 0:37:00的发言:

你将“实证”与“规范”并列,看来你的“实证”是positive的意思。不过,positive与empirical是不同的。而张三版主强调的是empirical。

如果你要说“再规范的东西,也得以建立在实证的基础上,否则就止步于猜想”,那我同样要说“再实证的东西,也得建立在规范的基础上,否则止步于瞎想”。(基于positive的意义)

批评某种理论割裂了positive与normal,或想以此角度批评某理论,本身就是一种伪批评。这首先是一种目的与手段不清晰不一致的批评。哪种理论可以完全摆脱positive或normal的成分?

如果你想以“指导实践”的意义来批评马克思的理论,则又是矢不中的。

首先,“指导实践”这种说法本身比“劳动价值论”中的“劳动”更模糊。

其次,“指导实践”与“建立在实证的基础上”又有什么关系呢?positive陈述一定是empirical陈述吗?而normal陈述一定非empirical吗?如果某一positive陈述不具有empirical意义,你用其“指导实践”的方案是什么?这与用马克思的理论“指导实践”的方案有何种不同?“指导实践”的基础是否必须是positive陈述?

“人不吃饭会死的”,这是positive陈述,还是normal陈述?你用此来指导何种实践呢?其中的“人”与“死”是否“夹杂”了normal成分?关于何为“人”,何为“死”,是否可以摆脱某种价值判断?

物理学里,人们用对称性来提出各种守恒定律,认为自然界中许多量是守恒的,这算positive陈述,还算normal陈述?这些守恒定律又指导了何种实践?

你的“在这个意义上,某理论全无价值”这一判断,又算positive陈述还是normal陈述?

最后补一句:ideal与empirical相对,positive与normal相对。

多的我就不说了,我该洗洗睡了。只问一句:大哥!您真的明白“实证”和“规范”是什么吗??

我们说哪个理论、哪个观点是“实证”的,说的是这个理论观点在描述事物“是什么,怎么样”,而当我们说哪个理论、哪个观点是“规范”的,说的是这个理论观点在主张事物“该怎么样”,如果说实证是给出对现象的解释,要解决的是“实然”性问题,规范则是给出判断一组现象优劣的标准,要解决的是“应然”性问题。

把上面的东西弄懂以后,大哥,您来给我解释解释“再实证的东西,也得建立在规范的基础上,否则止步于瞎想”这句话吧,您该不是林彪FAN吧?用价值观指导客观事实么???这完全就是爆炸精神原子弹那一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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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6-7-2 22:48:00
以下是引用bumblebee在2006-7-2 22:32:00的发言:…关于定义的问题,我想说的是:

一、经济学和物理学不一样

二、虽然物理学家在对“质量”、“时间”、“空间”的定义和其外延与内涵的确定上还没有达成统一确定的意见,但这一点恰恰是所有物理学研究者(学品好的那些)所承认并面对的;与此同时,马老的著作里体现得更多的是一种确定无疑的雄大气魄,貌似并不是一种科学客观的态度。

三、在给定的范围内,物理学中的“质量”、“时间”、“空间”几个概念是确定的,并且,其内涵外延都是可以确定的。而劳动价值论,谈的就是人类社会劳动生产相关事项,范围确定,你却不能界定在这个范围内,“劳动”到底是什么,这应该是您的错吧?

您能指出在何种“给定的范围内”,“时间”是确定的吗?

“确定无疑的雄大气魄,貌似并不是一种科学客观的态度”,看来楼主并不欣赏马克思的语言风格。但个人以为,反驳也要更严谨细致才有说服力。另外,自然科学家之间的吵架也是很凶的。真地看他们中某些人的言行,也貌似非科学客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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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6-7-2 22:49:00
以下是引用bumblebee在2006-7-2 22:45:00的发言:

多的我就不说了,我该洗洗睡了。只问一句:大哥!您真的明白“实证”和“规范”是什么吗??

我们说哪个理论、哪个观点是“实证”的,说的是这个理论观点在描述事物“是什么,怎么样”,而当我们说哪个理论、哪个观点是“规范”的,说的是这个理论观点在主张事物“该怎么样”,如果说实证是给出对现象的解释,要解决的是“实然”性问题,规范则是给出判断一组现象优劣的标准,要解决的是“应然”性问题。

把上面的东西弄懂以后,大哥,您来给我解释解释“再实证的东西,也得建立在规范的基础上,否则止步于瞎想”这句话吧,您该不是林彪FAN吧?用价值观指导客观事实么???这完全就是爆炸精神原子弹那一套啊!!!!

我也不妨大呼:“大哥,您真地明白汉语中‘实证’究竟有哪些含义吗?”

您真地明白张三李四版主说的“实证”的含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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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mblebee 发表于 2006-7-2 22:51: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6-7-2 22:09:00的发言:

楼主认为这是“瞎编”,那么楼主是否就是认为“能用于交换的东西(比如某些条件下的农家肥)未必是(马克思经济学意义下的)商品”了?

楼主如果承认这一点(不是能用于交换的东西就一定是商品),那么问题就可以集中在讨论何为“劳动”了。如果没理解错的话,楼主坚信make it out至少在某些条件下可以是一种劳动,从而农肥市场上交易的农家肥必是商品(但愿这句话没有误解楼主)。如果我们想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意义上理解与讨论这个问题,也请楼主注意商品价值与劳动的社会性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

如果说楼主一定认为“make it out总是一种劳动”,楼主也许不会同意,因为楼主未必同意“总是”二字。那么,上面的问题又可以集中在一点:楼主认为,何种条件下make it out是一种劳动,并且是决定商品价值或交换价值的那种劳动价值论意义下的“劳动”。

个人关于make it out是否是(或者说在何种条件下是)劳动价值论意义下的劳动,已经在前面说过了。

不得不说:在论战中的义务承担这一问题上,您把有些东西搞混了。

马克思提出了劳动价值理论,马克思定义了商品,马克思将劳动定性成为了商品成为商品的必要因素,所以,如何定义劳动(自然也就包含了如何定义非劳动)这一阐述义务,也就完完全全在被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支持者抗走了。因此,您所谓“问题又可以集中在一点:楼主认为,何种条件下make it out是一种劳动,并且是决定商品价值或交换价值的那种劳动价值论意义下的“劳动”。”其实不该是楼主我如何认为,而是斑竹您如何认为,并有您来说服我。

GOT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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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6-7-2 22:53:00
还有,“上面这位大哥”,请您再次了解一下我强调的意思:想从“实证与规范与否”来批评某理论,是矢不中的,或者是假问题。这不仅对马克思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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