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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美联合声明看“宏观经济政策合作”的重大意义

发布时间: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学术成果
时间:2010-09-28 稿件来源:东北财经大学 于左

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于左副主任在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矿产资源产权与交易问题研究”和辽宁省创新团队项目“矿产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中国近年来出现的进口铁矿石定价权缺失问题,深入分析了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从根本上提出了有效解决这类问题的政策建议。

中国进口铁矿石定价权缺失的影响

中国进口铁矿石定价权缺失,损害了中国的经济利益;导致了钢材等系列下游产品价格上涨,加剧了通货膨胀;恶化了中国的贸易条件;对国际金融危机后中国经济复苏以及健康可持续发展造成极大危害。类似定价权缺失现象在中国其他一些大宗商品中不仅有所体现,而且还有不断增多和逐步加重趋势。中国ZF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及时扭转被动局面。

中国进口铁矿石定价权缺失的要因

1.国际海运铁矿石与中国钢铁产业市场结构失衡

国际海运铁矿石市场主要由淡水河谷、力拓和必和必拓(简称“两拓”)垄断,2009年,他们的铁矿石产量分别为2.5、1.7和1.1亿吨,占世界总产量1/3,其中,海运铁矿石量将近占世界海运铁矿石总量3/4;中国进口铁矿石6.3亿吨,占世界海运铁矿石总量70%,其中,22%来自淡水河谷,40%来自“两拓”。

中国虽然是世界上最大的铁矿石进口国与消费国,但钢铁产业市场集中度很低,2009年,前4家钢铁企业市场集中度仅为24%。国际海运铁矿石与中国钢铁产业市场结构出现严重失衡。

2.国际层面缺乏对铁矿石巨头涉嫌垄断行为约束机制

对于一国之内的垄断行为,一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通过执行本国反垄断法进行制裁和有效威慑。但对于国际层面的垄断行为,一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会因没有管辖权,或有管辖权但没有能力或意愿进行管辖等而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这是近些年来,国际层面垄断行为不断增多甚至有些“猖獗”的主要原因,也是国际铁矿石巨头涉嫌联合实施垄断行为的主要原因。

3.国际铁矿石巨头涉嫌实施了垄断行为

三大铁矿石巨头涉嫌的垄断行为主要体现为合谋或一致行动实施垄断高价,这可从如下行为(事实)中看(推断)出:一是,在铁矿石价格谈判期间,虽然全球市场需求增加,但他们一致减少铁矿石销售量。二是,三大铁矿石巨头铁矿石价格涨幅过高。铁矿石2010年1季度价格比2009年长协价上涨了96%。从2009年10月到2010年4月底,中国进口铁矿石现货价格上涨了200%;中国炼钢用铁矿石的平均价格上涨了31%,这与国内其它原材料的价格或下降,或涨幅不明显形成反差,也与在此期间美国铁矿石平均价不仅未升,反而下降了1个百分点形成巨大反差。三是,铁矿石巨头的铁矿石部门获得了畸高的营业利润率。2009年,淡水河谷、必和必拓、力拓铁矿石部门的营业利润率分别高达53%、47%、33%,这与其非铁矿石部门10%以下或不超过20%的营业利润率形成了较大反差。四是,从钢铁产业盈利空间和生存状况中也可以推断出铁矿石巨头存在超高定价行为。2009年,中国钢铁行业的销售利润率只有2.4%,比2007年下降了近5个百分点,远低于竞争程度较强的纺织行业10%的水平,不及全国工业销售利润率平均水平5.5%的一半。五是,从铁矿石生产成本看,全球主要矿山每吨铁矿石平均开采成本一般在20至30美元之间,铁矿石离岸价超过100美元,显然过高。六是,海运铁矿石运输渠道被操纵,铁矿石海运价格指数呈现大幅和有规律波动。

提高中国进口铁矿石定价权的对策

1.行使中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

第一,由商务部对“两拓”在西澳拟合作进行铁矿石生产的合资协议进行全面的反垄断审查。鉴于“两拓”此次拟成立合资企业是继2008年“两拓”合并遭欧盟委员会否决后的“变相”集中形式,成立合资企业后,更容易单边地提高海运铁矿石价格;与淡水河谷之间更容易协调行动,达成明示或默契合谋;限制或分配产量变得“名正言顺”。基于这些方面考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经过进一步调查和补充大量经济分析证据后,应当对“两拓”合作生产铁矿石申请予以否决。

第二,对“两拓”和淡水河谷涉嫌合谋实施海运铁矿石超高定价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建议中国钢铁企业或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提起对国际铁矿石巨头涉嫌实施垄断高价进行调查和惩处的申诉。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或商务部负责对三大铁矿石巨头海运铁矿石定价行为进行详细、深入调查和经济分析。

第三,针对“两拓”变相的规避反垄断法管辖的合作(合资)行为,对由中国商务部牵头起草的有关经营者集中的指南和规定,可借鉴日本2007年修订后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控制的经验,将经营者集中的各种情形纳入指南和规定,其中包括对经营者之间业务集中。同时也应借鉴美国2010年4月公布修订的横向并购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经验,增加相关内容,其中包括增加对竞争者之间部分所有权(共同的所有者)并购的控制。

2.加强中国反垄断执法的国际合作

一是,在对“两拓”拟合作进行铁矿石生产协议申请的审查,以及对三大铁矿石涉嫌合谋实施垄断高价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和取证中,与欧盟、德国、韩国等国家(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密切合作,交换相关调查信息,进行必要的联合执法甚至合作采取对策。

二是,与澳大利、巴西等铁矿石生产国以及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铁矿石消费大国签订反垄断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增强中国行使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的能力和力度,提高对国外企业垄断行为的执法保障和威慑力。

3.促进中国钢铁产业有效的市场化重组

中国钢铁产业不仅市场集中度低,而且出现了反向变化趋势。1999年以来,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钢铁产业普遍出现了集中化趋势。2009年,中国前4家钢铁企业的市场集中度为24%,不及美国和欧盟2007年的1/2、日本的1/3,与中国10年前水平相比降低了3个百分点。为此,中国可通过有效的市场化重组,提高钢铁产业市场集中度。重组应注意发挥规模经济效应,尤其是单厂规模经济效应,但也应注意防止国内垄断;注意发挥民营经济作用,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4.支持国内企业境外采矿和并购铁矿石企业

短期内,可采取有效支持措施,促进国内钢铁企业、铁矿石生产企业加大海外探矿、采矿和并购力度,多元化、多渠道、多种方式实现铁矿石供给。同时,也应采取有效措施,增加中国海运铁矿石运力保障,力争防止铁矿石巨头操纵运力和运费等。

5.完善国内矿业产权与市场准入制度

尽快完善中国的矿权制度及市场准入政策,放开探矿和采矿市场准入,使探矿者自然具有其所探明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同时用具有长期稳定预期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制度、完善的资源税收政策、严格的矿地复垦制度、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促使国内具有资质的各类经济主体有序进入中国矿业权市场,增加国内铁矿石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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