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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7-27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_法律专业论文

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摘 要:国有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按照一定的评估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活动。是对国家所有的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关键词:产权登记;评估;资产转让;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置换;合并;分立;破产
【正文】
一、 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即是对国家所有的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
资产评估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则进行。国务院于1991年11月16日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2年7月18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现其职责并入财政部,下同)又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这个“办法”和“细则”对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对象、范围、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以及法律歌舞团等问题作出了规定。2001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取消了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并就加强资产评估活动监管,规范评估秩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随后财政部又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冇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等。
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涉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应坚持下列三项基本原则:
真实性原则
所谓真实性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进行评估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必须是真实的。提供数据资料的人,必须是实事求是,提供真实的、客观存在的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的人对其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应进行考察鉴别;二是评估过程是真实的,即必须是按照规定确实是实施了每一个评估步骤,而不是只估不评,随意虚估;三是提供的评估结果报告必须是真实的,即不能弄虚作假。
科学性原则
所谓科学性原则,即是要充分运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客观规律来开展评估工作。国有资产评估的规范、标准、程序、方法等,必须符合客观规律。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评估规则必须反映资产价值的规律。此外,必须正确地运用为些科学的规则去进行分析、比较,得出科学的结论。
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又称有效性原则。所谓有效性原则即是指提出的评估结果必须是被法律所承认,评估结果必须是在法律上有效。具体而言,评估组织必须是合法的,其程序、方法、标准均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其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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