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负责花钱的人,一般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为你办事 | 为别人办事 | |
钱是你的 | I | II |
钱是别人的 | III | IV |
I:花自己的钱为自己办事,私人消费基本都属于这种情况,比如花自己的钱去饭馆吃一顿。这个时候无需其他人的监管,绝大多数的人都会尽量地让这笔钱的效用最大化,因为花自己的钱自然不会故意去浪费,其次自己明白自己的需求。
II:花自己钱,为别人办事。例如买东西送礼,或者慈善活动。这类消费,因为还是花自己的钱,自然会注意是否浪费;然而由于不一定了解别人的需求(例如接受礼品朋友的爱好,或者慈善活动中受助者的实际需求),花钱的效用难以最大化。
III:花被人的钱,为自己办事。报销就属于这种类型。如果说公司每个月可以报销150元用于买书(实报实销),那么就会发现几乎所有的员工每个月都会买150元左右的书。这类消费的效用则比较可疑,花别人的钱不心疼。员工如果自己买书,则会判断自己是否需要这本书,书的价值和价格是否相符等等;而公司报销的情况,则容易对价格不敏感,同时可能会为了花完150元的限额而买一些永远都不看到书回来。
IV:花别人的钱,为别人办事,这是一个万恶的花钱方式。第一,花别人的钱,自然不心疼,没有什么动力去将精打细算,第二,为别人办事,也很难了解他人的真实需求,难以真正达到效果。
从效率上而言,上述四种模式中,I的效率最大,而IV的效率最低,同时IV往往容易衍生出贪污等行为。而**办事,就是属于IV,所以既浪费,又办不好事情是**行为的常态。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实是一种低效方式,需要极高的监管成本。
因此真正聪明的方式是将其他三种方式转换成I。例如去年物价高涨的时候,根据2008年3月4日的新闻报道——教育部财政部要求稳定高校食堂饭菜价格和质量,而具体实施的办法是:
(2008年)3月至6月期间,给予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学生食堂一次性临时补贴18928万元,同时要求地方**和高校也要参照中央标准安排补贴资金。这是一种典型的IV做法,就是让“学生食堂”花中央财政的钱,为学生办事,相当不靠谱的事情。首先低效是一定的了,而且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贪污行为的发生几乎跟苹果会从树上掉下来一定肯定。
要让这笔钱的效用最大化,方法很简单,就是直接把补贴发放到学生手中,让学生自己决定怎么花。这时消费模式就是从IV转换成I模式了,教育部财政部发钱给食堂的愚蠢做法很快得到改善,仅一周后的3月14日,再次发出通知——财政部教育部要求迅速向高校学生发放临时伙食补贴。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这种方式在现代社会上是难以避免,如果能够让“民”去进行有效监管,那么一定程度上说IV+I的混合消费模式。而如果缺乏有效监管,由于其中隐含的灰色空间,**就会很有动力将原本是I象限的消费(我们自己花钱,为自己办事),通过立法等各种手段强制转换成IV象限的消费(**花我们的钱,为我们办事),或者转换成III象限的消费(**花我们的钱,为**办事,例如建办公大楼)。
**也应当考虑如何使税收的效用最大化,而不是搞什么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这里应当包括奥运、世博和亚运)。今天在报纸上看到有一个镇的镇**给居民发红包,不论你出生或是婚嫁等都会给你一百块,这算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