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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展望_硕士论文

发布时间:2015-03-24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展望_硕士论文 光风霁月,海阔天高。伴随改革开放,中国经济法蓬勃发展,中国经济法学从中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回顾中国经济法学,“日益深化的共识,丰富多彩的个性”,表明我国的经济法学正在、甚至已经走到了世界的前列;展望中国经济法学,“跨越时空的经验,推进发展的对策”,要求我们身体力行,奋勇前进。 一、日益深化的共识 中国经济法学伴随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而发展,经济法学界对制度层面的经济法与学科层面的经济法的共识,都在日益深化。 (一)关于经济法的制度层面 1.基本定位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时代的要求,是历史的必然。 经过30年的努力,新兴的经济法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基本的、重要的法律部门。这已得到国家确认、学界认同。独立,指它与相邻部门——民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已有大致分野;基本,指它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重要,指它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即国计民生的作用。 2.本质属性经济法反映以国家为主导的公权力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介入(或称影响)。国家既是经济的外部因素,又是经济的内在力量;而介入,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管理、协调、参与等等。 正如1993年1 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的:“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2001年3月9日、2003年3月10日两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先后指出:“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3.制度安排体现在宪法、专门的经济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一系列经济法规范,已构成如下主要法律制度: 经济法主体制度——主体中,有经济管理主体(政府及非政府公共事务组织)、经济活动主体(企业、个人)及市场中介组织等中间层主体。 宏观调控制度——由国家发展计划(规划)、财政税收、货币金融、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价格调控、资源和能源管理、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构成。 市场监管制度——由市场准入和退出、市场交易和竞争及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构成。 以上宏观调控、市场监管两大经济管理行为制度在某些具体环节可能出现交织。 经济法责任制度——责任中,有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运用,还有新型的责任形态,包括经济责任制和特殊经济制裁以及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中国现代经济法制度的核心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 4.部门特征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即以物质利益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管理关系。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同时显示出经济性(市场性)、社会性和管理性等特征。就法律规范的性质而论,经济法以公法因素为主,亦兼容了某些私法因素。 经济法以发展、公平、安全为基本理念,统筹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与市场的关系以及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综合协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与个体经济利益,成为一种社会本位法。 (二)关于经济法的学科层面 1.基本定位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时代的要求,是历史的必然。经过30年的努力,新兴的经济法学已成为中国法学体系中一门独立的、重要的法学学科。这已得到国家确认、学界认同。 2.范畴原理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任务,就是设计经济法的范畴(概念)、原理及其科学的组合。经济法学正在形成自己的一整套特定的范畴(概念)和原理。 其中,关于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这两个基本板块的理论逐趋成熟。其研究范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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