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谁对过去二十年间丢失在国有企业间的全国人民应得到的红利11.36万亿元人民币承担责任?从(《中国统计年鉴》2001版、2007版)中的数据可以看出:
1978年,是建国60年来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投资回报金额最多的一年,总金额571.99亿元,比当年全国收缴的税金519.28亿元还多52.71亿元。当年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1.2%。接近西方国家的比例35%——50%的下限。(《中国统计年鉴》2002年版第265页。《南方周末》2009年5月28日第10版)从那时以后,企业上缴金额逐渐减少,到1984年只上缴276亿元,从1985年开始以后每年只上缴几拾亿元。到1994年索性都不上缴了。从两个阶段来细算,第一步,新中国从1950年到1984年投入了经济建设费12828亿元。这些钱按照当时和以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到2006年也能收回本利和68486亿元,净利息55658亿元。第二步,从1985年到2006年国家每年投入经济建设费累计金额达到87397亿元。这些投资分段的计算利息,到2006年也能收回58018亿元。
两项利息合计113676亿元(11.36万亿元)平均每个中国公民按现有人数计算每人可分到8500元。
这么多年来除去地方国有企业给地方财政上缴一部分利润外,中央财政一分钱也未收到。假如国家将这么多钱去放贷。也能收回利息11.36万亿元。国家拿全国人民的钱去搞经济建设。23年连最简单的放贷利息也收不上来。可见,现在的管理模式不符合价值规律、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也不应该造成20多年无人去管,无人去提意见。或许有人去提建议也会被国家级的信访事项不受理告知单打回。
国家应该收回来的投资回报金额未能收回来,对全国人民来说那是失职、对全国人民这个大股东来说,总执行官CEO那是不负责任,董事会有权……。20多年无人去管,那是主管部门对全国人民的“犯罪”行为。谁来承担这个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文中讲:“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宪法是这么写的,可谁有权检查宪法执行情况,并向全国通报。这么多年,这么多钱丢失在国有企业间是造成企业管理水平低下、社会分配严重不公、和社会腐败的一大根源。原因之一是没有用经济的办法管理经济:比如2004年——2006年非金融类中央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达到144.4%,(《经济观察报》2008年3月3日)报纸上公布的指标完成很好。但国家作为投资者在这三年中并未收到钱,还用纳税人的钱给企业亏损补贴590亿元。而国有企业也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由过去30年一统天下的地位走到了巩固半壁江山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