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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遵循“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

发布时间: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正确认识和遵循“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

【原文出处】中国经济时报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10512

【原刊页号】⑤

【英文标题】Correctly Understand and Follow "National Economy Taking Agriculture as Base Law"

【作 者】周诚

【作者简介】周诚,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与农村发展学院

【摘 要 题】“三农”问题

【正 文】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一条客观规律,那么,在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中,就必须摆正农业的地位;在经济增长速度上体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要通过保证对农业足够的**投资额,来保障农业提供足够的剩余产品,以支持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业部门在资金方面持续向社会做出种种“贡献”,是农民的财产权利未受到应有尊重的结果。必须从理论上予以彻底澄清、在政策上予以彻底弥补取之于农、悖之于理的历史性缺憾。


“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即“发展国民经济以农业作为基础的规律”的简称。本文采用这一动令式提法以替换过去的“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的描述性提法,使其含义更加明确。其三大要点如下:


第一,在发展国民经济的指导思想上,要摆正农业的基础地位。农产品是人类的食品之源,农业部门是人类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提供者,从而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农业部门又是国民经济其他产业部门赖以出现、独立并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从而农业是人类社会日益繁荣昌盛的基础。


第二,要正确认识农业部门与非农业部门之间的并存共荣的辩证关系——农业部门受到耕地有限性、经营季节性、土地报酬递减性、自然灾害严重性等的严重制约,价值形态扩大再生产困难重重,只有得到非农部门的全面、持续解救,方能维持并发挥其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作用。


第三,作为农业经营者的农民,是使农业得以发挥基础作用的社会群体。从而,全社会都应关注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以至最终消灭工农、城乡之间的本质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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